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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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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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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7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7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 7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2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9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1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6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8

二十二、结论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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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龙利得/龙利得股份/公司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龙利得有限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龙利得龙利得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奉其奉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龙尔利上海龙尔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尔达上海龙尔达纸业有限公司,龙尔利前身
滁州浚源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浦国调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证投资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安徽创投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
西藏金葵花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力鼎嘉兴力鼎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浚源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飞凡协立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投控股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浚源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可云服饰上海可云服饰有限公司
祥尔电气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
明光市工商局安徽省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滁州市工商局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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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奉贤区市监局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德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5年度-2018年6月》
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1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招股说明书》《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上市/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的行为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
《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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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改革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
《公司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数次修改现行有效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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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2F20180228-00002号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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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沈宏山律师和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

沈宏山律师:法学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0798417,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融资法律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期货、权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发行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和发行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李珍慧律师:法律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91329,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企业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私募融资法律服务。主持或参与了多家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担任数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的联系地址是: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联系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一)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发行上市辅导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开展了专项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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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陆续指派了2名执业律师和3名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本所接受龙利得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后,本所经办律师多次进驻发行人住所工作,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有关协调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查验、复核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相关的决议等,并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相关咨询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材料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专程赴发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工作,向发行人提出了多份法律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并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查验;前往税务等其他主管部门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进行了查验;查验了发行人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等;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审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以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还与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共同讨论和解决有关公司规范运作、申报材料制作等相关问题。

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着重查验、审阅、复核了发行人以下有关法律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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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主要资产状况、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经营状况;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环保、税务和诉讼状况;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等。

(二)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对于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内容已经本所经办律师审阅,本所经办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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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引致法律风险,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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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招股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8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0月7日,公司按通知内容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

3.《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5.《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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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8.《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9.《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10.《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11.《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2.《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14.《关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

1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1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关联交易专项意见的议案》;

17.《关于公司自2015年度-2018年6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为不超过86,500,000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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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最终发行数量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确定,并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3.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4.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7.拟上市地点:深交所;

8.决议有效期:本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报酬;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3.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计划,并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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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

5.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6.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7.签署、执行、修改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相关文件;8.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0055326425XA的《营业执照》;2.查阅在滁州市工商局调取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经滁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滁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0055326425X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法定代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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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5,950万元,住所地为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营业期限自2010年4月2日至2060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根据滁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0055326425X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龙利得有限原股东以其拥有的龙利得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2010年4月2日龙利得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及第十七部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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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所述,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3.查阅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5.查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公司治理制度;7.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8.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9.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10.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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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4.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5,9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650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高于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5,9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65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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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919,217.88元、43,819,040.70元、54,395,497.24元、33,629,932.23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3.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4,349,501.11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25,9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65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瓦楞纸箱、纸板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龙平、张云学,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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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1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2.查阅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3.查阅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4.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5.查阅信会师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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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3386号《审计报告》;6.查阅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号《审计报告》;7.查阅《发起人协议书》;8.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龙利得有限设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前身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龙利得股份的设立

1.龙利得股份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2012年1月8日,龙利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企业性质及名称变更为龙利得股份;同意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500万元。

(2)2012年1月4日,龙利得股份6位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3)2012年1月8日,龙利得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了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等。

(4)2012年1月18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为120,624,548.87元。

(5)2012年2月1日,滁州市工商局向龙利得股份核发了注册号为3411820000162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龙利得股份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徐龙平等六位股东于2012年1月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对龙利得股份的发起人,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注册资本及缴付资本,发起人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和税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生效、修改和变更,协议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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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协议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3.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资产评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有限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2015年9月30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

(2)验资

2012年1月19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变更后的累积实收资本为10,500万元。

4.龙利得股份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龙利得股份全体发起人于2012年1月8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公司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创立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5.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如下:

(1)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龙利得股份设立时聘请的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且设立时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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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187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2012年1月19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009号《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2013年5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号《审计报告》,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015年9月30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

(2)发起人股本变更为10,500万元存在瑕疵

2012年1月19日,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70万元。经立信会计师查验,公司设立时转入公司股本的资本公积中有2,180万元系股东债权转入形成,因该等股东债权是股东为缓解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紧张而给公司的日常资金支持,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金出资,该部分出资未获审计认可。此外,股东债权出资未履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股东债权出资部分存在瑕疵。

2012年12月15日,龙利得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股东债权形成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置换1,597.25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258.50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徐龙平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65.75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2月28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验字(2012)29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置换出资进行了审验,截至2012年12月18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王德超、曹春芳、徐龙平、张云学缴纳的置换原资本公积出资的货币资金合计2,180万元。

2013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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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3)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瑕疵

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20,624,548.8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0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5,369,901.69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54,647.18元。2013年5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82,686,857.8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91,68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1,301.02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元。

①股本差异1,332万元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15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出资1,3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②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净资产补足出资人民币2,461.769101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4)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2015年9月30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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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该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如本部分“(3)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瑕疵”所述,公司股东龙尔利业以货币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股本变更为10,500万元存在瑕疵,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差异,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发行人已相应整改,股东出资已经足额缴纳,且立信会计师针对相关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因此,上述瑕疵不构成龙利得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工商备案资料中的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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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不依赖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明信验字[2010]060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0]144号《验资报告》、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时中验字[2012]253号《验资报告》、滁鸿会验字[2012]113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3]089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30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88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120号《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服务系统,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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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更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为24107010XXXXXXXX902,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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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下设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设计技术中心等经营管理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发行人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起人协议书》;2.查阅发行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备案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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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4.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5.查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调查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2年2月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时,发行人共有6位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股)出资比例(%)
1张云学4,462.5042.50
2龙尔利4,200.0040.00
3徐龙平787.507.50
4曹春芳525.005.00
5王德超262.502.50
6干石凡262.502.50
合计10,500.00100.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1.张云学,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1219****,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

2.龙尔利

龙尔利成立于2000年2月23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2018年8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630949886R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008号1801、1802、1803、1805、1806、1828室,法定代表人为徐强,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弱电工程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钢材、智能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批发、零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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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尔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徐龙平2,242.5086.25
2徐维260.0010.00
3孙修凤97.503.75
合计2,600.00100.00

3.徐龙平,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65042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4.曹春芳,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60331**** ,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5.王德超,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620526**** ,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6.干石凡,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6410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黄沙村****。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万元)(万元)(%)
1张云学4,287.504,287.5016.5222
2龙尔利4,200.004,200.0016.1850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3.5731
4金浦国调2,100.002,100.008.0925
5徐龙平2,043.392,043.397.8743
6东证投资1,300.001,300.005.0096
7西藏金葵花1,000.001,000.003.8536
8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3.6249
9万里平800.00800.003.0829
10王皎600.00600.0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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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万元)(万元)(%)
11无锡金投产业升级600.00600.002.3121
12无锡金投控股600.00600.002.3121
13周新华400.00400.001.5414
14嘉兴力鼎400.00400.001.5414
15曹春芳367.50367.501.4162
16潍坊浚源360.00360.001.3873
17无锡飞凡协立300.00300.001.1561
18吕萍210.00210.000.8092
19邱萍200.00200.000.7707
20王辉英200.00200.000.7707
21陈晖160.00160.000.6166
22干石凡157.50157.500.6069
23王德超157.50157.500.6069
24吴献忠140.00140.000.5395
25李雪刚124.24124.240.4788
26吴崇余105.00105.000.4046
27卢冬梅100.00100.000.3854
28钱梅红100.00100.000.3854
29张红梅100.00100.000.3854
30徐少杰79.4079.400.3060
31钱红50.0050.000.1927
32柴玮48.0048.000.1850
33陈海涛46.6046.600.1796
34周宝妹40.0040.000.1541
35张金芳34.0034.000.1310
36冯治钢28.8028.800.1110
37韩军20.0020.000.0771
38卫林荣17.0017.000.0655
39张欢注2.802.800.0108
40童宇飞2.602.600.0100
41王水洲1.401.400.0053
42瞿仁龙1.101.100.0042

3-3-2-31

序号股东(万元)(万元)(%)
43陈飞0.900.900.0034
44张明星0.500.500.0019
45邵希杰0.500.500.0019
46赵后银0.300.300.0012
47俞月利0.200.200.0008
48赵立忠0.200.200.0008
49郑文俊0.100.100.0004
50赵新忠0.100.100.0004
合计25,950.0025,950.00100.00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发行人设立后新增的股东信息如下:

1.滁州浚源滁州浚源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592189,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全椒路155号(三楼中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委派代表:梁巨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滁州浚源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1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普通合伙人2.6718420.00
2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71764,200.00
3周永康有限合伙人8.01531,260.00
4周立武有限合伙人8.01531,260.00
5曾明柳有限合伙人8.01531,260.00
6曹梅法有限合伙人5.3435840.00
7陶利东有限合伙人4.5802720.00
8刘坤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3-3-2-32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9吴晓枫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0周建兵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1钱金华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2曾益柳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3曾超林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4朱利元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5梁洪波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6王学华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7王建忠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8赵健忠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19陆昌元有限合伙人2.6718420.00
20李晓华有限合伙人2.2901360.00
21王建青有限合伙人2.2901360.00
合计100.000015,72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滁州浚源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D2901。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3108。

2.金浦国调

金浦国调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QX0J,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S区32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厚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浦国调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0.03100.00
2上海垛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0.992,840.00

3-3-2-33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1.3790,000.00
4中国国有企业机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9160,000.00
5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68645,000.00
6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9720,000.00
7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2315,000.00
8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4910,000.00
9徐东英有限合伙人2.798,000.00
10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96,000.00
11沈建平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12上海颐投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13弘盛(浙江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14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15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16尹建新有限合伙人1.745,000.00
合计100.00286,94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浦国调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W628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861。

