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首席财务官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首席财务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首席财务官(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沈仲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聘任的首席财务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首席财务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据此,我们同意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沈仲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唐海燕、孙剑非、石桂峰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