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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我们未发现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1)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公司委托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公司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报告期内,公司未有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金额为0。

3、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暨增加融资授信机构范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增加担保额度是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增加授信机构范围,有利于保证公司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担保额度暨增加融资授信机构范围事宜。

独立董事:徐国亮、朱宏伟、张鹏、万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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