3.东证投资

东证投资成立于2017年3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9QBWXR,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第四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波);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证投资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3-3-2-34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0.3143100.00
2上海东方睿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67656,271.00
3李华成有限合伙人10.35423,300.00
4上海稼禾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27532,000.00
5李凤仙有限合伙人5.02021,600.00
6重庆君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39271,400.00
7郭丽有限合伙人3.76521,200.00
8沈建军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9许备铁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0上海汇海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1王馨语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2王康林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3姜元倩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4臧德兰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5李军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6张桉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7潘国正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8姜丽华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19骊韩英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20黄旭生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21赵丽芬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22施海蓉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23钱敏佳有限合伙人3.13761,000.00
合计100.0031,87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证投资作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编码为SY951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4.安徽创投

安徽创投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9226676Y,

3-3-2-35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座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忠道,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股东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22.0011,000.00
2上海中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20.0010,000.00
3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20.0010,000.00
4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20.0010,000.00
5文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8.009,000.00
合计100.005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创投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D2943。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4001。5.西藏金葵花西藏金葵花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195321363929P,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仕兵,住所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3室。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对电子信息业、化工业、汽车业、装备制造业、服务业、生物技术业、建筑业、新兴产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具体项目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西藏金葵花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股东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夏昕自然人股东90.009,000.00
2夏仕兵自然人股东10.001,000.00
合计100.0010,000.00

3-3-2-3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西藏金葵花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4934。6.潍坊浚源潍坊浚源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8334908864XR,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梁巨元),主要经营场所为山东省寿光市东环路东南环路北(商务小区)5号楼A座118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潍坊浚源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1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00500.00
2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4.006,000.00
3寿光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5,000.00
4潍坊市东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3,000.00
5周建梅有限合伙人8.002,000.00
6寿光市富士木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2,000.00
7吴建芬有限合伙人4.001,000.00
8崔锡荣有限合伙人4.001,000.00
9袁纯香有限合伙人4.001,000.00
10寿光市天赐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1,000.00
11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1,000.00
12湖南省惠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500.00
13梁洪波有限合伙人2.00500.00
14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500.00
合计100.0025,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潍坊浚源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编号为S84737。

3-3-2-37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5861。

7.无锡飞凡协立无锡飞凡协立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346436573K,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飞凡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翟刚),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四楼481室,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飞凡协立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1北京易孚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8,000.00
2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6,000.00
3海宁科云金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2,000.00
4上海慧秋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2,000.00
5南京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001,800.00
6无锡飞凡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200.00
合计100.002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飞凡协立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8260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锡飞凡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3090。

8.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331015901T,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方健),主要经营场所为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3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产业升级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1俞可人有限合伙人2.0408200.00
2倪玉芬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3冯建昌有限合伙人8.1633800.00
4冯忠有限合伙人10.20411,000.00
5周兴昌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6林柱英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7王永米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8肖雯有限合伙人1.0204100.00
9邓钢有限合伙人10.20411,000.00
10邵子佩有限合伙人1.9898195.00
11陆圣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12陈云娣有限合伙人1.6837165.00
13高保君有限合伙人2.4490240.00
14魏忠有限合伙人5.1020500.00
15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20411,000.00
16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40822,000.00
17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204100.00
合计100.00009,8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产业升级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33027。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1019。

9.无锡金投控股

无锡金投控股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MA1N2Y185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海峰,住所为无锡市凤威路2号,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网上零售百货;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3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股东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无锡金瑞众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60.0060,000.00
2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40.0040,000.00
合计100.0000100,000.00

10.嘉兴力鼎嘉兴力鼎成立于2017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1BN0K,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17室-8;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伍朝阳);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力鼎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0.061.00
2沈安祥有限合伙人30.49500.00
3倪思有限合伙人12.74209.00
4朱建国有限合伙人12.20200.00
5李键有限合伙人9.15150.00
6胡坚有限合伙人9.15150.00
7徐金章有限合伙人7.93130.00
8徐贝豪有限合伙人6.10100.00
9胡建华有限合伙人6.10100.00
10李瑞有限合伙人6.10100.00
合计100.001,64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力鼎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申请的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尚处于反馈阶段。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6051。

3-3-2-40

11.吕萍,女,身份证号码:34230119621117****,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

12.吴崇余,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5001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兴隆村****。

13.钱红,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2061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14.周宝妹,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63040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蓝天苑****。

15.柴玮,女,身份证号码:11010819730203****,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

16.邱萍,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10927****,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红三村****。

17.卫林荣,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78012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万祥镇新路村****。

18.徐少杰,男,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0810****,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

19.韩军,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8770403****,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张翁庙村****。

20.张金芳,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58081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沈陆村****。

21.卢冬梅,女,身份证号码:31022219720407****,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22.陈晖,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84050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23.王皎,男,身份证号码:4201061954113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

3-3-2-41

24.陈海涛,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820815****,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25.周新华,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40603****,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陈桥村****。

26.万里平,男,身份证号码:31010519620409****,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

27.张红梅,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112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三八路****。

28.王辉英,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69093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

29.钱梅红,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303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

30.冯治钢,男,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1002****,身份证住址为: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

31.李雪刚,男,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1001****,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32.吴献忠,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9620911****,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

33.翟仁龙,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1005****,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

34.张欢,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0822****,联系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大道黄边北路****。

35.王水洲:身份证号码:42242819510520****,联系地址为: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36.陈飞: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0113****,联系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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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赵后银:身份证号码:34010419661210****,联系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38.俞月利:身份证号码:33020519701009****,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穆湖花园****。

39.赵立忠:身份证号码:11022419680920****,联系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40.郑文俊: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1129****,联系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

41.赵新忠:身份证号码:32062519530120****,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陇西村钱家塘****。

42.张明星:身份证号码:11010719640403****,联系地址为:北京麦子店街40号****。

43.邵希杰:身份证号码:37060219781127****,联系地址为: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

44.童宇飞:身份证号码:34050419731113****,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益文路****。

(三)发起人的出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公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2,180万元,公司股东龙尔利业以货币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2012年1月19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009号《验资报告》及公司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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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7.87%股份,龙尔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6.18%股份,徐龙平持有龙尔利86.25%股权,徐龙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7.87%的股份,其控制的龙尔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6.18%的股份,即徐龙平通过持有龙尔利

86.25%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13.96%的股份,徐龙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21.83%的股份,控制发行人24.06%的股份;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52%的股份。因此,徐龙平、张云学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52%的股份。徐龙平、张云学于2014年5月份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充分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徐龙平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两人通过协议安排共同控制公司40.58%的股份且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云学、徐龙平,即自然人张云学、徐龙平共同控制发行人,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等;3.查阅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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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龙利得有限历史沿革

1.龙利得有限成立2010年4月1日,龙尔达、魏如斌、徐龙平、陆品益、干石凡和王德超签署《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成立龙利得有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首次出资额为2,032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日。其中魏如斌首期以货币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31%;陆品益首期以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干石凡首期以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王德超首期以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徐龙平首期以货币出资3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1%;龙尔达首期以实物资产出资1,332万元,占注册资本40%。2009年6月30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09年5月31日,龙尔达名下拟对龙利得有限投资的24台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338.73万元,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5月30日。

2010年4月2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明信验字[2010]06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4月2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32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0万元,实物出资1,332万元,实收资本合计占注册资本的61.02%。

2010年4月2日,明光市工商局向龙利得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3411820000162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龙利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龙尔达1,332.001,332.00实物40.00
2魏如斌999.00210.00货币30.00
3徐龙平499.50340.00货币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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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德超166.5050.00货币5.00
5陆品益166.5050.00货币5.00
6干石凡166.5050.00货币5.00
合计3,330.002,032.00100.00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名称变更前为龙尔达)以货币资金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15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出资1,3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013年2月,龙利得股份办理完成本次现金置换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2.龙利得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1)2010年8月,增资至5,330万元及实际缴纳出资

2010年8月3日,龙利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330万元增加至5,330万元。其中新增股东张云学认缴注册资本1,599万元;龙尔达认缴出资额由1,332万元增加到2,132万元;陆品益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增加到266.5万元;魏如斌认缴出资额由999万元变更为666.25万元;徐龙平认缴出资额由499.5万元变更为399.75万元;干石凡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变更为

133.25万元;王德超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变更为133.25万元。

2010年8月11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0]14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8月9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3,298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0年8月12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并实际缴纳出资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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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龙尔达2,132.002,132.00实物/货币40.00
2张云学1,599.001,599.00货币30.00
3魏如斌666.25666.25货币12.50
4徐龙平399.75399.75货币7.50
5陆品益266.50266.50货币5.00
6干石凡133.25133.25货币2.50
7王德超133.25133.25货币2.50
合计5,330.005,330.00100.00

(2)2010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9月10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魏如斌将其持有龙利得有限12.5%的股权转让给张云学,转让价格为666.25万元。同日,魏如斌与张云学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9月25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龙尔达2,132.002,132.00实物/货币40.00
2张云学2,265.252,265.25货币42.50
3徐龙平399.75399.75货币7.50
4陆品益266.50266.50货币5.00
5干石凡133.25133.25货币2.50
6王德超133.25133.25货币2.50
合计5,330.005,330.00100.00

(3)2011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年10月26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陆品益将其持有龙利得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曹春芳,转让价格为266.5万元。2011年10月27日,陆品益与曹春芳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交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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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龙尔达2,132.002,132.00实物/货币40.00
2张云学2,265.252,265.25货币42.50
3徐龙平399.75399.75货币7.50
4曹春芳266.50266.50货币5.00
5干石凡133.25133.25货币2.50
6王德超133.25133.25货币2.50
合计5,330.005,330.00100.00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2012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9月16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曹春芳将其持有的公司157.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57.5万元;王德超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干石凡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司210万股转让给吕萍,转让价格为210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吴崇余,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同日,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龙尔利4,200.004,200.0040.00
2张云学4,147.504,147.5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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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3徐龙平1,155.001,155.0011.00
4曹春芳367.50367.503.50
5吕萍210.00210.002.00
6王德超157.50157.501.50
7干石凡157.50157.501.50
8吴崇余105.00105.001.00
合计10,500.0010,500.00100.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龙利得股份设立未满一年,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时公司股东出具的《说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股权转让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不存在争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转让款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且交易涉及到的股份数量占比不高,并未发生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诉讼或纠纷。

