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深圳机场卫星厅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航空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公司”)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是机场集团下属专业的商业资产运营与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集团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筹规划、产品定位策划与运营管理、商业项目的招商及营销推广工作。航空城公司熟悉深圳机场范围内的商业业务运营特点,目前已积累了一定的机场商业规划、招商及经营管理经验,掌握了一定的商业客户资源,具备商业规划、招商及经营管理能力。鉴于此,公司将卫星厅商业资源委托航空城公司运营管理,借助其在机场商业招商组织、运营管
理等方面的经验优势,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将有助于促进深圳机场商业资源价值和服务品质的可持续提升,也是进一步推进公司专业化进程的重要战略举措。
本项目委托费用标准综合考量行业及深圳市城市综合体委托经营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并设置激励机制,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能够确保合理实现商业资源价值最大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航空城公司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