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〇年八月
8-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国枫”、“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进行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 宋体(不加粗) |
对招股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8-1-2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 5
问题1、关于新三板挂牌及违规事项 ...... 5
问题2、关于技术出资 ...... 12
问题3、关于资质 ...... 20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 26
问题4、关于核心技术先进性 ...... 26
问题4.1 ................................................................................................................. 26
问题4.2 ................................................................................................................. 55
问题5、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 ...... 61
问题6、关于合作研发 ...... 72
问题7、关于在研项目 ...... 76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 ...... 82
问题8、关于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 82
问题8.1 ................................................................................................................. 82
问题8.2 ................................................................................................................. 84
问题8.3 ................................................................................................................. 88
问题8.4 ................................................................................................................. 91
问题9、关于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 ...... 99
问题9.1 ................................................................................................................. 99
问题9.2 ............................................................................................................... 103
问题9.3 ............................................................................................................... 110
问题9.4 ............................................................................................................... 112
问题10、关于产能利用率与产销率 ...... 116
问题11、关于外协加工 ...... 121
问题12、关于销售模式及客户 ...... 125
问题12.1 ............................................................................................................. 125
问题12.2 ............................................................................................................. 143
问题13、关于贸易业务 ...... 144
8-1-3问题14、关于原材料采购与供应商 ...... 169
问题14.1 ............................................................................................................. 169
问题14.2 ............................................................................................................. 189
问题14.3 ............................................................................................................. 194
问题14.4 ............................................................................................................. 197
问题15、关于污染物处理 ...... 202
问题16、关于呈和塑料超量生产 ...... 212
问题17、关于瑕疵房产 ...... 213
四、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216
问题18、关于持股平台 ...... 216
问题19、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 218
问题20、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 220
问题21、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 242
问题22、关于期间费用 ...... 268
问题22.1 ............................................................................................................. 268
问题22.2 ............................................................................................................. 274
问题22.3 ............................................................................................................. 277
问题22.4 ............................................................................................................. 280
问题23、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 283
问题24、关于应收账款 ...... 296
问题25、关于存货 ...... 305
问题26、关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325
问题27、关于现金流量 ...... 336
问题28、关于应付及预付账款 ...... 343
问题28.1 ............................................................................................................. 343
问题28.2 ............................................................................................................. 345
问题28.3 ............................................................................................................. 348
问题29、关于其他应收与其他应付款 ...... 349
问题29.1 ............................................................................................................. 349
问题29.2 ............................................................................................................. 351
8-1-4问题29.3 ............................................................................................................. 353
问题30、关于其他财务问题 ...... 354
五、关于募投项目 ...... 358
问题31、关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 ...... 358
问题32、关于新增产能 ...... 359
六、关于风险揭示 ...... 362
问题33、关于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 ...... 362
问题33.1 ............................................................................................................. 362
问题33.2 ............................................................................................................. 366
七、其他事项 ...... 372
问题34、关于其他信息披露 ...... 372
问题34.1 ............................................................................................................. 372
问题34.2 ............................................................................................................. 374
八、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382
8-1-5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1、关于新三板挂牌及违规事项发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8年3月28日起终止挂牌。新三板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赵文林曾存在通过个人卡代公司支付奖金和报销费用的情形。2017年,公司还存在通过员工个人卡向其他员工支付报销费用的情形。根据保荐工作报告,上述事项挂牌期间未进行披露,相应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新三板相关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股转公司处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前述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原因,通过此种方式所发放奖金及报销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占比,是否存在涉税风险;(2)前述事项的整改情况;(3)公司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14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逐条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所披露的文件内容有无重大差异;如有,请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原因,并就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前述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原因,通过此种方式所发放奖金及报销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占比,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由于历史遗留的财务不规范和内控意识原因,公司曾存在由实际控制人通过本人及员工账户代付奖金和报销费用的情形。其中,涉及2017年的费用合计
108.21万元,占公司报告期内利润总额比例为0.51%,占比较低。
8-1-6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股东赵文林款项余额533.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流年度 | 代垫费用内容 | 金额 |
1 | 2017年 | 2017年度报销费用 | 108.21 |
2 | 2017年 | 2016年度年终奖 | 102.42 |
3 | 2016年 | 2016年度报销费用 | 55.98 |
4 | 2016年 | 2015年度年终奖 | 266.59 |
合计 | 533.21 |
相关费用上述费用的具体构成、金额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涉及2017年管理费用的金额为51.22万元,占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总额比例为0.81%,涉及2017年销售费用的金额为56.99万元,占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总额比例为0.94%。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金流年度 | 2017年 | 2017年 | 2016年 | 2016年 |
费用归属年度 | 2017年 | 2016年 | 2016年 | 2015年 | |
销售费用 | 56.99 | 63.49 | 41.89 | 116.87 | |
- 职工薪酬 | 10.29 | 63.49 | - | 116.87 | |
- 办公费 | 1.58 | - | 8.54 | - | |
- 差旅费 | 31.91 | - | 0.85 | - | |
- 业务招待费 | 12.50 | - | 23.58 | - | |
- 仓运费 | - | - | 1.92 | - | |
- 其他 | 0.70 | - | 7.00 | - | |
管理费用 | 51.22 | 38.93 | 14.09 | 149.73 | |
- 职工薪酬 | 14.43 | 38.93 | - | 149.73 | |
- 办公费 | 5.90 | - | 2.00 | - | |
- 租赁费 | 20.00 | - | 1.14 | - | |
- 业务招待费 | 0.22 | - | 5.50 | - | |
- 咨询费 | - | - | 1.91 | - | |
- 其他 | 10.68 | - | 3.54 | - |
8-1-7
合计 | 108.21 | 102.42 | 55.98 | 266.59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报告期内由实际控制人代付薪酬所产生的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已完成补缴。同时,公司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穗云税电征信[2020]9号),“当前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二、前述事项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员工个人卡已注销,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的个人卡尽管尚未注销,但不再存在为公司垫付成本、费用的情形。同时,前述费用已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于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归还上述代垫费用
533.21万元,相关关联方往来已结清。
除清理前述资金往来外,公司完善了关联交易、资金收付管理和费用归集等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2018年1月至今,公司不再存在通过个人卡支付费用的情形,成本费用核算完整。
三、公司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公司于2016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已于2018年3月终止挂牌。挂牌期间,上述实际控制人代公司支付费用的情形未在新三板进行披露,相应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上述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存在被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处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
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系股转公司根据其自身业务规则而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此外,上述信息披露差错金额较小,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追认,本次申报文件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8-1-8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综上,前述财务和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存在被股转公司处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但公司已经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能够保证公司运行合法合规。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关于上述通过个人卡代付费用的情形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访谈,了解代付费用的具体情况及背景;
2、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报告期内个人银行流水情况;
3、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各明细项目,分析各主要费用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4、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收付业务款项的情况;
5、查阅发行人将上述代付费用产生的往来款归还给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的记账凭证和银行单据;
6、查阅发行人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的缴款凭证;
7、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云税电征信[2020]9号)。
(二)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8-1-9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在报告期初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的不规范情形,但已通过完善内控、归还往来款项等方式予以整改完毕,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代付的费用已经完整、准确地计入相应期间费用;
(2)发行人报告期内由实际控制人代付薪酬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已完成补缴,并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生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3)发行人前述财务和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存在被股转公司处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但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能够保证公司运行合法合规。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发生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2)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发行人存在上述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情况,未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事项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非财务性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审核问答(二)》之14的相关内控要求相关核查
根据《审核问答(二)》之14,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情形的,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需根据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中介机构需针对整改和内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8-1-10
1、询问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了解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了解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执行了穿行测试,检查确定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查阅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
3、其他核查程序请见本题回复之“【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之“一、关于上述通过个人卡代付费用的情形”之“(一)核查程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除上述代付费用情形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审核问答(二)》
之14中提及的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2、针对前述费用代付行为,发行人已通过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前述不规范行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的上述代付费用情形,不属于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完成了对前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的整改,相应的费用已真实、准确地于申报财务表中反映,报告期内的成本费用已核算完整,不存在后续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经有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再出现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不规范事项的整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未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后续影响或重大风险隐患,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新三板披露的差异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文件,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8-1-11
与前述文件进行了逐一核对,除上述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情形外,其他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项目 | 挂牌期间披露的 信息 | 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 | 差异情况说明 | 是否重大差异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历等披露的较为简单。 | 招股说明书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进行了更为细化、完善的披露。 | 根据科创板招股书的披露要求对相应主体的工作经历细化、完善披露。 | 否 |
关联方 |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列示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和科创板相关规定,列示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报告期内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定,进一步全面更新和披露关联方情况。 | 否 |
2、对发行人总经理及新三板挂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披露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3、核查发行人追认相关关联交易的“三会”会议文件和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查阅类似案例;
5、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6、查询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或行政监管措施。
(二)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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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代垫费用事项,不符合新三板公司持续监管的要求,但除本次回复已披露的情形外,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除上述事项以及新三板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对于信息披露编报要求差异外,本次首发申请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发行人前述财务和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存在被股转公司处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但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能够保证公司运行合法合规。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已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整改,并于本次申报文件中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能及时披露该代垫费用事项,不符合新三板公司持续监管的要求,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的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予以追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呈和也已补缴涉及到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及相关滞纳金。因此,该信息披露瑕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2、关于技术出资
根据律师工作报告,2008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加至700万
8-1-13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由赵文林、科汇投资以货币方式按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新增注册资本490万由赵文林、科汇投资以非货币方式按持股比例认缴出资;2008年10月,赵文林、科汇投资以其所拥有的“成核剂、预混/无尘颗粒及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三项专有技术出资490万元。2015年12月,赵文林、科汇投资于2008年以专有技术出资共计490万元计入呈和有限资本公积金,赵文林、科汇投资于2015年12月7日各以货币方式出资245万元,共计490万元(对原专有技术出资的部分进行补正)。补正后,呈和有限将上述专有技术以1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文林和科汇投资。2019年12月,赵文林和科汇投资将上述三项专有技术以0元价格转让予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项专有技术的形成过程、技术来源及权属,技术权属的具体形式,2008年技术出资时490万的具体评估方式,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相关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履行完毕;(2)三项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收入贡献,与后续发行人所取得专利的关系,是否为专利相关技术的基础技术;(3)结合科汇投资的成立时间及主营业务等情况,说明其如何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4)前述出资过程是否构成出资瑕疵;(5)发行人转出三项专有技术的原因及具体背景,转出后又于2019年12月转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审核问答(二)》之3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上述三项专有技术的形成过程、技术来源及权属,技术权属的具体形式,2008年技术出资时490万的具体评估方式,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相关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履行完毕
(一)三项专有技术的基本情况
2008年9月,公司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以其持有的专有技术“成核剂生产技术”、“预混/无尘颗粒生产技术”及“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对公司增资。三项专有技术的技术来源、权属、技术权属的具体形式如下:
8-1-14
专有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权属持有人 | 技术权属形式 |
成核剂生产技术 | 赵文林与科汇投资合作研发 | 赵文林50%、科汇投资50% | 非专利技术 |
预混/无尘颗粒生产技术 | 赵文林与科汇投资合作研发 | 赵文林50%、科汇投资50% | 非专利技术 |
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赵文林与科汇投资合作研发 | 赵文林50%、科汇投资50% | 非专利技术 |
(二)三项专有技术为自主研发形成,不存在权属纠纷
1、三项专有技术为赵文林和科汇投资合作研发所得
赵文林拥有化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为化工工艺高级工程师。在创立本公司之前,赵文林已深耕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多年,深知国内高端高分子材料行业的发展瓶颈。关注到成核剂对于打破瓶颈的重要性和其广阔的市场前景后,赵文林于2002年开始专注于成核剂等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研发,并形成了三项专有技术的雏形。
2007年,公司引入股东科汇投资。结合科汇投资对下游客户需求和对境内外市场对高分子材料助剂准入门槛的认知,赵文林及科汇投资完善了产品特性、原料配方、批量生产关键工艺技术等完整的技术方案,并最终形成了前述三项专有技术。
2、三项技术不属于发明人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据此规定,非执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以及未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条件形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
(2)专有技术不构成发明人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
在创办本公司前,赵文林曾于广州源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
8-1-15
塑料”)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源丰塑料主营产品为硬脂酸钙等塑料助剂产品,显著区别于公司主营产品成核剂、合成水滑石。赵文林于源丰塑料任职期间的工作任务不涉及本公司主营产品。根据赵文林说明,其未与曾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存在类似约定,对其曾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禁止,与曾任职单位不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不存在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因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相关事项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形。因此,该专有技术不构成发明人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权属纠纷或纠纷隐患。
(三)具体评估和权属转移手续履行情况
1、当次采用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情况
根据广东新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出具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综合非专利技术的资产特点、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采用收益法对以上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收益法中相关参数和盈利预测数据由评估公司根据前述专有技术的现金水平、行业竞争状况、呈和有限的生产及销售能力、当时的无风险收益率和相关风险及风险调整系数等因素确定。
三项专有技术出资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专有技术名称 | 评估净值 |
成核剂生产技术 | 249.25 |
预混/无尘颗粒生产技术 | 149.56 |
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99.70 |
合计 | 498.50 |
2、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已履行完毕
根据当次增资协议,赵文林、科汇投资已于2008年10月将其用以出资的三
8-1-16
项专有技术的技术说明、配方、实验数据、生产方法的有关资料文件交付给公司。专有技术的权属转移手续已履行完毕。
二、三项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收入贡献,与后续发行人所取得专利的关系,是否为专利相关技术的基础技术
(一)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及对生产经营的贡献
三项专有技术分别为用于生产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产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公司通过取得该等专有技术,掌握了前述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生产技术,形成了面向市场销售自主产品的能力,从而实现了生产经营收入的快速增长。
三项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专有技术名称 | 具体内容 |
成核剂生产技术 | 高质量成核剂的配方和批量生产工艺,可用于高端聚丙烯材料生产 |
预混/无尘颗粒生产技术 | 新型无尘复合助剂的制造工艺,可一次性满足客户对高分子材料的多种改性需求 |
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通用合成水滑石的配方和批量生产工艺,可用于PVC材料的热稳定剂和聚烯烃材料的吸酸剂 |
(二)专有技术为公司后续技术开发奠定了基础,但目前已无实质影响
公司在该等三项专有技术的基础上陆续研究、发展出了更加完善的技术体系,包括“透明成核剂生产技术”、“增刚成核剂生产技术”、“增刚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通用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等五项核心技术,并取得了相关专利授权,具体如下:
专有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 |
成核剂生产技术 | 增刚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透明成核剂生产技术 | 《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 《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及其用途》 《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 |
8-1-17
专有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专利 |
合物》 | ||
增刚成核剂生产技术 | 《聚丙烯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
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通用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 |
预混/无尘颗粒生产技术 | 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 |
2016年以来,随着公司研发技术持续取得升级、突破,以及主营产品已陆续取得多项涵盖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相关发明专利,前述技术对公司目前的业务开展已不具备实质性影响。
三、结合科汇投资的成立时间及主营业务等情况,说明其如何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
(一)科汇投资具有丰富的化工行业经验
科汇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 2007年6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仝佳奇 |
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 |
股权结构 | 仝佳奇(47%)、茹菲(43%)、周捷(10%) |
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与本公司业务不存在关系 |
其中,科汇投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仝佳奇曾长期任职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化工行业经验,对市场需求和技术革新方向具有深度认知。因此,科汇投资具备为化工行业相关技术开发提供支持的能力。
(二)科汇投资在专有技术形成中的作用
在赵文林研发三项专有技术的过程中,科汇投资结合对下游客户需求和对境内外市场对高分子材料助剂准入门槛的认知,协助赵文林对专有技术进行了升级完善。
因此,在三项专有技术形成后,双方约定等比例拥有技术的所有权。
8-1-18
四、前述出资过程是否构成出资瑕疵
2002年呈和有限成立,该等专有技术经过赵文林多年研发后,逐步具备技术雏形,并最终于科汇投资入股后的2008年成形。期间,赵文林为呈和有限的董事长、总工程师,工作职责包括开展生产技术研发。限于历史原因,公司股东难以证实该等出资是否属于呈和有限的职务发明。因此,专有技术存在难以区分是否为呈和有限职务发明的瑕疵。针对前述瑕疵,为确保公司实收资本的明晰性和准确性,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已于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490万元对原以专有技术出资的部分进行了置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发行人转出三项专有技术的原因及具体背景,转出后又于2019年12月转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
公司于2015年12月以170万元向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转让三项专有技术,并于2019年12月以“无偿受让”方式再次取得前述技术的所有权。导致前述交易的原因是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消除该次专有技术出资可能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一)2015年12月转出是出于充分消除专有技术潜在瑕疵风险的审慎考虑
1、置换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仍需体现149.55万元的专有技术
前述专有技术出资于2015年12月置换时,尚未摊销完毕,在“无形资产”科目仍有149.55万元的账面价值。同时,根据广州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联信评报字[2015]第F0758号《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无形资产事宜所涉及三项专有技术专项资产评估报告》,三项专有技术的评估值为
159.93万元。
因此,公司不宜对前述专有技术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仍需体现该具有潜在瑕疵风险的资产。
2、公司筹划新三板挂牌,需确保财务报表充分谨慎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8-1-19
2015年12月,公司已筹划申请于“新三板”挂牌。为支持公司顺利完成挂牌工作,避免因“无形资产”科目继续核算前述专有技术而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确认被认为不够谨慎,赵文林、科汇投资决定基于159.93万元评估值,以170万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该专有技术。技术转出完成后,公司仍可继续免费使用相关技术。
(二)2019年12月转入是出于确保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谨慎选择
前次补正完成后,公司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除免费授权公司使用外,未将取得的前述专有技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鉴于三项专有技术为公司专利相关技术的基础技术,出于进一步确保公司资产完整性及避免权属纠纷的考虑,赵文林、科汇投资在2019年12月同公司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无偿向公司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目前,公司已实际拥有相关专有技术,并按照0元核算。故,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规模并不因此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公司三项专有技术在转出后又转回公司,有助于确保公司财务报表对于资产确认的谨慎性和业务资产的完整性,具有合理性。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审核问答(二)》之3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该等专有技术的发明人赵文林、科汇投资,核查该等专有技术分配协议,了解该等专有技术的研发过程及背景,确认共有人之间分配比例,了解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核查发行人该等专有技术出资的评估、验资文件,了解具体评估、验资情况;
3、查阅发行人关于该等专有技术出资、置换及无偿转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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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该等专有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和转入、转出及无偿转让的原因;
4、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无违法违规证明;
5、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6、查询信用中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是否因该等专有技术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涉及该等专有技术的权属纠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三项专有技术为发行人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合作研发取得,不属于发明人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资产的相关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因该次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已于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490万元置换了前述专有技术出资。该次置换完成后,发行人实收股本均为货币资金,股东出资完整、清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问题3、关于资质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呈和塑料从事少量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相关申报材料未说明呈和塑料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未就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全部必要资质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1)呈和塑料是否具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许可;(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是否仍然合法有效。
请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及境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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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全部必要资质、许可、认证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同时也存在部分的化工原材料进出口贸易。公司拥有4家子公司和1家分公司,其主营业务及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主体 | 主营业务 | 定位及作用 |
1 | 呈和科技 | 成核剂、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的生产研发; 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工产品等的销售 | 控股主体,是公司核心构成部分,负责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并经营少量的化工原材料进出口贸易 |
2 | 呈和塑料 | 成核剂、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的生产 | 负责呈和科技少量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的生产辅助平台 |
3 | 科呈新材料 | 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工产品等的销售 | 主要协助呈和科技开展销售业务的销售平台 |
4 | 上海呈和 | 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工产品等的销售 | 主要协助呈和科技开展销售业务的销售平台 |
5 | 香港呈和 | 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工产品等的销售 | 自主产品业务出口和主要原料采购平台 |
6 | 天河分公司 | 无 | 公司非生产、研发部门的办公场所所在地 |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质要求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2012年第181号),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类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改)》的有关规定,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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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科呈新材料、上海呈和已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19修改)》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公司及其子公司科呈新材料、上海呈和已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公司及其子公司科呈新材料、上海呈和已依法办理备案并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和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法律法规,公司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无需具备行业性经营资质、许可或认证;贸易业务若涉及危险化学品,则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许可及认证情况
(一)资质及许可情况
除天河分公司不涉及业务经营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前述主营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资质及其取得情况、有效期情况如下:
持有人 | 业务定位 | 资质 | 授予单位 | 证书号 | 有效期限 |
呈和 科技 | 公司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的生产、研发主要基地 |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注1】 |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 4401112018000656 | 2019.7.23- 2022.7.31 |
贸易业务(含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 粤穗危化经字[2019]440111039号 | 2019.7.19- 2022.7.1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 4401966694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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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 业务定位 | 资质 | 授予单位 | 证书号 | 有效期限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广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 02518539 | 长期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4401602087 | 长期 | ||
呈和 塑料 | 公司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加工的生产辅助基地 |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注1】 |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 4401112007000937 | 2017.9.22- 2020.9.30 |
科呈 新材料 | 公司的销售平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广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 02516568 | 长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 443096300C | 长期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4434600694 | 长期 | ||
上海 呈和 | 公司的销售平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上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 02689108 | 长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 3122265720 | 长期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3100610261 | 长期 | ||
香港呈和 | 公司的销售和采购平台 | 不涉及 |
注1:呈和科技及呈和塑料正在更新换取新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公司预计取得新证不存在重大障碍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香港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合法有效,并且未受到主管政府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销售认证情况
8-1-24
1、境外销售相关限制性规定
公司主要出口国及地区对于进口存在的限制性规定情况如下:
境外国家/地区 | 主要规定 | 公司的符合情况 |
欧盟 | 出口到当地的化学物质需符合欧盟法规《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即REACH法规 | 已完成6项化学产品的REACH注册 |
韩国 | 于 2019 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 K-REACH法案,出口到当地的化学物质需符合该法案 | 已完成13项化学产品的K-REACH预注册 |
2、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取得的认证
公司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均已取得欧盟REACH和韩国K-REACH注册,其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类型 | 产品 | CAS NO. | EC NO./其他号码 | 英文化学名 | 登记号 |
欧盟REACH认证 | 成核剂K | 82203-23-4 | 700-591-1 | 1,3:2,4-di-O-(p-chlorobenzylidene)-D-sorbitol | 01-**********-38-0000 |
成核剂A | 135861-56-2 | 413-110-2 | 1,3;2,4-Bis(3,4-dimethylbenzylidene)-D-sorbitol | 01-**********-47-0000 | |
成核剂F | 13170-05-3 | 236-109-7 | bis[4-(tert-butyl)benzoato-O] hydroxyaluminium | 01-**********-32-0000 | |
成核剂G | 532-32-1 | 208-534-8 | sodium benzoate | 01-**********-35-0017 |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11097-59-9 | 943-434-4 | [carbonato(2-)]hexadecahydroxybis(aluminium)hexamagnesium | 01-**********-50-0006 |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169314-88-9 | 423-570-6 | Aluminum magnesium zinc carbonate hydroxide | 01-**********-79-0004 | |
韩国K-REACH认证 | 成核剂A | 135861-56-2 | 97-3-531 | 1,3:2,4-Bis-O-(3,4-dimethylbenzylidene)-D-glucitol | K1906-****** |
成核剂F | 13170-05-3 | KE-03060 | Hydroxyaluminium bis (p-tert-Butylbenzoate) | K1906-****** | |
成核剂G | 532-32-1 | KE-02711 | Sodium benzoate | K1906-****** | |
成核剂O | 85209-91-2 | KE-33275 | 2,4,8,10-Tetra(tert-butyl)-6-hydroxy-12H-dibenzo[d,g][1,3,2]dioxaphosphocin 6-oxide | K1906-****** |
8-1-25
注册类型 | 产品 | CAS NO. | EC NO./其他号码 | 英文化学名 | 登记号 |
sodium salt | |||||
成核剂Q | 151841-65-5 | 97-3-584 | Bis(2,4,8,10-tetra-tert-butyl-6-hydroxy-12H-dibenzo[d,g][1.3.2]-dioxaphophosyn-6-oxide) aluminum hydroxide | K1906-****** |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11097-59-9 | KE-04677 | (Carbonato)hexadecahydroxydialuminum-hexamagnesium ; [Carbonato(2-)]hexadecahydroxybis(aluminium)hexamagnesium | K1906-****** |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169314-88-9 | 2006-3-3601 | Aluminum magnesium zinc carbonate hydroxide | K1906-****** | |
其他化工品A | 6683-19-8 | KE-03066 | 3,5-Bis(1,1-dimethylethyl)-4-hydroxybenzene- propanoic acid 2,2-bis[[3-[3,5-bis(1,1- dimethylethyl)-4-hydroxyphenyl]-1-oxo- propoxy]methyl]-1,3-propanediyl ester | K1906-****** | |
其他化工品B | 31570-04-4 | KE-03086 | Tris(2,4-di-t-butylphenyl)phosphite | K1906-****** | |
Calcium Stearate | 1592-23-0 | KE-26347 | Calcium stearate | K1906-****** | |
Erucyl Amide | 112-84-5 | KE-12791 | (Z)-13-Docosenamide | K1906-****** | |
GMS | 85251-77-0 | KE-17919 | Glycerides, (C=16-18) mono- and di- | K1906-****** | |
其他化工品C | 27676-62-6 | KE-34792 | 1,3,5-Tris[[3,5-bis(1,1-dimethylethyl)-4-hydroxyphenyl]methyl]-1,3,5-triazine-2,4,6(1H,3H,5H)-trione | K1906-****** |
综上所述,呈和塑料具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许可;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及境内销售所必需的必要资质、许可、认证及前述境外销售许可,且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资料,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行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政策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情况;
2、查阅行业法规、报告期内的处罚情况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访谈
8-1-26
发行人高管,结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分析发行人的生产资质齐备情况;
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取得的生产经营及境内外销售全部必要资质、许可、认证证书及申请、注册文件;
4、查阅欧盟REACH法规和韩国现行K-REACH法案的主要内容;
5、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合法有效,并且未受到主管政府机构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及境内销售所需的必要资质、许可、认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前述境外销售认证。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问题4、关于核心技术先进性问题4.1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核心技术包括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增刚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透明成核剂生产技术等8项。发行人使用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论证其核心技术产品的先进性。其中,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增刚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增刚成核剂生产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所对应的专利申请时间为2010年-2011年。此外,公司发明专利均为2017年及以前年度取得。
