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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报告。

独立董事:刘伟、谢沧辉

2020年08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伟谢沧辉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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