2014年10月10日,龙利得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承诺,如果龙利得因发起人曹春芳、王德超、干石凡、张云学在股份公司设立未满一年时转让发起人股份等历史问题而遭受任何处罚或其他损失,则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龙利得因此所导致的处罚及所有相关赔偿,保证龙利得股份不因此次股权转让行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行为不构成龙利得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2年9月,增资至11,527.2449万元

2012年9月16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500万元增加至11,527.24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张云学认缴140万元,徐龙平认缴 887.2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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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滁鸿会验字[2012]11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9月2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27.2449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2年9月2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37.19
2龙尔利4,200.004,200.0036.43
3徐龙平2,042.24492,042.244917.72
4曹春芳367.50367.503.19
5吕萍210.00210.001.82
6干石凡157.50157.501.37
7王德超157.50157.501.37
8吴崇余105.00105.000.91
合计11,527.244911,527.2449100.00

(3)2012年10月,增资至14,090万元

2012年10月15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1,527.2449万元增加至14,090万元,由新股东滁州浚源出资4,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561.61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徐龙平出资1.786356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1451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10月22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时中验字[2012]25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0月22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562.7551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年10月24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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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30.43
2龙尔利4,200.004,200.0029.81
3滁州浚源2,561.612,561.6118.18
4徐龙平2,043.392,043.3914.50
5曹春芳367.50367.502.61
6吕萍210.00210.001.49
7王德超157.50157.501.12
8干石凡157.50157.501.12
9吴崇余105.00105.000.74
合计14,090.0014,090.00100.00

(4)2013年2月,股东龙尔利置换出资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资金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15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出资1,3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2013年2月8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5)2012年12月,发起人以现金置换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70万元。经立信会计师查验,认为其中2,180万元的股东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金出资。

2012年12月15日,龙利得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起人以现金2,180万元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置换1,597.25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258.50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徐龙平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65.75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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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6)2013年2月,增资至15,050.60万元

2013年2月25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4,090万元增加至15,050.60万元,同意滁州浚源出资1,500万元认缴960.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3月5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3]08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3月5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60.6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3年3月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28.49
2龙尔利4,200.004,200.0027.91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23.40
4徐龙平2,043.392,043.3913.58
5曹春芳367.50367.502.44
6吕萍210.00210.001.39
7干石凡157.50157.501.05
8王德超157.50157.501.05
9吴崇余105.00105.000.69
合计15,050.6015,050.60100.00

(7)2013年12月,现金补足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20,624,548.8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0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5,369,901.69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54,647.18元。2013年5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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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报字[2013]113386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82,686,857.8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91,68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1,301.02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元。

2013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净资产补足出资人民币2,461.769101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8)2014年6月,增资至15,991.2625万元

2014年6月11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50.60万元增加至15,991.2625万元,由新股东安徽创投出资2,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40.6625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11月17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6月17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40.6625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7年3月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120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4年6月25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26.81
2龙尔利4,200.004,200.0026.27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22.03
4徐龙平2,043.392,043.39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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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5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5.88
6曹春芳367.50367.502.30
7吕萍210.00210.001.31
8干石凡157.50157.500.98
9王德超157.50157.500.98
10吴崇余105.00105.000.66
合计15,991.262515,991.2625100.00

(9)2015年6月,增资至19,150.00万元

2015年5月19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991.2625万元增加至19,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58.7375万元由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认购。

2015年6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3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5月2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158.7375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5年6月23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22.93
2龙尔利4,200.004,200.0021.39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8.39
4徐龙平2,043.392,043.3910.67
5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4.91
6曹春芳367.50367.501.92
7吕萍210.00210.001.10
8干石凡157.50157.500.82
9王德超157.50157.500.82
10吴崇余105.00105.000.55
11钱红50.0050.000.26

3-3-2-54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2周宝妹40.0040.000.21
13柴玮48.0048.000.25
14邱萍200.00200.001.04
15卫林荣20.0020.000.11
16徐少杰80.0080.000.42
17韩军20.0020.000.11
18张金芳34.0034.000.18
19卢冬梅100.00100.000.52
20陈晖160.00160.000.84
21王皎600.00600.003.13
22陈海涛48.0048.000.25
23周新华400.00400.002.09
24万里平800.00800.004.18
25张红梅100.00100.000.52
26王辉英200.00200.001.04
27钱梅红100.00100.000.52
28冯治钢34.0034.000.18
29李雪刚124.7375124.73750.65
合计19,150.0019,150.00100.00

(10)2016年12月,增资至22,150.00万元

2016年8月14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9,150.00万元增加至22,150.00万元。同意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3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潍坊浚源出资1,188.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飞凡协立出资99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产业升级出资1,98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永赢产业出资1,98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浚源出资

462.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4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1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88号

3-3-2-55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11月22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9,9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余额6,866.69811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本次增资的股票发行于2016年12月5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入系统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9256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了本次股票发行事宜。

2016年12月2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19.3567
2龙尔利4,200.004,200.0018.9616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5.9016
4徐龙平2,043.392,043.399.2252
5西藏金葵花1,000.001,000.004.5147
6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4.2468
7万里平800.00800.003.6117
8王皎600.00600.002.7088
9无锡金投产业升级600.00600.002.7088
10无锡金投永赢产业600.00600.002.7088
11周新华400.00400.001.8059
12曹春芳367.50367.501.6591
13潍坊浚源360.00360.001.6253
14无锡飞凡协立300.00300.001.3544
15吕萍210.00210.000.9481
16邱萍200.00200.000.9029
17王辉英200.00200.000.9029
18陈晖160.00160.000.7223
19干石凡157.50157.500.7111
20王德超157.50157.500.7111

3-3-2-56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21无锡浚源140.00140.000.6321
22李雪刚124.74124.740.5631
23吴崇余105.00105.000.4740
24卢冬梅100.00100.000.4515
25钱梅红100.00100.000.4515
26张红梅100.00100.000.4515
27徐少杰79.4079.400.3585
28钱红50.0050.000.2257
29柴玮48.0048.000.2167
30陈海涛46.6046.600.2104
31周宝妹40.0040.000.1806
32张金芳34.0034.000.1535
33冯治钢31.0031.000.1400
34韩军20.0020.000.0903
35卫林荣17.0017.000.0767
36王泳涌注4.004.000.0181
37王水洲3.003.000.0135
38于万洲0.500.500.0023
39王宏0.500.500.0023
合计22,150.0022,150.00100.0000

注:王泳涌、王水洲、于万洲、王宏4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1)2017年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2月27日,无锡浚源将其持有公司140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吴献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28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19.3567
2龙尔利4,200.004,200.0018.9616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5.9016

3-3-2-57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4徐龙平2,043.392,043.399.2252
5西藏金葵花1,000.001,000.004.5147
6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4.2468
7万里平800.00800.003.6117
8王皎600.00600.002.7088
9无锡金投产业升级600.00600.002.7088
10无锡金投永赢产业600.00600.002.7088
11周新华400.00400.001.8059
12曹春芳367.50367.501.6591
13潍坊浚源360.00360.001.6253
14无锡飞凡协立300.00300.001.3544
15吕萍210.00210.000.9481
16邱萍200.00200.000.9029
17王辉英200.00200.000.9029
18陈晖160.00160.000.7223
19干石凡157.50157.500.7111
20王德超157.50157.500.7111
21吴献忠140.00140.000.6321
22李雪刚124.74124.740.5631
23吴崇余105.00105.000.4740
24卢冬梅100.00100.000.4515
25钱梅红100.00100.000.4515
26张红梅100.00100.000.4515
27徐少杰79.4079.400.3585
28钱红50.0050.000.2257
29柴玮48.0048.000.2167
30陈海涛46.6046.600.2104
31周宝妹40.0040.000.1806
32张金芳34.0034.000.1535
33冯治钢31.0031.000.1400
34韩军20.0020.000.0903
35卫林荣17.0017.000.0767
36张欢注5.605.600.0253

3-3-2-58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37王水洲1.401.400.0063
38于万洲0.500.500.0023
39王宏0.500.500.0023
合计22,150.0022,150.00100.0000

注:张欢、王水洲、于万洲、王宏4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2)2017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4月18日,无锡金投永赢将其持有公司600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无锡金投控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18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19.3567
2龙尔利4,200.004,200.0018.9616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5.9016
4徐龙平2,043.392,043.399.2252
5西藏金葵花1,000.001,000.004.5147
6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4.2468
7万里平800.00800.003.6117
8王皎600.00600.002.7088
9无锡金投产业升级600.00600.002.7088
10无锡金投控股600.00600.002.7088
11周新华400.00400.001.8059
12曹春芳367.50367.501.6591
13潍坊浚源360.00360.001.6253
14无锡飞凡协立300.00300.001.3544
15吕萍210.00210.000.9481
16邱萍200.00200.000.9029
17王辉英200.00200.000.9029
18陈晖160.00160.000.7223
19干石凡157.50157.500.7111

3-3-2-59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20王德超157.50157.500.7111
21吴献忠140.00140.000.6320
22李雪刚124.24124.240.5609
23吴崇余105.00105.000.4740
24卢冬梅100.00100.000.4515
25钱梅红100.00100.000.4515
26张红梅100.00100.000.4515
27徐少杰79.4079.4000.3585
28钱红50.0050.000.2257
29柴玮48.0048.000.2167
30陈海涛46.6046.600.2104
31周宝妹40.0040.000.1806
32张金芳34.0034.000.1535
33冯治钢28.8028.800.1300
34韩军20.0020.000.0903
35卫林荣17.0017.000.0767
36张欢注2.802.800.0126
37童宇飞2.602.600.0117
38王水洲1.401.400.0063
39瞿仁龙1.101.100.0050
40陈飞0.900.900.0041
41张明星0.500.500.0023
42邵希杰0.500.500.0023
43赵后银0.300.300.0014
44俞月利0.200.200.0009
45赵立忠0.200.200.0009
46郑文俊0.100.100.0005
47赵新忠0.100.100.0005
合计22,150.0022,150.00100.00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3)2018年5月,增资至25,950万元

