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7-2020年半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对公司2017-2020年半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2017年至2020年6月底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2017-2020年半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我们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20-092审议。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申华萍、唐有根、冯艳芳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