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100%股权,并拟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友谊集团100%股权,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重组报告书已对该等审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企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企业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且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