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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98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

公告编号:2020-098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保荐机构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告编号:2020-098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

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依照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公告编号:2020-098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于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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