请发行人披露各项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收入构成及占比。
请发行人说明:(1)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为付费检测,报告结论是否权威、客观、独立;(2)检测报告中选取的
8-1-27
“国际先进品牌”的具体情况,相关产品的面世时间、选取理由及依据,上述竞品是否为相关企业的新近技术成果,相关竞品是否为其主要产品,是否代表了相关企业的最先进水平,上述竞品的技术水平及性能能否代表行业的先进水平,相关技术指标对比是否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时效性等;如否,请发行人引用具体技术指标客观量化披露国内外企业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技术的发展现状、前沿技术、代表性产品等;(3)检测报告中“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产品;(4)部分核心技术专利取得时间较早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研发项目、发明专利申请情况,说明近年来未取得发明专利的原因,报告期内技术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的具体体现;(5)各项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等异常情况;(6)公司目前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内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通用技术,相关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否仍然具备竞争优势。
请发行人引用公开权威资料,将公司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指标与国际先进品牌的产品指标进行对比。回复:
【发行人披露】
请发行人披露各项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收入构成及占比。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二)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收入构成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类别 | 核心技术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透明成核剂 | 透明成核剂、复合助剂、高纯度 | 13,064.45 | 33.48% | 8,833.86 | 29.07% | 4,258.09 | 20.88% |
8-1-28
产品 类别 | 核心技术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颗粒状成核剂生产技术 | |||||||
增刚成核剂 | 增刚成核剂、增刚增韧成核剂、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8,049.56 | 20.63% | 6,351.23 | 20.90% | 5,466.11 | 26.81%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97.79 | 0.25% | 183.46 | 0.60% | 121.32 | 0.60%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通用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6,487.77 | 16.63% | 4,469.12 | 14.70% | 3,024.47 | 14.83% |
阻燃合成水滑石 | 通用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16.41 | 0.04% | 12.82 | 0.04% | 11.86 | 0.06%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963.35 | 2.47% | 871.21 | 2.87% | 609.25 | 2.99% |
NDO复合助剂 | 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4,351.48 | 11.15% | 4,519.67 | 14.87% | 3,348.24 | 16.42% |
核心技术产品合计 | 33,030.80 | 84.66% | 25,241.36 | 83.05% | 16,839.34 | 82.59% | |
主营业务收入 | 39,017.98 | 100.00% | 30,392.68 | 100.00% | 20,388.43 | 100.00% |
【发行人说明】
一、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为付费检测,报告结论是否权威、客观、独立
(一)关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权威性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材料与化学领域专业的综合型科技服务商。其业务覆盖材料、化学、环保、食品等多个领域,针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质量控制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成分分析、产品开发、产品检测、仪器测试等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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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开信息,该公司取得了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该公司已申请专利97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工信部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等。该公司每年出具近十万份技术报告,累计服务客户八万多家,其中包括众多世界五百强客户。
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包括洁特生物(688026.SH)、艾迪药业(688488.SH)、福莱特(601865.SH)、科思股份(300856.SZ)等在IPO申报文件中披露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等合作情况。
综上,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长期从事化学产品检测的专业服务机构,业务能力得到了各方认可,服务了众多世界五百强和A股上市公司。因此,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本检测报告”)依据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及规范出具,具有权威性。
(二)关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客观性
为了推进重要新产品和为了促进与客户沟通交流、参与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投标等,公司曾多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产品进行检测,包括公司产品性能指标及其他与安全环保属性相关的指标等。同时,部分客户曾向公司反馈对产品的检测结果。
经过比对,上述检测报告有部分与本次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相同的检测项目。
经对比公司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公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检测结果,以及公开资料对本检测报告选取的同行业产品的性能参数和检测结果。本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前述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本检测报告的结果具有客观性。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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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检测报告对公司产品的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本检测报告对公司产品的检测结果与报告期内部分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产品的检测结果、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检测结果的对比如下:
产品 | 具体产品 | 核心指标 | 指标说明 |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值 | 其他第三方数据检测区间 | 数据来源 | 结论 |
透明成核剂 | 成核剂A | 雾度 %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13.40 | 12.40-13.30 | 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等客户检测报告 | 一致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成核剂U | 冲击强度 KJ/m2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4.80 | 4.70-18.43 | 1、韩国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检测报告 2、公司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 一致 |
β晶型含量 % | β晶型含量越高,表示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成核性能越高 | 94.71 | 89.29 | 公司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 基本一致 | ||
增刚成核剂 | 成核剂I | 弯曲模量 Mpa | 弯曲模量越大,材料的刚性越强 | 1,820 | 1,860 | 韩国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检测报告 | 一致 |
冲击强度 KJ/m2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3.60 | 2.81-4.17 | 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等客户检测报告 | 一致 | ||
成核剂F | 弯曲模量 Mpa | 弯曲模量越大,材料的刚性越强 | 1,550 | -- | 其他检测未涉及该产品的前述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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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具体产品 | 核心指标 | 指标说明 |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值 | 其他第三方数据检测区间 | 数据来源 | 结论 |
冲击强度 KJ/m2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3.20 | -- | 其他检测未涉及该产品的前述指标 | -- |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合成水滑石B | 平均粒径 μm | 粒径越小,合成水滑石在树脂材料中分散越明显 | 0.465 | 0.126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比表面积 ㎡/g | 比表面积越大,合成水滑石与材料的接触越充分,提升产品在材料中的作用效率 | 33.63 | 42.43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合成水滑石D | 雾度 %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4.60 | 3.60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热空气老化 | 衡量材料老化程度的指标。老化程度越严重,说明合成水滑石的热稳定效果越差 | 50min时PVC明显变黄,60min时变为深褐色 | 70min时未变黑,抗锌烧能力强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一致 |
注:《塑料助剂》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属于行业权威期刊。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参考的公开文献《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何洁冰。该论文为基于公司内部研究发表的文献。由于该论文的实验方法与微谱检测选用的实验方法不同,部分数据无法直接对比,粒径、比表面积测试结果不一致,原因是合成水滑石检测前需要充分打散。不同的合成水滑石表面处理有差异,充分打散所需要时间不同。上海微谱检测基于测试条件的一致性,不同合成水滑石用于打散的时间是一致的。《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论文则在检测前先将不同的合成水滑石充分打散。不同的实验方法基于的假设条件不一样,但总体而言,不同的实验方法均是合理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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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实验方法的数据无法直接比较,基于相同实验方法的数据可直接比较。经过比较,该文献结论与微谱检测结论一致,具体说明如下:
基于该文献的实验方法,公司合成水滑石B产品平均粒径0.126μm,比表面积42.43㎡/g均优于竞品D(竞品D平均粒径0.334μm,比表面积16.01㎡/g);公司的合成水滑石D产品雾度为3.60%,相比之下,竞品E产品雾度为6.40%,公司合成水滑石D透明性更优异。因此,该文献结论与微谱检测结论一致。
根据表中数据对比情况,本检测报告结果与其他报告对相关产品的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本检测报告对于公司产品性能的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
2、本检测报告对选取的同行业产品的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尽管市场上未有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开其对本检测报告选取的同行业产品的检测结果,不过较多公开文献或其他资料对本检测报告选取的同行业产品的性能参数进行了说明或分析。本检测报告对选取的同行业产品的检测结果与公开资料文献的对比如下:
产品 | 竞品 | 核心指标 | 指标说明 |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值 | 其他第三方数据检测区间 | 数据来源 | 结论 |
透明成核剂 | 竞品A | 雾度 %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13.30 | 10.70-17.50 | 《聚丙烯成核剂》(化学工业出版社) 《聚合物成核剂》(中国石化出版社) | 一致 |
竞品B | 雾度 %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19.50 | 13.40-30.00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等客户检测结果 竞争对手公开宣传资料 | 基本一致 |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竞品N | 冲击强度 KJ/m2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3.70 | 无 | 未见公开资料 | -- |
β晶型含量 % | β晶型含量越高,表示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成核性能越高 | 90.91 | >90% | 《聚合物成核剂》(中国石化出版社) |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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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竞品 | 核心指标 | 指标说明 |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值 | 其他第三方数据检测区间 | 数据来源 | 结论 |
增刚成核剂 | 竞品C | 弯曲模量 Mpa | 弯曲模量越大,材料的刚性越强 | 1,550 | 1,467-1,850 | 竞争对手公开宣传资料 | 一致 |
冲击强度 KJ/m2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2.60 | 3.20 | 竞争对手公开宣传资料 | 基本一致 |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竞品D | 平均粒径 μm | 粒径越小,合成水滑石在树脂材料中分散越明显 | 5.875 | 0.334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比表面积 ㎡/g | 比表面积越大,合成水滑石与材料的接触越充分,提升产品在材料中的作用效率 | 10.30 | 16.01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竞品E | 雾度 %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9.70 | 6.40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实验方法不一致无法直接比较【注】 |
热空气老化 | 衡量材料老化程度的指标。老化程度越严重,说明合成水滑石的热稳定效果越差 | 30min时PVC明显变黄,40min时变为深褐色 | 5min时突然变为黑色,抗锌烧能力差 | 《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何洁冰 | 一致 |
注:《塑料助剂》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属于行业权威期刊。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参考的公开文献《塑料助剂》2017年第2期《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作者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何洁冰。该论文为基于公司内部研究发表的文献。由于该论文的实验方法与微谱检测选用的实验方法不同,部分数据无法直接对比,粒径、比表面积测试结果不一致,原因是合成水滑石检测前需要充分打散。不同的合成水滑石表面处理有差异,充分打散所需要时间不同。上海微谱检测基于测试条件的一致性,不同合成水滑石用于打散的时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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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水滑石对软质PVC的热稳定性及透明度的影响》论文则在检测前先将不同的合成水滑石充分打散。不同的实验方法基于的假设条件不一样,但总体而言,不同的实验方法均是合理客观的。基于不同实验方法的数据无法直接比较,基于相同实验方法的数据可直接比较。经过比较,该文献结论与微谱检测结论一致,具体说明如下:
基于该文献的实验方法,公司合成水滑石B产品平均粒径0.126μm,比表面积42.43㎡/g均优于竞品D(竞品D平均粒径0.334μm,比表面积16.01㎡/g);公司的合成水滑石D产品雾度为3.60%,相比之下,竞品E产品雾度为6.40%,公司合成水滑石D透明性更优异。因此,该文献结论与微谱检测结论一致。根据表中数据对比情况,本检测报告结果与其他报告对同行业相关产品的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本检测报告对于同行业相关产品性能的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
综上,本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前述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本检测报告的结果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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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独立性
本检测报告收费基于检测项目及检测的难易程度进行收费。每个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在250元至1,200元区间。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收费标准对比如下:
序号 | 检测机构 | 检测项目收费范围 |
1 |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50元-1,200元 |
2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500元-1,000元 |
注: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经对比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与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因此,本检测报告的付费定价公允,公司不存在通过支付过高费用而影响检测机构结果的情况。故,本检测报告具有独立性。
(四)关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曾多次使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下游客户实验室等)用于客户交流、参与投标等。
本检测报告系公司为了与客户沟通交流、参与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投标等业务开拓需求,聘请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检测报告。本检测报告在公司参加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标的物 |
1 | 国内客户十一 | 民营能源化工企业 | 透明成核剂复合助剂 |
2 | 中国石化H公司 |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复合助剂 |
3 | 国内客户十二 | 民营能源化工企业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4 | 国内客户七 | 中国石化合营公司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5 | 中国石油A公司 | 中国石油下属公司 | 增刚成核剂复合助剂 |
6 | 中国石化D公司 |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增刚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7 | 中国石化K公司 |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复合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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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石化L公司 |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9 | 国内客户十三 | 台塑集团下属公司 | 透明成核剂复合助剂 |
10 | 国内客户八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综上所述,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权威的化学产品检测机构,公司出于业务开发需求,以市场价格委托其为公司产品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结果与其他方的测试结果具有一致性。因此,尽管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付费检测,但其报告结论仍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检测报告中选取的“国际先进品牌”的具体情况,相关产品的面世时间、选取理由及依据,上述竞品是否为相关企业的新近技术成果,相关竞品是否为其主要产品,是否代表了相关企业的最先进水平,上述竞品的技术水平及性能能否代表行业的先进水平,相关技术指标对比是否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时效性等;如否,请发行人引用具体技术指标客观量化披露国内外企业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技术的发展现状、前沿技术、代表性产品等
(一)相关竞品的具体情况
1、相关竞品的选取依据及基本情况
公司选取“国际先进品牌”竞品的标准为(1)国际先进品牌的主流产品(2)功能用途与公司类似产品相似(3)在市场中与公司产品形成竞争关系。
根据该标准,相关竞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产品 | 相关竞品 | 生产企业 | 面世时间 | 产品系列 | 是否有竞争关系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竞品N | 国际先进品牌N | 20世纪90年代初期 | 均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是 |
增刚成核剂 | 竞品A | 国际先进品牌A | 约2012年 | 均为增刚成核剂 | 是 |
透明成核剂 | 竞品B | 国际先进品牌A | 约1995年 | 均为透明成核剂 | 是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竞品E | 国际先进品牌C | 20世纪80年代后期 | 均为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是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竞品D | 国际先进品牌C | 20世纪80年代后期 | 均为通用合成水滑石 | 是 |
注:上述竞品面世时间经查阅相关竞品公开宣传资料及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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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竞品的面世时间较早,但由于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具有产品技术迭代周期较长的特点,上述竞品仍具有先进性。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所处领域迭代周期较长的主要原因
①基础化学原理并未发生重大的理论创新或突破
对于精细化工行业而言,化学理论研究的创新突破是技术更迭的重要前提,而化学理论创新通常周期较长。在理论研究方面,前述产品依据的基础化学原理近年来并未发生重大的理论创新或突破,产品的迭代周期相对较长。
公司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利安隆、久日新材等的产品均具有类似的特点。在行业基础化学原理未发生重大的理论创新或突破,产品的迭代周期相对较长。根据文献,通用牌号的抗氧剂,如168、330等型号均具有数十年的生产使用历史,抗氧剂168、330均在上世纪70年代前后研制成功。根据久日新材招股说明书披露,光引发剂的核心技术迭代风险低,其主要型号产品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面世。
因此,公司所处领域存在化学理论创新周期较长的特点,产品的迭代周期相对较长。
②下游客户的应用特点和需求阶段决定了产品目前不会出现重大迭代
高性能树脂的生产除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外,还涉及到其他各类助剂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路线。只有各类助剂与设备、工艺路线有效协同,才能确保高性能树脂成品的质量。因此,在其他助剂和设备、工艺路线未变化的情况下,单一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助剂的突破未必能够快速带来理想的性能提升。即,高性能树脂的生产具有原料配方和工艺稳定的特点,不适宜经常性作出大的调整。
目前,下游树脂生产领域正处于高性能树脂逐步替代普通树脂的趋势当中。高性能树脂产量占比正在逐步提高。因此,相比于开发全新一代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产品,下游树脂生产企业更急需确保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产品供应的大批量与稳定性。
(2)前述产品在诞生后的技术创新工作
前述相关竞品在诞生后的技术创新工作主要包括基于现有产品应用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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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生产工艺的改进等,并配合下游客户开发高性能树脂。
①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宽
在成核剂领域,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聚丙烯树脂材料,而尼龙、聚乙烯等领域对成核剂也有一定的需求。成核剂生产企业基于聚丙烯成核剂进行改进,使其适用于更多领域。例如美利肯的部分成核剂已拓展至聚乙烯领域。
在合成水滑石领域,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聚氯乙烯树脂材料。凭借其良好的红外线吸收功能,合成水滑石可作为保温剂用于下游农膜生产,目前农膜用合成水滑石在国内仍处于推广试用阶段。此外,合成水滑石用作混凝土工程作为粘合剂、用作催化剂、用作氨纶的吸酸剂等,仍有较大的产业化发展空间。例如协和化学的部分合成水滑石产品已拓展至氨纶使用领域。
②生产工艺的改进
生产工艺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包括产品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环节节能绿色化、产品品质提高等多方面。例如,早期的合成水滑石容易出现团聚等现象,不利于生产应用,容易造成下游客户生产装置堵塞,后期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改进表面处理工艺,使得合成水滑石更加微粒化,在树脂材料中有更好的分散性。
③配合下游客户开发高性能树脂
研发定制化的复合助剂产品,并配合下游客户开发高性能树脂,是助剂生产企业的研发生产重点。上游关键助剂生产企业可基于自身生产的核心助剂,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性能树脂生产开发方案,具体包括配方设计、工艺路线选择、加工工艺控制建议等,从而扩大自身核心助剂的应用范围。
综上所述,基于行业基础化学原理创新周期较长的特点及客户的需求,公司所处的领域具有产品迭代周期较长的特点。应用领域拓展,工艺改进,并配合下游客户开发高性能树脂是近年来行业中助剂生产企业的重点创新工作。
因此,尽管上述竞品的面世时间较早,但其仍具有先进性。
2、相关竞品是行业领先企业的主流产品,具有技术代表性
上述竞品的生产企业均为行业内技术领先企业,在行业内有重要的影响力。公司选取的相关竞品均为上述企业的主要销售产品。因此,前述竞品总体上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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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相关企业的技术水平。
经过查阅竞争对手的官网、竞争对手公开宣传材料、查阅相关报告,对公司下游客户进行访谈确认,公司选取的相关竞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行业地位 | 相关竞品具体情况 | 是否为该企业主要产品 | 是否为该企业新近技术产品 | 是否代表了相关企业的最先进水平 | 相关竞品的市场开拓情况 |
国际先进品牌A | 全球最早实现成核剂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 全球成核剂市场主要参与者; 国内进口成核剂的主要供应商 | 竞品A、竞品B均为其主要销售产品 目前国际先进品牌A基于竞品A研发生产了新的透明成核剂竞品B 竞品A、竞品B、竞品C均为中国石化指定使用的产品【注1】 | 是 | 是 | 是 | 客户包括全球大型能源化工生产企业,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国际先进品牌N | 全球最早实现β晶型增韧成核剂工业化应用的企业,具有多年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研发经验; 国内进口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主要供应商 | 竞品N是国际先进品牌N在β晶型增韧成核剂领域主要销售产品 | 是 | 是 | 是 | 客户包括全球能源化工企业及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国际先进品牌C | 全球最早实现合成水滑石工业化应用的企业; 全球水滑石市场主要参与者; 国内进口高端应用合成水滑石的主要供应商 |
是 | 是 | 是 | 客户包括全球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全球知名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生产企业 |
注1、注2资料来源于中国石化招投标公告
竞争对手在透明成核剂领域新近技术成果为竞品B,为公司透明成核剂的相关竞品,其面世时间为2013年前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一)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之“4、透明成核剂生产技术”中补充披露竞品B的检测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 | 雾度 % | 弯曲模量 Mpa | 弯曲强度 Mpa |
不添加成核剂 | 66.50 | 1,450 | 44.80 |
竞品A | 13.30 | 1,640 | 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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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B | 19.50 | 1,610 | 49.00 |
公司产品 | 13.40 | 1,650 | 49.10 |
上述技术指标对比根据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聚丙烯样品型号为均聚聚丙烯M17
竞品A与竞品B均为竞争对手透明成核剂的主流产品,为中国石化指定使用的产品。根据检测结果,公司的透明成核剂在改善聚丙烯雾度的性能上与美利肯产品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前述竞品作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主要产品,是其新近技术成果,得到了全球主流客户的认可,能够代表相关企业的最先进水平。同时,前述国际品牌均为行业内技术领先的生产企业。因此,代表其最先进水平的产品总体上能够代表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相关技术指标对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时效性
检测报告中选取的技术指标为行业内通常用于评判材料性能水平的核心技术指标。在下游客户的评价标准、相关研究文献以及相关竞品的公开资料中,所选取的相关指标均被广泛用于衡量产品性能,具体情况如下:
指标 | 指标作用 | 指标评判标准 | 下游客户评价标准 | 相关竞品的公开资料 | 相关研究文献 |
冲击强度 | 评判材料韧性的标准 | 冲击强度越大,材料的韧性越好 | √ | √ | √ |
β晶型含量 | 评判β晶型成核剂的成核性能的标准 | β晶型含量越高,表示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成核性能越高 | √ | ||
弯曲模量 | 评判材料刚性的标准 | 弯曲模量越大,材料的刚性越强 | √ | √ | √ |
弯曲强度 | 评判材料刚性的标准 | 弯曲强度越大,材料的刚性越强 | √ | √ | √ |
雾度 | 评判材料透明度的标准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 | √ | √ |
热空气老化 | 评判材料的稳定性的标准 | 衡量材料老化程度的指标。老化程度越严重,说明合成水滑石的热稳定效果越差 | √ | √ | √ |
平均粒径 | 评判材料分散性的标准 | 粒径越小,合成水滑石在树脂材料中分散越明显 | √ | √ | |
比表面积 | 评判材料作用效率的标准 | 比表面积越大,合成水滑石与材料的接触越充分,提升产品在材料中的作用效率 | √ | √ |
注:①下游客户评价标准主要是下游客户(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改性塑料加工企业等)对高性能树脂关键性能的检测指标;②相关竞品的公开资料主要包括竞争对手官网,展会宣传材料等;③相关研究文献主要参考《聚合物成核剂》(中国石化出版社)、《聚丙烯成核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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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业出版社)及中国知网相关权威论文。
综上所述,从行业内对于相关技术指标的应用情况来看,选取的技术指标参考了下游客户的评价标准、相关研究文献以及相关竞品的公开资料,涵盖了相关产品的核心性能,因此选取的相关技术指标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时效性。
三、检测报告中“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产品
报告期内,检测报告中的“公司产品”销售金额占自主产品收入比重分别为
48.01%、53.25%以及57.34%,检测报告中的“公司产品”为公司的主要销售产品。“公司产品”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型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NAB-82 | 97.79 | 0.30% | 183.46 | 0.73% | 121.32 | 0.72% |
2 | NAP-50 | 447.76 | 1.36% | 35.16 | 0.14% | 0.67 | 0.00% |
3 | NA-98及系列产品 | 12,768.99 | 38.66% | 8,638.03 | 34.22% | 3,887.07 | 23.08% |
4 | NAA-3 | 3,264.89 | 9.88% | 2,897.79 | 11.48% | 2,925.35 | 17.37% |
5 | AZ-128 | 544.06 | 1.65% | 252.38 | 1.00% | 68.62 | 0.41% |
6 | AC-207 | 1,817.98 | 5.50% | 1,434.18 | 5.68% | 1,081.23 | 6.42% |
合计 | 18,941.47 | 57.34% | 13,441.00 | 53.25% | 8,084.26 | 48.01% |
注:上述销售收入包括单剂及以该产品为主要成分的复合助剂
四、部分核心技术专利取得时间较早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研发项目、发明专利申请情况,说明近年来未取得发明专利的原因,报告期内技术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的具体体现
(一)部分核心技术专利取得时间较早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部分核心技术涉及的个别发明专利存在取得时间早于2014年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对应公司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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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对应公司产品 |
1 |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ZL200810219978.1 | 发明 | 2008.12.15 | 2011.2.16 | 透明成核剂 |
2 | 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 | ZL201110080978.X | 发明 | 2011.3.31 | 2013.1.16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3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110098398.3 | 发明 | 2011.4.19 | 2013.1.9 | 增刚增韧成核剂 |
4 | 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 | ZL201120437944.7 | 实用新型 | 2011.11.8 | 2012.7.4 | 复合助剂 |
公司之所以将此类发明专利确认为公司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为公司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聚焦于产品技术的研发,形成的前述发明专利为公司整体核心技术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为公司后续产品的量产销售形成可靠的专利保障。同时,尽管上述专利的取得时间较早,但该部分专利对应的技术仍具有先进性,具体分析如下:
1、自前述发明专利取得以来,公司所处领域技术尚未发生重大迭代
公司主营产品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为高分子材料关键添加助剂,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对于精细化工行业而言,化学理论研究的创新突破是技术更迭的重要前提,而化学理论创新通常周期较长。近年来,公司前述发明专利技术所依赖的化学原理研究并未发生重大创新或变化。与之相对应的,国际领先品牌的竞品尽管诞生时间较早,但目前仍代表了行业最先进技术水平。
因此,尽管公司部分发明专利的取得时间早于2014年,但由于公司所处领域技术尚未发生重大迭代,其仍具有先进性。
2、基于已有取得的相关专利,公司持续进行工艺、技术研发创新
在发明专利取得后,公司除推动专利技术产品实现产业化应用外,仍围绕前述专利持续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并不断创新新产品的研发。上述研发活动形成一系列新的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具体如下:
序号 | 较早取得的核心技术专利 | 授权日 | 后续研究进展 |
1 |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2011.2.16 | 1、工艺改进,采用独创的水乳体系精制提纯方法,具有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环境友好、节能环保等优点 2、新产品开发;透明成核剂新产品无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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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较早取得的核心技术专利 | 授权日 | 后续研究进展 |
臭味,更加适合高档聚丙烯的应用,目前已经是公司的主要销售品种 3、基于上述研究进展,公司已申请并获得多项新的专利授权,具体包括《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及其用途》《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
2 | 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 | 2013.1.16 | 实现产业化应用,公司销售品种,后续申请并获得新的专利授权,具体包括《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3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2013.1.9 | 实现产业化应用,公司销售品种 |
4 | 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 | 2012.7.4 | 工艺改进,不断改善复合助剂颗粒所含的组分的一致性、均匀性和颗粒硬度 |
综上所述,尽管前述发明专利取得时间较早,但其仍具有技术先进性,为公司持续进行技术研发升级奠定了基础,因此公司将其作为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技术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和发明专利取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重视研发工作,研发投入金额持续增长。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研发投入 | 1,579.38 | 1,280.69 | 906.20 |
营业收入 | 39,213.26 | 30,436.01 | 20,388.43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03% | 4.21% | 4.44% |
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展了19个课题的研发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及产品配方等,确保了公司产品紧随行业发展趋势。
1、研发项目
报告期内,围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产业化,公司共实施了19项研发项目,其中包括1个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
8-1-44
截至本审核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19个项目均已完成。上述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种类,提升了公司的技术应用水平,有效地推动了公司新产品生产销售。
序号 | 项目 | 目前进度 | 研发成果 |
1 | 氨纶水滑石的研制 | 已完成 | 新产品氨纶用合成水滑石(已量产) |
2 | 三元透明水滑石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高透明合成水滑石MT-200型号(已量产) |
3 | PPB波纹管增刚复合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PPB波纹管增刚复合助剂(已量产) |
4 | 丙丁共聚透明复合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丙丁共聚透明复合助剂(已量产) |
5 | 聚丙烯发泡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丙烯发泡助剂的研发(已量产) |
6 | 电池隔膜复合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电池隔膜复合助剂(已量产) |
7 | 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已量产) |
8 | 聚乙烯低黄指复合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乙烯低黄指复合助剂(已量产) |
9 | 聚丙烯透明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丙烯透明复合助剂(已量产) |
10 | 聚丙烯排污管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丙烯排污管复合助剂(已量产) |
11 | 聚丙烯复配添加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丙烯复配添加剂(已量产) |
12 | 尼龙成核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尼龙成核剂(已量产) |
13 | 流延膜专用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流延膜专用复合助剂(已量产) |
14 | 薄壁注塑专用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薄壁注塑专用复合助剂(已量产) |
15 | 汽车内外饰专用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汽车内外饰专用复合助剂(已量产) |
16 | 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高效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 已完成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产业化(已量产) |
17 | 高热高透纳米水滑石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高热高透纳米水滑石(已量产) |
18 | 聚丙烯增刚成核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聚丙烯增刚成核剂(已量产) |
19 | 低灰分电工膜科专用复合助剂新产品的研发 | 已完成 | 新产品低灰分电工膜科专用复合助剂(已量产) |
2、发明专利的取得情况
8-1-45
截至本审核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共取得28项发明专利。其中,自2017年来,公司共取得19项发明专利。此外,截至本审核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在审专利达到21项,覆盖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进等方面。公司取得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取得授权专利数量 |
2017年以前 | 9 |
2017-2019年 | 17 |
2020年上半年 | 2 |
合计 | 28 |
公司发明发明专利取得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发明专利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 | 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802816.5 | 2016.9.5 | 2019.2.12 |
2 | 一种含有水滑石的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111971.2 | 2016.2.29 | 2018.6.1 |
3 | 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及其用途 | ZL201610099953.7 | 2016.2.23 | 2017.10.10 |
4 | 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ZL201210146615.6 | 2012.5.11 | 2014.9.3 |
5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ZL201110456692.7 | 2011.12.31 | 2014.1.22 |
6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110098398.3 | 2011.4.19 | 2013.1.9 |
7 | 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 | ZL201110080978.X | 2011.3.31 | 2013.1.16 |
8 |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ZL200810219978.1 | 2008.12.15 | 2011.2.16 |
9 | 聚丙烯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080066946.8 | 2010.5.10 | 2014.3.12 |
10 | 一种含有乙烯基双硬脂酰胺的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112026.4 | 2016.2.29 | 2019.4.12 |
11 | 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69992.9 | 2015.11.12 | 2019.8.23 |
8-1-46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2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80000856.6 | 2016.9.5 | 2019.1.11 |
(2)境外发明专利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国家/地区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US 10,208,057 B2 | 美国 | 2016.9.5 | 2019.2.19 |
2 | 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US9,243,123B2 | 美国 | 2012.12.21 | 2016.1.26 |
3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US9,085,683B2 | 美国 | 2011.4.19 | 2015.7.21 |
4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法国 | 2012.12.21 | 2017.2.15 |
5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英国 | 2012.12.21 | 2017.2.15 |
6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意大利 | 2012.12.21 | 2017.2.15 |
7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荷兰 | 2012.12.21 | 2017.2.15 |
8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波兰 | 2012.12.21 | 2017.2.15 |
9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比利时 | 2012.12.21 | 2017.2.15 |
10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AT867863 | 奥地利 | 2012.12.21 | 2017.2.15 |
11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DE602012028819 | 德国 | 2012.12.21 | 2017.2.15 |
12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S2624796 | 西班牙 | 2012.12.21 | 2017.2.15 |
13 | 一种颗粒状成核剂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第I639689号 | 中国台湾 | 2017.12.20 | 2018.11.1 |
14 | 聚丙烯之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 | 发明第I461472号 | 中国台湾 | 2012.12.28 | 2014.11.21 |
8-1-47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国家/地区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应用 | |||||
15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2019.520183 | 日本 | 2016.9.5 | 2020.3.6 |
16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RU2019102663/04(004792) | 俄罗斯 | 2016.9.5 | 2020.6.17 |
3、新开发复合助剂配方情况
除单剂产品与技术研发外,根据大型客户生产应用需求进行复合助剂配方开发是公司研究开发工作的另一重点。
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保持着长期的技术合作。根据客户对产品技术参数、功能特点、协同效应、应用领域、生产操作便利性等个性化要求,公司后续进行定制化的研发,并制定一揽子产品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销售的复合助剂配方总共108项。其中,属于报告期内新开发的复合助剂配方达到75项,占比达到69.44%。公司新开发复合助剂产品覆盖成核改性、吸酸、抗氧化、耐黄变等高分子材料改性功能。
综上所述,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了19项研究项目,且自2017年以来共取得了19项发明专利,新开发了75项复合助剂配方。因此,公司重视研究开发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
五、各项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等异常情况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公示信息,以及根据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各知识产权目前均处于正常的存续状态,不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到期注销等异常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境内专利
8-1-48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是否存在到期注销 |
1 | 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802816.5 | 否 | 否 | 否 |
2 | 一种含有水滑石的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111971.2 | 否 | 否 | 否 |
3 | 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及其用途 | ZL201610099953.7 | 否 | 否 | 否 |
4 | 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ZL201210146615.6 | 否 | 否 | 否 |
5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ZL201110456692.7 | 否 | 否 | 否 |
6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110098398.3 | 否 | 否 | 否 |
7 | 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 | ZL201110080978.X | 否 | 否 | 否 |
8 |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 ZL200810219978.1 | 否 | 否 | 否 |
9 | 聚丙烯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080066946.8 | 否 | 否 | 否 |
10 | 一种含有乙烯基双硬脂酰胺的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10112026.4 | 否 | 否 | 否 |
11 | 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69992.9 | 否 | 否 | 否 |
12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ZL201680000856.6 | 否 | 否 | 否 |
13 | 反应釜 | ZL201120437940.9 | 否 | 否 | 否 |
14 | 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 | ZL201120437944.7 | 否 | 否 | 否 |
15 | 聚丙烯造粒机 | ZL201120437937.7 | 否 | 否 | 否 |
(二)境外专利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国家/ 地区 | 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是否存在到期注销 |
1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US 10,208,057 B2 | 美国 | 否 | 否 | 否 |
8-1-49
序号 | 名称 | 专利号 | 国家/ 地区 | 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是否存在到期注销 |
2 | 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US9,243,123B2 | 美国 | 否 | 否 | 否 |
3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US9,085,683B2 | 美国 | 否 | 否 | 否 |
4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法国 | 否 | 否 | 否 |
5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英国 | 否 | 否 | 否 |
6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意大利 | 否 | 否 | 否 |
7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荷兰 | 否 | 否 | 否 |
8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波兰 | 否 | 否 | 否 |
9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P12861485.6 | 比利时 | 否 | 否 | 否 |
10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AT867863 | 奥地利 | 否 | 否 | 否 |
11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DE602012028819 | 德国 | 否 | 否 | 否 |
12 |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ES2624796 | 西班牙 | 否 | 否 | 否 |
13 | 一种颗粒状成核剂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第I639689号 | 中国 台湾 | 否 | 否 | 否 |
14 | 聚丙烯之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发明第I461472号 | 中国 台湾 | 否 | 否 | 否 |
15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2019.520183 | 日本 | 否 | 否 | 否 |
16 |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RU2019102663/04(004792) | 俄罗斯 | 否 | 否 | 否 |
8-1-50
六、公司目前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内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通用技术,相关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否仍然具备竞争优势
