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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4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欢瑞世纪”)因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本诉及欢瑞世纪反诉合计诉请金额已达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欢瑞世纪因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将欢瑞世纪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并已于2020年8月19日首次开庭,欢瑞世纪于开庭当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第二十一法庭

(3)原告(被反诉人):公司

被告(反诉人):欢瑞世纪

(4)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下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5.1条约定,本剧由被告

负责发行,如被告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原告购买本剧3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被告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2020年4月8日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原告退回已分配发行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当日,被告提起反诉。

2、诉讼请求

(1)原告(被反诉人)

①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478.00万元;

②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

③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④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反诉人)

①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第5.1条发行保底及发行回购约定;

②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反诉人赔偿投资损失合计 14,272.00万元;

③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律师费。

④ 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3、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2020年8月19日首次开庭,后续将再次开庭审理。

4、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4,490.2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4,098.64万元,其中涉诉金额为3,111.04万元的案件已签订民事调解书,公司已收到全部款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

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391.62万元。

2、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

2、公司民事起诉状。

3、欢瑞世纪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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