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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4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甘化”)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7财保2号)及《通知书》((2020)粤07执保6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申请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国资委”)

被申请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门国资委于2020年8月18日向江门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力西集团及广东甘化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电化”)以其名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与江海三路交叉口东北侧(A1地块)的土地(以下简称“A1地块”)在2.5亿元限额内为江

门国资委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三)江门中院裁定情况:

1、查封广悦电化名下A1地块;

2、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德力西集团、广东甘化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除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通知书》主要内容

申请保全人江门国资委与被保全人德力西集团、广东甘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门中院作出((2020)粤07财保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江门中院于2020年8月20日冻结了广东甘化在江门市财政局享有的“三旧”改造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5亿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一宗涉及金额为19.2万元的小额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被冻结的2.5亿元款项为公司应享有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占公司此次土地出让应收到全部土地收入分成款约9.56 亿元的26.15%。该笔款项目前尚未拨付给公司。本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无重大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此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就此事项的诉讼或仲裁文书。目前,公司针对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组织开展对此次保全行为的复议申请,同时正与江门市政府相

关部门、德力西集团沟通协商处理相关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并将持续密切跟进有关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7财保2号)

2、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粤07执保61号)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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