公司以向客户提供高性能的高分子助剂材料为目标进行深入研发,在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产品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能力。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8-1-51
序号 | 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现 | 对应专利 | 技术类型 |
1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国内外开发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主要有芳香酰胺类、有机羧酸及其盐类、稀土配合物类等,该类β晶型增韧成核剂存在成核效率、分散性、稳定性差等问题,最终导致聚丙烯制品性能差异很大 | 《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 《一种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组合物及其应用》 | 公司特有技术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公司以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是行业首创,已通过我国新化学物质登记;该款成核剂可以高效诱导β晶型聚丙烯的生成,β晶型转化率达80%以上;可显著提高聚丙烯树脂的抗冲击强度,提升幅度可达3倍以上;且能有效改善材料空间电荷稳定性;具有化学稳定、分散好、不着色、加工窗口宽等的优点 ②行业应用包括熔喷布、锂电池隔膜、汽车部件、新型塑料管材等需要高韧性聚丙烯材料的领域。目前,公司β晶型增韧成核剂已批量供应比亚迪用于生产口罩用熔喷布 | ||||
2 | 增刚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材料的刚性和韧性是两种相反的特性,通常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如何在提升材料刚性的同时,确保材料拥有必要的韧性,是推进“以塑代钢”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目前行业中大部分增刚成核剂在提高制品刚性的同时韧性会下降,而增韧成核剂则是在提高韧性的同时刚性下降,上述类型成核剂均不能均衡提高聚丙烯的刚性和韧性,限制了聚丙烯的应用 | 《聚丙烯增刚增韧成核剂组合物》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性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公司的增刚增韧成核剂技术通过改进配方,利用各组分的协同作用,实现了在材料韧性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材料刚性提升在25%以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该类成核剂可用于制造汽车部件、家电家居用品的改性塑料产品,有助于加速我国的“以塑代钢”进程 | ||||
3 | 高纯度颗粒状成核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传统技术生产颗粒状成核剂时,需要加入较多的其他助剂,才能将粉状物质转化成颗粒状物质。传统技术生产方法会降低成核剂的纯度,影响下游成核剂应用的效果 | 《一种颗粒状成核剂及其制备方法》 | 公司特有技术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公司仅使用微量粘接剂实现颗粒状物质的转化,能保持原有成核剂的高纯度状态,在不改变原有成核剂性能的基础上,具有下料均匀、流动性好的特点,不存在静电、粉尘问题,使成核剂改性质量得到保证,提高生产工艺安全性、环保性 |
8-1-52
序号 | 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现 | 对应专利 | 技术类型 |
4 | 透明成核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传统合成工艺采用有毒的反应物,安全性差,且生产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①以有毒的甲醇为脱水促进剂,合成反应需要使用包括甲醇在内的两种以上的有机溶剂作为介质,回收溶剂工艺复杂,能耗大,安全性差 ②采用单一的酸性催化体系,反应时间长,副产物多,产出效率低 ③提纯工艺用有毒的有机溶剂进行萃取提纯,工艺复杂,增加回收和蒸馏工序和设备,安全性差,所得产品残存少量溶剂和杂质,不适用于生产高档的透明聚丙烯制品 | 《一种包含微量芳醛、山梨醇二缩醛和山梨醇三缩醛的成核剂组合物》 《一种提高聚丙烯亮泽度、降低聚丙烯雾度的组合物及其用途》 《一种山梨醇缩醛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聚丙烯透明成核剂的生产方法》 《一种包含山梨醇三缩醛和单缩醛的透明成核剂组合物》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性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使用单一的有机溶剂,回收溶剂工序简单 ②利用特有的界面调节剂和复合催化体系,通过多重技术参数控制反应速度,减少芳香醛被包覆的量,比传统反应时间缩短一半以上,提高产品回收率 ③采用独创的水乳体系精制提纯方法取代传统溶剂洗涤方法,具有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环境友好、节能环保等优点。通过公司改进的工艺路线产出的透明成核剂白度高,无刺激性气味,无毒,适合高档透明聚丙烯加工 ④通过对传统的工艺路线进行改进,公司不仅使得生产工艺绿色环保,而且公司生产的透明成核剂性能指标与国际先进品牌接近,已经具备完全替代国际先进品牌的条件。在下游应用方面,树脂材料添加公司成核剂雾度可大幅降低60%以上,透明性明显提升,与国际先进品牌产品改善透明性效果相当 | ||||
5 | 增刚成核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传统的生产方法根据理论值投加物料,没有考虑每批原材料酸值的变化,无法控制羟基含量和合成速度,副产物二羟基羧酸铝盐和无羟基羧酸铝盐较多,影响改性树脂的成核效果,需要通过有毒溶剂提纯除杂,纯度偏低,生产成本过高 | 《聚丙烯增刚成核剂组合物》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性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公司实现了一步法合成增刚成核剂,通过精准加入羟基和控制合成速度,实现产物一步合成,反应效率高,副产物少,无需使用有毒溶剂,具有纯度高、产出效率高、节能环保的特点 ②公司增刚成核剂的刚性核心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一致,添加公司增刚成核剂的材料具备与钢材相似的机械性能但更加轻盈,能够满足“以塑代钢”需求,可应用于家电家居、汽 |
8-1-53
序号 | 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现 | 对应专利 | 技术类型 |
车部件等领域 | ||||
6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①生产高透明聚氯乙烯材料过程中一般会使用具有一定毒性的有机锡热稳定剂,这也制约了高透明聚氯乙烯的应用范围,尤其是应用在对健康、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上,比如护目镜、血浆袋、输液管、药品泡罩等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市场上需要有一种安全、无毒、性能稳定的热稳定剂取代有机锡热稳定剂 ②普通合成水滑石因为与高透明聚氯乙烯的相容性问题,若使用在高透明聚氯乙烯中,会影响高透明聚氯乙烯的透明性,生产效果不佳 | 《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性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公司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是高透明聚氯乙烯无毒高效的热稳定剂,具备高透、热稳定性好、无毒的特点,能够取代传统有毒的热稳定剂,用于生产高透明PVC,从而避免传统有毒的热稳定剂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拓宽了高透明聚氯乙烯的适用范围 ②公司采用独有的表面处理工艺,通过结晶制备前驱体技术和引入分散剂,控制晶粒的形成速度,对合成水滑石结构和形貌进行调控,减少晶粒的团聚,进一步降低晶粒尺寸,生产出来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拥有较高的PVC相容性 ③公司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为行业内透明度最高的合成水滑石。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测定,使用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产品的聚氯乙烯雾度仅有4.60,优于国际先进品牌 ④公司是国内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厂商,已规模供应世界知名热稳定剂生产企业如艾迪科等 | ||||
7 | 通用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①传统的聚烯烃用吸酸剂硬脂酸钙存在析出的问题,若使用硬脂酸钙加工高端聚烯烃产品,如电镀用膜料,硬脂酸钙可能析出至膜料表面,导致电镀后铝箔与膜的粘接强度变弱 ②国内同类型的合成水滑石由于粒径粗而比表面积小,热稳定性、吸酸效果不佳,无法达到能源化工企业对于吸酸剂的性能要求,因此还无法取代传统硬脂酸钙用作能源化工企业生产聚烯烃时的吸酸剂 | 《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 |
8-1-54
序号 | 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现 | 对应专利 | 技术类型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公司生产的合成水滑石吸酸能力是传统吸酸材料硬脂酸钙的4-6倍。且合成水滑石相比硬脂酸钙不存在析出问题,解决电镀用膜料加工时助剂析出的问题 ②公司采用独有的表面处理工艺,通过结晶制备前驱体技术和引入分散剂,控制晶粒的形成速度,对合成水滑石结构和形貌进行调控,减少晶粒的团聚,进一步降低晶粒尺寸, 实现了在吸酸性能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产品粒径更小,比表面积更是达国际先进水平的2倍以上。因此公司的合成水滑石与聚烯烃材料有更好的相容性,产出的聚烯烃材料不存在晶点等表面瑕疵问题,达到能源化工企业对吸酸剂的性能要求 ③公司对合成水滑石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在选用原材料方面进行革新,大大降低了盐的带入量,而且公司实现了生产过程漂洗用水的循环使用,大大降低了用水量 ④公司的合成水滑石已是中国石化在使用进口合成水滑石以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 | 性 | |||
8 | 复合助剂生产技术 | 行业存在的难点或痛点: ①前期配方设计难点:复合助剂需要充分发挥不同助剂间的协同作用;复合助剂产品需要适应下游客户不同的生产工艺 ②生产过程控制难点,复合助剂的加工技术难点在于确保复合助剂颗粒所含的组分的一致性、均匀性和颗粒硬度,避免组分发生分解。 | 《塑料添加剂加工设备》 | 生产原理属行业共性技术,在具体的工艺和工序方面,公司具备独特性 |
公司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 ①配方设计先进性:凭借在对客户生产工艺体系、高分子材料基料和各类助剂性能拥有全面、深刻的认知,并具备灵活应用各类助剂的能力,公司具有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复合助剂产品的能力 ②加工工艺先进性:公司拥有百余种复合助剂产品,现有的复合助剂生产线能够不同型号产品的快速转产、可实现混料均匀,下料顺畅;造粒过程采用负压风送系统,充分解决了物料均匀冷却、筛分的问题,具有产品质量稳定,回收率高,产量大的特点 ③公司已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重要能源化工企业提供超过100种满足不同高性能树脂材料开发生产需要的复合助剂产品,具备深厚的复合助剂产品配方技术开发能力和高质量的产业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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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相比于行业通用技术,公司核心技术源于自身多年自主研发的积累,在改性应用效果与效率、生产与产出品的安全环保方面,具有独到的竞争优势。
七、请发行人引用公开权威资料,将公司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指标与国际先进品牌的产品指标进行对比
公司主营的成核剂与合成水滑石属于高性能树脂与改性塑料产业链的上游细分领域,下游客户以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改性塑料加工企业为主。此类客户通常配有内部的研究检测部门,具备对成核剂、合成水滑石进行性能检测、分析的能力。同时,由于行业内仅有个别企业具备成核剂、高端合成水滑石生产能力,可供前述客户分析、对比和筛选的产品范围有限。因此,市场上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不会对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质量进行检测,并公告其检测结果。
公司咨询了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查阅了行业权威期刊《塑料助剂》、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公告的招投标文件,并进行了互联网检索。经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未见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直接对公司产品及同行业产品进行对比检测分析的公开报告。
经查询,部分期刊资料和公开文献资料有对部分同行业产品的研究分析,公司对该部分资料数据与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参见本问询回复之“问题4.1”之“【发行人说明】”之“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为付费检测,报告结论是否权威、客观、独立”部分内容。
鉴于前述情况,以及现有第三方机构上海微谱具备权威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公司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具体指标与国际先进品牌的产品指标对比主要基于上海微谱出具的检测报告。问题4.2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生产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属于新兴的精细化工领域,技术门槛高,国内市场以进口产品为主,国内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企业较少。公司同行业公司包括美国美力肯、日本艾迪科、新日本理化、协和化学、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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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国内包括只楚化学和上海齐润。发行人仅对上述企业的公司情况、主营业务作简单介绍,同时仅与上市公司艾迪科、堺化学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指标上进行对比。
请发行人披露:(1)区分成核剂、水滑石和复合助剂产品,客观分析披露国际品牌与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国际品牌是否在行业内形成垄断或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内资企业的市场空间是否受到挤压;(2)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招股书准则》”)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或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毛利率、市场占有率、产品种类、下游应用行业及知名客户覆盖情况、研发投入及占比、专利取得数量等。
请发行人结合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重新梳理并撰写招股说明书“公司竞争劣势”相关内容。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区分成核剂、水滑石和复合助剂产品,客观分析披露国际品牌与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国际品牌是否在行业内形成垄断或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内资企业的市场空间是否受到挤压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二)产业竞争情况及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成核剂竞争情况
2019年国内成核剂国产化率约为22.06%,美利肯与艾迪科为我国进口成核剂的主要供应商。上述外资企业由于长期积累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认知度优势,占据了我国成核剂市场主要份额。
目前实现规模化生产及供应的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呈和科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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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齐润以及只楚化学。国内企业正逐步缩小与国际品牌的差距,部分产品的性能指标甚至已经赶超国际品牌。由于国际品牌已经在国内生产企业中已经稳定应用,因此短期内国际品牌的成核剂仍将占据主导地位,但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正在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对国际品牌的替代。
报告期内,成核剂市场国产化程度从18.66%提升到22.06%,呈现稳步上涨的态势。随着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不断发展,未来成核剂国产化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2)合成水滑石竞争情况
国内合成水滑石研究与生产起步相对较晚,但技术进步较快,尤其是应用于普通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的合成水滑石,目前国内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在高端的应用领域,包括能源化工企业的聚丙烯树脂生产领域以及高透明聚氯乙烯的生产领域,国内企业使用的仍然以进口合成水滑石为主,主要从日本的协和化学、堺化学等企业进口。目前公司生产的合成水滑石已具备应用在高端领域的性能,成为了中国石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产品,实现了该产品领域的进口替代。
(3)复合助剂竞争情况
国内复合助剂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国内的各类助剂生产企业。复合助剂产品由于涉及各类助剂产品,因此其功能侧重点具有较大的差异。复合助剂的功能包括改善加工性能、改善老化性能、改善安全性能、改善表面性能、改善机械性能等多个方面。不同的复合助剂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性能及作用相似的复合助剂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取决于核心组成单剂的市场竞争能力,另外一方面取决于复合助剂生产企业配方设计及生产加工能力。因此,复合助剂生产企业多通过个性化的配方设计及独特的生产加工工艺形成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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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披露公司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或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毛利率、市场占有率、产品种类、下游应用行业及知名客户覆盖情况、研发投入及占比、专利取得数量等。公司同行业国内外竞争对手为非上市公司或上市综合性集团的一个业务分部,无法获取其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因此,公司基于目前竞争对手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等维度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已就对比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三)与同行业公司产品比较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2、经营情况
公司国外竞争对手多为覆盖多业务的全球知名大型企业,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产品主要为其下属的业务单元。而公司则专业聚焦于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国外竞争对手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研发、生产时间较早,具有先发优势。根据各公司官方网站信息,美利肯于1865年建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从事成核剂的商业化应用,为全球最早从事成核剂商业化应用的厂商之一。协和化学成立于1947年,早在20世纪80年代协和化学就发表关于合成水滑石的专利文章。公司其他竞争对手艾迪科成立于1917年,新日本理化成立于1919年,堺化学成立于1932年。
公司国内竞争对手只楚化学、上海齐润分别于2002年、2003年成立,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上述三家公司均成立于21世纪初期。21世纪正处于我国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发展初期阶段。经过多年的发展,以本公司为代表的国内厂商正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品牌的差距,在个别细分领域甚至已经超越了国际先进品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综上,国外竞争对手厂商在成核剂、合成水滑石领域对于国内厂商而言更具先发优势;近年来以本公司为代表的国内厂商通过自主研发正逐步缩小乃至赶超国外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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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地位详细对比
(1)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指标对比
公司竞争对手中,仅艾迪科、堺化学对外披露了其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2018年财政年度) | 净利润 (2018年财政年度) |
Adeka 艾迪科 (4401.T) | 182.21 | 10.38 |
Sakai 堺化学 (4078.T) | 54.50 | 2.19 |
呈和科技 | 3.04 | 0.56 |
资料来源:wind资讯;美利肯、新日本理化、只楚化学、上海齐润、协和化学均为非上市公司
与国外竞争对手艾迪科、堺化学相比,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原因为艾迪科、堺化学均为跨国性大型综合性集团,业务覆盖范围较大,前述财务数据为其各业务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
(2)市场份额
美利肯、协和化学和新日本理化为我国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其中,美利肯在国内市场份额上处于领先地位。协和化学、堺化学为我国合成水滑石主要进口供应商,在我国合成水滑石的高端应用领域内的市场份额处于领先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情况说明如下:
主要竞争对手 | 主要生产产品 | 市场份额情况 |
美利肯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全球成核剂市场主要参与者,国内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 |
艾迪科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全球成核剂市场参与者,国内成核剂进口供应商之一 |
新日本理化 | 透明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国内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 |
只楚化学 | 透明成核剂 | 国内成核剂先进生产企业,国内成核剂主要出口企业之一 |
上海齐润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国内成核剂先进生产企业 |
协和化学 | PVC用通用合成水滑石、PP用通用合 | 全球水滑石市场主要参与者,国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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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竞争对手 | 主要生产产品 | 市场份额情况 |
(含丹东松元) | 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端应用合成水滑石主要进口供应商,在国内投资设立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丹东松元 |
堺化学 | PVC用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全球水滑石市场主要参与者,国内高端应用合成水滑石主要进口供应商 |
呈和科技 | 成核剂: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 合成水滑石:PVC用通用合成水滑石、PP用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国内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先进生产企业,构成国产成核剂的主要市场份额,具备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端应用合成水滑石的能力,国内成核剂主要出口企业之一 |
资料来源:各公司官网、竞争对手公开宣传材料、下游客户访谈
(3)价格水平与定价能力
公司核心产品性能已等同或部分优于国外竞争对手产品,鉴于国外竞争对手品脾影响力、市场知名度等竞争优势,公司相关产品定价能力及售价与国际竞争对手有一定差距。
3、技术实力
(1)授权专利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同行业可比公司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
Milliken&Company 美利肯 | 5,000项以上 |
Adeka 艾迪科(4401.T) | 3,000项以上 |
New Japan Chemical 新日本理化 | 500项以上 |
只楚化学 | 无 |
上海齐润 | 无 |
Kyowa-Chem 协和化学 | 100项以上 |
Sakai 堺化学(4078.T) | 200项以上 |
呈和科技 | 28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智慧芽全球专利数据(https://www.zhihuiy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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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国外可比公司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较多,主要由于国外可比公司均为综合型的生产企业,业务覆盖多个领域,拥有多个领域的相关发明专利。与国内可比公司对比,公司发明专利数量较多,体现了公司突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发行人说明】请发行人结合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重新梳理并撰写招股说明书“公司竞争劣势”相关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六)公司竞争劣势”中补充披露如下:
(2)市场知名度劣势
发达国家高分子材料的改性研究和产业化起步早、基础好,美利肯、艾迪科、协和化学、堺化学等大型外资企业拥有超过五十年的历史,拥有较多的市场份额,市场知名度较高。相比行业内大型外资企业,公司发展历程较短,市场份额相对较少,市场知名度也相对较低。与上述竞争对手相比,由于公司存在市场知名度、品牌影响力方面的劣势,相关产品定价能力及售价与国际竞争对手有一定差距。
(3)高端人才劣势
相较于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在国外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国内相关领域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因此国内相关研发、销售人员储备相对较少。相较于国外竞争对手,公司在高端研发、销售人员引进等方面仍存在困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线的不断拓展,公司亟需引进更多高端研发、销售人员。
问题5、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3名,分别为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何洁冰仅为发明专利“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人之一(另外一个为池文杰),魏永权仅为实用新型专利“聚丙烯造粒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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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各项专利中,相关专利的发明人还包括莫志华、黄秀娴、池文杰、关方文,前述4人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公司现有研发人员18人,占员工总数的11.32%。根据保荐工作报告,研发人员学历水平均为本科及以下。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披露:(1)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在人数较少、学历较低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持持续研发能力,如何实现技术领先。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所具备技术对公司业绩贡献程度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准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安排,结合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薪资水平是否具有竞争力。
回复:
【发行人披露】
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在人数较少、学历较低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持持续研发能力,如何实现技术领先。
一、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五)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5、研发人员情况
(1)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报告期内,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较低,主要原因为:①公司技术成熟,现有核心技术团队可满足技术升级研发需要;②公司新产品开发由研发团队和销售团队共同完成。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 | 研发人员数量(人) | 研发人员占比(%)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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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研发人员数量(人) | 研发人员占比(%)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道恩股份 | 227 | 181 | 105 | 22.70 | 20.33 | 18.29 |
普利特 | 210 | 222 | 214 | 17.27 | 17.43 | 15.60 |
强力新材 | 185 | 188 | 171 | 17.31 | 16.94 | 18.75 |
雅克科技 | 144 | 139 | 111 | 13.81 | 15.68 | 14.49 |
飞凯材料 | 418 | 371 | 332 | 25.30 | 24.60 | 25.62 |
久日新材 | 164 | 127 | 118 | 16.43 | 14.29 | 13.14 |
利安隆 | 248 | 161 | 131 | 14.00 | 15.32 | 13.46 |
彤程新材 | 141 | 146 | 未披露 | 20.09 | 18.16 | 未披露 |
惠城环保 | 84 | 77 | 72 | 47 | 22.06 | 23.84 |
平均值 | 202 | 179 | 157 | 21.55 | 18.31 | 17.90 |
公司 | 18 | 18 | 18 | 11.32 | 11.92 | 13.43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①公司技术成熟,现有核心技术团队可满足技术升级研发需要经过十余年的技术研发积淀,目前公司已度过了早期的技术探索、突破与积累阶段,构建了成熟的核心技术体系,相关产品已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由于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具有技术门槛高、产品迭代周期长等特点,从行业发展历程看,公司现阶段及未来的研发工作更需注重技术人员的研发水平和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前瞻性水平。目前,公司已形成了以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为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团队。团队多年来专注于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相关复合助剂的研究,已带领公司取得了28项发明专利,实现了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突破,具备良好的科研实力和技术前瞻性。因此,公司现有研发团队具备满足公司现阶段技术升级研发需要。
②公司新产品开发由研发团队和销售团队共同完成
公司在现阶段核心技术成熟的情况下,新产品的研发,特别在复合助剂产品的研发方面,采用由研发人员与销售人员以团队化形式相互协作、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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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公司的核心销售人员具有大型能源化工生产及技术工作经历,对下游能源化工企业的生产流程、工艺控制指标、运营参数、操作顺序等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公司的核心销售人员前期获取下游能源化工企业对于助剂配方研发及生产的需求,包括技术参数、功能特点、协同效应、应用领域、生产操作便利性等需求,并与公司的研发人员一同探讨助剂配方的研发,制定一揽子产品解决方案,具体包括复合助剂产品配方设计、下游产品应用效果评估、分析测试、配方改进等,并指导下游能源化工企业进行新配方的应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销售人员深度参与公司新产品的研发。但公司基于审慎的原则,未将该部分人员纳入研发人员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在公司核心技术成熟,核心销售人员深度参与新产品研发的背景下,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团队规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现状,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保持持续研发能力,实现技术领先的机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六)研发管理及技术创新机制安排”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机制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机制。公司设立研发中心,进行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配方、新工艺的研发。公司对研发项目立项严格要求,制定了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对申请立项的研发项目要求提交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及目的、项目创新之处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经费预算、进度、经济效益,以保证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所研发产品在竞争具有绝对优势。研发中心根据市场调研和学术研究成果制定《项目立项报告》,财务部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发行人根据项目预算财务审核意见,作出最终审批盖章同意研发项目立项。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按时有计划的加以实施,财务部及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项目小组完成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小组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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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以及项目费使用明细等。项目结题报告审批后,项目研发小组须将该项目所有实施过程的实验数据、技术文件等整理成档,由研发中心严格保存。发行人研发具体流程如下:
2、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保证公司研发创新面向市场需求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保持长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公司组建包括研发技术人员在内的团队,与大型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充分了解大型客户对新产品开发及生产工艺持续改进的需求。根据客户对产品技术参数、功能特点、协同效应、应用领域、生产操作便利性等个性化要求,公司后续进行定制化的研发,并制定一揽子产品解决方案,保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推出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减少研发风险。
3、以行业专家为核心技术人员形成持续稳定的研发团队
公司研发团队由核心技术人员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领导。上述三人有着多年的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对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等公司产品领域具备长期的专业开发经验和深度的行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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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林为化工工艺高级工程师,广州市新材料技术专家库专家,一直从事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研究开发及企业管理工作,曾获广州市环保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广州市化工集团科技进步一等奖。以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领导的公司研发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
4、对研发不断保持投入
公司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构思、开发与制造等研究开发活动。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906.20万元、1,280.69万元、1,579.38万元。研究开发投入金额不断提升,以满足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在研发设备方面,公司配备了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和一系列加工、性能测试方面的先进设备,如维卡热变形试验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哈克转矩流变仪等高端分析仪器和设备。各类国际先进设备为公司研发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5、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科研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加强人才的自身培养和梯队建设,充实公司的人才储备,以保证公司未来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通过培训和“传帮带”打造全员参与的学习型团队。通过让年轻的研发人员参与更多的科研项目中,使得公司年轻科研人员在科研实践中得到充分的锻炼。报告期内,不断有年轻的研发人员参与到公司的科研项目以及专利申请活动中。
公司建立和完善技术研发机制与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研发团队的创新积极性。同时,公司明确了创新奖励制度,为激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并在对研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中引入奖励方案,给予贡献大的人员相应的支持和奖励。此外,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和晋升的机会,重视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来保证公司未来的技术创新能力。
6、技术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山大学、广州大学等国内重点大学开展“产、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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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在高分子材料助剂研发、应用等领域进行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公司的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充分利用大学、研究机构的人才、科研优势,公司研发能力得到有效延伸和补充,为产品技术水平持续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所具备技术对公司业绩贡献程度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准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一)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
发行人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之第6条―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制定了相应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相关技术人员在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的从业经验,对助剂种类以及特性的深刻认识及技术水平、担任研究课题的情况以及申请专利情况,在核心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助剂应用的下游领域特别是树脂材料行业的应用需求等方面综合认定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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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
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分别为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中心负责人、工程设备部负责人,为公司主要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并参与公司多个研发项目。其中,赵文林、何洁冰均为化工工艺高级工程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参与研发项目、专利发明等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现任职务 | 职称 | 岗位职责 | 入职时间 | 参与申请专利情况 | 参与公司研发活动情况 | 持股数量及变化 | 对公司业绩贡献 |
赵文林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研究、工艺研发,全面负责公司运营 | 公司创始人 | 公司29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均为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赵文林共参与19个,并担任其中15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上述19个项目均已验收,并形成相关的科研成果 | 报告期内一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审核意见回复签署之日,持有公司46.05%的股权 | 公司创始人,带领公司研发团队成功开发和量产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等产品 |
何洁冰 | 研发中心主任、监事会主席 | 高级工程师 | 公司研发中心的全面管理 | 2008年8月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何洁冰共参与18个,并担任其中4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上述18个项目均已验收,并形成相关的科研成果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协助赵文林进行研发科研活动,核心参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
魏永权 | 工程设备部经理、监事 | 中级工程师 | 公司工程设备部的全面管理 | 2007年3月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魏永权共参与13个,上述13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主要负责公司产线及生产设备设计、配置、调试,以其适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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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现任职务 | 职称 | 岗位职责 | 入职时间 | 参与申请专利情况 | 参与公司研发活动情况 | 持股数量及变化 | 对公司业绩贡献 |
个项目均已验收,并形成相关的科研成果 | 生产工艺,不断提高公司生产效率 |
(三)关方文等4名研发人员具体情况
关方文、莫志华、黄秀娴、池文杰(离职前)为公司研发中心技术人员。在具体研发活动中,前述人员作为助理人员,主要是在赵文林、何洁冰指导下,执行研发活动具体某一方面的工作,并不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全貌。因此,根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前述人员尚不满足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现任职务 | 职称 | 岗位职责 | 入职时间 | 参与申请专利情况 | 参与公司研发活动情况 | 持股数量及变化 | 对公司业绩贡献 |
关方文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初级工程师 | 研发中心方案实验、应用分析等 | 2008年4月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非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关方文作为辅助人员参与18个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配合辅助赵文林、何洁冰进行科研活动,协助参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
莫志华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初级工程师 | 研发中心应用评价、改性分析等 | 2009年7月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非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莫志华作为辅助人员参与14个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配合辅助赵文林、何洁冰进行科研活动,协助参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
黄秀娴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初级工程师 | 研发中心性能评价、应用评价等 | 2010年4月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非第一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黄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配合辅助赵文林、何洁冰进行科研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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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现任职务 | 职称 | 岗位职责 | 入职时间 | 参与申请专利情况 | 参与公司研发活动情况 | 持股数量及变化 | 对公司业绩贡献 |
发明人) | 秀娴作为辅助人员共参与14个 | 协助参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 ||||||
池文杰 (已离职) | 离职前为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初级工程师 | 研发中心方案实验、物性分析等 | 2010年4月入职,2018年7月离职 | 公司1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非第一发明人) |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19个研发项目,池文杰作为辅助人员共参与5个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配合辅助赵文林、何洁冰进行科研活动,协助参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究(离职前) |
池文杰于2018年4月从公司离职。池文杰为公司―一种用于聚合物中的水滑石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人。该专利为公司合成水滑石核心生产技术的对应专利,其工作系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何洁冰指导下完成的,属于辅助性工作。池文杰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且已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其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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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合理性
综上,赵文林、何洁冰、魏永权三人有着多年的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均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对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等公司产品领域具备长期的专业开发经验和深度的行业理解。赵文林是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何洁冰、魏永权分别是公司研发部门、工程设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上述三人是公司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在公司研发贡献突出。因此上述人员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安排,结合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薪资水平是否具有竞争力。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薪酬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广州地区与公司利润规模类似的上市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 公司 | 2019年平均薪酬 |
同行业上市公司 | 强力新材 | 84.43 |
普利特 | 59.18 | |
道恩股份 | 17.29 | |
同行业平均 | 53.63 | |
广州地区上市公司 | 德生科技 | 82.94 |
嘉诚国际 | 45.36 | |
集泰股份 | 39.29 | |
当地平均 | 55.86 | |
呈和科技 | 77.47 |
根据上表数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薪酬与同行业及同地区上市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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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关于合作研发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β晶型增韧成核剂是行业首创,2011年1月31日创始人赵文林申请专利“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公司历年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2014年3月1日-2016年1月31日与中山大学合作进行“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项目”,2016年5月1日-2018年10月31日与中山大学合作进行“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并在2016年4月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双方共同享有”。
请发行人披露:相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公司所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具体作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参与情况,形成了何种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2)在公司创始人赵文林已于2011年1月31日申请相关专利的背景下,后续2014年、2016年与中山大学合作承担相关重大科研项目的原因,“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所对应的核心技术权利归属是否清晰,其技术来源是否涉及中山大学,未来是否存在技术泄漏的可能性。
回复:
【发行人披露】
相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公司与中山大学合作进行“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该项目作为报告期内的技术合作项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六)研发管理及技术创新机制安排”中进行了披露。
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与中山大学合作进行“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项目”。公司已在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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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技术和研发情况”之“(六)研发管理及技术创新机制安排”中补充披露如下:
2014年11月,公司与中山大学签署了《联合申报2014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合作协议》,该协议对项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合同条款 |
项目任务分工 | 本项目重点研究一种高效β成核剂在聚丙烯中的应用; 公司主要负责高效β成核剂在合成中试设备和工艺研究,结构表征及其在聚丙烯在应用的部分评价和项目的验收; 中山大学重点负责β成核剂成核化学结构鉴定和部分热学、力学性能的研究,协助公司项目的验收; |
经费分配 | 公司、中山大学双方获省财政立项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为80%、20% |
成果归属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双方共同享有 |
【发行人说明】
一、上述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公司所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具体作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参与情况,形成了何种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
在前述项目合作中,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的申报、研发和验收工作。根据合作协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出任项目的总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主导项目方案、技术路线、工艺合成和实验执行方面的工作,由公司研发而相应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享有。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具体作用
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主体 | 合作单位 | 公司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具体作用 |
1 | 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项目 | 公司 | 中山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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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主体 | 合作单位 | 公司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具体作用 |
②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公司主要负责工艺技术研发,包括β成核剂在合成中试设备和工艺研究,结构表征及其在聚丙烯在应用的部分评价。 | ||||
2 | 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高效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 | 公司 | 中山大学 | ①公司为项目承担单位和自筹资金筹措单位,公司与合作单位根据专项合作协议进行任务分工,公司承担主要的申报、验收和产业化研发、推广的作用; ②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公司主要负责工艺技术研发,包括β成核剂合成工艺的优化和组合物配置研究等。 |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参与情况
在上述合作研发过程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作为核心人员参与,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 项目角色 | 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
1 | 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项目 | 赵文林 | 总负责人 | 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及统筹安排,项目方案、技术路线、工艺合成的制定 |
何洁冰 | 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 实验设计 | ||
魏永权 | 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 设备仪器安装调试 | ||
2 | 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高效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 | 赵文林 | 总负责人 | 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及统筹安排,项目方案、技术路线、工艺合成的制定 |
何洁冰 | 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 合成工艺设计 | ||