3-3-2-60

2018年4月24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即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2,150万元增加至25,950万元;决议同意由金浦国调出资8,190万元,其中,2,100万元计入股本,6,0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东证投资出资5,070万元,其中,1,300万元计入股本,3,7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嘉兴力鼎出资1,560万元,其中,400万元计入股本,1,1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5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5月7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14,82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溢价11,0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2018年5月8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张云学4,287.504,287.5016.5222
2龙尔利4,200.004,200.0016.1850
3滁州浚源3,522.213,522.2113.5731
4金浦国调2,100.002,100.008.0925
5徐龙平2,043.392,043.397.8743
6东证投资1,300.001,300.005.0096
7西藏金葵花1,000.001,000.003.8536
8安徽创投940.6625940.66253.6249
9万里平800.00800.003.0829
10王皎600.00600.002.3121
11无锡金投产业升级600.00600.002.3121
12无锡金投控股600.00600.002.3121
13周新华400.00400.001.5414
14嘉兴力鼎400.00400.001.5414
15曹春芳367.50367.501.4162

3-3-2-61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6潍坊浚源360.00360.001.3873
17无锡飞凡协立300.00300.001.1561
18吕萍210.00210.000.8092
19邱萍200.00200.000.7707
20王辉英200.00200.000.7707
21陈晖160.00160.000.6166
22干石凡157.50157.500.6069
23王德超157.50157.500.6069
24吴献忠140.00140.000.5395
25李雪刚124.24124.240.4788
26吴崇余105.00105.000.4046
27卢冬梅100.00100.000.3854
28钱梅红100.00100.000.3854
29张红梅100.00100.000.3854
30徐少杰79.4079.400.3060
31钱红50.0050.000.1927
32柴玮48.0048.000.1850
33陈海涛46.6046.600.1796
34周宝妹40.0040.000.1541
35张金芳34.0034.000.1310
36冯治钢28.8028.800.1110
37韩军20.0020.000.0771
38卫林荣17.0017.000.0655
39张欢注2.802.800.0108
40童宇飞2.602.600.0100
41王水洲1.401.400.0053
42瞿仁龙1.101.100.0042
43陈飞0.900.900.0034
44张明星0.500.500.0019
45邵希杰0.500.500.0019
46赵后银0.300.300.0012
47俞月利0.200.200.0008
48赵立忠0.200.200.0008

3-3-2-62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49郑文俊0.100.100.0004
50赵新忠0.100.100.0004
合计25,950.0025,950.00100.00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二)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情形外,发行人前身龙利得有限设立及设立后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依法履行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证书;3.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发行人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

3-3-2-63

潢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利得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奉其奉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制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应用,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序号持证人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
1发行人GR2017340018172017年7月20日三年
2上海龙利得GR2016310010202016年11月24日三年

3-3-2-64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手续。

(2)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持证人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至
1发行人(2018)印证字346100138号滁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21.05.14
2上海龙利得(沪奉)印证字第2602000300000号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2021.03.31
3奉其奉(沪奉)印证字第2602205060000号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2021.03.31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更名手续。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序号持证人海关注册编码核发机关有效期
1发行人3412960556滁州海关长期
2上海龙利得3117963438上海海关长期
3奉其奉3117964085上海海关长期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持证人备案登记表编号备案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发行人023639792018.06.299134110055326425XA
2上海龙利得032758732018.06.149131012078561655XW
3奉其奉022215672017.02.1091310120762604564K

(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目前营业范围如本部分“(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来一直主要致力于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3-3-2-65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33,917,430.98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265,436.39元;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78,284,840.0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590,864.28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28,905,277.8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3,004,733.83元;2018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6,720,921.54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761,459.90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限为2010年4月2日至2060年4月1日。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于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且近两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4.查阅发行人相关关联方营业执照、章程、工商备案资料;5.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资料;6.查阅相关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

3-3-2-66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以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7.87%的股份,通过龙尔利间接控制发行人16.18%的股份,发行人董事长,与张云学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52%股权,发行人董事,与徐龙平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龙尔利持有发行人16.18%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持有龙尔利86.25%的股权
4可云服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持有其40%的股权

(1)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可云服饰

可云服饰成立于2003年11月24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2月1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56961039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汇南村54/3丘,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云学,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服装及辅料,羊毛衫及辅料,床上用品及辅料,箱包及辅料,制造,加工,销售;电脑绣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可云服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贤杰40.0010.00
2王漪漪60.0015.00
3张云学160.0040.00
4王大中80.0020.00

3-3-2-67

5邬平舟60.0015.00
合计400.00100.00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滁州浚源持有发行人13.57%的股份。

滁州浚源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金浦国调持有发行人8.09%的股份

金浦国调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东证投资持有发行人5.01%的股份

东证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上海龙利得发行人100%控股子公司
2奉其奉上海龙利得100%控股子公司

上述1-2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梁巨元发行人董事
2唐啸波发行人董事
3向存林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夏志强发行人董事

3-3-2-68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5徐成发行人董事
6谢肖琳发行人独立董事
7朱芹飞发行人独立董事
8陈松发行人独立董事
9杨爱东发行人独立董事
10傅婧辰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1王德超发行人监事
12张亮发行人监事
13吴献忠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4朱敏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姓名发行人处任职关联单位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梁巨元董事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10.00%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10.00%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华夏浚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60%的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广州浚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37.50%的出资,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广州才汇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成都博达爱福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3-3-2-69

姓名发行人处任职关联单位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成都晨光博达橡塑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北京中清能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永州湘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凯途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副董事长
唐啸波董事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副总经理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夏志强董事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10.44%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8.7%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50%出资额,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徐成董事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总经理
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湘村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谢肖琳独立董事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谢肖琳持有其3.5%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陈松独立董事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松任其合伙人
朱芹飞独立董事上海勤皋工贸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报告期内持有其7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桓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持有其8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脑桥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持有其100%股

3-3-2-70

姓名发行人处任职关联单位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公司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杨爱东独立董事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发行人独立董事杨爱东担任其合伙人
张亮监事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35%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5%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5%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深圳市四格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5.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2013年2月22日,上海龙利得与王海明共同出资设立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上海龙利得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99.99万元,出资比例为99.998%;王海明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01万元,占注册资本

0.002%。

2015年,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注销。

(2)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曾担任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法定代表人。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股东为奉贤江海镇跃进村村委会,已于2015年1月29日注销。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因未及时申报年检,于2003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工商局奉贤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0年4月设立,上述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被吊

3-3-2-71

销营业执照事项距发行人设立已逾三年,徐龙平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3)祥尔电气

祥尔电气成立于2005年5月8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8月1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7477494XM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仁飞,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电气成套、电力、自动化、仪器仪表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电气工程安装,汽车电器的销售,电脑整机及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曾持有祥尔电气5%股权并担任其监事职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12月28日,张云学已不再持有祥尔电气股权。

(4)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郑慧珍曾任发行人董事

6.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徐维徐龙平的配偶
2徐强徐龙平的子女
3储凤飞张云学的配偶
4张储汇张云学的子女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3-3-2-72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确认的租赁费
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龙尔利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租赁办公室25,000.00
龙尔利上海龙利得租赁办公室[注]120,000.00
龙尔利租赁厂房866,666.001,253,571.453,900,000.00
合计866,666.001,253,571.454,045,000.00

注:该经营场所为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给龙尔利后,由龙尔利转租给上海龙利得。

2.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和关联方为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7.09.262018.09.15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50,000,000.002017.09.192018.09.19
徐龙平
徐维
奉其奉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银行承兑汇票24,500,000.002017.09.292018.11.27
银行承兑汇票3,000,000.002018.04.242018.10.24
合计97,500,000.00

3-3-2-73

②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7.09.262018.09.15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50,000,000.002017.09.192018.09.19
徐龙平
徐维
奉其奉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银行承兑汇票34,500,000.002017.09.292018.11.27
合计104,500,000.00

③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35,000,000.002016.09.212017.09.15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④2015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3-3-2-74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上海龙利得短期借款15,000,000.002015.09.022016.09.01
徐龙平
徐维
徐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5.09.182016.09.17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合计35,000,000.00

(2)子公司和关联方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8年6月30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上海龙利得奉其奉长期借款56,000,000.002016.03.142022.03.13
徐龙平
徐维
奉其奉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8.01.022019.01.02
张云学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8.04.102019.04.11
徐龙平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7.09.152018.09.15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7.09.212018.09.21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30,000,000.002017.09.222018.09.22
徐龙平

3-3-2-75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发行人短期借款55,000,000.002017.11.232018.11.23
徐龙平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开立信用证34,745,000.002018.06.192019.07.18
徐龙平
徐维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开立信用证3,854,761.872018.06.202019.07.19
徐龙平
徐维
合计239,599,761.87

②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上海龙利得奉其奉长期借款59,000,000.002016.03.142022.03.13
徐龙平
徐维
奉其奉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5,000,000.002017.01.132018.01.13
徐龙平
张云学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7.04.142018.04.13
徐龙平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3-3-2-76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9,000,000.002017.08.012018.07.31
徐龙平
徐维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7.09.152018.09.15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7.09.212018.09.21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30,000,000.002017.09.222018.09.22
徐龙平
发行人发行人短期借款55,000,000.002017.11.232018.11.23
徐龙平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开立信用证30,000,000.002017.06.232018.06.27
徐龙平
徐维
合计228,000,000.00

