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7月22日),该区间段内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967)、深证成指(399001.SZ)、环境与设施服务指数(882432.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7月22日 | 2020年8月19日 | 涨跌幅 |
盈峰环境(元/股) | 9.51 | 9.83 | 3.36% |
深证成指 | 13,657.03 | 13,480.85 | -1.29% |
环境与设施服务指数 | 1,029.92 | 1,046.37 | 1.60% |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 4.65% | ||
剔除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 | 1.76%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影响,即剔除深证成指(399001.SZ)、环境与设施服务指数(882432.W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4.65%和1.76%,均未达到20%。
综上,盈峰环境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