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方健宁先生、潘源舟先生、巫韬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青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