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知悉并同意以下事宜,并将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1、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
2020 年 8 月 13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尹秋岩
2020 年 8 月 13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崔铁军
202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