魏永权 | 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 设备仪器安装调试 |
(三)研究成果形成情况及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和相应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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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研发成果 | 知识产权形式 | 开发主体 | 知识产权归属 |
1 | 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项目 | β成核剂的工艺技术与应用 | 非专利技术 | 呈和科技 | 呈和科技 |
β成核剂通过新化学物质认定 | 国家新化学物质登记(新简登T-162010) | 呈和科技 | 呈和科技 | ||
2 | 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高效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 | 优化后的β成核剂生产工艺 | 非专利技术 | 呈和科技 | 呈和科技 |
β成核剂复合助剂配方工艺 | 非专利技术 | 呈和科技 | 呈和科技 |
二、在公司创始人赵文林已于2011年1月31日申请相关专利的背景下,后续2014年、2016年与中山大学合作承担相关重大科研项目的原因,“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所对应的核心技术权利归属是否清晰,其技术来源是否涉及中山大学,未来是否存在技术泄漏的可能性。
(一)合作原因是为借助中山大学的检测设备优势,推进产品商业化
公司现持有名称为“四氢苯酐的羧酸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晶型成核剂的应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系公司的创始人赵文林发明,由公司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申请日为2011年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16日,目前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
在2013年1月取得β成核剂的发明专利后,公司认为在该类成核剂的规模化生产和具体应用方面,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开发工作,才能确保β成核剂顺利从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
中山大学在化学品的热学、力学性能鉴定方面拥有全面、先进的检测、分析设备,有助于快速、全面、准确地测试产品性能,从而加快研发进度。因此,公司利用广东省和广州市大力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机遇,决定与中山大学合作承担“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的合成中试和应用研究”和“四氢苯酐钙盐及其组合物作为聚丙烯高效β成核剂的产业化技术研究”这两项重大科研项目。
(二)核心技术的权属与保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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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聚丙烯β成核剂”所对应的公司核心技术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生产技术”。根据专项合作协议的内容,并经与中山大学负责前述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访谈确认,前述技术的来源为公司自行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β晶型成核剂产品,合作中具体的研发工作均由公司独立完成,中山大学仅对成品进行分析、检测。因此,前述项目产生的研发成果权利归属于公司,权利归属情况清晰,双方不存在争议。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研发技术保密措施。前述项目的研发过程为公司在内部实验室,由公司内部研发人员独立完成。因此,前述技术研发成果在未来因前述产学研合作而发生泄漏的可能性较低。问题7、关于在研项目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身有7项在研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说明相关在研项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水平的比较,是否处于行业领先位置;(2)在研项目的具体进展,包括预算金额、累计投入、项目开始和预计完成时间、与公司新产品开发的关系;在研项目技术成果与公司现有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实现产业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在研项目产业化后对应产品的预计销售情况及市场空间,对发行人及竞争对手产品的替代性,结合预计量产时间、技术迭代周期等分析是否存在被新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说明相关在研项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水平的比较,是否处于行业领先位置
(一)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在产品基本化学原理未发生重大创新或变化的情况下,行业内的技术发展趋势集中在工艺改进以提高生产效率及提升产品质量,以及对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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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核剂领域,目前尼龙、聚乙烯等领域对成核剂有一定的需求。但由于性能原因,前述领域使用规模相比聚丙烯尚小,该领域的产品仍有待进一步开发。
在合成水滑石领域,凭借其良好的红外线吸收功能,合成水滑石可作为保温剂用于下游农膜生产,目前农膜用合成水滑石在国内仍处于推广试用阶段。
在复合助剂领域,高性能树脂,包括高熔融指数聚丙烯、新型高刚性高韧性高结晶聚丙烯、高耐环境老化改性聚丙烯、β晶型聚丙烯、车用薄壁改性聚丙烯材料等国家重点产品,将是未来下游能源化工企业重点攻克的方向。而上游助剂生产企业将根据下游能源化工企业研发生产的需求,重点研发设计满足上述高性能树脂生产的复合助剂配方。
(二)公司在研项目比较情况
目前公司在研项目研究目标包括产品工艺改进以及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一方面包括拓宽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应用领域,另外一方面包括复合助剂新配方的开发。公司在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比较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情况 | 与行业技术水平比较情况 |
1 | 聚乙烯低黄指复合助剂的研发 | 研发的新产品可明显的降低聚乙烯黄色指数 | 该产品核心组成成分为公司的合成水滑石,具有粒径比国际同类产品更小,比表面积更大的优点,吸酸性能更为优异,在高分子材料中分散性好,通过与其他抗氧剂科学搭配提高协同效应,能改善聚烯烃产品光泽度、黄色指数和透明度 |
2 | 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的研发 | 研发新产品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 | 与同类型成核剂比较,该产品能够显著提高聚丙烯的弯曲性能、热变形温度同时,能改善聚丙烯的抗冲击性能,使得聚丙烯的抗冲击强度不下降或略有提高,可扩展聚丙烯的应用领域 |
3 | 铝氢氧化物法研发羧酸盐增刚剂 | 改进工艺,减少70%的漂洗水量和废水量,节能降耗 | 与现有技术对比,公司该研发项目采用铝氢氧化物替代传统的原材料,该技术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漂洗水量和废水量,降低盐水浓度,生产工艺更绿色环保 |
4 | 高流动性粉末透明成核剂的研发 | 通过加入抗静电剂,控制反应速度,得到颗粒结实,堆比重大,流动 | 目前市场上同类型成核剂存在容易架桥、堵塞下料口的问题。公司改进成核剂生产技术,该技术产品具有流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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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情况 | 与行业技术水平比较情况 |
性好的透明成核剂产品 | 好,静电小,不易架桥、堵塞下料口的优点 | ||
5 | 农膜用水滑石的研发 | 通过控制反应浓度和反应速度,制得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具有高热稳定性、优异保温性能的农膜专用水滑石 | 与同类型合成水滑石相比,公司该技术产品具有粒径小、比表面积大的优点。该科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在农膜的相容性和保温性能,以更适合应用于农膜领域 |
6 | 聚丙烯膜料吸酸剂的研发 | 通过控制反应浓度和反应速度,制得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具有高热稳定性的聚丙烯膜料吸酸剂用合成水滑石 | 与同类型吸酸剂用合成水滑石相比,公司该技术产品具有粒径小、比表面积大的优点。该科研项目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相容性和分散性能,以更适合应用于聚丙烯膜料中 |
7 | 电线电缆用水滑石的研发 | 改进产品性能结构,使得产品粒径细小,分布窄,并通过特殊的表面处理,提高绝缘性 | 与同类型合成水滑石相比,公司该技术产品具有粒度分布窄,比表面积大的优点。该科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绝缘和阻燃性能,以更适合应用于电线电缆中 |
综上,公司目前的在研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且与行业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先进性,处于行业领先位置。
二、在研项目的具体进展,包括预算金额、累计投入、项目开始和预计完成时间、与公司新产品开发的关系;在研项目技术成果与公司现有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实现产业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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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研项目技术成果主要为现有核心技术的再创新或者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因此公司在研项目技术成果与现有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在研项目是基于高分子材料助剂技术和市场需求发展方向确定,因此在实现产业化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审核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首次申报时披露的主要在研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进展 | 预算金额 (万元) | 累计投入(万元) | 项目开始 时间 |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 与新产品开发的关系 | 与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产业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1 | 聚乙烯低黄指复合助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206.00 | 175.00 | 2019.06 | -- | 研发目标为开发新产品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2 | 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的研发 | 已完成 | 267.00 | 228.00 | 2019.06 | -- | 研发目标为开发新产品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3 | 铝氢氧化物法研发羧酸盐增刚剂 | 中试 | 270.00 | 148.00 | 2020.01 | 2020.12 | 生产工艺改进,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生产技术的工艺改进 | 否 |
4 | 高流动性粉末透明成核剂的研发 | 中试 | 280.00 | 256.00 | 2020.01 | 2020.12 | 生产工艺改进,改善成核剂的流动性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生产技术的工艺改进 | 否 |
5 | 农膜用水滑石的研发 | 试验室小试 | 310.00 | 79.00 | 2020.03 | 2021.06 | 研发目标为开发新产品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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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进展 | 预算金额 (万元) | 累计投入(万元) | 项目开始 时间 |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 与新产品开发的关系 | 与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产业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6 | 聚丙烯膜料吸酸剂的研发 | 试验室小试 | 280.00 | 63.00 | 2020.03 | 2021.06 | 研发目标为开发新产品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7 | 电线电缆用水滑石的研发 | 试验室小试 | 320.00 | 70.00 | 2020.03 | 2021.06 | 研发目标为开发新产品 |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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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研项目产业化后对应产品的预计销售情况及市场空间,对发行人及竞争对手产品的替代性,结合预计量产时间、技术迭代周期等分析是否存在被新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一)在研项目产业化后对应产品的预计销售情况及市场空间,对发行人及竞争对手产品的替代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首次申报披露的在研项目中,已有两项完成研发工作,进入量产阶段。目前,公司在研项目正有序推进,预期相关项目的市场前景良好。公司在研项目的市场前景及目标竞争对手等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销售情况 (吨/年) | 预计市场空间 (吨/年) | 预计量产时间 | 对公司产品的替代性 | 目标替代的竞争对手产品 |
1 | 聚乙烯低黄指复合助剂的研发 | 100.00 | 800.00 | 已量产 | 原有产品应有领域的拓展,对原有产品无替代性 | 协和化学合成水滑石产品 |
2 | 高熔指抗冲聚丙烯成核剂的研发 | 250.00 | 1,000.00 | 已量产 | 原有产品应有领域的拓展,对原有产品无替代性 | 美利肯、艾迪科成核剂产品 |
3 | 铝氢氧化物法研发羧酸盐增刚剂 | 生产工艺改进,不属于新产品 | ||||
4 | 高流动性粉末透明成核剂的研发 | 生产工艺改进,不属于新产品 | ||||
5 | 农膜用水滑石的研发 | 1,000.00 | 5,000.00 | 2021.06 | 原有产品应有领域的拓展,对原有产品无替代性 | 协和化学合成水滑石产品 |
6 | 聚丙烯膜料吸酸剂的研发 | 1,000.00 | 4,000.00 | 2021.06 | 原有产品应有领域的拓展,对原有产品无替代性 | 协和化学合成水滑石产品 |
7 | 电线电缆用水滑石的研发 | 1,000.00 | 5,000.00 | 2021.06 | 原有产品应有领域的拓展,对原有产品无替代性 | 协和化学合成水滑石产品 |
(二)公司在研项目是否存在被新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1、公司所处行业领域技术迭代周期较长,短期内迭代可能性较低
对于精细化工行业而言,化学理论研究的创新突破是技术更迭的重要前提,而化学理论创新通常周期较长。近年来,公司前述发明专利技术所依赖的化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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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研究并未发生重大创新或变化。与之相对应的,国际领先品牌的竞品尽管诞生时间较早,但目前仍代表了行业最先进技术水平。因此,由于所处行业领域技术迭代周期较长,且目前仍未出现重大的理论研究突破,行业在短期内出现技术更新迭代的可能性较低。
2、公司在研项目符合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
由于行业内在短期内发生重大技术迭代的可能性较低,目前行业技术发展的技术趋势为改进生产工艺,以及基于现有产品开发适用于新领域的新产品。目前公司在研项目研究目标包括产品工艺改进以及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一方面包括拓宽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应用领域,另外一方面包括复合助剂新配方的开发,符合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在短期内发生技术迭代的可能性较低,公司在研项目主要着眼于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符合行业发展技术趋势。同时,公司在研项目进展顺利,部分项目已经量产,剩余在研项目也预计在未来1年内实现量产。因此,公司在研项目产品在研项目被新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较低。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
问题8、关于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问题8.1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为制造高性能树脂材料与改性塑料的企业提供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主营产品包括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处于高性能树脂及改性塑料制造行业的上游。制成的高性能树脂产品可满足食品接触材料、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婴幼儿用品、锂电池材料、汽车部件、家居家电用品、建筑材料等行业。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公司产品在高分子材料生产加工领域(氨纶生产、树脂材料生产、改性塑料生产、尼龙等高分子材料生产等)和终端应用领域,说明主营业务的具体收入构成情况;(2)按照成核剂(分为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等)、合成水滑石(分为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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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石、阻燃合成水滑石等)和复合助剂的细分类别,说明各项细分产品的收入构成情况。请发行人简化主营产品的应用情况说明,删除“主营产品的应用情况说明”中有关下游产品应用情况的图片。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公司产品在高分子材料生产加工领域(氨纶生产、树脂材料生产、改性塑料生产、尼龙等高分子材料生产等)和终端应用领域,说明主营业务的具体收入构成情况通常,公司的一款产品即可适用于多种高分子材料的生产加工和终端产品生产。因此,某类产品并非仅能应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所应用的生产加工领域和终端应用领域也存在交叉,进而导致难以直接根据应用领域划分产品收入。鉴于不同客户之间的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公司可按客户的具体类型对自主产品收入进行分类。对于终端客户,公司按其主营业务对其进行划分;对于贸易商客户,公司按可追溯穿透的原则,将收入可穿透追溯至按最终用户的主营业务进行划分,具体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大类 | 最终用户企业类型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终端客户 | 能源化工企业 | 16,812.29 | 50.90% | 13,943.74 | 55.24% | 9,143.49 | 54.30% |
热稳定剂生产企业 | 5,962.98 | 18.05% | 3,969.53 | 15.73% | 3,025.08 | 17.96% | |
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2,776.18 | 8.40% | 1,419.46 | 5.62% | 756.46 | 4.49% | |
小计 | 25,551.45 | 77.36% | 19,332.72 | 76.59% | 12,925.03 | 76.75% | |
贸易商客户 | 能源化工企业 | 5,891.38 | 17.84% | 4,225.22 | 16.74% | 2,788.17 | 16.56% |
其他 | 1,587.97 | 4.81% | 1,683.41 | 6.67% | 1,126.14 | 6.69% | |
小计 | 7,479.35 | 22.64% | 5,908.64 | 23.41% | 3,914.31 | 23.25% | |
合计 | 33,030.80 | 100.00% | 25,241.36 | 100.00% | 16,839.34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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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类型构成较为稳定,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北欧化工等能源化工企业为主;热稳定剂生产企业包括百尔罗赫塑料添加剂(江苏)有限公司、艾迪科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等,收入占比较为稳定;改性塑料加工企业客户相对比较分散,占比较低。
二、按照成核剂(分为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等)、合成水滑石(分为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阻燃合成水滑石等)和复合助剂的细分类别,说明各项细分产品的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自主产品以成核剂为主,占自主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47%、60.89%和64.22%,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司自主产品按照各项细分产品划分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透明成核剂 | 13,064.45 | 39.55% | 8,833.86 | 35.00% | 4,258.09 | 25.29% |
增刚成核剂 | 8,049.56 | 24.37% | 6,351.23 | 25.16% | 5,466.11 | 32.46%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97.79 | 0.30% | 183.46 | 0.73% | 121.32 | 0.72%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6,487.77 | 19.64% | 4,469.12 | 17.71% | 3,024.47 | 17.96% |
阻燃合成水滑石 | 16.41 | 0.05% | 12.82 | 0.05% | 11.86 | 0.07%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963.35 | 2.92% | 871.21 | 3.45% | 609.25 | 3.62% |
NDO复合助剂 | 4,351.48 | 13.17% | 4,519.67 | 17.91% | 3,348.24 | 19.88% |
自主产品收入 合计 | 33,030.80 | 100.00% | 25,241.36 | 100.00% | 16,839.34 | 100.00% |
三、请发行人简化主营产品的应用情况说明,删除“主营产品的应用情况说明”中有关下游产品应用情况的图片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主营产品的应用情况说明”中有关下游产品应用情况的图片。问题8.2
(关于成核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成核剂产品是高性能树脂及改性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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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高分子材料助剂之一。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需求量为6,800吨,国内供给量约为1,500吨,国产化程度约为22.04%,而公司2019年的国内销售量占前述需求量比例为15.12%,构成国产成核剂的主要市场份额。公司2017-2019年成核剂销量分别为1532.13、2348.91、2908.07吨。
请发行人结合权威统计数据以及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销量情况,披露国内成核剂行业的市场规模、行业增速、国产化程度以及我国成核剂市场的竞争格局情况。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国内成核剂行业的市场规模、行业增速及国产化程度
(一)关于招股书中成核剂市场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1、关于公司成核剂销量与国内市场份额
公司成核剂产品在国内外均有销售。2019年,公司成核剂总销量为2,908.07吨(销售的成核剂单剂及成核剂复合助剂数量之和),其中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量(为公司销售的成核剂单剂数量,与销售的成核剂复合助剂中所含成核剂单剂数量之和)为1,028.13吨。相比2019年国内成核剂需求量6,800吨,公司在国内成核剂的市场份额为15.12%。
2、关于竞争对手的销量数据说明
公司成核剂竞争对手包括美利肯、艾迪科、只楚化学以及上海齐润,上述公司中,美利肯、只楚化学以及上海齐润均为非上市公司,该三家公司未披露成核剂销售情况。艾迪科作为大型化工上市公司,成核剂仅为其较小部分业务,艾迪科未披露成核剂的销售具体情况。此外,现有公开资料中未有关于上述公司成核剂销量信息。
3、关于卓创资讯具体情况的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成核剂行业市场规模等数据主要援引卓创资讯的报告。卓创资讯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卓创资讯目前正处于创业板IPO审核阶段,根据其招股说明书及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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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创资讯是专注于能源、化工、塑料、橡胶、有色金属、钢铁、建材、农产品、农副产品、农资、林业、畜牧业、渔业、再生资源等产品领域,提供即时资讯、分析报告、数据产品等的机构。卓创资讯累计注册客户数量超过200万个,累计服务的全球500强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超过150家,其客户涵盖大宗商品产业客户、贸易流通客户、期货及商品交易所、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和媒体等。卓创资讯与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新华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保持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是“国家统计局大数据合作平台企业”、“山东省大数据重点骨干企业”,“卓创资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年来,卓创资讯多次与相关政府部门展开合作,如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联合开发、编制并公布“卓创成品油批发价格指数”“卓创有色金属价格指数”等。卓创资讯发布的各项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引用,其报告中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近期引用卓创资讯的精细化工上市公司案例如下:
公司 | 引用文件 | 主要内容 |
华特股份(688268.SH) | 招股说明书 | 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0-2017年中国特种气体市场平均增速达15.48%,2017年中国的特种气体市场规模达到约178亿元,且预期此后5年仍将以平均超过15%的年增长率高速增长,到2022年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规模将达到411亿元,特种气体将为中国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
新化股份(603867.SH) | 招股说明书 | 根据卓创资讯《2017-2018中国异丙醇市场年度报告》及行业实际情况,2017年异丙醇全球总产能256.3万吨/年,中国有效产能56万吨/年、年总产量31.29万吨;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及供需结构继续合理化,2018年中国异丙醇有效产能保持稳定,总产量变化不大,供需情况持续平衡,净出口规模略增。 |
元利科技(603217.SH) | 招股说明书 | 卓创资讯2017-2018中国DOP市场年度报告,DCP、DOP同为通用型增塑剂,在下游PVC行业大部分产品中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但是由于DCP产品在国内起步晚于DOP,用户认知度有待提高,生产厂家较少,生产规模与DOP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为扩大在下游PVC行业的市场份额,增强用户的认知度,DCP生产厂家一般根据DOP的市场价格调整其出厂价格,DCP的价格略低于DOP,在与DOP生产企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如下图所示,DOP、DCP出厂价格基本保持同向变动28 |
综上所述,卓创资讯是行业内具有权威性的研究机构,其统计数据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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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
公司已就成核剂行业市场规模等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趋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的总需求量为6,800吨,2017-2019年国内增刚成核剂需求量平均增速为13.27%,而同期国内聚丙烯产量平均增速为5.79%。国内成核剂需求量增长速度高于国内聚丙烯产量的增长速度,反映了国内聚丙烯生产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需要添加成核剂的高性能聚丙烯的产量增幅要高于聚丙烯的整体增幅。预计2021年市场规模将达到8,600吨,未来两年行业增速约为12.46%,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由于国外先进厂商对成核剂开发使用存在先发优势,国外先进品牌长期占据我国成核剂市场的主导地位。不过近年来国产成核剂发展迅速,产业处于国产替代的关键阶段。根据卓创资讯数据,我国成核剂进口替代率正逐年提升,2019年我国成核剂国内供给量约为1,500吨,国产化率已达到22.06%,比2017年提升3.40%。随着我国国内厂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未来我国成核剂进口替代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二、国内成核剂市场的竞争格局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二)产业竞争情况及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019年国内成核剂国产化率约为22.06%,美利肯与艾迪科为我国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上述外资企业由于长期积累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认知度优势,占据了我国成核剂市场主要份额。
目前实现规模化生产及供应的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呈和科技、上海齐润以及只楚化学。国内企业正逐步缩小与国际品牌的差距,部分产品的性能指标甚至已经赶超国际品牌。由于国际品牌已经在国内生产企业中已经稳定应用,因此短期内国际品牌的成核剂仍将占据主导地位。但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正在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对国际品牌的替代。
报告期内,成核剂市场国产化程度从18.66%提升到22.06%,呈现稳步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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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势。随着国内成核剂生产企业不断发展,未来成核剂国产化率有望进一步提升。问题8.3
(关于合成水滑石)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合成水滑石主要作为PVC生产用的热稳定剂和聚烯烃树脂生产用的卤素吸收剂。公司是国内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厂商。公司2017-2019年合成水滑石销量分别为1964.94、2907.21、4138.16吨。请发行人披露:(1)下游PVC行业的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年产能、产量、产量增速等情况;(2)结合权威统计数据,披露国内合成水滑石行业竞争格局,并根据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量数据相应测算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请发行人说明:(1)“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定义及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2)结合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销售数据、下游客户应用情况、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具体依据,将其限缩至“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来披露公司市场地位是否合理;如否,请删除相关表述。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下游PVC行业的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年产能、产量、产量增速等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趋势”补充披露如下:
A、聚氯乙烯行业的发展情况
作为合成水滑石的主要应用领域,聚氯乙烯的稳定发展将带来合成水滑石需求的增长。从需求端看,近年来聚氯乙烯行业景气度较高。2017-2019年国内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分别较上年增长8.7%、6.7%、7.3%,消费量增速明显提升。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带动了产量的稳定增长。据中国氯碱网最新产能调查数显示,2019年中国聚氯乙烯现有产能为2,518万吨,较上年净增加11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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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我国聚氯乙烯产量复合增长率为2.30%,聚氯乙烯产量保持平稳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氯碱网《2020版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深度研究报告》
资料来源:中国氯碱网《2020版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深度研究报告》
二、结合权威统计数据,披露国内合成水滑石行业竞争格局,并根据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量数据相应测算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二)产业竞争情况及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5.00%-10.00%-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1000150020002500
我国PVC需求增长趋势图(单位:万吨)
消费量 增长率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1500200025003000
我国PVC行业开工率(单位:万吨)
产量 产能 开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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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合成水滑石研究与生产起步相对较晚,但技术进步较快,尤其是应用于普通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的合成水滑石,目前国内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在高端的应用领域,包括能源化工企业的聚丙烯树脂生产领域以及高透明聚氯乙烯的生产领域,国内企业使用的仍然以进口合成水滑石为主,主要从日本的协和化学、堺化学等企业进口。目前公司生产的合成水滑石已具备应用在高端领域的性能,成为了中国石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产品,实现了该产品领域的进口替代。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一)公司的市场地位”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塑料助剂》统计,报告期内国内合成水滑石供应量分别是4.50万吨、5.18万吨、5.98万吨,结合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量,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3.57%、4.86%和6.33%。公司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发行人说明】
一、“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定义及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公司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指包括镁、铝、锌三种金属元素的合成水滑石,而“通用合成水滑石”指含有两种金属盐类的合成水滑石,通常包括镁、铝两种金属元素。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由于加入锌金属元素,与聚氯乙烯的相容性更加优异,因此更加适合应用于高透明聚氯乙烯中。
市场中对于“通用合成水滑石”专业名称为二元类合成水滑石或者镁铝合成水滑石;对于“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专业名称为镁铝锌合成水滑石。公司日常推广销售中为了让客户更加直观了解产品特性,也会使用“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产品名称。
招股说明书中对于“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以及“通用合成水滑石”的分类主要是出于让投资者通俗易懂的目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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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和占自主产品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963.35 | 2.92% | 871.21 | 3.45% | 609.25 | 3.62% |
报告期内,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销售收入分别为609.25万元、871.21万元以及963.35万元,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
二、结合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销售数据、下游客户应用情况、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具体依据,将其限缩至“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来披露公司市场地位是否合理;如否,请删除相关表述
报告期内,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销售收入分别为609.25万元、871.21万元以及963.35万元,下游客户包括日本艾迪科等全球知名的热稳定剂生产企业。
目前公司竞争对手生产相关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竞争对手 | 生产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情况 |
协和化学(国外竞争对手) | P93产品为行业内高透明合成水滑石先进产品,国内主要进口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产品 |
丹东松元(协和化学国内公司) | 无相关产品 |
国内其他上规模的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 | 无相关产品 |
注:经查询国内同行业公司的官网及其他公开资料
截至目前,除本公司外,国内其他上规模的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均未生产及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因此,公司国内“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国内厂商”表述具有合理性。问题8.4
(关于NDO复合助剂)公司产品包括未添加自产单一助剂的复合助剂产品,即NDO复合助剂。公司核心技术之一为复合助剂生产技术,技术来源为自主研发,其对应的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于2011年申请。根据保荐工作报告,NDO复合助剂是发行人根据下游客户具体需求,对外采购各类助剂单剂并加工形成的
8-1-92
预混颗粒。
请发行人说明:(1)“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能力;(2)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3)在未添加自产单一助剂、各类助剂单剂均为对外采购的情况下,公司核心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具体应用,在NDO复合助剂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该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技术,竞争对手是否掌握相关技术;(4)结合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对应专利为实用新型、申请时间较早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等情况,说明该技术是否已为行业通用技术,将其对应产品产生的收入认定为核心技术收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能力
(一)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的NDO复合助剂是由多种单一助剂,如抗氧剂、润滑剂、分散剂等,根据客户的生产工艺特点及其性能需求,按一定配方比例混合,采用特殊生产工艺生产的预混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其中“NDO”为公司注册商标名称。
公司在NDO复合助剂产品领域可比公司为利安隆。根据利安隆公开资料,其主营的U-PACK产品是针对一站式解决客户实际材料应用需求,从一系列丰富的化学助剂中自由组合复配出的个性化配方产品。因此,同行业可比公司利安隆对于复合助剂产品的定义与公司相近。
从公司下游销售的角度来看,诸如中国石化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在招投标及后续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了产品名称为复合助剂。
因此,公司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符合行业惯例。
(二)关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能力
利安隆U-PACK产品与公司NDO复合助剂具有相似性。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8-1-93
公司 | 生产流程 |
呈和科技 | 材料计量配比、材料混合、材料造粒、材料筛分、材料包装等 |
利安隆 | 混料、喂料、造粒、筛分、包装 |
注:利安隆具体工艺环节未进一步详细披露
1、公司与利安隆的产品的相似之处
公司的复合助剂产品与利安隆的U-PACK产品从产品组成上具有相似之处,均为多种助剂产品按照一定比例配方混合,经过后续加工生成的产品。生产流程主要包括材料配比、混合、造粒、配比、筛分等。
2、NDO复合助剂基于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在技术上具有的独特性
在具体加工工艺上,NDO复合助剂产品基于公司自研的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具有生产技术的独特性。例如,公司现有的复合助剂生产线能够不同型号产品的快速转产要求;公司的生产线能解决混料均匀问题,下料顺畅;造粒过程采用负压风送系统,充分解决了物料均匀冷却、筛分的问题,具有产品质量稳定,回收率高,产量大的特点。
公司NDO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独特性详见本题回复之“二、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
综上所述,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符合行业惯例。尽管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利安隆具备相似的产品,但公司NDO复合助剂产品是基于自研的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在技术上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二、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
尽管NDO复合助剂的生产是通过物理混合完成,但其物理混合需要基于前期科学、合理的配方设计,并搭配过程中精细化的工艺控制,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而非简单的物理混合。具体说明如下:
(一)NDO复合助剂生产难点
NDO复合助剂的生产技术门槛包括前期配方设计难点和生产过程控制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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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配方设计难点
NDO复合助剂配方设计不仅要求生产企业对各助剂功能协同作用有全面的了解,更是要求生产企业具备对下游客户生产工艺特点、难点的深刻理解,具体说明如下:
(1)复合助剂需要充分发挥不同助剂间的协同作用
不同助剂之间的协同作用有较大的差异,需要挑选合适的助剂产品进行搭配,才能充分发挥助剂间的协同作用。此外,即使是同一类助剂产品,不同助剂生产企业的产品也有功能指标等差异。
因此,复合助剂生产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助剂生产企业的助剂产品特点,对添加的助剂配方进行设计、反复评价试验确定最佳配方和工艺。这一过程对于生产企业的工艺水平和对原料的认知经验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复合助剂产品需要适应下游客户不同的生产工艺
复合助剂配方设计需要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由于不同的终端客户在聚合工艺和催化剂体系并不完全一致,树脂基料来源与终端应用不同,所需的复合助剂配方也会因此有所差异。
因此,复合助剂前期配方设计过程中,需要对终端客户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以及生产装置等有深入的认知,包括各项工艺控制指标、运行参数、操作顺序等。由于前述信息多涉及客户的商业机密,相应的认知更多会体现为复合助剂生产商工艺经验和配方种类的积累,并可由此形成较高的技术壁垒。
2、生产过程控制难点
复合助剂生产加工水平直接关乎复合助剂产品的品质和生产效率,具体说明如下:
(1)复合助剂的品质体现在所含的组分的一致性、均匀性和颗粒硬度等
复合助剂的加工技术难点在于确保复合助剂颗粒所含的组分的一致性、均匀性和颗粒硬度,避免组分发生分解。
具体而言,若颗粒组分不均匀,则会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严重影响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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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若颗粒组分的硬度太大,则在基料中难以分散,容易堵塞设备,造成生产线运转中断,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产量和产品质量;若颗粒的硬度不够,则运输和投料过程中颗粒容易碎化产生细粉,进而造成粉尘污染。
(2)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复合助剂差异化和高效化的生产根据下游客户不同的需求,复合助剂配方设计时涉及不同的助剂,而且不同的助剂适应的加工工艺不尽相同。复合助剂产品质量是否稳定一致,回收率高低等决定了复合助剂产线能否实现大规模、高效生产。而复合助剂生产装置能否实现快速转产,能否适应不同的加工工艺及方法,决定了复合助剂产线能否实现复合助剂差异化品种的生产。
(二)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先进性
公司NDO复合产品是基于自研的复合助剂生产技术设计、生产。公司的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在配方设计和制造工艺控制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先进性。
1、在配方设计方面的先进性
凭借对客户生产工艺体系、高分子材料基料和各类助剂性能拥有全面、深刻的认知,以及灵活应用各类助剂的能力,公司具有开发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复合助剂产品的能力。
不同能源化工企业在工艺装置、技术路径、催化体系、树脂基料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使用的助剂要求与标准也各不相同。公司复合助剂客户覆盖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的多家下属公司,同时也覆盖石油化工与煤炭化工两大高性能树脂生产体系。在长期服务于各类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的过程中,公司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加工技术难题有着丰富的实践解决经验,并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公司在多年研发复合助剂(含公司自主产品)的过程中,对各类型的助剂功能特性和协同作用有着丰富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公司复合助剂配方设计过程中,除公司自产的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外,涉及其他各类型助剂种类如抗氧剂、光稳定剂、抗静电剂等。不同种类、不用型号的助剂功能侧重点差异较大。公司经过多年的配方定制化开发实践,积累了对各类型助剂特点的认知经验,形成了众多助剂协同组合搭配方案,从而为量身解决客户各类高分子材料特殊性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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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了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使用的复合助剂配方超过100项,覆盖高熔融指数聚丙烯生产配方、新型高刚性高韧性高结晶聚丙烯生产配方、高耐环境老化改性聚丙烯生产配方、β晶型聚丙烯生产配方、车用薄壁改性聚丙烯生产配方等高性能树脂生产的多种配方。
2、在工艺控制方面的先进性
公司生产复合助剂产品时间较早,早于2011年便取得了相关实用新型专利。后续公司不断对工艺进行改进,不断摸索、并积累了大量工艺经验,形成了有自主独特技术的复合助剂生产线。
(1)公司的复合助剂产线能够满足不同配方产品的快速转产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及销售超过100种复合助剂产品。公司自主设计的复合助剂生产线确保了公司快速生产多种型号复合助剂产品的能力。
目前,公司复合助剂生产线包括辊轮冷挤压造粒生产线和螺杆挤出生产线,可全面满足不同配方产品的生产要求。辊轮冷挤压造粒生产线适合组分熔点比较高的产品造粒,螺杆挤出生产线比较适合熔点比较低的组分产品造粒。
此外,公司复合助剂生产线各单元独立设计,方便拆卸和清理,可实现不同型号的复合助剂快速转产,避免不同配方交叉污染。
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现有的复合助剂生产线实现了产品质量稳定,回收率高,产量大的效果。
(2)融合了工艺经验的自主设计产线可改善复合助剂产品的产出质量
公司生产工艺的关键流程包括加料、混合、造粒、筛分等。
在加料与混合环节,公司可通过优化产品配方中各种组分的加料方式、加料顺序、加料速度、加料时间,或优化混合方式、混合时间、混合速度、混合强度等,综合改进公司产品性能质量。
在造粒与筛分环节,公司自主设计了负压风送系统代替传统的皮带输送,使物料能均匀、快速冷却,解决了物料在输送过程中因冷却不匀结团的问题;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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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中增加了旋风分离器,解决了颗粒与细粉分离和粉尘污染,产品回收率高。综上,公司复合助剂产线可保证每个颗粒中各种助剂组分配比的准确性与均匀性,不会因密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以确保各助剂之间的协同效应可充分发挥,从而实现下游高性能树脂制造客户的加工质量稳定。综上所述,基于公司自研的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公司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非仅是不同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
三、在未添加自产单一助剂、各类助剂单剂均为对外采购的情况下,公司核心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具体应用,在NDO复合助剂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该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技术,竞争对手是否掌握相关技术
(一)公司核心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具体应用,在NDO复合助剂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
公司核心技术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具体应用,在NDO复合助剂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二、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
(二)该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技术,竞争对手是否掌握相关技术
1、公司复合助剂技术具有独特性
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是在行业共有的生产原理基础上,凭借多年的生产加工经验不断优化,并最终形成的具有独特性的生产技术。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独特性具体体现在公司产品配方设计的先进性以及加工工艺控制的先进性,该先进性特点形成了公司的技术壁垒,保证了公司复合助剂产品的质量及产量,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对于复合助剂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的独特性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二、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
2、同行业公司的复合助剂技术情况
复合助剂的生产原理属于复合助剂生产领域内的通行技术。国内复合助剂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国内的各类助剂生产企业。不同类型助剂生产企业的复合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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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由于涉及不同的助剂产品,其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在工艺特点、加工能力方面相应有所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利安隆也掌握有复合助剂生产技术,详见本问题之“一、“NDO复合助剂”的定义及分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能力”。
综上所述,复合助剂产品的生产原理在加工工艺属于行业共性技术,但在具体配方设计、复合助剂加工具体环节上,不同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复合助剂技术具有独特性。
四、结合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对应专利为实用新型、申请时间较早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等情况,说明该技术是否已为行业通用技术,将其对应产品产生的收入认定为核心技术收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来源于公司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工艺经验总结。
公司生产复合助剂产品时间较早,因此早于2011年便取得了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此后,公司经过多年的复合助剂产品生产实践,基于复合助剂行业共性生产技术,改进并积累了大量工艺经验和配方设计技术,形成了具有自主独特技术的复合助剂工艺技术和自主设计的产线。公司出于技术及配方保密的考虑,后续未申请新的专利。
因此,尽管复合助剂生产技术对应的专利为公司早期取得的实用新型,但公司复合助剂技术凭借多年积累的非专利技术、工艺经验和自主设计的生产线,仍在技术方面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
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独特性具体体现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二、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实质,是否仅为不同助剂单剂产品的简单物理混合,是否存在化学合成改进或混合组分的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复合助剂生产技术产生的收入认定为核心技术收入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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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关于市场地位与技术水平问题9.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技术和产品,是成核剂领域国内规模最大的领先企业,是国际技术领先的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生产厂商。公司在高透明水滑石方面更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透明成核剂无毒无醛臭味,可将聚丙烯树脂的透明度提升60%以上,打破了国际垄断。请发行人披露:(1)区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核助剂,披露国内外竞争对手目前研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具体情况;(2)选取市场占有率等客观指标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请发行人说明:(1)“成核剂领域国内规模最大”的具体依据;(2)公司产品透明成核剂的具体技术指标,“打破了国际垄断”的具体依据。
请发行人逐项自查招股说明书关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国际技术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等相关表述,提供充分的客观依据,若无,请予以删除。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区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核助剂,披露国内外竞争对手目前研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具体情况;
