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恩雪女士、万建英女士、余豪先生、邵英平先生、施小龙先生、刘文洋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上述人员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胡恩雪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余豪先生、邵英平先生、施小龙先生、刘文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万建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余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