③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6.04.142017.04.13
徐龙平
徐维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25,000,000.002016.11.242017.11.24
张云学30,000,000.002016.11.282017.11.28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6.01.082017.01.08
徐龙平

3-3-2-77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张云学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30,000,000.002016.09.292017.09.29
徐龙平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6.10.192017.10.19
徐龙平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6.12.232017.10.23
上海龙利得奉其奉长期借款60,000,000.002016.03.142022.03.13
徐龙平
徐维
合计205,000,000.00

④2015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5.04.152016.04.14
徐龙平
徐维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5.11.242016.11.23
徐龙平
徐维
徐龙平发行人短期借款25,000,000.002015.12.032016.12.03
张云学30,000,000.002015.12.042016.12.04
龙尔利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5.03.132016.01.13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张云学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8,000,000.002015.07.312016.07.30

3-3-2-78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龙尔利发行人短期借款20,000,000.002015.12.232016.12.23
徐龙平
张云学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人短期借款10,000,000.002015.12.222016.12.22
合计143,000,000.00

3.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①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关联方拆借发生额拆借余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龙尔利1,650,675.472017.02.42017.05.26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32,495,477.482017.02.282017.06.29分期还本,固定年利率4.35%
徐龙平28,800,000.002017.02.282017.06.28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②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关联方拆借发生额拆借余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龙尔利4,507,827.00816,909.002016.05.042017.02.03按固定年利率4.35%计息,分期还本
4,452,750.00890,550.002016.05.042017.01.21
徐龙平205,430,000.002016.01.012016.12.31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③2015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关联方拆借发生额拆借余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龙尔利2,263,051.852014.08.192016.03.14按固定年利率6.15%计息,分期还本
徐龙平165,500,000.002015.01.012015.12.31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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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6.30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其他应付款龙尔利5,514,002.763,256,543.76
应付利息龙尔利139,283.9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龙尔利2,263,051.85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已经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于前述关联交易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龙利得股份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朱芹飞、陈松、谢肖琳、杨爱东已出具《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当时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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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利得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2.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龙利得股份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利得股份及其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经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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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尔利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弱电工程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钢材、智能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批发、零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可云服饰经营范围为:服装及辅料,羊毛衫及辅料,床上用品及辅料,箱包及辅料,制造,加工,销售;电脑绣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承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属于本人的关联方及前述各方控制的企业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本人控制的企业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本人承诺将所持该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在条件合适且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注入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本承诺函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

3-3-2-82

解释。凡因本承诺函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6.上述各项承诺内容在本人目前或将来控制的企业中持续有效。”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4.查阅发行人受让相关专利的《专利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6.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平台、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平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查询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7.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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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座落用途(平方米)他项权利
1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3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工业厂房28,168.92
2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4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办公4,528.88
3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7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综合楼4,476.31
4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28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工业厂房596.23
5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40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工业厂房1,162.80
6奉其奉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09590号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2199号工业7,244.59抵押
7奉其奉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09592号上海市奉贤区展工路899号工业12,656.70抵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6项、第7项房产被抵押,所涉及的主债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土地使用权人权证号坐落(平方米)土地 用途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28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982.92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2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3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46,438.54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3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4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7,466.19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4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37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7,379.52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5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40号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4,459.50工业用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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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7341号明光市体育路152号4,365.50工业用地出让
7发行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6071号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大道以南、洪武大道以东、富域玻璃以北62,605.47工业用地出让
8奉其奉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09590号奉贤区楚华北路2199号5,958.20工业用地出让抵押
9奉其奉沪(2017)奉字不动产权第009592号上海市奉贤区展工路899号16,447.60工业用地出让抵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8项、第9项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所涉及主债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权人商标图像注册证号使用类别有效期
1上海龙利得5940111第16类2009.12.14-2019.12.13
2发行人10813109第16类2013.07.21-2023.07.20
3发行人13256338第16类2015.01.14-2025.01.13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申请日
1发行人一种高性能粘贴剂发明专利ZL201210527070.32012.12.10
2发行人一种易降解抗腐食品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ZL201610954052.1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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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包装盒(pizza-1)外观设计ZL201230250569.52012.06.15
4发行人包装盒(机吹杯)外观设计ZL201230250573.12012.06.15
5发行人包装盒(fresh cherries)外观设计ZL201230250634.42012.06.15
6发行人包装箱(机吹杯)外观设计ZL201230250586.92012.06.15
7发行人包装盒(pizza-4)外观设计ZL201230250635.92012.06.15
8发行人包装盒(CONAN-3D)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1.42012.06.15
9发行人包装盒(131 pizza)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3.32012.06.15
10发行人包装盒(1)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7.12012.06.15
11发行人包装盒(pizza-5)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6.72012.06.15
12发行人包装盒(hydro cooled)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4.82012.06.15
13发行人包装盒(fruit packers)外观设计ZL201230250645.22012.06.15
14发行人一种带有保鲜功能的水果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59976.92012.10.29
15发行人一种水果保鲜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60097.82012.10.29
16发行人一种水果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63564.22012.10.29
17发行人一种带有干燥功能的液体罐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59957.62012.10.29
18发行人一种液体罐用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61024.02012.10.29
19发行人一种保鲜加强型水果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220561026.X2012.10.29
20发行人一种比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070376.52014.02.18
21发行人便携式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070354.92014.02.18
22发行人一种比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070377.X2014.02.18
23发行人新型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070351.52014.02.18
24发行人一种红薯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351196.92015.05.27
25发行人一种搬运箱实用新型ZL201520352916.32015.05.27
26发行人一种多功能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201.12015.08.17
27发行人一种带有防脱结构的蛋糕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385.12015.08.17
28发行人一种办公用具放置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772.52015.08.17
29发行人一种杯子用展示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363.52015.08.17
30发行人一种手提式易拉罐放置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747.72015.08.17
31发行人一种敞口手提式水果放置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738.82015.08.17
32发行人一种蛋糕外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620551.82015.08.17
33发行人一种高强度环保型水果搬运箱实用新型ZL201520620225.72015.08.17
34发行人新型高强度瓦楞纸箱实用新型ZL201520811728.2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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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发行人便携式电商专用盒实用新型ZL201520811878.32015.10.16
36发行人一种自琐式纸箱实用新型ZL201520811870.72015.10.16
37发行人新型环保文件盒实用新型ZL201520811877.92015.10.16
38发行人手提包装盒纸板实用新型ZL201521053743.12015.12.15
39发行人纸板箱框盒实用新型ZL201521053742.72015.12.15
40发行人立体式电器纸箱实用新型ZL201521053745.02015.12.15
41发行人间壁式一体纸箱折叠板实用新型ZL201521053174.02015.12.15
42发行人六边形物品储藏盒用纸板实用新型ZL201521053107.92015.12.15
43发行人笔筒储物盒一体盒折叠纸板实用新型ZL201521054126.32015.12.15
44发行人一种新型手提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0424015.52016.05.10
45发行人自带格卡防尘储物盒实用新型ZL201620424014.02016.05.10
46发行人一体成型式蛋糕盒实用新型ZL201620424056.42016.05.10
47发行人一种饮料展示盒实用新型ZL201620838376.42016.08.04
48发行人一体成型便携手提盒实用新型ZL201620838377.92016.08.04
49发行人一种成型式高低箱实用新型ZL201620839714.62016.08.04
50发行人一种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620838395.72016.08.04
51发行人一种易碎物品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1083655.02016.09.27
52发行人一种多面形礼品盒实用新型ZL201621083654.62016.09.27
53发行人一种手提式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621082574.92016.09.27
54发行人一种手机盒实用新型ZL201621083766.12016.09.27
55发行人一种机器人外观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1083786.92016.09.27
56发行人一种酒瓶展示盒实用新型ZL201621091842.32016.09.29
57发行人一种缓冲酒盒实用新型ZL201621093191.12016.09.29
58发行人一种六边形手表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80.42016.11.23
59发行人一种多功能实用礼品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78.72016.11.23
60发行人一种新型曲面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14.72016.11.23
61发行人一种实用型精美礼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12.82016.11.23
62发行人一种双开口式收纳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81.92016.11.23
63发行人一种异型城堡糖果盒实用新型ZL201621255376.82016.11.23
64发行人简易高强抗磨减震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315533.X2016.12.02
65发行人双面抗水新型环保高强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315334.92016.12.02
66发行人新型高强瓦楞电器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315351.22016.12.02
67发行人新型绿色食品包装实用新型ZL201621315072.62016.12.02

3-3-2-87

68发行人高强度牛肉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1315073.02016.12.02
69发行人新型防静电防摩擦瓦楞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315335.32016.12.02
70发行人新型高强度防腐食品包装实用新型ZL201621315514.72016.12.02
71发行人一种香水包装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1444628.12016.12.27
72发行人一种蛋糕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1445211.72016.12.27
73发行人一种倒棱立方体展示盒实用新型ZL201720406535.82017.04.18
74发行人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720406514.62017.04.18
75发行人折叠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720405530.32017.04.18
76发行人一种电商用听装饮料实用新型ZL201720932569.02017.07.28
77发行人多用式台历盒实用新型ZL201721475265.82017.11.07
78上海龙利得一种稳定光固化导电油墨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ZL201610143500.X2016.03.14
79上海龙利得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220450208.X2012.09.05
80上海龙利得纸盒实用新型ZL201220450190.32012.09.05
81上海龙利得蔬菜运输箱实用新型ZL201220450207.52012.09.05
82上海龙利得猕猴桃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220450309.72012.09.05
83上海龙利得餐巾纸盒实用新型ZL201220450326.02012.09.05
84上海龙利得瓦楞纸板加强衬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395.02013.05.10
85上海龙利得一种抗震性能好的纸箱实用新型ZL201320255042.02013.05.10
86上海龙利得冷却器纸箱实用新型ZL201320255215.92013.05.10
87上海龙利得一种环保防油型瓦楞纸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029.52013.05.10
88上海龙利得一种耐火纸箱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555.12013.05.10
89上海龙利得一种超高抗压强度的纸箱结构实用新型ZL201320255359.42013.05.10
90上海龙利得一种带加强衬板的瓦楞纸箱实用新型ZL201320255041.62013.05.10
91上海龙利得自锁式纸箱实用新型ZL201320255028.02013.05.10
92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捷纸箱实用新型ZL201320255539.22013.05.10
93上海龙利得一种柔印纸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551.32013.05.10
94上海龙利得一种环保防水型瓦楞纸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018.72013.05.10
95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瓦楞纸板实用新型ZL201320255571.02013.05.10
96上海龙利得一种手提式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325957.92014.06.18
97上海龙利得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高脚玻璃杯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420326258.62014.06.18
98上海龙利得一种防潮防锈纸箱实用新型ZL201420325960.02014.06.18

