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2、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增加2020年度与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增加2020年度与网新机电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互保额度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促进公司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增加互保额度事宜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鉴此, 同意上述增加互保额度事宜,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李国勇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