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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维度金融外包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金融”)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1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每笔贷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6月30日,前述担保合同

已签署,公司实际为维度金融提供担保余额为0.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维度金融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报告期内,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合计为10.35亿元(包括龙蟒大地交割前其已审批有效的担保额度8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33亿元。

公司联营公司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智递”)前次申请贷款即将到期,鉴于中邮智递业务发展迅速,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继续为中邮智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由中邮智递以其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不低于3亿元的固定资产为上述信贷业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前述担保合同已签署,公司实际为中邮智递提供担保余额为1.8亿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公司拟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外包服务(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19%股权及部分商标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审核公司本次拟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100%股权、三泰电子19%股权及部分商标的文件资料,我们对本次拟挂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100%股权、三泰电子19%股权及部分商标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维度金融100%股权、三泰电子19%股权及部分商标的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价格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100%股权、三泰电子19%股权及部分商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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