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20年8月21日上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因公请假,书面委托监事姚佳蓉女士出席并代为主持会议,同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姚佳蓉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审核认为:(1)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0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