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情形与瑕疵已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整改完成。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关联交易违规情形与瑕疵已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整改完成。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31,350万元,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合计29,350万元,不存在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由此,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对外担保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
四、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