公司同行业国内外竞争对手为非上市公司或上市综合性集团的一个业务分部,无法获取其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因此,公司国内外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及生产、销售数据无法获取。公司基于目前公开信息,结合产品销售总体情况进行分析。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二)产业竞争情况及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主要竞争对手研发、生产、销售情况;
公司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国内外竞争对手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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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 | 主要竞争对手 | 同类型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
1 | 成核剂 | 美利肯 | 美利肯产品包括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等,部分型号的成核剂产品为中国石化指定使用的产品 客户包括全球大型能源化工生产企业,改性塑料加工企业等,为我国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 美利肯的成核剂在我国成核剂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
2 | 艾迪科 | 艾迪科成核剂具有良好的增透和增刚性能,能有效提高聚丙烯的机械性能 客户涵盖大型能源化工生产企业,改性塑料加工企业等,为我国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之一 | |
3 | 新日本理化 | 新日本理化成核剂产品包括透明成核剂以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等,为我国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主要进口供应商 | |
4 | 只楚化学 | 只楚化学成核剂产品以透明成核剂为主 下游客户主要包括国外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国内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
5 | 上海齐润 | 上海齐润成核剂包括透明成核剂与增刚成核剂,下游客户主要以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为主 | |
6 | 合成水滑石 | 协和化学 | 协和化学的合成水滑石包括通用合成水滑石与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部分型号的合成水滑石产品为中国石化指定使用的产品 协和化学的客户涵盖全球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全球知名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生产企业,为我国高端领域合成水滑石主要进口供应商 丹东松元为协和化学在国内投资控股的企业,从事合成水滑石及氢氧化镁、氧化镁等产品的生产,其合成水滑石产品以聚氯乙烯用通用合成水滑石为主,供应国内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生产企业 |
7 | 堺化学 | 堺化学的合成水滑石包括聚氯乙烯用通用合成水滑石与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客户涵盖全球知名的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生产企业 |
国内复合助剂市场较为分散,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国内的各类助剂生产企业,如成核剂、抗氧剂、吸酸剂等助剂生产企业。因此,公司复合助剂产品的竞争对手并不固定。在市场开拓中,对于客户需要的特定复合助剂而言,具备核心功能单剂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具备定制化配方设计和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二、选取市场占有率等客观指标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一)公司的市场地位”之“(1)成核剂产品领域”披露公司成核剂的市场占有率,具体如下:
在国内市场,公司在市场占有率方面领先于国内同行,正逐步实现进口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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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需求量为6,800吨,国产化程度约为22.06%,而公司2019年的国内销售量占前述需求量比例为15.12%,构成国产成核剂的主要市场份额。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国内市场份额从2017年的9.52%提升到2019年的15.12%,而同期成核剂市场国产化程度从18.66%提升到22.06%。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市场竞争情况”之“(一)公司的市场地位”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塑料助剂》统计,报告期内国内合成水滑石供应量分别是4.50万吨、5.18万吨、5.98万吨,结合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量,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3.57%、4.86%和6.33%。公司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发行人说明】
一、“成核剂领域国内规模最大”的具体依据
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需求量为6,800吨,国产化程度约为
22.06%,即2019国产成核剂销售量约为1,500吨。而公司成核剂单剂2019年的国内销售量(为公司销售的成核剂单剂数量,与销售的成核剂复合助剂中所含成核剂单剂数量之和)为1,028.13吨,相应占前述国产成核剂供应量的比例为
68.54%。
因此,在成核剂领域,公司为国内规模最大。
二、公司产品透明成核剂的具体技术指标,“打破了国际垄断”的具体依据
公司透明成核剂产品在核心功能评价指标方面,已与国际领先品牌处于同一水平。凭借达到国际水平的产品性能,公司产品已供应中国石化、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众多改性塑料生产企业,打破了国际垄断。具体如下:
(一)公司透明成核剂具体指标情况
透明成核剂核心性能评价标准为其对聚丙烯透明度的改善程度。评价透明度改善程度的核心指标为雾度,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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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司的透明成核剂对聚丙烯透明度改善作用如下表所示:
产品 | 雾度% |
不添加成核剂 | 66.50 |
公司产品 | 13.40 |
聚丙烯样品型号为均聚聚丙烯M17
上述关键技术指标的含义及评判标准如下:
技术指标 | 指标含义 | 评判标准 |
雾度 | 偏离入射光 2.5°角以上的透射光强占总透射光强的百分数,雾度越大意味着薄膜光泽以及透明度尤其成像度下降。 | 雾度越小,表示材料透明度越好 |
根据上述检测结果,添加公司透明成核剂的聚丙烯雾度从66.50%下降到
13.40%,雾度减少60%以上,即透明度提升60%以上。
(二)透明成核剂打破国际垄断的具体依据
公司的透明成核剂性能指标已经比肩国际品牌,且已经在国内实现批量销售,下游客户包括中国石化、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众多改性塑料生产企业。
透明成核剂打破国际垄断依据请详见本回复之“问题9.2”之【发行人说明】之“认定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产品类别及其营业收入占比,替代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同品类产品是否也同样实现进口替代”。
请发行人逐项自查招股说明书关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国际技术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等相关表述,提供充分的客观依据,若无,请予以删除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关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国际技术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等相关表述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类型 | 相关表述 | 依据 |
关于产品先进 | ①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制造高性能树脂材料与改性塑料的企业提供环保、安全、高性能的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高新技 | 在技术实力方面,公司产品的性能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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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相关表述 | 依据 |
性 | 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下的“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领域。公司的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 ②公司拥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技术和产品,是成核剂领域国内规模最大的领先企业,是国际技术领先的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生产厂商 ③报告期内,公司凭借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技术和产品,实现了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快速增长,有效推进我国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发展及进口替代 ④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制造高性能树脂材料与改性塑料的企业提供环保、安全、高性能的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产品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是制造高性能树脂的关键材料,处于高性能树脂及改性塑料制造行业的上游。公司的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地位 ⑤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52.31%,已成为国内领先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及复合助剂生产商 ⑥公司作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核心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逐步实现进口替代,而且可在国际市场上与大型跨国企业正面竞争 ⑦公司拥有国内领先的合成水滑石技术,在合成水滑石市场具有良好的品牌美誉度 ⑧公司的增刚增韧成核剂技术通过改进配方,实现了在材料韧性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材料刚性提升在25%以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⑨公司增刚成核剂的刚性核心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一致,添加公司增刚成核剂的材料具备与钢材相似的机械性能但更加轻盈,能够满足“以塑代钢”需求,可应用于家电家居、汽车部件等领域 ⑩与同类型产品相比,公司采用独有的表面处理工艺,实现了在吸酸性能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产品粒径更小,比表面积更是达国际先进水平的2倍以上。 ?公司产品可显著提高通用树脂产品的光学、力学性能并提升树脂产品稳定性。目前公司核心产品核心指标和应用性能方面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更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的产品性能已经具备进口替代的能力,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得到国内外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的广泛认可 ?公司在国内率先打破了国外领先品牌的技术垄断,产品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多项产品空白,实现了进口替代 | 标已达到或超过了国外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水平,具备实现进口替代的实力,具体详见“问题9.2”之“认定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 |
关于国内规模 | 公司在成核剂领域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领先企业,拥有国际一流的技术和产品 | 具体详见“问题9.1”之“成核剂领域国内规模最大”的具体依据 |
问题9.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凭借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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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快速增长,有效推进我国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的发展及进口替代。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实现了对进口产品的替代,应用于国内重要能源化工客户等,打破了国际先进品牌的垄断。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产品类别及其营业收入占比,替代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同品类产品是否也同样实现进口替代。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认定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产品类别及其营业收入占比,替代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同品类产品是否也同样实现进口替代
(一)公司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及具体情况
我国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行业此前主要依赖进口,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实现了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技术突破并已批量生产,产品性能比肩国际品牌。
在国内市场,公司抓住国内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应用不断发展的契机,产品已规模化供应中国石化、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及众多改性塑料生产企业,国内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实现了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领域的进口替代。
在国外市场,公司与国际品牌同赛道竞争,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产品是生产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的关键材料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版)》,高熔融指数聚丙烯、新型高刚性高韧性高结晶聚丙烯、高耐环境老化改性聚丙烯、β晶型聚丙烯、车用薄壁改性聚丙烯材料、新型改性聚氯乙烯材料等为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公司产品是生产上述高性能树脂产品的关键材料。
目前我国高性能树脂产品仍主要依赖进口。根据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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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2019年中国聚丙烯产量达到2,320万吨,消费量2,802万吨,净进口量依然高达482万吨,进口依赖度达到17.20%。聚丙烯国内产业结构呈现出通用树脂产品过剩,高性能树脂产品依赖发达国家进口的局面。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对于高性能树脂的开发应用起步较晚,高性能树脂的开发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从国外发达国家引入我国。目前我国在高性能树脂生产工艺以及上游原材料助剂的研发生产上与发达国家仍存在技术差距。
高性能树脂材料与国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被广泛应用在食品包装、家电用品、汽车部件等领域,是我国食品安全消费升级、汽车轻量化、“以塑代钢”等行业发展大趋势中关键制造材料。提升高性能树脂生产工艺,实现上游关键助剂生产的国产化势在必行。
2、在产品供应方面,我国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行业此前主要依赖进口,公司实现了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技术突破并已批量生产
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应用最早出现在国外,并在国外不断发展、成熟。成核剂生产国际领先企业美利肯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便开发出早期的成核剂产品并形成规模销售。而合成水滑石作为聚氯乙烯热稳定剂的应用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协和化学发表的专利文章。此后经过几十年的不断研发改进,国外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技术及产品已得到充分的发展。
我国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研究生产起步较晚。进入21世纪后,国内厂商才逐步进入该上述领域。因此我国此前在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技术水平与国外整体差距较大,存在规模偏小、技术落后、产品种类较少等的问题。由于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均为下游应用产品添加的核心助剂,具有添加量小,但是作用关键的性质,国内厂商由于与国际品牌存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下游应用经验等差异问题,下游客户对于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应用更偏向于国际品牌,国内的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市场此前被国际品牌主导。国内树脂生成企业及改性塑料企业,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生产高性能树脂的过程中,长期进口国际品牌的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不仅需要承担更高的生产成本,还需要面临诸多技术安全问题。
公司成立以来,通过自主研发,公司实现了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技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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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批量生产。目前公司为国内成核剂、合成水滑石领先的生产企业,市场份额不断提升。
3、在技术实力方面,公司部分产品的性能指标已达到或超过了国外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水平,具备实现进口替代的实力通过自主研发,公司已经掌握了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核心生产技术,公司的产品性能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外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水平,具备实现进口替代的实力,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性能指标对比情况(对比国际品牌) |
成核剂 | 透明成核剂 | 在透明成核剂核心应用指标雾度的对比检测中,添加公司透明成核剂的聚丙烯样本,雾度从66.50%下降到13.40%,使用国际品牌透明成核剂的聚丙烯样本雾度下降到13.30%。公司的透明成核剂应用性能与国际品牌基本达到同等水平 |
增刚成核剂 | 在增刚成核剂的核心应用指标,包括弯曲模量、弯曲强度、冲击强度的对比检测中,添加公司增刚成核剂的聚丙烯样本,在弯曲模量、弯曲强度上与国际品牌一致,冲击强度有所提升,实现了刚韧平衡,性能优于国际品牌。公司的增刚增韧成核剂,在保持刚韧平衡的基础上,弯曲模量、弯曲强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优于国际品牌 |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市场上传统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为酰胺型β晶型增韧成核剂,其生产企业以日本企业为主。公司以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为行业首创,较传统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性能有较大改善 在β晶型增韧成核剂核心应用指标,冲击强度对比检测中,添加公司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聚丙烯样本,冲击强度从2.90提升到4.80,添加国际品牌的聚丙烯样本从2.90提升到3.70。性能优于国际品牌 | |
合成水滑石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与国际品牌相比,公司的合成水滑石采用独有的表面处理工艺,实现了在吸酸性能与国际品牌相当的情况下,产品粒径更小,比表面积更是达国际品牌的2倍以上。因此公司的合成水滑石与聚丙烯材料有更好的相容性,产出的聚丙烯材料不存在晶点等表面瑕疵问题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使用公司高透明合成水滑石产品的聚氯乙烯雾度仅有4.60,优于国际品牌,使用公司的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聚氯乙烯具有更优异的透明性 在聚氯乙烯热空气老化实验中,在相同的60分钟时间内,使用公司产品的聚氯乙烯老化程度要轻于使用国际先进品牌的聚氯乙烯,说明公司产品的热稳定性能更加优异 | |
阻燃合成水滑石 | 合成水滑石作为阻燃剂,相比传统的阻燃剂,具有无卤、无毒、不产生有毒和腐蚀性气体、阻燃和抑烟性能优良等突出优点 |
4、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稳步上升
(1)成核剂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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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构成了国内成核剂供应量的主要份额,公司成核剂销售量的提升带动国内整体供应量的提升,并带动了行业进口替代率的提升,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9.3”之回复。
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客户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也覆盖众多下游改性塑料生产企业。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典型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表: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典型客户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销售产品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增刚成核剂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增刚成核剂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透明成核剂 |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合营公司 | 增刚成核剂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合营公司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油下属公司 | 增刚成核剂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延长石油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 透明成核剂 |
浙江亚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民营能源化工企业 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 透明成核剂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根据下游客户访谈确认,公司成核剂在客户使用中已逐步取代国际先进品牌。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延长石油、中海壳牌等客户的访谈反馈,公司的成核剂产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目前在逐步替代原有进口产品。
(2)合成水滑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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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塑料助剂》统计,报告期内国内合成水滑石供应量分别是4.50万、5.18万、5.98万吨,结合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量,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57%、4.86%和6.33%,公司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在高端的应用领域,包括能源化工企业的聚丙烯树脂生产领域以及高透明聚氯乙烯的生产领域,国内企业的使用仍然以进口合成水滑石为主,主要从日本的协和化学、堺化学等企业进口。国内大部分生产企业难以达到上述领域对合成水滑石的质量标准。公司应用于上述领域的合成水滑石产品性能比肩国际品牌,公司是国内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厂商;公司的合成水滑石是中国石化在使用进口合成水滑石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公司在上述合成水滑石应用高端领域实现进口替代,充分体现了公司领先的合成水滑石生产技术。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售典型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表:公司合成水滑石国内销售典型客户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销售产品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中国石油下属公司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中海壳牌 | 大型能源化工企业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艾迪科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大型热稳定剂加工企业 | 通用合成水滑石、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根据下游客户访谈确认,公司合成水滑石在客户使用中已逐步取代国际先进品牌。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海壳牌等客户访谈反馈,公司的合成水滑石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在逐步替代原有进口产品。
5、凭借比肩国际品牌的产品性能,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了与国外产品的同赛道竞争,并得到了国外巨头的认可
公司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已经规模销售给国外的大型能源化工集团。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国外销售收入分别是5,242.88万元、7,178.04万元和8,676.94万元。公司国外客户包括北欧化工、博禄化工、韩华道达尔、HMC、TPC等国际知名能源化工企业。国外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成核剂及合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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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石具有相对较长的生产、使用及发展历史,相对于我国,国外发达国家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市场相对成熟,各生产企业竞争相对充分。公司凭借兼具高性价比及优异品质的产品,在国外发达国家市场与国际品牌充分竞争,在包括北欧化工、博禄化工、韩华道达尔、HMC、TPC等国际知名能源化工企业中占据一定的份额,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公司的产品得到国外权威机构的认可。公司的核心产品取得了全球聚丙烯主流工艺装置Novolen以及Unipol的技术准入资格。聚丙烯工艺装置作为能源化工企业的上游生产装置供应商、技术授权方,对聚丙烯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助剂有严格的要求及标准。公司核心产品取得了市场上主流工艺装置的技术准入资格,充分体现了公司产品得到了世界性技术水平的认可。公司已通过全球知名能源化工公司联合建立的TFS评估认可。该评估由阿克苏诺贝尔(Akzo Nobel)、巴斯夫(BASF)、拜耳(Bayer)、北欧化工(Borealis)、科莱恩(Clariant)、赢创工业(Evonik Industries)、汉高(Henkel)、朗盛(Lanxess)和索尔维(Solvay)等全球知名化工公司联合建立,公司产品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的能源化工行业供应链标准。
二、公司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产品类别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公司实现进口替代的产品包括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上述产品均为公司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6.17、68.18%及73.50%。
单位:万元
产品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成核剂 | 21,211.80 | 54.36% | 15,368.54 | 50.57% | 9,845.53 | 48.29% |
合成水滑石 | 7,467.52 | 19.14% | 5,353.15 | 17.61% | 3,645.56 | 17.88% |
合计 | 28,679.32 | 73.50% | 20,721.69 | 68.18% | 13,491.09 | 66.17% |
三、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同品类产品的进口替代情况
1、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进口替代情况
在成核剂领域,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只楚化学、上海齐润也在逐步实现进口替代。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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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实现进口替代的产品 | 实现进口替代的下游客户类型 |
只楚化学 | 透明成核剂 | 国内改性塑料加工企业、国内民营能源化工企业 |
上海齐润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 | 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国内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呈和科技 | 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国内能源化工企业、国内改性塑料加工企业 |
资料来源:竞争对手官网产品介绍,下游客户访谈确认,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中标公告
2、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进口替代程度对比
(1)成核剂领域
在进口替代的产品结构方面,公司成核剂产品结构更为全面,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性能指标已达到或超过了国外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水平。在进口替代的市场份额方面,2019年公司成核剂国内市场份额达到15.12%,占国产成核剂国内市场份额的68.54%,构成国产成核剂的主要市场份额,相比同行业国内竞争对手,公司市场份额更高。
(2)合成水滑石领域
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生产的主要是普通聚氯乙烯用合成水滑石。在该类产品领域,国内生产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但在高透明聚氯乙烯以及聚烯烃等高端应用领域,公司国内竞争对手尚未实现规模生产及销售。目前,公司已具备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能力。同时,公司的合成水滑石是中国石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
综上所述,尽管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领域内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进口替代,但公司在进口替代的产品种类、市场份额和应用领域方面更具优势,且得到了中国石化等下游大型客户的认可。问题9.3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成核剂国内市场份额从2017年的9.52%提升到2019年的15.12%,而同期成核剂市场国产化程度从18.66%提升到22.06%。发行人通过上述数据的比较,论证公司“带动整个成核剂市场国产程度进一步提高,推动整个行业进口替代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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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成核剂国内市场份额提升与成核剂市场国产化程度提升之间的逻辑关系,得出“推动整个行业进口替代的进程”的客观依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否,请删除相关表述。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构成了国内成核剂供应量的主要份额
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量(为公司销售的成核剂单剂数量,与销售的成核剂复合助剂中所含成核剂单剂数量之和)合计分别为504.52吨、755.57吨、1,028.13吨。根据卓创资讯,同期成核剂国内供应量分别为989.00吨、1,265.00吨、1,500吨。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销售量占国内总供应量比重均超过50%,因此公司构成了国产成核剂供应的主要份额。
单位: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公司成核剂单剂国内销售量(为公司销售的成核剂单剂数量,与销售的成核剂复合助剂中所含成核剂单剂数量之和)① | 1,028.13 | 755.57 | 504.52 |
国内总供应量② | 1,500.00 | 1,265.00 | 989.00 |
公司成核剂销售量占国内总供应量比重①/② | 68.54% | 59.73% | 51.01% |
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客户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等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也覆盖众多下游改性塑料生产企业。公司成核剂销售量的快速提升,不断满足国内企业对于国产成核剂的需求。公司成核剂产品性能已经等同或部分优于国外竞争对手产品,能够在下游客户生产过程中替代国外产品,实现进口替代。
二、公司成核剂销售量上升带动国内整体供应量的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单剂国内销售量复合增长率为42.75%,同期国内成核剂总供应量复合增长率为23.15%。国内公司成核剂国内销售量增长速度远高于行业整体增速,且公司成核剂产品销售量占国内总供应量的比重超过50%。因此,公司成核剂销售量的上升是带动国内整体供应量的上升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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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成核剂销售量的提升带动了行业进口替代率的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是从9.52%提升到15.12%,提升5.60%。同期成核剂国产化率由18.66%提升到22.06%,提升3.40%。公司市场份额提升速度高于成核剂国产化率提升的速度。公司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对推动整个行业国产化率的提升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单位: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公司成核剂单剂国内销售量(为公司销售的成核剂单剂数量,与销售的成核剂复合助剂中所含成核剂单剂数量之和)① | 1,028.13 | 755.57 | 504.52 |
国内总供应量② | 1,500.00 | 1,265.00 | 989.00 |
国内需求量③ | 6,800.00 | 6,000.00 | 5,300.00 |
成核剂国产化率②/③ | 22.06% | 21.08% | 18.66% |
公司国内市场占有率①/③ | 15.12% | 12.59% | 9.52% |
综上所述,公司构成了国内成核剂销售量的主要份额,公司成核剂单剂销售量上升带动国内整体供应量的上升,从而带动了成核剂行业进口替代率的提升。问题9.4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是行业首创,已通过我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公司已通过全球知名能源化工公司联合建立的TFS评估认可,达到了国际领先的能源化工行业供应链标准;公司是我国2011年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以来,首家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企业,也是首家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国内企业。公司的核心产品取得了全球聚丙烯主流工艺装置Novolen以及Unipol的技术准入资格,且是国内唯一取得准入资格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生产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行业首创”的具体含义及依据,通过新化学物质登记、通过“TFS评估认可”、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难易程度,境内外同行业公司获得上述登记、认可及审批的具体情况;(2)公司取得全球聚丙烯主流工艺装置Novolen以及Unipol的技术准入资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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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具体情况,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3)使用“行业首创”“首家”“唯一”等表述来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否,请删除相关表述。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行业首创”的具体含义及依据,通过新化学物质登记、通过“TFS评估认可”、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难易程度,境内外同行业公司获得上述登记、认可及审批的具体情况“行业首创”具体含义为:国内外竞争对手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是基于其他物质,与公司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不属于同一种物质;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四氢苯酐金属盐的生产,并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而且公司也是国内最早将该类物质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工业化应用的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一)“行业首创”的具体含义及依据
1、公司β晶型成核剂诞生前,行业内是以其他物质为β晶型成核剂
在公司β晶型成核剂诞生之前,国内外开发的β晶型增韧成核剂主要有芳香酰胺类、有机羧酸及其盐类、稀土配合物类等。
2、公司产品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相关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公司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通过我国新化学物质登记,表明公司为国内最早进行四氢苯酐金属盐生产和加工,并进行申报登记的。
3、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查新报告》,公司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技术,国内未见相同的研究文献及成果的报道。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并实现工业化生产,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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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业首创。综上所述,公司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技术属于“行业首创”,具有合理性。
(二)通过新化学物质登记、通过“TFS评估认可”、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难易程度,境内外同行业公司获得上述登记、认可及审批的具体情况
该类认证需要申请者准备的产品、实验数据较多,审核时间较长,审核机构具有权威性,获得认证的同行业公司数量相对较少,且均为行业内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因此,取得该类认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行业认证 | 审核机构 | 同行业公司取得情况 |
1 | 新化学物质登记 | 国家生态环境部 |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hxphjgl/xhxwz/)公示信息——同行企业未有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 |
2 | TFS评估认可 | 由全球知名能源化工公司(巴斯夫,拜尔,瓦克、赢创,汉高,朗盛等)联合建立的组织,审核内容包括可持续供应、组织治理、环境安全、劳工人权、商业诚信和反腐败等 | 其网站信息(https://tfs-initiative.com/)未公开获得评估的企业名单 |
3 | 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食品认证 | 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nhc.gov.cn/)公示信息——同行业企业未取得相关认证 |
4 | 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 | 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根据美国FDA网站(www.accessdata.fda.com)公示信息——同行业中,仅美利肯和艾迪科分别有12个物质获得审批 |
二、公司取得全球聚丙烯主流工艺装置Novolen以及Unipol的技术准入资格“核心产品”的具体情况,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公司取得全球聚丙烯主流工艺装置Novolen以及Unipol的技术准入资格“核心产品”包括NA-98及系列产品(透明成核剂)、AC-207(通用合成水滑石)、NAR-6(增刚成核剂)。上述产品均为公司主要销售品种,具体的销售收入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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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产品比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型号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NA-98及系列产品 | 12,768.99 | 38.66% | 8,638.03 | 34.22% | 3,887.07 | 23.08% |
2 | AC-207 | 1,817.98 | 5.50% | 1,434.18 | 5.68% | 1,081.23 | 6.42% |
3 | NAR-6 | 3,159.42 | 9.57% | 2,071.40 | 8.21% | 1,927.22 | 11.44% |
合计 | 17,746.39 | 53.73% | 12,143.61 | 48.11% | 6,895.52 | 40.95% |
注:上述销售收入包括单剂及以该单剂为主要成分的复合助剂
三、使用“行业首创”“首家”“唯一”等表述来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否,请删除相关表述
序号 | 相关表述 | 依据 |
1 | 公司以自主研发的四氢苯酐金属盐作为β晶型增韧成核剂是行业首创 | 具体详见“问题9.4”之““行业首创”的具体含义及依据,通过新化学物质登记、通过“TFS评估认可”、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难易程度,境内外同行业公司获得上述登记、认可及审批的具体情况” |
2 | 公司是我国2011年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以来,首家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企业,也是首家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国内企业 且为目前通过该审批最多的中国企业 | ①首家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企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http://www.nhc.gov.cn/),查询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公告并比对公告时间,公司的产品是最早获得审批的产品 ②首家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国内企业:在美国FDA网站中(www.accessdata.fda.com),查询与食品接触物质相关的审批(FCS),并比对获得审批的时间和其他国内公司获得审批的数量,确认公司为首家通过美国FDA食品接触物质审批的国内企业,且为目前通过该审批最多的中国企业 |
3 | 公司的合成水滑石产品更是中国石化在使用进口合成水滑石外,唯一指定使用的国产合成水滑石 | 在中国石化物资招标投标网中,查询与合成水滑石相关的招标公告(http://bidding.sinopec.com),公司的合成水滑石是除国际品牌的合成水滑石外,唯一列入中国石化招标采购物资名单的国内合成水滑石产品 |
4 | 国内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厂商 | 具体详见“问题8.3”之―说明公司是唯一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的具体依据‖ |
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已经删掉“公司是国内唯一取得全球主流聚丙烯生产工艺技术——Novolen和Unipol准入认证的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企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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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关于产能利用率与产销率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2019年复合助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47%、
81.59%,同时公司存在对外委托加工;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产量、销量、产销率未按照单剂和复合助剂拆分披露。请发行人披露:(1)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产量、销量、产销率数据;(2)核心技术产品如β晶型增韧成核剂、增刚增韧成核剂、高纯度颗粒状成核剂、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等产能、产量、销量情况,在销售价格上是否高于公司整体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定价是否充分体现核心技术产品的先进性。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2019年复合助剂的产能未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公司存在对外委托加工原因、合理性。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的产量、销量、产销率数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情况
成核剂复合产品和合成水滑石复合产品加工过程中,公司先加工生产成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单剂产品,然后与其他助剂产品(非公司自产的单剂产品,如抗氧剂、润滑剂、分散剂等)一同加工成成核剂复合助剂与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上述生产过程先占用成核剂与合成水滑石生产线产能,再占用复合助剂生产线的产能。对于NDO复合助剂,则仅占用公司复合助剂生产线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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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
生产线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成核剂单剂与合成水滑石单剂[注] | 年产能(A) | 6,800.00 | 4,800.00 | 3,000.00 |
产量(B) | 6,216.56 | 4,941.60 | 2,978.10 | |
产能利用率(B/A) | 91.42% | 102.95% | 99.27% | |
复合助剂 | 年产能(C) | 5,000.00 | 3,000.00 | 3,000.00 |
产量(D=E+F+G) | 4,227.33 | 3,145.24 | 2,264.21 | |
其中:成核剂复合助剂(E) | 2,984.16 | 1,805.44 | 1,176.09 | |
其中: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F) | 158.64 | 177.17 | 163.79 | |
其中:NDO复合助剂(G) | 1,084.53 | 1,162.64 | 924.32 | |
对外委托加工数量(H) | 148.00 | 86.00 | 30.00 | |
产能利用率 (D-H)/C | 81.59% | 101.97% | 74.47% |
注:成核剂与合成水滑石的工艺流程相似,实际生产中可共用生产设备,因此合并计算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成核剂单剂 | 产量(N)【注1】 | 2,287.12 | 1,735.65 | 1,135.78 |
减:用于生产复合助剂的数量 | 506.07 | 334.05 | 173.35 | |
用于直接销售的数量(I) | 1,781.05 | 1,401.60 | 962.43 | |
销量(J) | 1,682.68 | 1,430.68 | 883.52 | |
产销率(J/I) | 94.48% | 102.07% | 91.80% | |
成核剂复合助剂 | 产量(E) | 2,984.16 | 1,805.44 | 1,176.09 |
减:客户来料的数量【注2】 | 1,558.15 | 804.16 | 536.18 | |
用于销售的产量(L) | 1,426.01 | 1,001.28 | 639.91 | |
销量(K) | 1,225.39 | 918.23 | 648.61 | |
产销率(K/L) | 85.93% | 91.71% | 101.36% | |
合成水滑石单剂 | 产量(P)【注1】 | 3,929.44 | 3,205.95 | 1,842.32 |
减:用于生产复合助剂的数量 | 22.11 | 24.34 | 2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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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用于直接销售的产量(L) | 3,907.33 | 3,181.61 | 1,815.64 | |
销量(M) | 3,947.72 | 2,725.34 | 1,816.78 | |
产销率(M/L) | 101.03% | 85.66% | 100.06% |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产量(F) | 158.64 | 177.17 | 163.79 |
销量(O) | 190.44 | 181.87 | 148.16 | |
产销率(O/F) | 120.04% | 102.66% | 90.46% | |
NDO复合助剂 | 产量(G) | 1,084.53 | 1,162.64 | 924.32 |
销量(Q) | 1,089.16 | 1,140.39 | 836.71 | |
产销率(Q/G) | 100.43% | 98.09% | 90.52% |
注1:成核剂单剂与合成水滑石单剂合计产量(B)=成核剂单剂产量(N)+合成水滑石单剂产量(P)注2: 公司的成核剂复合助剂存在个别客户来料的情况,成核剂复合助剂销量不含该部分材料数量
二、核心技术产品如β晶型增韧成核剂、增刚增韧成核剂、高纯度颗粒状成核剂、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高透明合成水滑石等产能、产量、销量情况,在销售价格上是否高于公司整体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定价是否充分体现核心技术产品的先进性
由于公司的成核剂单剂和合成水滑石单剂的工艺流程较为相似,在实际生产中可共用生产设备,因此成核剂单剂和水滑石单剂的产能合并计算,无法严格区分不同种类产品的产能。
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的生产工艺相近,区别在于成核剂复合助剂和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领用了自产的成核剂单剂与合成水滑石单剂进行生产,NDO复合助剂均为外购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因此,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的产能为合并计算。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4、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收入和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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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透明成核剂 | 13,064.45 | 39.55% | 8,833.86 | 35.00% | 4,258.09 | 25.29% |
增刚成核剂 | 8,049.56 | 24.37% | 6,351.23 | 25.16% | 5,466.11 | 32.46%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97.79 | 0.30% | 183.46 | 0.73% | 121.32 | 0.72% |
通用合成水滑石 | 6,487.77 | 19.64% | 4,469.12 | 17.71% | 3,024.47 | 17.96% |
阻燃合成水滑石 | 16.41 | 0.05% | 12.82 | 0.05% | 11.86 | 0.07% |
高透明合成水滑石 | 963.35 | 2.92% | 871.21 | 3.45% | 609.25 | 3.62% |
NDO复合助剂 | 4,351.48 | 13.17% | 4,519.67 | 17.91% | 3,348.24 | 19.88% |
自主产品收入合计 | 33,030.80 | 100.00% | 25,241.36 | 100.00% | 16,839.34 | 100.00% |
报告期内,透明成核剂、增刚成核剂和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单价均高于NDO复合助剂和公司自主产品均价。上述成核剂产品均含公司自主生产的成核剂,比起不含公司生产的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NDO复合助剂更具有定价权,充分反映单剂产品的先进性。高透明合成水滑石、通用合成水滑石和阻燃合成水滑石的单价较低主要是由于其生产的原材料成本较低。从毛利率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的毛利率均高于40%,且呈现上升趋势,体现了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先进性。
公司的NDO复合助剂主要客户是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大型企业客户,对产品质量、使用效果要求较高,公司需充分发挥自身的研发能力优势,开发配方为下游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是公司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的体现。报告期内,公司NDO复合助剂的毛利率分别为23.82%、22.78%和28.50%。根据可比公司利安隆(300596.SZ)招股说明书,其主营产品U-PACK可实现便捷的一站式添加,与公司的NDO复合助剂较为相似。根据利安隆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利安隆U-PACK产品毛利率处于26.15%至32.02%的区间,与公司的NDO复合助剂产品毛利率较为接近。因此,NDO复合助剂的毛利率较高也体现了作为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中披露了相关产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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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发行人说明】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2019年复合助剂的产能未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公司存在对外委托加工原因、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由于具体生产的产能排期限制和提高生产、交付效率需要,公司存在将市场需求少、工艺简单的非主流NDO复合产品助剂委托无关联第三方厂商生产情况。相关交易金额较小,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名称 | 外协产品类别 | 年度 | 加工费用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加工数量 |
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 公司 | NDO复合助剂 | 2019年 | 20.92 | 0.10% | 148.00 |
2018年 | 12.95 | 0.08% | 86.00 | ||
厦门驰麟科技有限 公司 | NDO复合助剂 | 2017年 | 22.89 | 0.20% | 30.00 |
二、采用外协加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注塑环节产能有限是委托北京聚菱燕加工的原因
尽管公司复合助剂在2017年度和2019年度的总产能尚未完全使用,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特定时期、特定环节上的产能不足。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公司委托北京聚菱燕加工的NDO复合助剂为母粒产品。有别于公司所产的主要高分子材料助剂产品,此款母粒产品的生产需要经过“注塑”环节。该环节不属于公司生产关键工序。
2018年及2019年内,公司在的“注塑”环节的产能为年产180吨,即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公司总产能为105吨。因此,该期间可用产能远小于相应NDO复合助剂所需要的234吨(86吨+148吨)。为确保及时交货,公司委托了北京聚菱燕协助完成“注塑”环节加工。
