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刘文一先生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文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并及时通知了公司。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刘文一:
你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监事,于2020年7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沃华医药股票4000股后,又于当日买入该公司股票4000股,交易金额均为4.6万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交易金额较小且未有获利,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前,刘文一先生已经对因本次误操作导致违规交易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接受了公司的内部处罚,同时承诺自违规交易公告披露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后,刘文一先生表示完全接受山东证监局的决定,将深刻反省、引以为戒。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管理好自己及家人名下的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