3-3-2-88

99上海龙利得一种加强抗压结构纸箱实用新型ZL201420329775.92014.06.19
100上海龙利得一种机械配件包装实用新型ZL201420329806.02014.06.19
101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组合式纸质展示桌实用新型ZL201420333268.22014.06.20
102上海龙利得一种简易折叠式纸质文件盒实用新型ZL201420689317.62014.11.17
103上海龙利得一种简易成型纸盒包装实用新型ZL201420689488.92014.11.17
104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捷式自锁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420689489.32014.11.17
105上海龙利得一种节能型八角披萨盒实用新型ZL201420687972.82014.11.17
106上海龙利得一种杀菌纸盒实用新型ZL201420697728.X2014.11.19
107上海龙利得一种可变容积纸箱实用新型ZL201420701390.02014.11.20
108上海龙利得一种室内宠物箱实用新型ZL201520670200.82015.08.31
109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的食品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790001.02015.10.12
110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的光盘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520790073.52015.10.12
111上海龙利得一种防位移一体化托盘箱实用新型ZL201520789921.02015.10.12
112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防水的便携式果蔬箱实用新型ZL201520789974.22015.10.12
113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蛋糕盒实用新型ZL201520924274.X2015.11.18
114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吊灯实用新型ZL201520924477.92015.11.18
115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展示盒实用新型ZL201520924473.02015.11.18
116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六角型礼品盒实用新型ZL201520924430.22015.11.18
117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创意桌实用新型ZL201521076424.22015.12.21
118上海龙利得一种改良型展示盒实用新型ZL201521076425.72015.12.21
119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捷可携带高强度易碎品周转箱实用新型ZL201620016827.62016.01.08
120上海龙利得一种简易成型的高强懒人桌实用新型ZL201620016609.22016.01.08
121上海龙利得一种防震便携式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620016667.52016.01.08
122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防潮便携式衣柜实用新型ZL201620016811.52016.01.08
123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防水的高档农副产品周转箱实用新型ZL201620016632.12016.01.08
124上海龙利得一种特型高强度番茄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620016608.82016.01.08
125上海龙利得一种改良型礼品盒实用新型ZL201620016635.52016.01.08
126上海龙利得一种折叠式披萨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0016593.52016.01.08
127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防水办公用垃圾桶实用新型ZL201620016803.02016.01.08
128上海龙利得一种快捷成型高强防水的高档农副产品储运箱实用新型ZL201620016801.12016.01.08

3-3-2-89

129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家用鞋架实用新型ZL201620016634.02016.01.08
130上海龙利得一种带拉链的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620023809.02016.01.11
131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副食品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620023722.32016.01.11
132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板凳实用新型ZL201620023737.X2016.01.11
133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农副产品周转箱实用新型ZL201620032335.62016.01.13
134上海龙利得一种一体型的盛装箱实用新型ZL201620109520.02016.02.02
135上海龙利得一种改良型月饼盒实用新型ZL201620109531.92016.02.02
136上海龙利得一种改良型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0108078.X2016.02.02
137上海龙利得一种一体成型的果蔬箱实用新型ZL201620108077.52016.02.02
138上海龙利得一种自扣式纸箱盖箱实用新型ZL201620222842.62016.03.22
139上海龙利得一种瓦楞纸书桌实用新型ZL201620223357.02016.03.22
140上海龙利得一种新型结构的爆米花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0223338.82016.03.22
141上海龙利得一种成型便捷的化妆品盒实用新型ZL201620395538.12016.05.04
142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防潮的瓦楞书柜实用新型ZL201620388464.92016.05.04
143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携式防潮的瓦楞纸衣柜实用新型ZL201620395543.22016.05.04
144上海龙利得一种个人护理用品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0395537.72016.05.04
145上海龙利得一种成型便捷的防水音箱盒实用新型ZL201620395541.32016.05.04
146上海龙利得一种防水的餐巾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0388475.72016.05.04
147上海龙利得一种成型便捷的饮料打包盒实用新型ZL201620388502.02016.05.04
148上海龙利得一种折叠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1099429.12016.09.30
149上海龙利得一种可折叠循环使用的纸盒实用新型ZL201621099379.72016.09.30
150上海龙利得一种果蔬收纳箱实用新型ZL201621101238.42016.09.30
151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捷的快递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163033.92016.11.01
152上海龙利得一种带隔板的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159228.62016.11.01
153上海龙利得一种瓦楞纸文件盒实用新型ZL201621157858.X2016.11.01
154上海龙利得一种水果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1221695.72016.11.14
155上海龙利得一种具有跌落保护功能的纸箱实用新型ZL201621222018.72016.11.14
156上海龙利得一种披萨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621221694.22016.11.14
157上海龙利得一种瓦楞绕线盘实用新型ZL201720349287.82017.04.05
158上海龙利得一种一体成型的鸡蛋盒实用新型ZL201720349290.X2017.04.05

3-3-2-90

159上海龙利得一种结构牢固的包装盒实用新型ZL201720349291.42017.04.05
160上海龙利得一种瓦楞创意鞋盒实用新型ZL201720348577.02017.04.05
161上海龙利得一种快捷成型的礼品盒实用新型ZL201720665842.82017.06.09
162上海龙利得一种高强度抗压的果蔬盒实用新型ZL201720665844.72017.06.09
163上海龙利得一种方便成型的简易办公桌实用新型ZL201720665924.22017.06.09
164上海龙利得一种便捷瓦楞展示架实用新型ZL201720665921.92017.06.09
165奉其奉一种加强型瓦楞纸包装结构实用新型ZL201721863281.92017.12.27
166奉其奉一种适用于饮料周转的便携式包装结构实用新型ZL201721863284.22017.12.27
167奉其奉一种适用于快速消费食品的包装结构实用新型ZL201721865014.52017.12.28
168奉其奉一种用于板状零件收纳盒周转的包装结构实用新型ZL201721865015.X2017.12.2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相关专利的更名手续。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人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日期取得方式
1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瓦楞纸箱环保生产联动线智能管理系统软件[简称:纸箱生产生管系统]V1.02018SR1170062017.09.21原始取得
2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智能化生产调度集成系统V1.02018SR1191502017.11.13原始取得
3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纸箱生产物流智能化管理控制系统V1.02018SR1194912017.11.16原始取得
4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智能环保包装一体化控制系统V1.02018SR1196452017.11.21原始取得
5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智能仓库管理系统V1.02018SR1192812017.11.22原始取得
6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智能质量在线集中检测系统V1.02018SR1195072017.11.23原始取得
7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环保印刷与烘干一体机控制系统V1.02018SR1196872017.11.24原始取得
8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订单智能分解控制系统V1.02018SR1188792017.11.28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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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环保纸板堆码机完工数据回收系统V1.02018SR1191722017.12.04原始取得
10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环保纸板输送暂存整合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V1.02018SR1191832017.12.04原始取得
11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印刷自动化生产联动管理系统V1.02018SR1182512017.12.04原始取得
12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环保印刷工艺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V1.02018SR1196772017.12.07原始取得
13发行人、奉其奉龙利得自动上料信息化控制系统V1.02018SR1191622017.12.09原始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主要设备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33,051,916.15元,通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997,026.64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344,399.78元。上述机器设备、通用设备及运输设备等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房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租赁安徽明光申港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明光工业区内的2,500平方米厂房用作仓库,租金为每年150,0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

2.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临海工业园开发区科工路539号的1-6栋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其中,1-4栋厂房面积为8,025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757,475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至2035年10月;5-6栋厂房面积为4,012平方米,租金为每年878,628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上述租赁场所土地属上海市“104板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于2012年2月14日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沪房地奉字(2012)第

3-3-2-92

00094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租赁场所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之中。2017年9月,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就科工路539号厂房权属登记事宜作出《情况说明》:“经调查了解,上述地块房屋权属登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现已协调相关各方,并承诺尽快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鉴于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规土局联合验收通过)已于2016年7月20日对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入驻该地块厂房做出同意批复,我镇同意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先行迁入该地块厂房进行试生产运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龙利得因上述问题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同意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上海龙利得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3.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博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环镇东路98号的厂房,该厂房面积为27,351.2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5,989,912.8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沪房地奉字(2013)第01507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厂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出租方,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面积为56,049.10平方米。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上海龙利得

上海龙利得成立于2006年2月23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2018年5月16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8561655XW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展工路899号1幢2层,注册资本为9,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

