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00002200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85776B。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 英文全称:“Shanghai SK Petroleum & Chemical Equipment Corporation Ltd”;英文简称“SKC”。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开股份”; 英文全称:“Shanghai SK Petroleum & Chemical Equipment Corporation Ltd”;英文简称“SK”。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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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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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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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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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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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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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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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案 (十七)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八)决定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 (十九)决定控股子公司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 (二十)决定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二十一)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二十二)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监事的报告; (二十三)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十四)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十五)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二十六)对控股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二十七)修改控股子公司的章程; (二十八)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七)决定控股子公司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 (十八)对控股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 第一百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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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单笔在5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且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且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满50%,且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且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董事会审议的非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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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在10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单项借款在10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报废、毁损、呆坏账的处理(单项)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3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 |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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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赠与、捐献价值在1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第(一).1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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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且利率低于公司对外融资成本的,以及第(二).1款第(2)—(5)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第一百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
修改前 | 修改后 |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或其他网络通讯方式进行; (五)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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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或其他网络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或其他网络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被通知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手机短信方式送出的,以手机记录的信息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其他网络通讯方式送出的,以网络通讯软件记录的信息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被通知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 生效。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章程》的修订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20年8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