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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1-19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年1月18日上午9:30时,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份114,681,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7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4人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温从军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关于购买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华山路42号、南京西路772号、石门二路1-5号的长期租赁使用权商铺的议案》
  同意114,673,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34%;
  反对7,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63%;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3%。
  ㈡、《关于出售公司所属北京西路1829号(申乐大厦裙房)物业的议案》
  同意114,643,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673%;
  反对7,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63%;
  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264%。
  ㈢、《关于变更公司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14,673,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34%;
  反对7,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63%;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温从军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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