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存在夸大事实、虚假陈述等情形。
因此,我们审议同意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资产净残值与实际使用状况更加接近。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唐旭、冯西平、吴妍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