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发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会议通知公告已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决定于 201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018,71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黄文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 95,018,718 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改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审计费用 为 25 万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曹蓉、刘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 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