3-3-2-93

流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奉其奉奉其奉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2017年1月4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62604564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2199号,注册资本为3,5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制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应用,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4年5月13日至2034年5月12日。上海龙利得持有奉其奉100%股权。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奉其奉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抵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重大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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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序号合同及编号借款人贷款银行(万元)(年/月/日)保证/质押/抵押合同
1180202授147贷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1,0002018.04.10至2019.04.09180202授147贷001D1《保证金协议》、180202授147贷001A1《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1《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2《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3《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4《最高额保证合同》
2180202授147贷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1,0002018.04.12至2019.04.11180202授147贷002D1《保证金协议》、180202授147贷002A1《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1《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2《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3《最高额保证合同》、180202授147A4《最高额保证合同》
3流借字第241072018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徽商银行明光支行2,0002018.01.02至2019.01.02保字第201824107004号《保证合同》、保字第201824107005号《保证合同》、保字第201824107006号《保证合同》
45019121220180012号《流动资金非循环借款合同》发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路支行3,0002018.08.29至2019.08.29341257507320185012012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合同》
55019121220180013号《流动资金非循环借款合同》发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980至2019.09.29341257507320185012013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合同》
6501912122018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1,000至2019.09.26341257507320185012014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合同》
70499193号《借款合同》上海龙利得北京银行上海分行3,0002018.08.06至2019.08.050436911_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80505685号《借款上海龙北京银行2,0002018.09.110436911_001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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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及编号借款人贷款银行(万元)(年/月/日)保证/质押/抵押合同
合同》利得上海分行至2019.09.10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436911_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9JK1537180002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海龙利得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2,0002018.09.04至2019.09.03SX153718000555保《保证金质押协议》、BZ153718000048《最高额保证合同》、BZ153718000051《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BZ153718000052《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BZ153718000053《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1012702016003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奉其奉建设银行奉贤支行6,0002016.03.14至2022.03.1312702016003号《保证合同》、 12702016003号《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2.担保合同

序号合同编号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债权
1180202授147贷001D1《保证金协议》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滁州分行保证金质押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180202授047贷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2180202授147贷002D1《保证金协议》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滁州分行保证金质押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180202授147贷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3180202授147贷001A1《保证合同》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180202授047贷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180202授147贷002A1《保证合同》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180202授047贷002号《流动资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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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编号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债权
合同》项下1,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180202授147A1《最高额保证合同》徐龙平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2,4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6180202授147A2《最高额保证合同》徐维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2,4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7180202授147A3《最高额保证合同》张云学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2,4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8180202授147A4《最高额保证合同》储凤飞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2,4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9保字第201824107004号《保证合同》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明光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借字第20182410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0保字第201824107005号《保证合同》张云学徽商银行明光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借字第20182410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1保字第201824107006号《保证合同》徐龙平徽商银行明光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借字第20182410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2341257507320185012012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路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501912122018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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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编号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债权
合同》司、徐龙平《流动资金非循环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3341257507320185012013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合同》徐龙平、张云学、向存林、朱芹飞、郑慧珍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路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5019121220180013号《流动资金非循环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4341257507320185012014号《流动资金非循环保证合同》徐龙平、张云学、向存林、朱芹飞、郑慧珍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路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5019121220180014号《流动资金非循环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512702016003号《抵押合同》奉其奉建设银行奉贤支行抵押,抵押物为:沪房地奉字(2015)第000189号土地使用权、沪房地奉字(2015)第000189号在建工程为奉其奉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2702016003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1612702016003号《保证合同》上海龙利得建设银行奉贤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奉其奉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2702016003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712702016003号《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徐龙平、徐维建设银行奉贤支行连带责任保证为奉其奉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12702016003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8SX153718000555保《保证金质押协议》上海龙利得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保证金质押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SX15371800055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19BZ153718000051《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张云学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SX15371800055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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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编号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债权
20BZ153718000052《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徐龙平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SX15371800055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
21BZ153718000053《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徐强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SX15371800055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
22BZ153718000048《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江苏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SX15371800055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
230436911_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0436911的《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40436911_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徐龙平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0436911的《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50436911_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徐维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0436911的《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60436911_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奉其奉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为上海龙利得与债权人依据编号为0436911的《综合授信合同》而发生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销售合同

(1)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物料供应合作合同》,订货方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向发行人采购瓦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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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箱,具体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有限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017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安徽榄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定作加工合同》,定作方委托发行人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数量定作加工纸盒、纸板、纸箱。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益海嘉里(安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定作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1121-1,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价格、规格等要求定作纸板、纸箱、纸盒。有效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30日。

(4)2018年7月1日,奉其奉与上海强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承揽订做加工合同》,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加工纸板、纸箱。产品价格、数量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5)2017年1月1日,发行人与Whalen Packaging签订《国际货物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02,发行人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规格等要求定作纸箱。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采购合同

(1)2018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丸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购买瓦楞芯纸、箱板纸,购买数量和价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果双方均不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此类推。

(2)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上海昱畅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购买原纸、半成品,购买数量、价格、规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018年5月1日,发行人与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纸买卖合同》,发行人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向其购买高瓦纸,单价已每次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4)2018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基本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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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采购瓦楞纸、箱板纸、白面牛卡纸、涂布牛卡纸等原纸,采购商品的规格、批号、数量、价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

(5)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海盐金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纸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海盐金建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原纸,采购规格、数量、单价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为合法、有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相关资产、股权转让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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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资扩股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龙利得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期间,共发生过一次增资扩股;龙利得股份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发生过七次增资扩股。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情形。

(三)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2013年2月22日,上海龙利得与王海明共同出资设立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上海龙利得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99.99万元,出资比例为99.998%;王海明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01万元,占注册资本

0.002%。

2015年,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注销。

(四)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合并等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为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查阅龙利得有限历次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4.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5.查阅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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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0年4月,龙利得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局登记备案。

2012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制定的程序及章程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1.2015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158.7375万元,由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9,150.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2015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101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并选举了新增的4名董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3.2016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由西藏金葵花等5名新增股东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150.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4.2017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潢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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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5.2018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更名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6.2018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25,9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嘉兴力鼎认缴;决议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潢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7.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并选举了新增的2名董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章程的内容合法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并根据发行人目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制定的,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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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的,内容合法。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文件;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4.查阅发行人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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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经营管理机构,其中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下设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设计技术中心等部门。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议事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前述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文件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龙利得股份设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了48次股东大会会议、57次董事会会议和20次监事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简历;3.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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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7.查阅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1)徐龙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汉族,MBA硕士学位。2006年2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任龙尔利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执行董事。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任龙利得有限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滁州市出版印刷发行协会会长、上海市奉贤区印刷协会会长。

(2)张云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汉族,高中学历。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上海张储针织服装厂厂长;2005年1月至今,任可云服饰执行董事;2012年8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监事;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副董事长。

(3)向存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汉族,大专学历。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龙尔达生产车间主任。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任龙利得有限生产经理;2012年2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工程师。

(4)梁巨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92年4月至1994年4月,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设备设计所工程师;1994年5月至1995年5月,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办公室职员;1995年6月至2000年4月,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部门经理;2000年5月至2006年8月,任北京中咨华夏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麦顿投资(美元股权投资基金)董事、投资总监;2010年1月至今任北京华夏浚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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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源、潍坊浚源、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代表。现任广州浚源股权豆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广州才汇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博达爱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清能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成都晨光博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凯途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永州湘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5)唐啸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任安徽省机械情报研究所技术经济情报室副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安徽省机械技术信息服务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安徽省机械情报研究所所长助理;1999年至今,历任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项目部副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高工、副总经理、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安徽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6)夏志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96年7月至1999年8月,任上海电力学院产业办工程师;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2005年5月至2009年1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部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7年4月,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事业六部总经理;现任任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7)徐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汉族,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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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任宝来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主管;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上海东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湘村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8)谢肖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等。1986年7月至1996年10月,任江苏华侨友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6年11月至今任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总经理。2017年3月28日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9)朱芹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上海泰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11月至2018年10,任上海勤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02年8月至2016年12月,任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上海桓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上海脑桥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10)陈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94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明光市粮油购销公司职员;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于安徽大学学习;2004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6月至今,任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合伙人。2015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11)杨爱东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89年8月至1992年7月,任贵州省黔南教育学院教师;1992年7月至2002年7月,任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02年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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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8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1)傅婧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梵思艺术学校教师;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龙利得行政人事政务中心主任。2017年1月至今2017年2月,任龙利得股份管理部办事员;2017年3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管理部办事员。

(2)王德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汉族,高中学历。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任龙尔达总经理;2006年6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董事。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龙利得有限董事;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有限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

(3)张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4年9月,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助理;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学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08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4月至今,任潍坊浚源执行总裁、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总裁、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四格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10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徐龙平先生,发行人总经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2)向存林先生,发行人副总经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3)吴献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9月生,汉族,本科学历。1981年7月至1987年3月,任江苏土产公司南通公司财务部主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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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987年4月至1995年7月,任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财务处会计主管;1995年8月至2002年4月,任南通市土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南通罗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办负责人、上市办主任;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任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江苏政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2年5月至2017年1月,任飞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顾问。2017年3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朱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1992年9月至2004年2月,历任安徽省明光市农机供应公司会计;2004年3月至2007年7月,任安徽省明光市爱福电子有限公司会计;2007年8月至2012年6月,任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财务负责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1)2017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的议案》,聘请谢肖琳为公司独立董事,葛其泉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2018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郑慧珍辞去董事职务;审议通过《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选举夏志强、徐成为公司董事,选举杨爱东为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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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1)2017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傅婧辰为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程涛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傅婧辰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2017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聘任吴献忠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尹雪峰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4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谢肖琳、朱芹飞、陈松、杨爱东。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4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陈松、谢肖琳、杨爱东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非经常损益专项审查报告》;2.查阅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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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发行人上海龙利得奉其奉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6%16%16%
企业所得税 注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15%15%25%

注:发行人及上海龙利得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子公司奉其奉所得税按25%税率计缴。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2014年7月2日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43400009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自2015年至2016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2017年7月20日通过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2017年7月20日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73400181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年至2019年继续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海龙利得于2013年11月19日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33100033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2014年4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审批,上海龙利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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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享受15%优惠税率。

上海龙利得2016年11月通过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2016年11月24日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63100102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龙利得2016年至2018年实际所得税率为15%。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2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1.2015年度