2、提高生产、交付效率是委托厦门驰麟加工的原因
委托厦门驰麟加工的NDO复合助剂产品,属于客户需求小,公司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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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产品,因此公司不会常备该款产品的所有原料。
在承接该订单后,公司鉴于部分原材料需从厦门驰麟采购,而该订单的客户正位于厦门附近,且常规的复合助剂生产工艺即可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因此选择将部分加工作业委托厦门驰麟完成,以提高生产和交付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上述外协加工均为复合助剂生产的一般环节,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方面工作。同时,NDO复合助剂产品的生产为物理混合过程,产品生产不涉及重污染生产环节。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外协加工符合公司的产能和实际生产情况,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问题11、关于外协加工
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部分工艺简单、需求紧急的小批量复合助剂产品,公司会采用外协加工方式。外协加工费分别为22.89万元、12.95万元、20.9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加工涉及的具体环节、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涉及到重污染业务及环节的外协加工,采用外协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主要外协厂商名称、交易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初始合作时间、外协定价原则及公允性;(3)各期外协加工费占采购金额的比重,外协加工费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具体体现,外协厂商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4)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是否存在质量纠纷;(5)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外协加工涉及的具体环节、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涉及到重污染业务及环节的外协加工,采用外协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由于具体生产的产能排期限制和提高生产、交付效率需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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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将市场需求少、工艺简单的非主流NDO复合产品助剂委托无关联第三方厂商生产情况。相关交易金额较小,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关于外协加工的情况和采用外协加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参见本问询回复之“问题10”之“【发行人说明】”之“2017年、2019年复合助剂的产能未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公司存在对外委托加工原因、合理性”部分内容。
二、主要外协厂商名称、交易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初始合作时间、外协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一)外协厂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主营业务 | 外协产品类别 | 年度 | 加工费用 | 初始合合作使时间 | 外协定价原则 |
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聚丙烯共混合金材料 | NDO复合助剂 | 2019年 | 20.92 | 2018年8月 | 协商定价 |
2018年 | 12.95 | |||||
厦门驰麟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聚丙烯共混合金材料 | NDO复合助剂 | 2017年 | 22.89 | 2017年1月 | 协商定价 |
(二)外协定价原则及定价公允性
公司与外协厂商采用协商定价原则确定外协加工费用。前述NDO复合助剂经外协加工后,公司对外出售实现的毛利率分别为6.89%、20.53%和22.60%,而公司同期的NDO复合助剂毛利率分别为23.82%、22.78%、28.50%。对比同期NDO复合助剂,前述外协加工产品的毛利率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外协加工费用定价公允,外协厂商不存在替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外协费用占外协厂商收入比例
前述外协厂商均为非公众公司,未曾公开披露其财务数据。上述两家外协加工企业均为多年从事聚丙烯材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根据北京聚菱燕官网信息,其年产值为8亿元。根据厦门驰麟官网信息,其为中石化一级生产供应商,主要客户包括福建联合石化、广州石化、武汉石化等。
因此,根据外协厂商披露的业务信息,前述外协加工服务费用相比其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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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对外协厂商不具有重要性。
三、各期外协加工费占采购金额的比重,外协加工费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具体体现,外协厂商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
(一)外协加工费用占比及成本核算方式
报告期内,各期外协加工费占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0.25%、0.10%和0.14%,占比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外协产品型号 | 年度 | 加工费用 | 占采购金额比例 | 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 | 成品对外销售毛利率 |
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 | NDO复合助剂 | 2019年 | 20.92 | 0.14% | 0.10% | 22.60% |
2018年 | 12.95 | 0.10% | 0.08% | 20.53% | ||
厦门驰麟科技有限公司 | NDO复合助剂 | 2017年 | 22.89 | 0.25% | 0.20% | 6.89% |
注:上述采购金额占比为外协加工费占公司生产采购金额的比例。
外协加工费在生产成本的材料成本中核算,在主营业务成本的直接材料中体现。
(二)关于外协加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
前述NDO复合助剂经外协加工后,公司对外出售实现的毛利率分别为6.89%、
20.53%和22.60%,而公司同期的NDO复合助剂毛利率分别为23.82%、22.78%、
28.50%。对比同期NDO复合助剂,前述外协加工产品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具有合理性。
因此,外协厂商不存在替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是否存在质量纠纷;
公司委托外协厂商进行加工的程序为工艺简单的“注塑”环节,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同时,公司各期外协加工费占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0.25%、
0.10%和0.14%,占比较低。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外协厂商的重大依赖。
外协加工商按照公司对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的要求进行加工。在外协厂商加工完成后,公司业务人员会去现场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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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发货至客户处,客户再进行检验收货。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质量纠纷。
五、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前述外协厂商均为多年从事聚丙烯材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主营业务情况 | 股权结构 | 成立 时间 | 是否为关联方 |
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聚丙烯共混合金材料 | ①日本聚丙烯株式会社(持股比例55%); ②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③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持股比例5%) | 1998年 6月 | 否 |
厦门驰麟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高分子材料助剂。 为中石化一级生产供应商,主要客户包括福建联合石化、广州石化、武汉石化等 | ①刘炳林(持股比例43.50%); ②刘旭荣(持股比例30%); ③刘文江(持股比例26.50%) | 2007年 2月 | 否 |
资料来源:企查查、厦门驰麟官方网站
综上,外协厂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查阅外协加工合同,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外协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原因和质量控制措施,交易双方存在质量纠纷;
2、对比外协加工的毛利率与同期NDO复合助剂产品的毛利率,对比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3、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外协加工费用归集会计处理,对比外协加工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了解外协加工费用核算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
4、通过检索外协加工厂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互联网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具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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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由于产能排期限制和提高生产、交付效率需要产能排期限制和提高生产、交付效率需要,将市场需求少、工艺简单的非主流NDO复合助剂产品交由无关联关系的外协厂商加工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合作不涉及关键技术或重污染环节,相关交易不存在质量纠纷;
2、相比同期NDO复合助剂的毛利率,发行人外协加工产品的毛利率费具有合理性,因此外协加工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外协厂商代垫费用情况;
3、交由外协加工完成的产品金额、数量占发行人同期业务成本、销量的比例均较低,采用外协加工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和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
问题12、关于销售模式及客户问题12.1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主产品采取直接销售模式,按客户类型划分,可分为向终端客户销售和向贸易商销售两种;贸易商客户与公司之间是买断式销售;另外,公司存在寄售方式,报告期内的客户仅限于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延长石油、韩华道达尔等国内外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73%、42.85%、43.52%。招股说明书未披露报告期各期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具体产品的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1)分别披露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毛利等;(2)采用寄售模式的具体客户名称、销售具体产品、金额、占比等;(3)按照终端客户销售和贸易商销售披露收入和占比,毛利率和单价情况,并对相关变动予以分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主要情况、历史合作情况如销售金额、时间、形成规模化销售的时间、获客途径;(2)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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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具体内涵,贸易商是否实际为经销商;(3)结合相关合同约定,说明贸易商客户与公司之间是买断式销售的依据,公司的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4)第一大客户为中石化的总公司还是下级子/分公司,若为子/分公司,请说明销售的具体子/分公司名称和交易金额;(5)逐项分析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
(6)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企业采取寄售模式的原因,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是否存在其他采购模式,是否存在招投标及集采的情况;寄售业务的货物流和收入确认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7)结合客户的变动情况、主要客户与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厂商的合作情况、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业务的可持续性;(8)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说明对公司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分别披露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毛利等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二)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自主产品的前五大客户情况
(1)前五大终端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前五大终端客户基本稳定,以大型能源化工集团为主,收入规模总体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占公司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总体稳定,分别为46.37%、46.87%和42.7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 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中国石化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5,342.36 | 16.17% | 4,733.08 | 18.75% | 3,842.47 | 2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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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 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延长石油 | 成核剂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2,393.70 | 7.25% | 1,762.86 | 6.98% | - | - |
中海壳牌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2,298.96 | 6.96% | 1,441.34 | 5.71% | 1,036.46 | 6.15% |
HMC | 成核剂单剂 | 1,740.14 | 5.27% | 1,175.07 | 4.66% | 314.81 | 1.87% |
中国石油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700.55 | 5.15% | 1,798.13 | 7.12% | 1,059.56 | 6.29% |
韩华道达尔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196.62 | 0.60% | 518.38 | 2.05% | 999.19 | 5.93%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441.37 | 1.34% | 402.91 | 1.60% | 556.02 | 3.30% |
合计 | 14,113.70 | 42.73% | 11,831.77 | 46.87% | 7,808.51 | 46.37% |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终端客户销售的价格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销售的具体产品型号存在差异,以及同类产品的收入结构存在差异。总体上,公司向同一前五大终端客户销售的价格在不同年度间相对稳定。公司向上海石化西尼尔销售的单价在报告期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客户采购的产品结构变化,减少了对价格较高的成核剂产品的采购。
(2)前五大贸易商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占公司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总体稳定,分别为22.02%、20.23%和20.08%。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以国外客户Palmarole、GME和Maroon为主,主要原因是通过贸易商客户实现国外销售,是化工行业内的惯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PALMAROLE | 成核剂单剂 | 4,598.26 | 13.92% | 2,898.07 | 11.48% | 2,381.50 | 14.14% |
GME CHEMICALS(S)PTE LTD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 | 758.69 | 2.30% | 584.22 | 2.31% | 377.07 | 2.24% |
Maroon Group LLC | 成核剂单剂 | 534.43 | 1.62% | 742.93 | 2.94% | 29.61 | 0.18%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 | 425.66 | 1.29% | 394.03 | 1.56% | 330.79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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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 | - | 214.28 | 0.85% | 381.00 | 2.26% |
Chemsync Company Limited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 | 136.98 | 0.41% | 272.06 | 1.08% | 197.54 | 1.17%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NDO复合助剂 | 177.99 | 0.54% | - | - | - | - |
合计 | 6,632.00 | 20.08% | 5,105.59 | 20.23% | 3,697.51 | 2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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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寄售模式的具体客户名称、销售具体产品、金额、占比等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二)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采用寄售模式的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寄售模式的客户均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下属的分、子公司。各年度寄售模式收入金额分别为3,760.86万元、4,990.44万元和5,514.98万元,规模逐年增长。随着新增客户均采用了非寄售模式,寄售模式收入占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分别为22.33%、19.77%和16.70%。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产品 | 交易金额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955.17 | 5.92% | 1,029.65 | 4.08% | 1,319.70 | 7.8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649.48 | 4.99% | 1,867.52 | 7.40% | 836.24 | 4.97%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 | 87.42 | 0.26% | 462.64 | 1.83% | 562.29 | 3.3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 成核剂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76.21 | 0.53% | 14.30 | 0.06% | 1.59 | 0.0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646.70 | 4.99% | 1,616.33 | 6.40% | 1,041.04 | 6.18% |
8-1-130
合计 | 5,514.98 | 16.70% | 4,990.44 | 19.77% | 3,760.86 | 22.33% |
三、按照终端客户销售和贸易商销售披露收入和占比,毛利率和单价情况,并对相关变动予以分析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二)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按客户类型分类的收入、毛利率及单价情况
(1)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销售以终端客户为主,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76.75%、76.58%和77.36%。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向不同类型客户的销售均呈现增长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 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终端客户 | 成核剂 | 14,173.00 | 42.91% | 9,941.42 | 39.39% | 6,228.47 | 36.99% |
合成水滑石 | 7,204.95 | 21.81% | 5,132.95 | 20.34% | 3,483.62 | 20.69% | |
NDO复合助剂 | 4,173.50 | 12.64% | 4,258.35 | 16.87% | 3,212.93 | 19.08% | |
小计 | 25,551.45 | 77.36% | 19,332.72 | 76.59% | 12,925.03 | 76.75% | |
贸易商客户 | 成核剂 | 7,038.80 | 21.31% | 5,427.12 | 21.50% | 3,617.06 | 21.48% |
合成水滑石 | 262.56 | 0.79% | 220.20 | 0.87% | 161.94 | 0.96% | |
NDO复合助剂 | 177.99 | 0.54% | 261.32 | 1.04% | 135.31 | 0.80% | |
小计 | 7,479.35 | 22.64% | 5,908.64 | 23.41% | 3,914.31 | 23.25% | |
合计 | 33,030.80 | 100.00% | 25,241.36 | 100.00% | 16,839.34 | 100.00% |
(2)单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自主产品的单价低于向贸易商客户销售单价,主要原因是所售自主产品类型结构差异。具体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单价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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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客户单价 | 36,864.28 | 36,315.85 | 35,319.48 |
贸易商客户单价 | 62,151.73 | 55,065.49 | 58,048.12 |
总体单价 | 40,605.20 | 39,461.12 | 38,855.98 |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以国外贸易商为主,该等客户一般从公司采购成核剂单剂产品,因此整体单价较高。相比之下,终端客户以国内客户为主,采购产品包括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NDO复合助剂,其中,合成水滑石和NDO复合助剂单价较低,因此整体单价相对较低。
(3)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销售自主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毛利率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终端客户毛利率 | 53.05% | 48.58% | 46.63% |
贸易商客户毛利率 | 43.37% | 52.90% | 56.86% |
总体毛利率 | 50.85% | 49.59% | 49.16% |
报告期内,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的产品以定制化生产的复合助剂为主,包括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和NDO复合助剂,毛利率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报告期内陆续推出了多款新产品,毛利率较高且销量占比提升。
相比之下,公司向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以成核剂单剂为主,报告期内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原材料芳香醛价格上升带动成核剂单剂的成本增加。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主要情况、历史合作情况如销售金额、时间、形成规模化销售的时间、获客途径
报告期内,公司向自主产品前五大终端客户和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销售金额情况详见本题之“【发行人披露】”之“一、分别披露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毛利等”。前述客户的其他情况如下:
(一)前五大终端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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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自主产品的前五大终端客户合计共七家,收入之和占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37%、46.87%和42.73%。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 | 成立时间 | 建立合作时间 | 形成规模化销售时间【注】 | 客户获取方式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00年 | 2008年前 | 2009年 | 招投标 | 石油化工 | 无 |
延长石油 | 1996年 | 2018年 | 2018年 | 招投标 | 石油化工 | 无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00年 | 2009年 | 2010年 | 招投标 | 石油化工 | 无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1990年 | 2010年 | 2013年 | 招投标 | 石油化工 | 无 |
HMC | 1983年 | 2012年 | 2012年 | 招投标/业务谈判 | 石油化工 | 无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001年 | 2013年 | 2017年 | 业务谈判 | 化工添加剂 | 无 |
韩华道达尔 | 1952年 | 2016年 | 2016年 | 招投标/业务谈判 | 石油化工 | 无 |
注:形成规模化销售时间指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下同
(二)前五大贸易商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自主产品的前五大贸易商客户共七家,七家客户收入之和占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02%、
20.23%和20.08%。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 | 成立 时间 | 建立合作时间 | 形成规模化销售时间 | 客户获取方式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PALMAROLE | 1982年 | 2013年 | 2013年 | 业务 谈判 | 化工商品 贸易 | 无 |
Chemsync Company Limited | 2013年 | 2013年 | 2014年 | 业务 谈判 | 化工添加剂生产及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GME CHEMICALS(S)PTE LTD | 1999年 | 2008年 | 2008年 | 业务 谈判 | 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Maroon Group LLC | 1977年 | 2013年 | 2018年 | 业务 谈判 | 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2005年 | 2013年 | 2017年 | 业务 谈判 | 热熔剂生产及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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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成立 时间 | 建立合作时间 | 形成规模化销售时间 | 客户获取方式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2018年 | 2018年 | 业内 介绍 | 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 | 展会 沟通 | 化工商品贸易 | 无 |
二、贸易商业务的具体内涵,贸易商是否实际为经销商
报告期内,公司在向能源化工企业等终端客户销售产品外,也存在向部分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的情况,但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
有别于经销,公司向贸易商客户的产品销售,双方在主观上没有建立经销商关系的意愿,客观上也不具有经销商模式的特征。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向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时,与其他直销的终端客户一样,签署统一格式的订单或产品销售合同,不存在签署经销商合同和执行经销商管理制度的情况;
2、贸易商客户的订单或产品销售合同未限定公司及该客户的销售对象或范围(如销售的客户方向或市场区域方向);
3、在产品销售定价方面,公司对于贸易商客户,采取与其他终端客户一致的定价政策,除了个别客户因合作时间长、采购量大的因素之外,售价与公司向其他直销的终端客户的销售均价无重大差异;
4、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贸易商客户向公司采购产品时,通常不会约定必须向公司透露其销售去向;而在经销模式中,生产商向经销商销售时,经销商有义务提供其客户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将贸易商客户作为直销客户,而不是纳入经销商,合同关系清晰,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市场的经营特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三、结合相关合同约定,说明贸易商客户与公司之间是买断式销售的依据,公司的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公司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贸易商客户,具体的买断式销售条款也因此有所差异。
公司与国外贸易商客户的合同,主要按照FOB、CIF或CFR条款约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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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报酬转移。根据国际贸易术语,FOB、CIF及CFR条款下,货物越过船舷,相关的风险报酬即转移至买方。基于此,公司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后确认收入。公司与国内贸易商客户的合同,通常约定对方签收后,风险报酬即转移至买方。基于此,公司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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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报告期内占贸易商客户收入85%以上的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合同约定风险报酬转移条款 | 收入确认时点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PALMAROLE | 4,598.26 | 61.48 % | 2,898.07 | 49.05% | 2,381.50 | 60.84% | 采用CIF条款 | 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 |
Chemsync Company Limited | 136.98 | 1.83% | 272.06 | 4.60% | 197.54 | 5.05% | 采用CIF条款 | 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 |
GME CHEMICALS(S)PTE LTD | 758.69 | 10.14% | 584.22 | 9.89% | 377.07 | 9.63% | 采用CIF条款 | 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 |
Maroon Group LLC | 534.43 | 7.15% | 742.93 | 12.57% | 29.61 | 0.76% | 采用CIF条款 | 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425.66 | 5.69% | 394.03 | 6.67% | 330.79 | 8.45% | 签收后,货物风险报酬转移至买方 | 取得客户签收单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77.99 | 2.38% | - | - | - | - | 签收后,货物风险报酬转移至买方 | 取得客户签收单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 - | 214.28 | 3.63% | 381.00 | 9.73% | 采用CFR条款 | 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 |
合计 | 6,632.00 | 88.67% | 5,105.59 | 86.41% | 3,697.51 | 94.46% |
综上,根据公司与贸易商客户就风险报酬转移条款的约定,公司与贸易商客户的交易属于买断式销售。公司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或取得出口报关单及海运提单后确认收入,相应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因此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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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大客户为中石化的总公司还是下级子/分公司,若为子/分公司,请说明销售的具体子/分公司名称和交易金额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化的交易均为与其下属的子/分公司合作。其中,主要交易的主体为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北京燕山分公司。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包括自主产品业务及贸易业务)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中国石化A公司 | 1,955.17 | 36.20% | 1,029.65 | 20.03% | 1,319.70 | 34.31% |
中国石化B公司 | 1,649.48 | 30.54% | 1,867.52 | 36.32% | 836.24 | 21.74% |
中国石化C公司 | 551.85 | 10.22% | 98.53 | 1.92% | 9.85 | 0.26% |
中国石化D公司 | 505.46 | 9.36% | 953.20 | 18.54% | 889.79 | 23.13% |
中国石化E公司 | 176.21 | 3.26% | 14.30 | 0.28% | 1.59 | 0.04% |
中国石化F公司 | 166.56 | 3.08% | 120.46 | 2.34% | 141.71 | 3.68% |
中国石化G公司 | 135.25 | 2.50% | - | - | 12.58 | 0.33% |
中国石化H公司 | 87.42 | 1.62% | 462.64 | 9.00% | 562.29 | 14.62% |
中国石化I公司 | 71.45 | 1.32% | 87.30 | 1.70% | 25.23 | 0.66% |
中国石化J公司 | 58.02 | 1.07% | 408.19 | 7.94% | - | - |
中国石化K公司 | 21.78 | 0.40% | 31.92 | 0.62% | 14.53 | 0.38% |
中国石化L公司 | 19.38 | 0.36% | 67.56 | 1.31% | 29.23 | 0.76% |
中国石化M公司 | 2.34 | 0.04% | - | - | - | - |
中国石化N公司 | - | - | - | - | 3.55 | 0.09% |
合计 | 5,400.38 | 100.00% | 5,141.26 | 100.00% | 3,846.29 | 100.00% |
五、逐项分析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总体保持稳定,交易金额随着业务合作的深入而有所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8-1-137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变动原因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400.38 | 13.77% | 5,141.26 | 16.89% | 3,846.29 | 18.87% | 业务合作持续深化,收入持续增长 |
PALMAROLE | 4,598.26 | 11.73% | 2,898.07 | 9.52% | 2,381.50 | 11.68% | 业务合作持续深化,收入持续增长 |
延长石油 | 2,393.70 | 6.10% | 1,762.86 | 5.79% | - | - | 2018年新拓展的大型石化客户,2019年业务合作深化,收入持续增长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298.96 | 5.86% | 1,441.34 | 4.74% | 1,036.46 | 5.08% | 业务合作持续深化,收入持续增长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1,700.55 | 4.34% | 1,798.13 | 5.91% | 1,059.56 | 5.20% | 业务合作持续深化,但由于中国石油的石油化工业务相对较少,收入增速相应较慢。2019年为公司第六大客户 |
韩华道达尔 | 196.62 | 0.50% | 518.38 | 1.70% | 999.19 | 4.90% | 该客户NDO复合助剂产品的采购量减少,导致交易金额有所下降,但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
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2,374.81 | 6.06% | - | - | - | - | 大宗化工商品贸易合作。因大宗化工商品的交易金额较大,2019年为公司第五大客户 |
合计 | 18,963.28 | 48.36% | 13,560.04 | 44.55% | 9,323.00 | 45.73% |
8-1-138
六、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企业采取寄售模式的原因,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是否存在其他采购模式,是否存在招投标及集采的情况;寄售业务的货物流和收入确认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一)关于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企业采取寄售模式
1、采取寄售模式的原因
寄售模式下,公司将商品发送至客户指定的仓库存储,在客户实际领用后,才确认为实际销售并进行结算。寄售模式有助于实现采购方的“零库存”管理目标,在保证生产供应连续的同时,减少库存商品对采购方资金的占用,提高采购方的资产周转效率。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是全球领先的大型能源化工集团,处于能源化工产业链的核心。因此,为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部分分、子公司运用其产业优势地位,在原料采购中实行了寄售模式。
2、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情况
对于和公司同次中标的其他供应商产品,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同样采用寄售模式,与同公司的采购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对公司的采购实行集采和招投标
报告期内,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对公司的采购均实行了集采和招投标。
(三)寄售业务的货物流和收入确认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1、匹配关系说明
报告期内,寄售发出商品数量和金额、领用并确认收入的数量以及期末发出商品之间的勾稽关系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期初寄售发出商品余额 | 234.88 | 191.22 | 118.74 |
加:本期发出 | 1,034.16 | 1,088.57 | 828.70 |
减:期末寄售发出商品余额 | 193.40 | 234.88 | 191.22 |
8-1-139
本期领用并确认收入的部分 | 1,075.64 | 1,044.91 | 756.22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寄售相关的进销存数据相匹配,公司寄售业务的收入、存货核算真实、准确。
2、寄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为确保寄售存货的完整性和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公司对于寄售业务采取的关键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送货后,取得由客户签字确认货品已签收的送货单;
(2)公司业务人员每年年末对寄售商品的库存进行盘点,如账面结存数量与实际盘点数量有差异,公司与客户确认差异原因,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如果存货发生灭失或毁损,将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公司和客户的责任。报告期内未发生存货灭失或毁损的情况;
(3)公司业务人员每月与客户核对当月实际领用情况,并及时将实际领用情况通知财务人员进行领用核算,并根据客户提供的领用单进行结算。
七、结合客户的变动情况、主要客户与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厂商的合作情况、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业务的可持续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留存客户的自主产品收入金额逐年增长,分别为15,368.78万元、21,362.35万元和30,241.16万元。留存客户占构成了自主产品收入的主要部分,占比分别达91.27%、84.63%和91.55%。因此,公司客户延续性较强,且合作程度持续深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上一年末留存客户总收入 | 30,241.16 | 91.55% | 21,362.35 | 84.63% | 15,368.78 | 91.27% |
其中:2016年末留存客户 | 22,127.87 | 66.99% | 19,139.14 | 75.82% | 15,368.78 | 91.27% |
2017年度新增客户 | 3,384.01 | 10.25% | 2,223.21 | 8.81% | - | - |
8-1-140
2018年度新增客户 | 4,729.28 | 14.32% | - | - | - | - |
2018年度,上一年末留存客户在自主产品收入中占比相对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于当年新增大客户陕西延长石油,导致新客户收入占比提升。
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稳定,业务规模总体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详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终端客户和贸易商的前五大客户的主要情况、历史合作情况如销售金额、时间、形成规模化销售的时间、获客途径”。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凭借突出的产品性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客户的留存率较高且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业务的可持续较强。
八、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在报告期内自主产品各年度前五大终端客户和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股东情况如下:
客户 | 股权结构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68.3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20.97% | 无 |
8-1-141
客户 | 股权结构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80.25%;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1.42% | 无 |
延长石油 | 陕西省国资委51.00%;延安市国资委44.00%;榆林市国资委5.00% | 无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50.00%;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50.00% | 无 |
HMC | 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1.00%, LyondellBasell 29%, Thai Investors 30.00% | 无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熊波37.00%;吴国华37.00%;张四根26.00% | 无 |
韩华道达尔 | TOTAL HOLDINGS U.K. LIMITED 50.00%, 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 50.00% | 无 |
PALMAROLE | Gerard PALMAROLE 98.00%, Daniel Yataro Martin 2.00% | 无 |
Chemsync Company Limited | Mr. Pichit Nithivasin, 70.00%, Mr. Chaiyawat Thamapeera 26.67%, Mr. Pichit Lerttamrab 3.33% | 无 |
GME CHEMICALS(S) PTE LTD | ONG CHIOW HOCK 39.13%, PHILIP CHEW CHIA WAY 32.25%, LIOW SONG HOCK 24.06%, SIM JOO HENG 4.56% | 无 |
Maroon Group LLC | 主要股东为:Mark E Reichard | 无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刘道礼81.00%;虞晓红12.50%;白霞6.50% | 无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实际控制人为刘育弘 | 无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王亚君100% | 无 |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销售台账,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变动趋势,分析主要客户的稳定性和变化原因;
2、走访并函证主要客户,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比例或范围 | 主要核查证据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走访核查 | 77.33% | 75.46% | 75.80% | 访谈笔录、照片、营 |
8-1-142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比例或范围 | 主要核查证据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业执照、公司章程 | |||||
2 | 发函 | 85.98% | 75.93% | 74.87% | 询证函 |
3 | 回函确认 | 96.22% | 95.97% | 93.85% |
3、查阅与主要客户营业收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或者订单、客户签收单、物流单据、海关出口报关或提单、发票等,核查销售真实性,分析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
4、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贸易商客户,查阅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合同,分析贸易商客户是否属于经销商以及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
5、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合同,比对寄售业务的进销存和收入确认情况,对寄售客户进行了走访、函证并对寄售存货进行了盘点,分析发行人寄售业务的原因、合理性,相关核查比例为: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比例或范围 | 主要核查证据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实地走访 | 96.80% | 99.71% | 99.96% | 访谈笔录、实地照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2 | 发函 | 100.00% | 100.00% | 100.00% | 询证函 |
3 | 回函确认 | 100.00% | 100.00% | 100.00% | |
4 | 实地盘点 | 96.80% | 99.71% | - | 盘点表、实地照片 |
6、查阅发行人参与招投标项目台账与主要客户招投标文件及中标情况,将中标文件与客户合同订单进行核对检查,分析招投标对应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
7、查询天眼查等公开信息,取得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报告,走访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真实、交易金额准确,双方不存在关
8-1-143
联关系;目前发行人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规模逐年增长,具有较高的可持续性;
2、向贸易商客户销售符合化工行业和境外销售的特点,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属于买断式销售,双方之间不存在经销安排,因此贸易商客户并非发行人的经销商,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合同约定和收入确认政策;
3、发行人通过参与招投标及集采方式同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下属企业建立合作,并存在按照寄售模式开展销售的情况,符合行业特点,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与货物流匹配,收入金额及时、准确、完整。
问题12.2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自主产品的前五大贸易商客户共七家,七家客户收入之和占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96%、20.22%和20.08%。其中,Chemsync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为2013年,2012年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8年建立合作关系;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LIMITED成立于2016年,2017年建立合作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1)Chemsync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与建立合作关系是否存在出入及其原因;(2)发行人与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ILVER FORCE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合作背景,公司获取客户的方式,两家企业于成立后一年即成为发行人贸易商客户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Chemsync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与建立合作关系是否存在出入及其原因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公司建立合作时间为2013年。保荐工作报告中所写的与公司建立合作时间为2012年为笔误,现已更正。
8-1-144
二、发行人与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ILVER FORCE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合作背景,公司获取客户的方式,两家企业于成立后一年即成为发行人贸易商客户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由于化工行业具有品类繁杂,产业链长且上下游企业众多的特点,通过化工产品的贸易商实现供需匹配是化工行业的惯例。在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交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客户主营业务 | 自主产品交易内容 | 客户取得方式 | 股权结构 | 关联关系 | 合作背景、原因与商业合理性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化工商品贸易 | NDO复合助剂 | 业内 介绍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刘育弘 | 无 | 该公司所处集团的具体业务为经营大宗化学商品的B2B交易网站平台,因此存在大量的化工品采购需求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化工商品贸易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展会 沟通 | 王亚君100%持股 | 无 | 实际控制人王亚君在与公司合作前已多年从事化工商品外贸业务。其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网取得了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并结合呈和的生产和采购能力,最终达成购销合作 |
综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LIMITED属于化工行业内的贸易商,其股东具有较为丰富的化工行业贸易经验,与公司的合作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与前述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13、关于贸易业务
公司贸易业务可细分为自主销售和代理采购两种具体方式,报告期内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3,549.10万元、5,151.32万元、5,987.18万元,贸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10%、13.34%和6.73%,发行人解释2019年度贸易业务毛利率降低是由
8-1-145
于部分毛利率较高产品的贸易业务有所减少导致。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贸易业务具体产品种类和金额、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并说明各类产品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2)贸易业务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和毛利率情况;(3)分自主销售和代理采购说明贸易模式下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公司与主要贸易客户交易内容、金额、占比,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取得合作的主要方式、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4)报告期各期大宗贸易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5)如何区分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是代理人还是责任人的角色,自主销售模式下承担的主要责任,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说明贸易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将贸易业务分为全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6)结合新收入准则,说明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对总额法的收入确认政策产生影响;
(7)贸易业务的主要承担主体,是否为香港呈和,是否存在税务转移定价风险;
(8)结合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说明贸易业务的实际规模,报告期内公司实际的性质是否以贸易为主;是否存在自主产品与贸易业务的成本混同情况;(9)代理采购业务的实物流、资金流及发票开具情况,相关销项税、进项税的缴纳情况;(10)公司贸易产品品类是否具备稳定性,若有变更,请说明各类产品货源供应来源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贸易业务具体产品种类和金额、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并说明各类产品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
(一)贸易业务收入和毛利率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的毛利率总体较低,分别为13.10%、13.34%和6.73%,且毛利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分别为5.32%、5.20%和2.34%,占比较低且呈现下降趋势。
8-1-146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自主销售 | 5,786.10 | 3.51% | 4,865.00 | 8.28% | 3,146.93 | 2.12% |
代理采购 | 201.08 | 99.34% | 286.33 | 99.28% | 402.17 | 98.99% |
合计 | 5,987.18 | 6.73% | 5,151.32 | 13.34% | 3,549.10 | 13.10% |
(二)贸易业务的主要产品情况及对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的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①毛利率较低的自主销售业务的收入占贸易业务收入比重逐年增长;②自主销售贸易业务的产品结构中,2018年,毛利率较高的芥酸酰胺、抗氧剂的收入占自主销售业务的比重较高,提高了当年自主销售业务的毛利率。
