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2、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经核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50,613.89万元;
4、截至本意见日,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有效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因此,本次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系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