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财税政策扶持奖励3,342,971.07根据明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关于请求兑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财税政策扶持的请示》(明金办[2015]2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明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龙利得包装-年产1.8亿平方米包装印刷生产线56,962.01根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委宣传部财行[2014]415号《关于下达2014年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明光市商务局2014年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资金56,000.00根据安徽省财证厅、商务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发行人获得该资金。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48,600.00根据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拨付2014年度第二批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请示》(明人社办[2015]148号),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2014年度第三批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48,600.00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拨付2014年度第三批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请示》,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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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工业经济、质量品牌、科技创新补助资金405,40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司《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等企业和单位的决定》,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奉贤区财政局2015名牌商标补贴100,000.00根据《奉贤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贴。
奉贤区财政局2015技术引进吸收补贴100,000.00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度奉贤区中小企业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明光市金融办“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1,000,000.00根据明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请求兑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奖励的请示》(明金办[2015]16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奉贤区专利资助费4,800.00
明光商务局外贸进出口奖励10,000.00根据明光市商务局《关于要求拨付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请示》(明商[2015]10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2.2016年度

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党建建设补贴31,000.00安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具证明,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IPO备案辅导补贴2,000,000.00根据明光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请求兑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上市奖励的请示》(明金办[2015]19号),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700,000.00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度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金[2016]416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资金20,000.00根据滁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的通知》(财企[2016]532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80,00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和单位的通报》(明办字[2016]21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科学技术创新奖120,00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和单位的通报》(明办字[2016]21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2015年度企业财政贡献奖161,04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和单位的通报》(明办字[2016]21号),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2015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奖99,60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先进企业和单位的通报》(明办字[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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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发行人获得该奖励。
龙利得包装-年产1.8亿平方米包装印刷生产线68,354.40根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委宣传部财行[2014]415号《关于下达2014年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300,000.00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教[2016]390号),发行人获得该资金。
2015年度优惠扶持2,577,507.85根据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报告》(明经开[2016]62号),发行人获得该扶持。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资金6,4000.00根据《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发行人获得该资金。
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38,400.00根据明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拨付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第一批)情况的函》,发行人获得该补贴。
外贸促进政策资金20,000.00根据明光市商务局《关于要求拨付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的请示》(明商[2016]16号),发行人获得该资金。
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264,000.00根据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滁人社发[2016]189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奉贤专利资助4,800.00根据《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资助。
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补助500,000.00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助。
奉贤区中小企业培育扶持资金50,000.00根据《关于印发<奉贤区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奉贤区企业上市奖励56,000.00根据《奉贤区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资金33,843.78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定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本部)区级小巨人300,000.00根据《关于公示2016年度奉贤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拟定项名单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柘林镇政府奖励537,400.00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开具证明,上海龙利得获得该补贴。

3.2017年度

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上市奖励资金2,300,000.00根据明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兑现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补助的请示》(明金办[2017]18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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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龙利得包装-年产1.8亿平方米包装印刷生产线68,354.40根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委宣传部财行[2014]415号《关于下达2014年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扶持资金1,896,443.40根据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印发明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明政秘[2017]18号),发行人获得该项扶持。
上市财税政策扶持资金1,570,049.40根据明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请求兑现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财税政策扶持的请示》(明金办[2016]32号),发行人获得该项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补助资金1,000,000.00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1329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助。
文化强省专项资金500,000.00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滁宣通字[2017]24号),发行人取得该项资金。
安徽省创业领军人才奖励资金500,000.00根据安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批省“特支计划”人选公示》,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
滁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奖励配套资金200,000.00根据安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批省“特支计划”人选公示》,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
工业经济奖-名牌企业表彰奖励404,900.00根据明光市经信委《关于请求拨付2016年度工业经济、质量品牌、科技创新等扶持补助资金的请示》(明经信[2017]22号),发行人获得该项奖励。
增值税差额补贴资金179,705.0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时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度方案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人社局技能培训补贴资金98,400.00
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57,989.00根据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滁人社发[2017]259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50,000.00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滁发[2017]3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资金。
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30,000.00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2016年度安徽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名单公示》,发行人获得该项奖励。
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奖励20,000.00根据明光市商务局《关于要求拨付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的请示》(明商[2017]4号),发行人获得该项奖励。
明光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18,000.00根据明光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要求拨付明光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请示》(明商[2017]51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助。
党建建设补贴4,290.00根据明光市经开区非公企业党支部2016年党费缴纳明细表,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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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88,073.40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燃煤锅炉改造补贴26,915.88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补贴200,000.00根据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司《关于认定第一批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的通知》(沪奉文创办[2017]2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贴。
奉贤区名产品商标补助100,000.00根据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奉贤区品牌建设资助申请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助。
清洁生产奖励80,000.00根据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试行)》,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奖励。
奉贤区专精特新贷款贴息86,000.00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贴息扶持。
奉贤区技术吸收与创新项目资金20,000.00
奉贤区科委专利专项资助8,000.00根据《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助。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第一期专利资助2,610.00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决定书,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助。
柘林镇年度优惠扶持政策退税款380,200.00根据上海胡桥经济园区出具的《证明》,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助。
2017年第九批产业转型专项资金补助23,500.00根据上海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第二批资金计划的通知》(沪经信投[2017]672号),奉其奉获得该项补助。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专项资金资助21,052.00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新出[2014]65号),奉其奉获得该项资助。

4.2018年1-6月

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龙利得-年产1.8亿平方米包装印刷生产线34,177.20根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委宣传部财行[2014]415号《关于下达2014年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扶持资金710,922.00根据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印发明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明政秘[2017]18号),发行人获得该项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补助资金100,000.00根据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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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详细情况
政贡献、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先进企业和单位的通报》,发行任获得该项补助。
2017年度工业企业技改投资资金85,600.00根据明光市经开区管委会就《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申请说明》的批复,发行人获得该项资金。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48,000.00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第二批)》、《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第三批)》
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奖励30,000.00根据明光市商务局《关于要求拨付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的请示》(明商[2018]13号),发行人获得该项奖励。
党建建设补贴3,408.00根据明光市经开区非公企业党支部2017年党费返还明细表,发行人获得该项补贴。
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44,036.70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燃煤锅炉盖章13,457.94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柘林镇年度优惠扶持政策退税款482,300.00根据退还所得税地方部分或其他奖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及上海胡桥经济园区出具的《证明》,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退税款。
文化创意补贴300,000.00根据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贴。
社保中心稳岗补贴34,836.00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本市用人单位申请享受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补贴的操作意见》,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贴。
2017年第九批产业转型专项资金补贴144,194.17根据上海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第二批资金计划的通知》(沪经信投[2017]672号),奉其奉获得该项补助。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专项资金资助42,105.24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新出[2014]65号),奉其奉获得该项资助。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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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或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历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及验收文件等;4.登录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进行查阅;5.登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根据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对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的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过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环境保护污染事故。

2.发行人近三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年4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认真做好上述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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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年5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2017]171号的《关于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③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奉其奉已分别委托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敏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和验收报告。

(2)上海龙利得“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年3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龙利得“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并认真做好各项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年5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2017]170号的《关于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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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6年12月,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2016年12月27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6]62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2)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10月,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2018年10月18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8]57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3)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①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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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44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18年10月10日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号为201834118200000084。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或存在争议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奉贤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公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进行查询,上海龙利得及奉其奉自2015年1月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阅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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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万元)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1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21,000.0010,000.00
2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13,560.5213,560.52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025.885,025.88
4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13,500.0013,500.00
合计53,086.4042,086.40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由发行人在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的现有土地上实施。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具体地址为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6071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53,086.4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2,086.40万元。根据经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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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发行人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该等项目。

(2)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登记信息单》,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在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所述,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环境保护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确认,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编制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备案,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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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发展规划及具体业务发展目标:

1.产能建设计划

瓦楞纸箱和纸板为公司主导产品。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缓解产能不足的压力,公司利用建设“绿色环保印刷包装智慧工厂扩建项目”和“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来扩大生产规模,以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同时,随着下游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配套内盒产品相关诉求的提高,同时也为了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配套服务能力,公司计划建设“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以响应下游客户合作需求,填补配套内盒包装的生产能力的空白,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2.产品研发与创新计划

公司将在现有的研发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研发方面的投入,提升公司研发全流程的软硬件设施,为研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先进的设备;通过招聘高端研发人才,实现产品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确保公司在产品研发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改善现有研发条件,提升研发能力,以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保持技术领先,巩固市场地位,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助力。

3.市场开拓计划

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与众多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未来几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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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保持与原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加大对高端客户的开发,尤其是公司较少涉及的领域,通过优化客户结构保持市场占有率的稳定增长,提升公司在瓦楞包装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品牌知名度。发展电商平台,推进工业产品民用化,进一步扩大外销规模。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升级优化客户服务中心。在外销方面,公司正组建强大的外销团队,通过公司技术宣传和产品推广,力争获得更多国外优质大客户订单。4.企业信息化建设计划公司计划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扩容,提高采购、研发、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公司上下游业务的合作,实现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同步。通过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帮助公司管理层进行分析和决策,提升客户参与度,与客户协同发展,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持。

5.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公司将坚持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高素质团队,为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培训,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技能培训,以此来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此外,公司还将重点引进各类核心技术人员,以进一步充实研发人员实力,同时公司每年将从高校招聘一定数量的相关技术背景毕业生,作为公司技术力量储备,形成多层次的技术人才梯队。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查阅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4.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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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文件;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诉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宗,系加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9月,上海龙利得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纳爱斯集团委托上海龙利得加工订做纸箱。2016年11月,原纸市场价格涨幅较大,上海龙利得在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上调销售价格无果后停止供货。2017年4月19日,上海龙利得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188.11元及与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上海龙利得赔偿违约损失855,617.74元、人工及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

2018年6月5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1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龙利得支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40,911.56元。

上海龙利得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8月3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1民终84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上海龙利得一次性支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499,999.0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龙利得已向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案件中的涉诉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已结案,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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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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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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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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