1、自主销售业务分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1)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自主销售贸易业务的主要产品种类包括乙二醇、芥酸酰胺、聚丙烯、二氧化硅、抗氧剂,报告期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9.25%、98.42%、97.18%。其中,乙二醇、聚丙烯属于大宗贸易商品,毛利率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按主要产品品类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品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 收入 | 毛利率同比变动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毛利率同比变动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
乙二醇 | 4,393.36 | 不适用 | 75.93% | - | - | - | - | - |
芥酸酰胺 | 589.50 | -4.37pct | 10.19% | 807.82 | +9.78pct | 16.60% | 659.34 | 20.95% |
聚丙烯 | 354.07 | +0.18pct | 6.12% | 1,919.17 | -0.15pct | 39.45% | 2,061.27 | 65.50% |
二氧化硅 | 171.44 | -1.27pct | 2.96% | 96.19 | +2.44pct | 1.98% | 13.28 | 0.42% |
抗氧剂 | 114.32 | -0.12pct | 1.98% | 1,965.12 | +11.02pct | 40.39% | 389.41 | 12.37% |
小计 | 5,622.69 | -5.66pct | 97.18% | 4,788.30 | +6.47pct | 98.42% | 3,123.30 | 99.25% |
毛利率小计 | 2.90% | - | - | 8.56% | - | - | 2.80% | - |
自主销售 业务整体 | 5,786.10 | -4.77pct | 100.00% | 4,865.00 | +6.16pct | 100.00% | 3,146.93 | 100.00% |
8-1-147
产品品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 收入 | 毛利率同比变动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毛利率同比变动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
整体毛利率 | 3.51% | - | - | 8.28% | - | - | 2.12% | - |
报告期自主销售贸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2%、8.28%和3.51%。2018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是芥酸酰胺毛利率提升,以及抗氧剂的毛利率提升和收入占比提高。
(2)芥酸酰胺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芥酸酰胺自主销售业务为公司进口后,在国内销售。2018年,该产品的毛利率有所提升,主要原因是2018年起,该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下降,且2018年上半年的美元汇率相对较低,综合降低了产品的采购成本。公司芥酸酰胺销售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
中石化国际事业南京有限公司 | 41.38 | 7.02% | 181.03 | 22.41% | - | - |
广东高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3.25 | 22.60% | 88.44 | 10.95% | 72.34 | 10.97% |
广州恩奈奇化工有限公司 | 127.77 | 21.67% | 117.93 | 14.60% | 283.20 | 42.95% |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3.09 | 12.40% | 82.46 | 10.21% | 83.76 | 12.70% |
东莞市迪彩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69.87 | 11.85% | 90.58 | 11.21% | 75.33 | 11.43% |
小计 | 445.36 | 75.55% | 560.44 | 69.38% | 514.63 | 78.05% |
芥酸酰胺销售整体 | 589.50 | 100.00% | 807.82 | 100.00% | 659.34 | 100.00% |
(3)抗氧剂产品销售情况
2018年,公司抗氧剂毛利率较2017年有所恢复,以及收入占自主销售贸易业务收入比例的提升,带动了2018年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毛利率的提升。
2018年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客户浙江快塑电子拥有业内知名的化工产品贸易平台“快塑网”,当期对抗氧剂的需求量较大。
8-1-148
公司抗氧剂销售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
CCMS LOGISTICS (HONGKONG) LTD. | 51.65 | 45.18% | - | - | - | - |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32.37 | 28.32% | 30.22 | 1.54% | 17.56 | 4.51% |
中石化国际事业南京有限公司 | 16.64 | 14.56% | 227.15 | 11.56% | - | -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318.82 | 67.11% | - | -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 - | - | - | 310.78 | 79.81% |
小计 | 100.66 | 88.05% | 1,576.19 | 80.21% | 328.34 | 84.32% |
抗氧剂自主销售合计 | 114.32 | 100.00% | 1,965.12 | 100.00% | 389.41 | 100.00% |
2、代理采购业务分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采购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应毛利率分别为
98.99%、99.28%和99.34%。若按照总额法确认,则总额法下的毛利率分别为1.09%、
1.04%和0.64%,三年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31,025.90 | 27,280.98 | 36,479.90 |
营业成本 | 30,826.14 | 26,996.72 | 36,081.81 |
毛利额 | 199.76 | 284.26 | 398.09 |
毛利率 | 0.64% | 1.04% | 1.09% |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采购的产品品种主要包括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聚乙烯催化剂、苯乙烯异戊二烯的聚合物、抗氧剂、聚乙烯、聚丙烯等。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以总额法口径列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品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8-1-149
产品品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
乙二醇 | 10,139.35 | 0.61% | 12,287.89 | 0.29% | 8,637.19 | 1.08% |
精对苯二甲酸 | 6,881.35 | 0.65% | 3,569.60 | 2.65% | - | - |
聚乙烯催化剂 | 2,467.93 | 0.97% | - | - | 2,676.76 | 3.49% |
苯乙烯异戊二烯的聚合物 | 644.42 | 2.48% | 676.27 | 2.00% | 708.81 | 3.33% |
抗氧剂 | 797.82 | 1.91% | 6,210.65 | 1.20% | 4,164.64 | 1.52% |
聚乙烯 | 1,708.03 | 0.71% | 2,875.90 | 1.54% | 2,761.27 | 1.17% |
聚丙烯 | 2,107.19 | 0.38% | 1,350.26 | 1.04% | 5,517.02 | 1.07% |
小计 | 24,746.08 | 0.73% | 26,970.57 | 1.03% | 24,465.69 | 1.49% |
代理采购整体合计(按总额列示) | 31,025.90 | 0.64% | 27,280.98 | 1.04% | 36,479.90 | 1.09% |
占比 | 79.76% | 98.86% | 67.07% |
(三)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三、分自主销售和代理采购说明贸易模式下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公司与主要贸易客户交易内容、金额、占比,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取得合作的主要方式、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二、贸易业务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和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贸易业务区分自主销售(总额法)、代理采购(净额法)业务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报告期各期贸易业务具体产品种类和金额、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并说明各类产品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
8-1-150
三、分自主销售和代理采购说明贸易模式下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公司与主要贸易客户交易内容、金额、占比,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取得合作的主要方式、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一)自主销售业务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度,占公司自主销售业务收入约前70%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1、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 产品 | 营业收入 | 占比 | 成立 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 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 | 2,331.42 | 40.29% | 1998年 |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等 | 2019年 | 客户介绍 | 直销 | 银行 存款 |
宁波国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 | 1,237.17 | 21.38% | 2017年 | 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等 | 2019年 | 客户介绍 | 直销 | 银行 存款 |
上海国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乙二醇 | 824.78 | 14.25% | 2012年 | 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等的销售。 | 2019年 | 客户介绍 | 直销 | 银行 存款 |
合计 | - | 4,393.37 | 75.92% | - | - | - | - | - | - |
8-1-151
2、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产品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抗氧剂 | 1,318.82 | 27.11% | 2017年 | 化工商品贸易 | 2018年 | 业内介绍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佛山绿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432.92 | 8.90% | 2016年 | 研发、销售:塑胶原料;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中石化国际事业南京有限公司 | 抗氧剂 | 408.19 | 8.39% | 1993年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等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广州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324.55 | 6.67% | 2017年 |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等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TML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抗氧剂 | 271.86 | 5.59% | 2014年 | 进出口贸易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广州市虹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74.61 | 3.59% | 2015年 |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塑料制品批发;橡胶制品批发等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南京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芥酸酰胺 | 161.11 | 3.31% | 2004年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江门市品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35.26 | 2.78% | 2010年 | 家用电器及配件、模具的生产、加工、销售;医疗器械的批发等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东莞市桥头侨大塑料模具制品厂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26.60 | 2.60% | 2003年 | 产销、加工:塑胶制品、五金模具。 | 2018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东莞市震晨实业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20.57 | 2.48% | 2007年 | 产销:塑胶,五金,电子,载带,载带机械;机械组装;货物进出口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合计 | 3,474.49 | 71.42% |
8-1-152
3、2017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 产品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559.47 | 17.78% | 1993年 | 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016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佛山绿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420.29 | 13.36% | 2016年 | 研发、销售:塑胶原料;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大宗化工商品:抗氧剂 | 310.78 | 9.88% | 2016年 | 化工商品贸易 | 2017年 | 展会沟通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广州恩奈奇化工有限公司 | 芥酸酰胺 | 293.47 | 9.33% | 2011年 | 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等 | 2015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广州市虹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286.60 | 9.11% | 2015年 |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塑料制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批发等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东莞市恒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219.44 | 6.97% | 2013年 | 塑胶和塑料制品业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广州市永鑫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96.15 | 6.23% | 2011年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等 | 2017年 | 业务员开拓 | 直销 | 银行存款 |
合计 | 2,286.20 | 72.66% |
(二)代理采购业务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度,占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收入约前70%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8-1-153
1、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产品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成立 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 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乙二醇、聚乙烯催化剂 | 62.91 | 31.28% | 2015年 | 化工商品贸易 | 2018年 | 业内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宁波国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 | 43.74 | 21.75% | 2017年 | 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网上销售及批发、零售等 | 2019年 | 客户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精对苯二甲酸 | 43.39 | 21.58% | 1998年 |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等 | 2019年 | 客户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合计 | 150.04 | 74.61% |
2、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产品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成立 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北京中联晟贸易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乙烯 | 131.90 | 46.07% | 2002年 | 销售化工材料(含易燃液体、有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丙酮、甲苯、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不含其它危险化学品)等 | 2015年 | 业务员开拓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上海玖鸿投资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精对苯二甲酸 | 127.73 | 44.61% | 1998年 |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附页);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 2018年 | 客户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合计 | 259.63 | 90.68% |
8-1-154
3、2017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 | 主要贸易产品 | 营业 收入 | 占比 | 成立 时间 | 主营业务 | 首次合作时间 | 取得合作方式 | 销售 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 |
北京中联晟贸易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聚丙烯 | 168.03 | 41.78% | 2002年 | 销售化工材料(含易燃液体、有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丙酮、甲苯、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不含其它危险化学品)等 | 2015年 | 业务员 开拓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PECUNION CHEMICALS DMCC | 聚乙烯催化剂 | 94.50 | 23.50% | 2011年 | 化工材料贸易等 | 2012年 | 股东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上海源德实业有限公司 | 大宗化工商品:乙二醇 | 94.17 | 23.42% | 2005年 | 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见许可证) | 2017年 | 客户介绍 | 代理客户采购 | 银行 存款 |
合计 | 356.70 | 88.70% |
8-1-155
四、报告期各期大宗贸易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公司贸易业务中,自主销售业务需要承担存货风险,相应涉及大宗贸易化工产品的采购。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自主销售业务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048.51万元、4,427.38万元和5,544.83万元。
采购产品方面,主要产品的采购占各年度自主销售业务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8.95%、96.56%和93.68%。其中,2017年及2018年度主要为抗氧剂、聚丙烯、芥酸酰胺,2019年度增加乙二醇采购。
主要供应商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化工销售分公司是公司乙二醇的供应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是公司聚丙烯的最主要供应商,韩国PMC BIOGENIX (KOREA) LTD.是公司芥酸酰胺的最主要供应商。抗氧剂的供应商则较为分散,主要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019年度
2019年度,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大宗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及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化工产品 品种 | 采购供应商 | 2019年度采购金额 | 2019年度 采购占比 |
乙二醇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 4,336.28 | 78.20% |
聚丙烯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 350.90 | 6.33% |
芥酸酰胺 | PMC BIOGENIX (KOREA) LTD. | 479.36 | 8.65% |
其他供应商 | 28.08 | 0.51% | |
小计 | 507.45 | 9.15% | |
合计 | 5,194.63 | 93.68% |
2、2018年度
2018年度,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大宗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及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8-1-156
单位:万元
化工产品 品种 | 采购供应商 | 2018年度 采购金额 | 2018年度 采购占比 |
抗氧剂 | CHANG CHIANG CHEMICAL CO., LTD | 851.39 | 19.23%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60.44 | 8.14% |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260.38 | 5.88% |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7.84 | 3.34% | |
梁山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 58.44 | 1.32% | |
其他供应商 | 30.47 | 0.69% | |
小计 | 1,708.96 | 38.60% | |
聚丙烯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 1,854.01 | 41.88% |
其他供应商 | 52.51 | 1.19% | |
小计 | 1,906.52 | 43.06% | |
芥酸酰胺 | PMC BIOGENIX (KOREA) LTD. | 659.57 | 14.90% |
合计 | 4,275.04 | 96.56% |
3、2017年度
2017年度,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大宗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及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化工产品品种 | 采购供应商 | 2017年度 采购金额 | 2017年度 采购占比 |
聚丙烯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 2,005.09 | 65.77% |
其他供应商 | 39.67 | 1.30% | |
小计 | 2,044.76 | 67.07% | |
抗氧剂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74.03 | 8.99%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42.60 | 1.40% | |
其他供应商 | 54.28 | 1.78% | |
小计 | 370.90 | 12.17% | |
芥酸酰胺 | PMC BIOGENIX (KOREA) LTD | 600.91 | 19.71% |
合计 | 3,016.57 | 98.95% |
8-1-157
五、如何区分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是代理人还是责任人的角色,自主销售模式下承担的主要责任,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说明贸易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将贸易业务分为全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公司在贸易业务如何区分承担代理人还是责任人的责任
1、会计准则执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定标准
关于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16年11月8日主办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O一六年第四期)中提出了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标准。如下:
可以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的指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主体是否是主要的义务人;
②主体是否承担了存货保管和灭失风险;
③主体是否具备商品的定价权;
④主体是否有权选择供应商;
⑤主体是否承担信用风险等。
具体在判断时,应综合上述有关因素确定企业是否为合同标的资产或服务提供的主要责任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实物和信用等风险。能够判断为主要责任人的,才能按照总额确认收入。”
2、公司自主销售业务、代理采购业务的责任,以及与前述标准的对比
公司在自主销售业务、代理采购业务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情况,与前述标准逐一对比如下:
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具体标准 | 自主销售业务 (总额法确认收入) | 代理采购业务 (净额法确认收入) |
主体是否是主要的义务人 | 根据合同,公司作为商品的卖方,需要承担商品的售后和质量责任 | 公司仅是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购买指定的货物 |
主体是否承担了存货保管和灭失风险 | 根据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公司承担货物交付(国内为客户验收、国外为完成报关并装船)前的存货风险,包括存货保管风险、运输风 | 根据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公司不承担货物交付前(国内为客户验收、国外为完成报关并装船)的存货风险,包括存 |
8-1-158
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具体标准 | 自主销售业务 (总额法确认收入) | 代理采购业务 (净额法确认收入) |
险等 | 货保管风险、运输风险等 | |
主体是否具备商品的定价权 | 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为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分别谈判确定。 即,公司享有自主定价权 | 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为客户与供应商谈判确定。 即,公司不享有自主定价权 |
主体是否有权选择供应商 | 销售合同无指定供应商条款 | 销售合同约定指定供应商 |
主体是否承担信用风险 | 公司承担总额收款信用风险 | 公司代理采购,采用先款后货结算方式情况下,未承担信用风险 |
综上所述,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自主销售和代理采购业务的合同约定,公司在自主销售贸易业务中作为主要义务人,承担存货保管和灭失风险,具备商品定价权,有权选择供应商,承担信用风险商品转让前具有控制权,而代理采购业务则不具有。因此,基于前述规则和公司在两项业务中承担的责任差异,公司在自主销售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而在自主销售业务中属于代理人。
(二)关于贸易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在公司贸易业务中,自主销售方式和代理采购方式都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均以客户收到商品或取得商品提货权作为公司履约义务的完成标志。因此,两种方式的本质都属于商品销售,均在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结合业务具体实施情况,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对比分析如下:
收入确认条件 | 自主销售业务 | 代理采购业务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①境内销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负责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客户确认接收产品前,风险由公司承担,确认接收产品后,风险转移给客户。 因此,客户经验收后,对相关产品拥有后续的使用、销售和处置权,且相关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故相关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 ②境外销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采用FOB、 | ①境内销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不承担货物风险。由上游供应商或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经客户确认接收产品后,存货风险由客户承担。 因此,客户验收后,对相关产品拥有后续的使用、销售和处置权,且相关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故相关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 ②境外销售:与客户签订的 |
8-1-159
收入确认条件 | 自主销售业务 | 代理采购业务 |
CIF方式,将产品交与运输公司后,风险和报酬由公司转移给买方。 海关、承运人检验、接收公司货物后,会形成出口报关单和运输提单,公司同时将运输单据发送给客户。因此,在商品报关出口、由承运人接收后,与货物相关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即由客户承担。 | 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供应商或公司按照约定方式发出货物后风险和报酬由转移给买方。 因此,货物发出后,对相关产品拥有后续的使用、销售和处置权,且相关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故相关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 |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在客户取得商品并验收合格后,或商品已交付给承运人后,与产品相关的所有权自客户确认收货后转移至客户; 公司不再保留与所售出产品所有权相关的任何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产品实施有效控制。 | 在业务过程中,公司为客户的代理人,不存在对商品的控制权。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客户采购每一款产品的单价和数量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订单均由公司和客户双方认可 | |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客户的市场地位与业务规模、以往与客户合作的经验等因素,可合理判断客户的信誉与支付能力,确信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此类业务的主要成本为商品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及该业务的人工成本; 每月根据收入确认相应结转营业成本,故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此类业务的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 每月根据收入确认相应结转营业成本,故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综上,公司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和代理采购的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三)关于贸易业务区分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自主销售业务、代理采购业务与前述规定的对比情况,详见本小题回复之“(一)公司在贸易业务如何区分承担代理人还是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前述规则和两项业务的特点,公司在自主销售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满足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在代理采购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因此,自主销售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采购业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
8-1-160
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新收入准则,说明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对总额法的收入确认政策产生影响:
(一)会计准则规定若在转让前拥有商品控制权,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结合会计准则判定控制具体标准,自主销售业务符合商品控制权标准
1、商品控制权的具体判定标准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8-1-161
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自主销售业务特点符合控制权具体判断标准
公司自主销售的特点与控制权具体判断标准的对比情况如下:
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具体标准 | 自主销售业务 (总额法确认收入) |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 根据合同,公司作为商品的卖方,需要承担商品的售后和质量责任 |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根据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公司承担货物交付(国内为客户验收、国外为完成报关并装船)前的存货风险,包括存货保管风险、运输风险等 |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 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为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分别谈判确定。 即,公司享有自主定价权 |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 该业务为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主动进行采购,寻找销售客户 |
综上所述,根据新会计准则关于向客户转让前的商品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结合公司自主销售业务的合同约定,自主销售业务在商品转让前具有控制权。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自主销售业务仍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不会对公司总额法的收入确认政策产生影响。
七、贸易业务的主要承担主体,是否为香港呈和,是否存在税务转移定价风险
(一)香港呈和并非公司贸易业务的主要承担主体
报告期内,贸易业务的主体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香港呈和、上海呈和、呈和塑料、呈和新材料。其中,国内贸易通常由母公司、上海呈和、呈和塑料、呈和新材料作为主体进行,境外贸易由香港呈和作为主体进行。
香港呈和在报告期内从事自主销售、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贸易业务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贸易业务收入比 | 金额 | 占贸易业务收入比 | 金额 | 占贸易业务收入比 | |
自主销售 | 118.36 | 1.98% | 1,658.72 | 32.20% | 342.89 | 9.66% |
代理采购 | - | - | 4.24 | 0.08% | 14.67 | 0.41% |
合计 | 118.36 | 1.98% | 1,662.96 | 32.28% | 357.56 |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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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除2018年外,香港呈和的贸易业务收入占公司整体贸易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2018年,香港呈和贸易业务的毛利额为104.73万元,占公司贸易业务毛利额的比例为15.25%,并非当年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的主要来源。因此,香港呈和并非公司贸易业务的主要承担主体。
(二)香港呈和在报告期内的税率高于母公司,不存在税务转移定价风险
报告期内,母公司和香港呈和的企业所得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 | 15% | 15% |
香港呈和科技有限公司 | 8.25%-16.5% | 8.25%-16.5% | 16.5% |
注:香港呈和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18年度、2019年度,税前利润中不超过港币200万元的部分按8.25%税率计缴利得税,超过部分按16.5%税率计缴
根据香港呈和的税率,一旦香港呈和的税前利润超过港币200万元,则税前利润超过200万部分相应的所得税率为16.5%,高于母公司15%的所得税率。即,香港呈和的税前利润只有控制在港币200万元以内,公司才能获得充分的税率差异收益。
报告期内,香港呈和的税前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67.46万元,467.38万元和1,956.11万元,均高于港币200万元,均需要涉及按照16.5%缴纳所得税。香港呈和在报告期内三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人民币441.1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
15.35%,同样高于母公司15%的所得税率。
综上所述,香港呈和在报告期内的税率高于母公司,不存在税务转移定价风险。
八、结合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说明贸易业务的实际规模,报告期内公司实际的性质是否以贸易为主;是否存在自主产品与贸易业务的成本混同情况
(一)关于贸易业务的规模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数额高于营业收入金额,主要原因是代理采购业务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口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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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代理采购业务适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按照业务实际收到的总金额或者采购业务支付的总金额列示。自主销售业务与代理采购业务均采用全额法列示口径下,公司贸易业务的收入规模为41,588.63万元、32,145.98万元和36,812.00万元,但毛利规模较小,分别为464.79万元、686.94万元和402.99万元,而公司报表总体毛利额分别为8,742.72万元、13,224.77万元、17,317.26万元,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贸易 业务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毛利额 | 毛利占毛利总额比 | 营业收入 | 毛利额 | 毛利占毛利总额比 | 营业收入 | 毛利额 | 毛利占毛利总额比 | |
自主销售贸易 | 5,786.10 | 203.24 | 1.18% | 4,865.00 | 402.69 | 3.05% | 3,146.93 | 66.71 | 0.76% |
代理采购 | 31,025.90 | 199.76 | 1.16% | 27,280.98 | 284.26 | 2.15% | 36,479.90 | 398.09 | 4.55% |
合计 | 36,812.00 | 402.99 | 2.34% | 32,145.98 | 686.94 | 5.20% | 39,626.83 | 464.79 | 5.31% |
贸易业务毛利率 | 1.09% | 2.14% | 1.17% |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的毛利额较小,占相应期间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
5.31%、5.20%和2.34%,主要原因是公司贸易业务的商品主要为大宗化工材料聚丙烯、聚乙烯、乙二醇等,交易金额较高但毛利率通常在0.5%至2%之间。
综上,尽管公司贸易业务在总额法口径下的收入规模较大,但毛利额较小,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二)关于公司业务性质
相对于营业收入,毛利由于综合了成本因素,是业务经营的直接成果,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毛利率高低)与业务规模(绝对金额),是确保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因此,毛利额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持续经营依赖于何种业务,进而反映企业业务性质。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结构和毛利结构中,均以自主产品业务为主。尤其是毛利额方面,自主产品业务历年占比均在94%以上,是公司盈利和持续发展的核心来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收入结构和毛利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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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占比 | 收入占比 | 毛利占比 | 收入占比 | 毛利占比 | |
自主产品业务 | 84.23% | 97.00% | 82.93% | 94.65% | 82.59% | 94.68% |
贸易业务 | 15.27% | 2.34% | 16.93% | 5.20% | 17.41% | 5.31% |
其他业务 | 0.50% | 0.67% | 0.14% | 0.16% | - | - |
此外,无论贸易业务是否均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入,贸易业务在报告期内毛利额不受影响,各年度占比均低于6%,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由于公司自主产品业务是公司毛利额的主要来源,是维持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业务,因此根据自主产品业务,公司的业务性质应为以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生产经营为主,而非贸易为主。
(三)关于贸易业务与自主产品业务的成本核算
公司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具体如下:
1、贸易业务成本核算制度
贸易业务的成本包括商品采购成本和业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及相关业务费用。
自主销售贸易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加权平均法结转材料成本,同时将自主销售贸易业务人员工资及相关业务费用等结转成本
代理采购贸易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代理采购材料成本直接冲减营业收入、不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将代理采购业务人员工资及相关业务费用等结转成本。
2、自主产品的成本核算制度
(1)成本归集原则
公司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直接材料按照生产订单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归集,原材料出库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人工成本按照生产人员的薪酬归集当月发生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费用类别归集。
(2)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直接材料按照生产订单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归集,生产订单完工时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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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转入产成品成本;如果该生产订单部分完工,则领用的材料计入在产品。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按照实际完工产品的产量及相应产品的工序复杂程度对应系数计算的比率,在完工产品之间分配。
(3)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公司在所销售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同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综上所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成本归集核算制度,贸易业务的成本核算完整、准确,与自主产品业务成本不存在混同情况。
九、代理采购业务的实物流、资金流及发票开具情况,相关销项税、进项税的缴纳情况
(一)实物流情况
公司的代理采购业务不承担存货风险,实物流不经过公司仓库,一般由公司将仓单或提单等提货单据转给客户,客户自行去供应商处或大宗商品第三方交易提货,或者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
(二)收入与资金流、发票开具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匹配情况
由于部分代理采购业务存在经由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对外销售,或者由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对外销售的情况,且子公司香港呈和不涉及增值税,进而会导致进项税与销项税不能完全抵销,开票金额与增值税额无法同收入相匹配。
因此,为充分说明收入与资金流、发票开具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匹配关系,须将前述项目均还原至“总额法口径且未进行合并抵销”后,再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销售侧(总额法口径且未进行合并抵消) | 收入(不含税)(A) | 39,404.68 | 45,072.51 | 42,961.00 |
销售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B) | 39,089.55 | 45,072.51 | 42,465.92 | |
收入与销售发票开票金额比(A/B) | 100.81% | 100.00% | 1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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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销项税额(C) | 5,165.21 | 7,376.05 | 7,128.86 | |
销项税占比(C/B) | 13.21% | 16.36% | 16.79% | |
销售发票开票金额(含税)(D) | 44,254.76 | 52,448.57 | 49,594.78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总额(E) | 44,358.83 | 52,305.68 | 49,713.30 | |
收到的现金总额与开票金额(含税)比(E/D) | 100.24% | 99.73% | 100.24% | |
采购侧(总额法口径且未进行合并抵消) | 采购发票开票金额(含税)(F) | 44,353.08 | 52,055.45 | 49,080.92 |
进项税额(G) | 5,429.53 | 7,334.16 | 7,069.18 | |
进项税占比(G/(F-G)) | 13.95% | 16.40% | 16.83%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总额(H) | 43,851.28 | 52,021.14 | 48,713.30 | |
支付的现金总额与开票金额(含税)比(H/F) | 98.87% | 99.93% | 99.25% |
注:由于2018年和2019年的增值税率调整,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17%,17%及16%,16%及13%
报告期内,代理采购的收入与销售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的比值分别为
101.17%、100.00%和100.81%,差异较小。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个别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接近期末,存在发票在期后开具的情况。因此,代理采购业务的收入与发票开具金额匹配性较高。报告期内,收到的现金总额与销售发票开票金额(含税)的比值分别为
100.24%、99.73%和100.24%,支付的现金总额与开票金额(含税)的比值分别为99.25%、99.93%和98.87%,差异较小。形成的主要原因为个别收入确认时间靠近期末的项目,其现金收付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发生于不同的期间。因此,代理采购业务的发票开具金额与现金收付金额匹配性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销项税额与销售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的比值分别为
16.79%、16.36%和13.21%,进项税额与采购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的比值分别为16.83%、16.40%和13.95%,差异较小。形成前述比例与相应期间增值税率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与香港呈和的交易涉及增值税的免税和退税,以及年度内增值税率调整。因此,代理采购业务的进项税额、销售税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匹配性较高。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代理采购业务的收入与资金流、发票开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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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具有较高的匹配性。
十、公司贸易产品品类是否具备稳定性,若有变更,请说明各类产品货源供应来源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产品主要为乙二醇、聚丙烯、精对苯二甲酸、芥酸酰胺和抗氧剂,相应的收入金额占贸易业务的比重分别为93.76%、95.37%和93.23%。因此,公司贸易业务的产品品类较为稳定。
报告期各期贸易产品品类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各期贸易业务具体产品种类和金额、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并说明各类产品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之“(二)贸易业务的主要产品情况及对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主要贸易产品的供应商情况详见以及本题回复之【发行人说明】之“四、报告期各期大宗贸易化工产品的采购内容、金额、占比,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销售台账,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各期贸易业务的具体内容、发行人与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合作情况、贸易业务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分析发行人贸易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贸易业务产品品类是否稳定,并与现金流量表匹配分析;
2、查阅发行人采购台账,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宗贸易化工产品的采购情况,分析贸易业务产品品类是否稳定;
3、查阅发行人的贸易业务合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贸易业务客户、供应商,了解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和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的业务背景、商业实质和风险报酬约定,检查收入确认相关的单据,结合会计准则及相关,分析发行人相应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4、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的业务定位,结合销售台账、香港呈和的财务数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香港呈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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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通知书,分析香港呈和是否存在税收转移定价风险;
5、了解发行人各业务的成本的核算方法,并执行穿行测试,分析自主产品与贸易业务成本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况;
6、获取代理采购业务的销售开票金额、相关进项税和销项税明细,分析代理采购业务的收入与资金流、发票开具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否相匹配;
7、查询天眼查等公开信息,取得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报告,走访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主销售业务中,抗氧剂产品毛利率和收入占比的变动、芥酸酰胺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是导致贸易业务各年度毛利率变化的主要原因,符合发行人贸易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增减变化符合实际情况,发行人与报告期新增客户合作真实、合理,具有商业实质;
3、发行人大宗商品采购产品的品类稳定,主要为抗氧剂、聚丙烯、芥酸酰胺和乙二醇,且有较为稳定的产品供应来源;
4、发行人根据其在两类贸易业务中是否具备对商品的控制权,确定其在自主销售业务中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在代理采购业务中为交易的代理人,并相应采用总额法、净额法核算其贸易业务收入,既符合报告期内执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也符合2020年新收入准则规定,新收入准则不会对现有总额法的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5、发行人两类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均以客户收到商品或取得商品提货权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标志,符合发行人两类业务的合同规定,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6、香港呈和为发行人的贸易业务主体之一,但根据其贡献的收入和毛利率,香港呈和并非发行人贸易业务的主要承担主体;香港呈和在报告期内的实际税负为15.25%高于呈和科技15%的税率,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税务转移定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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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内,自主业务贡献的毛利额占发行人毛利额94%以上,是发行人经营成果的主要来源,保证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因此发行人的性质并非以贸易业务为主;同时,发行人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能够确保自主产品业务和贸易业务的成本准确归集,两项业务之间不存在成本混同情况;
8、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业务的收入(总额法口径)与其资金流、发票开具金额和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金额匹配性较高;
9、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产品以乙二醇、聚丙烯、精对苯二甲酸、芥酸酰胺和抗氧剂为主,相应的收入金额占贸易业务的比重分别为93.76%、95.37%和
93.23%,因此贸易业务的产品品类较为稳定。
