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8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