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准则。
(二)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
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涉及公司对2019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