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九条 全体外部监事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监事(本行只有两名外部监事时,则为两名外部监事一致提议召开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本行章程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股权托管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结合本行实际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证券 |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法(2019年修订)》 第九十条 |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 | 《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已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时。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 结合本行实际 |
注:本议事规则中所有“经理”统一修改为“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