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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产丽星: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及主要变更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二)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新旧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后,2020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减少147.35万元、“合同资产”增加147.35万元、“预收款项”减少9,256.56万元、“合同负债”增加8,625.42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增加631.14万元。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公司期初财务报表,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要求其他境

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因此,本次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系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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