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塑米”)本次拟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授信银行同意授予的授信额度为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广东塑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为其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 洪连鸿 | 陈国伟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