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1. 截至报告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4,43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3,180万元,是为子公司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新疆天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7000万元,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