问题14、关于原材料采购与供应商问题14.1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芳香醛、抗氧剂、芳香羧酸等;报告期内,除贸易业务采购外,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9,087.83万元、13,142.22万元和15,383.13万元,主要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金额。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45.12%、37.17%、53.65%;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数量、单价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1)除芳香醛、抗氧剂、芳香羧酸外其他原材料的内容、采购金额、占比情况;(2)按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等;如相同原材料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按照公司产品进行分类,说明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类型、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等,并分析说明按产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等方面的勾稽关系;(2)芳香醛2019年采购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加,而抗氧剂、芳香羧酸2019年采购金额小于2018年的原因、合理性;(3)报告期内采购自国内和进口的芳香醛数量、单价和金额,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国内外采购结构变化的原因;(4)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变动的原因,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方式、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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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5)各期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6)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报告期供应商变化的原因,RYOYOTRADINGCO.,LTD.直接成为2019年第二大供应商的合理性;(7)公司与供应商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等。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除芳香醛、抗氧剂、芳香羧酸外其他原材料的内容、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年度,公司自主产品生产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内容、采购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芳香醛 | 5,387.65 | 35.02% | 2,922.70 | 22.24% | 1,440.68 | 15.85% |
抗氧剂 | 2,570.91 | 16.71% | 2,821.59 | 21.47% | 1,927.47 | 21.21% |
成核剂 | 923.87 | 6.01% | 774.90 | 5.90% | 449.15 | 4.94% |
铝盐A | 901.15 | 5.86% | 784.03 | 5.97% | 303.72 | 3.34% |
芳香羧酸 | 755.13 | 4.91% | 880.47 | 6.70% | 673.97 | 7.42% |
二氧化硅 | 566.04 | 3.68% | 583.06 | 4.44% | 361.18 | 3.97% |
山梨醇 | 503.84 | 3.28% | 358.55 | 2.73% | 202.31 | 2.23% |
镁盐 | 433.49 | 2.82% | 339.60 | 2.58% | 216.07 | 2.38% |
氢氧化镁 | 365.81 | 2.38% | 332.65 | 2.53% | 192.04 | 2.11% |
安息香酸钠 | 263.62 | 1.71% | 248.88 | 1.89% | 182.55 | 2.01% |
硬脂酸钙 | 253.41 | 1.65% | 260.12 | 1.98% | 220.21 | 2.42% |
氢氧化钠 | 177.36 | 1.15% | 201.08 | 1.53% | 244.48 |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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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芥酸酰胺 | 144.62 | 0.94% | 266.21 | 2.03% | 409.32 | 4.50% |
其他 | 2,136.24 | 13.89% | 2,368.37 | 18.02% | 2,264.69 | 24.92% |
合计 | 15,383.13 | 100.00% | 13,142.22 | 100.00% | 9,087.83 | 100.00% |
二、按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等;如相同原材料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主要原材料类别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抗氧剂、芳香醛、成核剂、铝盐A和芳香羧酸为公司自主产品生产采购的前五大原材料,合计占公司报告期内自主产品原料采购的比重为
62.52%,具体情况如下:
① 芳香醛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采购的芳香醛价格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2017年以来,国内市场受环保管控影响,部分厂家被停产、限产,市场供给减少,供应价格有所提高。
2018年,公司向RYOYO采购的芳香醛价格较高,主要原因是①进口产品质量相对较好,价格较高;②芳香醛价格下半年呈上升趋势,RYOYO主要为下半年采购。2019年,公司向上海雍得采购的芳香醛价格较高,主要原因是该供应商为公司新拓展的芳香醛供应商,目前产量与采购量较小,单价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芳香醛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2019年度 | RYOYO TRADING CO., LTD. | 3,108.13 | 57.69% |
上海雍得化工有限公司 | 1,130.88 | 20.99% |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16.87 |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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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480.44 | 8.92% | |
合计 | 5,336.32 | 99.05% | |
2018年度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1,281.29 | 43.84%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884.39 | 30.26% | |
RYOYO TRADING CO., LTD. | 677.46 | 23.18% | |
合计 | 2,843.14 | 97.28% | |
2017年度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57.26 | 52.56%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683.42 | 47.44% | |
合计 | 1,440.68 | 100.00% |
② 抗氧剂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采购的抗氧剂整体供应商结构和价格总体较为稳定,公司向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迪克化工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向其采购的为性能更好的特殊型号抗氧剂。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多种型号的抗氧剂,相同型号抗氧剂的价格趋于一致。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抗氧剂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2019年度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1,151.48 | 44.79%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85.35 | 22.77% | |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270.13 | 10.51% | |
石家庄迪克化工有限公司 | 193.69 | 7.53% | |
圣莱科特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129.31 | 5.03% | |
合计 | 2,329.96 | 90.63% | |
2018年度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16.60 | 28.94%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760.73 | 26.96% |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81.78 | 13.53% | |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 197.26 | 6.99% |
8-1-173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石家庄迪克化工有限公司 | 143.41 | 5.08% | |
合计 | 2,299.77 | 81.51% | |
2017年度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95.79 | 30.91% |
EVERSPRING CHEMICAL CO., LTD | 246.22 | 12.77% |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24.17 | 11.63% | |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221.54 | 11.49% | |
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 | 198.02 | 10.27% | |
合计 | 1,485.73 | 77.08% |
③ 成核剂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采购的成核剂整体供应商结构和价格总体较为稳定。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成核剂的单价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采购的成核剂种类不同,性能差异导致了价格的差异。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成核剂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2019年度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571.33 | 61.84% |
上海博泛特实业有限公司 | 263.07 | 28.47% | |
合计 | 834.40 | 90.31% | |
2018年度 | 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 306.76 | 39.59%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270.55 | 34.91% | |
上海博泛特实业有限公司 | 101.48 | 13.10% | |
合计 | 678.79 | 87.60% | |
2017年度 | 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 449.15 | 100.00% |
合计 | 449.15 | 100.00% |
④ 铝盐A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铝盐A的整体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但年度采购均价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向单价较高的淄博同洁采购占比提高,抬高了平均单
8-1-174
价。公司向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铝盐A单价较高,主要原因是该供应商的产品纯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铝盐A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2019年度 | 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 | 686.42 | 76.17% |
铜陵市吉烨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 190.78 | 21.17% | |
合计 | 877.20 | 97.34% | |
2018年度 | 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 | 303.89 | 38.76% |
山东利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199.89 | 25.50% | |
淄博尊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172.41 | 21.99% | |
铜陵市吉烨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 107.84 | 13.75% | |
合计 | 784.03 | 100.00% | |
2017年度 | 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 | 124.57 | 41.02% |
山东利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22.55 | 40.35% | |
淄博尊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56.60 | 18.64% | |
合计 | 303.72 | 100.00% |
⑤ 芳香羧酸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芳香羧酸的整体供应商结构和单价均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芳香羧酸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2019年度 | 天津鼎晟新化科技有限公司 | 377.48 | 49.99% |
河北允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212.19 | 28.10% | |
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5.46 | 21.91% | |
合计 | 755.13 | 100.00% | |
2018年度 | 天津鼎晟新化科技有限公司 | 627.70 | 71.29% |
8-1-175
期间 | 供应商 | 金额 | 同类采购金额占比 |
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3.50 | 21.98% | |
合计 | 821.20 | 93.27% | |
2017年度 | 天津鼎晟新化科技有限公司 | 294.83 | 43.74% |
廊坊龙腾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217.52 | 32.27% | |
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5.47 | 17.13% | |
合计 | 627.82 | 93.14% |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按照公司产品进行分类,说明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类型、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等,并分析说明按产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等方面的勾稽关系;
(一)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主要材料采购类型、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按照成核剂单剂、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和NDO复合助剂进行分类。在生产过程中,成核剂复合助剂和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除了领用自产的成核剂单剂及合成水滑石单剂进行生产之外,还会领用部分如抗氧剂等与NDO复合助剂相同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且该部分通用原材料在采购时不会进行区分(即不宜按照NDO复合助剂、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分别列示)。
因此,下表按“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以及“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的类别对生产用的主要材料采购类型、单价、数量、金额及占当年自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材料采购 种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成核剂单 | 芳香醛 | 5,387.65 | 35.02% | 2,922.70 | 22.24% | 1,440.68 | 1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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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材料采购 种类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剂 | 芳香羧酸 | 755.13 | 4.91% | 880.47 | 6.70% | 673.97 | 7.42% |
山梨醇 | 503.84 | 3.28% | 358.55 | 2.73% | 202.31 | 2.23% | |
合计 | 6,646.62 | 43.21% | 4,161.72 | 31.67% | 2,316.96 | 25.50% | |
合成水滑石单剂 | 铝盐A | 901.15 | 5.86% | 784.03 | 5.97% | 303.72 | 3.34% |
镁盐 | 433.49 | 2.82% | 339.60 | 2.58% | 216.07 | 2.38% | |
氢氧化镁 | 365.81 | 2.38% | 332.65 | 2.53% | 192.04 | 2.11% | |
氢氧化钠 | 177.36 | 1.15% | 201.08 | 1.53% | 244.48 | 2.69% | |
合计 | 1,877.81 | 12.21% | 1,657.36 | 12.61% | 956.31 | 10.52% | |
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 | 抗氧剂 | 2,570.91 | 16.71% | 2,821.59 | 21.47% | 1,927.47 | 21.21% |
成核剂 | 923.87 | 6.01% | 774.90 | 5.90% | 449.15 | 4.94% | |
二氧化硅 | 566.04 | 3.68% | 583.06 | 4.44% | 361.18 | 3.97% | |
芥酸酰胺 | 144.62 | 0.94% | 266.21 | 2.03% | 409.32 | 4.50% | |
硬脂酸钙 | 253.41 | 1.65% | 260.12 | 1.98% | 220.21 | 2.42% | |
合计 | 4,458.85 | 28.99% | 4,705.88 | 35.82% | 3,367.33 | 37.04% |
(二)按产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等方面的勾稽关系按“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和“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的类别对生产用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数量进行勾稽,具体如下:
1、成核剂单剂
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单剂投入产出率相对稳定,2018年和2019年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供货质量、下游客户具体需求变化等原因所致。
单位:吨
类型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原材料进销存情况 | 期初原材料 | 349.84 | 247.80 | 89.22 |
本期采购材料 | 3,089.23 | 2,544.66 | 1,854.71 | |
生产领用材料(A) | 2,948.64 | 2,214.31 | 1,555.44 |
8-1-177
类型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研发领用材料 | 186.66 | 228.30 | 140.70 | |
期末原材料 | 303.78 | 349.84 | 247.80 | |
产成品进销存情况 | 期初库存商品 | 132.71 | 174.53 | 95.85 |
本期入库产成品(B) | 2,287.12 | 1,735.65 | 1,135.78 | |
被复合助剂领用的产成品 | 506.07 | 334.05 | 173.35 | |
销售的产成品 | 1,682.68 | 1,430.68 | 883.52 | |
研发领用的产成品 | 5.01 | 12.74 | 0.23 | |
期末的产成品 | 226.07 | 132.71 | 174.53 | |
投入产出率(B/A) | 77.57% | 78.38% | 73.02% |
2、合成水滑石单剂
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的投入产出率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公司合成水滑石新生产线于年中投入使用,在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使用效率上有所提高,同时,部分合成水滑石产品配方有所优化,因此,投入产出率有较明显的上升。2019年度,主要因为全年均使用新生产线进行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投入产出率有所上升。
单位:吨
类型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原材料进销存情况 | 期初原材料 | 713.68 | 485.15 | 135.40 |
本期采购材料 | 7,998.09 | 6,795.73 | 4,706.33 | |
生产领用材料(A) | 7,574.57 | 6,518.98 | 4,298.89 | |
研发领用材料 | 309.06 | 48.22 | 57.68 | |
期末原材料 | 828.14 | 713.68 | 485.15 | |
产成品进销存情况 | 期初库存商品 | 529.00 | 80.28 | 90.72 |
本期入库产成品(B) | 3,929.44 | 3,205.75 | 1,842.32 | |
被复合助剂领用的产成品 | 22.11 | 24.34 | 26.68 | |
销售的产成品 | 3,947.72 | 2,725.34 | 1,816.78 | |
研发领用的产成品 | 5.26 | 7.36 | 9.30 |
8-1-178
类型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期末的产成品 | 483.35 | 529.00 | 80.28 | |
投入产出率(B/A) | 51.88% | 49.18% | 42.86% |
3、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及NDO复合助剂的投入产出率较为稳定。
单位:吨
类型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原材料进销存情况 | 期初原材料 | 383.88 | 190.90 | 193.51 |
本期采购材料 | 2,101.56 | 2,232.69 | 1,708.66 | |
生产领用材料(A) | 2,205.27 | 2,035.90 | 1,633.93 | |
研发领用材料 | 108.77 | 3.81 | 77.34 | |
期末原材料 | 171.39 | 383.88 | 190.90 | |
生产领用的单剂产成品(C) | 528.19 | 358.38 | 200.03 | |
产成品进销存情况 | 期初复合助剂产成品 | 340.21 | 263.44 | 159.76 |
本期入库的复合助剂产成品(B) | 2,682.20 | 2,333.18 | 1,768.87 | |
销售的产成品 | 2,504.99 | 2,240.49 | 1,633.48 | |
研发领用的产成品 | 26.27 | 15.92 | 31.71 | |
期末的产成品 | 491.14 | 340.21 | 263.44 | |
投入产出率(B/(A+C)) | 98.12% | 97.45% | 96.45%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各自的进销存均已准确勾稽,且各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均处于合理区间。因此,公司各类产品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上勾稽准确、合理。
二、芳香醛2019年采购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加,而抗氧剂、芳香羧酸2019年采购金额小于2018年的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模式采用“以销定产、订单驱动、合理库存”的方式。公司根据在手订单、未来市场趋势、安全库存和生产计划等情况来安排采购。
芳香醛主要用于生产透明成核剂,芳香羧酸主要用于生产增刚成核剂,抗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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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主要用于生产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和NDO复合助剂(以下简称“复合助剂”)。2019年,公司成核剂的生产结构有所变化,透明成核剂的产量同比增幅大于增刚成核剂。2018年和2019年公司生产用芳香醛、芳香羧酸和抗氧剂的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间 | 2019年 | 2018年 | ||||
原材料 | 芳香醛 | 芳香羧酸 | 抗氧剂 | 芳香醛 | 芳香羧酸 | 抗氧剂 |
期初数量 | 55.86 | 59.91 | 124.07 | 39.20 | 26.92 | 49.49 |
本期原材料采购数量 | 1,119.60 | 320.00 | 1,060.22 | 721.77 | 365.00 | 1,104.11 |
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 991.13 | 317.01 | 1,050.68 | 599.35 | 298.81 | 1,029.35 |
本期研发领用数量 | 83.94 | 17.99 | 63.79 | 105.76 | 33.20 | 0.18 |
期末数量 | 100.39 | 44.91 | 69.82 | 55.86 | 59.91 | 124.07 |
用途 | 生产透明成核剂 | 生产增刚成核剂 | 生产复合助剂 | 生产透明成核剂 | 生产增刚成核剂 | 生产复合助剂 |
公司芳香醛2019年的采购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①公司透明成核剂的产销量大幅增加,公司生产消耗的芳香醛也相应增加;②公司结合芳香醛的市场行情和安全库存情况,加大了2019年对芳香醛的备货量;③芳香醛2019年的采购均价有所提高。
公司芳香羧酸2019年的采购金额小于2018年,主要原因是公司2019年和2018年增刚成核剂的产销量较为稳定,且芳香羧酸2018年末库存较多,公司结合生产耗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减少了芳香羧酸的采购。
公司抗氧剂2019年的采购金额小于2018年,主要原因是①复合助剂和抗氧剂的型号较多,不同配方的复合助剂耗用的抗氧剂数量、类型均有所差异,2019年复合助剂产销量结构相比2018年有所变化,进而对抗氧剂的耗用量有所影响;
②公司2018年末抗氧剂库存较多,公司结合生产耗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减少了抗氧剂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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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采购自国内和进口的芳香醛数量、单价和金额,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国内外采购结构变化的原因;
1、国内外芳香醛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从国内外各供应商采购芳香醛的价格总体差异相对较小,国内外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国内供应商 | 2,279.52 | 42.31% | 2,174.40 | 74.40% | 1,440.68 | 100.00% |
上海昂吉 | 616.87 | 11.45% | 884.39 | 30.26% | 757.26 | 52.56% |
上海齐润 | 480.44 | 8.92% | 1,281.29 | 43.84% | 683.42 | 47.44% |
上海雍得 | 1,130.88 | 20.99% | - | - | - | - |
弘玖贸易 | 51.33 | 0.95% | - | - | - | - |
上海欣鑫 | - | - | 8.72 | 0.30% | - | - |
国外供应商 | 3,108.13 | 57.69% | 748.30 | 25.60% | - | - |
RYOYO | 3,108.13 | 57.69% | 677.46 | 23.18% | - | - |
DOKES | - | - | 70.84 | 2.42% | - | - |
合计 | 5,387.65 | 100.00% | 2,922.70 | 100.00% | 1,440.68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国外采购的芳香醛占比逐渐提高,采购单价整体呈提高趋势,主要是因为2017年以来,国内市场受环保管控影响,部分厂家被停产、限产,市场供给减少,供应价格有所提高。
为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已开拓了新的国内外供应商。其中,新拓展的国外供应商主要为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三菱瓦斯化学”)的下属子公司RYOYO,其销售的芳香醛由日本三菱瓦斯化学生产,价格与国内产品差异较小,质量较好且供应量稳定,因此公司加大了向RYOYO的采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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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变动的原因,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一)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商较为稳定,贸易业务供应商根据订单情况和市场行情灵活选择。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和变动原因如下:
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主营业务 | 主要 股东 | 开始合作时间 | 建立合作 方式 | 采购额(万元) | 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及 原因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芳香醛、成核剂 | 成核剂、芳香醛的生产、销售 | 曹茂榛 | 2013年 | 行业交流 | 1,118.14 | 1,551.84 | 683.42 | 报告期内均为前五大供应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采购金额相应增长 |
上海雍得化工有限公司 | 芳香醛 | 化工产品销售 | 袁群 | 2019年 | 行业交流 | 1,130.88 | - | - | 2019年,公司业务规模继续扩张,为保证原材料芳香醛的稳定供应,公司新开发了该供应商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芳香醛 | 芳香醛、特戊酸、特戊酰氯的销售 | 吴时宇 | 2015年 | 供应商主动推介 | 616.87 | 884.39 | 757.26 | 随着公司新拓展其他供应商,2018年以来占比降低,不再是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 |
RYOYO TRADING CO., LTD. | 芳香醛 | 粉末涂料中间体、芳香醛的生产销售 | MGC Trading K.K. | 2018年 | 行业交流 | 3,108.13 | 677.46 | - | RYOYO是日本三菱瓦斯化学下属子公司,产品质量较好且供应量稳定,属于公司为确保原材料来源和质量在2018年度新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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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主营业务 | 主要 股东 | 开始合作时间 | 建立合作 方式 | 采购额(万元) | 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及 原因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的供应商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聚丙烯、乙二醇 | 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 国务院国资委 | 2010年 | 招投标 | 4,687.18 | 1,829.52 | 2,029.61 | 报告期内均为前五大供应商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抗氧剂 | 抗氧剂、烷基酚、紫外线吸收剂和光稳定剂的生产、销售 | 郭骄阳 | 2009年 | 展会交流 | 1,182.52 | 1,021.11 | - | 抗氧剂为公司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同时部分用于贸易销售。抗氧剂产品相对成熟,市场供给较为充分,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均有长期合作; 公司会结合自身的订单变化情况和当时市场行情,灵活选择供应商。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向此类供应商的采购情况有所变动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抗氧剂、硬脂酸钙 | 抗氧剂、烷基酚、紫外线吸收剂和光稳定剂的生产、销售 | 王磊 | 2009年 | 展会交流 | 605.19 | 1,177.63 | 639.26 | |
CHANG CHIANG CHEMICAL CO., LTD | 抗氧剂 | 销售抗氧剂、阻燃剂、增塑剂等 | 艾迪科、CHANG CHUN GROUP | 2010年 | 行业交流 | - | 951.10 | 17.79 | |
PMC BIOGENIX(KOREA)LTD | 芥酸酰胺 | 有机锡稳定剂、芥酸酰胺的生产销售 | PMC KOREA LTD. | 2015年 | 行业交流 | 586.73 | 925.78 | 1,010.23 | 芥酸酰胺为公司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同时部分用于贸易销售。该供应商为公司采购芥酸酰胺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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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主营业务 | 主要 股东 | 开始合作时间 | 建立合作 方式 | 采购额(万元) | 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及 原因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况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生产需求和贸易业务订单有所变化 |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抗氧剂、纳米橡胶 | 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 国务院国资委 | 2008年前 | 招投标 | 87.10 | 272.77 | 995.28 | 根据客户需求采购纳米橡胶用于特定产品生产,采购额根据客户需求有所变化 |
(二)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公司与供应商的定价方式为按市场价格采购,未与供应商签订长期锁价的供货合同。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种类较为稳定,采购价格随着市场行情变化有所波动。公司抗氧剂的采购价格主要随着采购抗氧剂具体型号结构改变而有所波动。除了芳香醛由于生产企业受到环保管控市场供给减少、价格提高之外,其他原材料价格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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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同比变动率情况如下:
供应商 | 主要采购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海齐润 | 芳香醛 | 26.58% | 15.50% |
成核剂 | -3.29% | - | |
上海雍得化工有限公司 | 芳香醛 | - | - |
昂吉新材料 | 芳香醛 | 11.84% | 5.26% |
RYOYO | 芳香醛 | 0.43% | - |
北京极易 | 抗氧剂 | -4.88% | - |
营口风光 | 抗氧剂 | -2.17% | -8.37% |
PMC | 芥酸酰胺 | 3.89% | -2.65% |
CHANG CHIANG | 抗氧剂 | - | -10.93% |
中国石油 | 乙二醇 | - | - |
聚丙烯 | -3.61% | 9.21% |
注:抗氧剂和芥酸酰胺存在部分贸易销售的情形
生产用原材料采购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抗氧剂的采购价格主要随着采购抗氧剂具体型号结构改变而有所波动,相同型号的抗氧剂价格较为稳定。公司采购的芳香醛的价格逐年上升,主要是由于2017年以来,国内市场受环保管控影响,部分厂家被停产、限产,市场供给减少,供应价格有所提高。除了芳香醛以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为稳定。贸易业务采购方面,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是化工类大宗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行情决定。2018年向中国石油采购的聚丙烯平均价格上升的主要是由于聚丙烯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2、关于采购价格公允性的分析
报告期内,对于生产用的原材料,公司通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多家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确定产品价格,该价格已反映了采购该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型号原材料的价格趋于一致,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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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按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等;如相同原材料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贸易业务采购方面,公司采购的乙二醇和聚丙烯均是向中国石油采购,市场上通常把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的聚丙烯和乙二醇销售价格视为行业市场价格标杆,因此公司向中国石油采购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允,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披露”之“二、按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占比等;如相同原材料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较大的为芳香醛和铝盐A,因此选取芳香醛和铝盐A两类原材料进行分析。
1、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①芳香醛
报告期内,由于芳香醛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芳香醛采购量(吨) | 1,119.60 | 721.77 | 409.90 |
采购均价变动(元/千克) | +7.63 | +5.34 | - |
采购均价变动幅度 | +18.84% | +15.19% | - |
采购均价变动对盈利的影响(万元) | -854.25 | -385.43 | - |
占2019年营业成本比例 | 3.90% | 2.24% | - |
②铝盐A
报告期内,由于铝盐A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铝盐A采购量(吨) | 1,708.00 | 1,674.57 | 715.14 |
采购均价变动(元/千克) | +0.59 | +0.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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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采购均价变动幅度 | +12.69% | +10.24% | - |
采购均价变动对盈利的影响(万元) | -101.47 | -72.83 | - |
占2019年营业成本比例 | 0.46% | 0.33% | - |
综上,公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较小。
2、敏感性分析
①芳香醛
参照2019年度的采购均价和采购数量,按公司每年1,200吨芳香醛采购量,单价4.81万元/吨测算芳香醛价格上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敏感性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价格上涨10.00% | 价格上涨30.00% | 价格上涨50.00% |
采购均价变动对营业成本影响金额 | 577.44 | 1,732.32 | 2,887.20 |
占2019年度营业成本比例 | 2.64% | 7.91% | 13.19% |
关于芳香醛价格上涨的影响,在芳香醛进口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境内外价格情况进一步调整供应商结构,并继续寻求新的国内外供应商进行合作,减少单个供应商材料价格变动单来的影响,确保芳香醛采购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②铝盐A
参照2019年度的采购均价和采购数量,按公司每年1,800吨铝盐A采购量,单价0.53万元/吨测算铝盐A价格上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敏感性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价格上涨10.00% | 价格上涨30.00% | 价格上涨50.00% |
采购均价变动对营业成本影响金额 | 94.97 | 284.91 | 474.85 |
占2019年度营业成本比例 | 0.43% | 1.30% | 2.17% |
综上,铝盐A的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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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期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勾稽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原材料本期采购① | 20,438.18 | 17,083.67 | 11,754.86 |
原材料期初余额② | 1,651.12 | 955.42 | 697.85 |
原材料期末余额③ | 1,271.29 | 1,651.12 | 955.42 |
研发领用原材料④ | 814.66 | 643.02 | 397.17 |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净结存(在产品净结存)⑤【注】 | 67.78 | 63.80 | 58.24 |
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直接材料余额净结存⑥ | 643.39 | 587.02 | 922.01 |
不可抵扣进项税⑦ | 158.18 | 266.05 | 222.2 |
营业成本-直接材料⑧=①+②-③-④-⑤-⑥+⑦ | 19,450.36 | 15,360.18 | 10,342.07 |
自主产品营业成本-直接材料⑨ | 13,905.53 | 10,932.80 | 7,293.56 |
贸易业务营业成本-采购成本⑩ | 5,544.83 | 4,427.38 | 3,048.51 |
差异⑧-⑨-⑩ | - | - | - |
注: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净结存(在产品净结存) = 期末在产品余额 – 期初在产品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一致。
六、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报告期供应商变化的原因,RYOYOTRADING CO., LTD.直接成为2019年第二大供应商的合理性;
(一)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
1、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
公司对供应商的选择主要从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考量:
(1)产品质量:由于公司产品是形成高性能树脂材料所需的高透、高刚或高韧性能的关键材料,公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是获得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塑料加工企业客户的核心要素。因此公司最看重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是否在质量等方面符合公司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公司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也会考察供应商的技术实力、行业经验、生产设备先进程度、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
(2)产能及供应稳定性:由于公司所需部分原材料的生产会受到国内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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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影响,公司产销量在逐年增加,对于原材料的采购也逐渐增大,因此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公司会考虑供应商的产能及供应的稳定性。此外,原则上非客户指定或独家供应的原材料至少有两家备选供应商以降低采购风险。
(3)响应速度:由于公司存在定制化的复合助剂订单,在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将考核供应商的响应速度,是否有能力在公司提出需求的情况下,及时将公司所采购的物资交付公司。
(4)产品价格:在产品质量、产能及供应稳定性、交期等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公司尽可能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2、公司选择供应商的具体方式
首先,根据生产需要,公司采购部负责搜寻并联系市场中的潜在供应商;其次,采购部、生产部将对供应商的产能及供应稳定性、响应速度等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供应商获得试样资格,品管部将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复审。最终,经初审、复审合格的供应商可进入公司供应商体系。
(二)RYOYO TRADING CO., LTD. 直接成为2019年第二大供应商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RYOYO采购公司主要原材料芳香醛。RYOYO是日本三菱瓦斯化学下属的子公司。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是全球主要的芳香醛供应商之一。
2017年以来,国内市场受环保管控影响,部分厂家被停产、限产,市场供给减少,供应价格有所提高。为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2018年公司新拓展了RYOYO作为芳香醛的供应商。
公司2018年向RYOYO采购了147吨芳香醛,其产品质量较好且供应量稳定。因此公司在2019年加大了向RYOYO的采购力度,从而RYOYO成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供应商。
因此, RYOYO作为公司主要原材料芳香醛的供应商,2019年成为公司第二大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七、公司与供应商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等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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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或其他密切关系。公司在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股东情况如下:
供应商 | 股权结构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曹茂榛54.76%,曹林22.62%,王伟22.62% | 无 |
上海雍得化工有限公司 | 袁群97.00%,朱彩红3.00% | 无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吴时宇84.00%,郭章红16.00% | 无 |
RYOYO TRADING CO., LTD. | MGC Trading K.K. 100% | 无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80.25%;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1.42% | 无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郭骄阳70.297%,北京极易投资有限公司29.703% | 无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王磊55.33%,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6.67%,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6.20%,隋松辰4.22%,王文忠4.22%,韩秀兰3.36% | 无 |
CHANG CHIANG CHEMICAL CO., LTD | 艾迪科50.50%,CHANG CHUN GROUP 49.50% | 无 |
PMC BIOGENIX(KOREA)LTD | PMC KOREA LTD. 100.00% | 无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68.3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20.97% | 无 |
问题14.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既销售又采购的情形;公司向竞争对手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原材料采购。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既销售又采购的合理性,交易的公允性;(2)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往来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交叉结算、相互抵扣等情况;(3)报告期各期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占比,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与竞争对手是否签订框架协议,相关原材料是否存在断供风险,是否会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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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既销售又采购的合理性,交易的公允性;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两家大型石化集团涉及的化工产品类型丰富,各分、子公司运营相对独立。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家大型石化集团下属不同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存在销售和采购交易,是导致公司出现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分、子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NDO复合助剂产品,主要向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分、子公司采购聚丙烯、乙二醇和纳米橡胶等产品。
按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不同子公司或分公司区分,交易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所属集团 | 公司 | 采购内容 | 销售内容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化A公司 | - |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NDO复合助剂 |
中国石化B公司 | - |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C公司 | - | 成核剂 | |
中国石化D公司 | - | 成核剂、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E公司 | - | 成核剂、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F公司 | - | 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G公司 | - | 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H公司 | - |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 | |
中国石化I公司 | - |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J公司 | - | 芥酸酰胺、抗氧剂 | |
中国石化K公司 | - | 成核剂、NDO复合助剂 | |
中国石化L公司 | - | 合成水滑石 | |
中国石化M公司 | - | 成核剂 | |
中国石化N公司 | 纳米橡胶 | 成核剂、抗氧剂 | |
中国石化O公司 | 纳米橡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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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 | 公司 | 采购内容 | 销售内容 |
中国石化P公司 | 抗氧剂 | ||
中国石化Q公司 | 纳米橡胶 | ||
中国石化R公司 | 硬脂酸钙 | ||
中国石油 | 中国石油A公司 | - |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NDO复合助剂 |
中国石油B公司 | - | 合成水滑石 | |
中国石油C公司 | - | 成核剂 | |
中国石油D公司 | 聚丙烯 | ||
中国石油E公司 | 乙二醇 | - |
尽管与公司交易的对象均为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分、子公司,但是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各家公司根据其采购需求和销售推广策略对交易独立决策。公司与上述企业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二、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往来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交叉结算、相互抵扣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往来均单独结算,不存在销售款与采购款交叉结算、互相抵扣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货款结算情况和采购货款结算情况如下:
(一)销售货款结算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销售款、销售回款与期初、期末的应收余额之间勾稽合理,销售货款均体现为销售回款或应收款项,不存在抵扣采购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油 |
2017年初余额 | 940.39 | 293.95 |
2017年销售款 | 4,505.86 | 1,239.68 |
2017年收款 | 4,317.42 | 1,259.25 |
2017年末余额 | 1,128.83 | 274.38 |
2018年销售款 | 5,980.76 | 2,090.78 |
2018年收款 | 6,049.36 | 1,2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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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油 |
2018年末余额 | 1,060.22 | 1,115.39 |
2019年销售款 | 6,133.65 | 1,932.93 |
2019年收款 | 6,572.60 | 2,391.53 |
2019年末余额 | 621.27 | 656.79 |
(二)采购货款结算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采购款、采购付款与期初、期末的应付余额之间勾稽合理,采购货款均体现为采购付款,不存在以销售货款抵扣采购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油 |
2017年初余额 | - | - |
2017年采购款 | 1,164.48 | 2,374.64 |
2017年付款 | 1,164.48 | 2,374.64 |
2017年末余额 | - | - |
2018年采购款 | 316.42 | 2,128.56 |
2018年付款 | 316.42 | 2,128.56 |
2018年末余额 | - | - |
2019年采购款 | - | 5,306.91 |
2019年付款 | - | 5,306.91 |
2019年末余额 | - | -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均是独立结算,不存在交叉结算的情形,也不存在采购货款与销售货款相互抵扣的情况。
三、报告期各期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占比,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与竞争对手是否签订框架协议,相关原材料是否存在断供风险,是否会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细分领域竞争对手采购的主要内容为上游的成核剂原材料,用于自身自主产品的生产,相应的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占自主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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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采购金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 采购 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上海齐润 | 芳香醛 | 480.44 | 3.12% | 1,281.29 | 9.75% | 683.42 | 7.52% |
成核剂 | 637.70 | 4.15% | 270.55 | 2.06% | - | - | |
上海博泛特实业有限公司 | 成核剂 | 263.07 | 1.71% | 101.48 | 0.77% | - | - |
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 成核剂 | - | - | 306.76 | 2.33% | 449.15 | 4.94% |
合计 | - | 1,381.21 | 8.98% | 1,960.08 | 14.91% | 1,132.57 | 12.46% |
(一)采购芳香醛原料
1、采购原因及合理性
芳香醛为公司生产透明成核剂的原材料。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聚焦于研发、生产环保、安全的成核剂与合成水滑石产品,未向上游原材料延伸。报告期内,上海齐润存在生产芳香醛的业务。在其生产的芳香醛已满足自身成核剂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存在向公司销售芳香醛的情形。
2、与上海齐润合作多年,合作关系稳定
公司与上海齐润虽未签署框架协议,但公司已与上海齐润合作多年,供应相对稳定。
3、保证芳香醛原材料稳定供应,降低对竞争对手依赖风险的措施
为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公司已加大了原材料供应渠道的多样化拓展力度。随着公司成功开拓全球较大规模芳香醛供应商RYOYO等不涉及业务竞争的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从上海齐润采购的芳香醛占公司芳香醛采购数量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48.77%、44.89%和8.57%。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聚焦于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与复合助剂的研发、生产,并未向上游原材料延伸,因此向同行业公司采购原材料芳香醛具有合理性。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的芳香醛数量占比已逐年下降,并拓宽了芳香醛的供应渠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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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原材料的稳定供应,较大地缓解了原材料断供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之“(一)原材料价格上涨或未能及时供应的风险”中披露了原材料未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二)为客户生产个性化产品,少量外采成核剂用于深加工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存在向竞争对手采购成核剂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存在少量下游客户对性能有特殊要求,公司在生产部分自主产品时,需要使用其他厂家的成核剂进行加工。由于高分子材料助剂品类繁多,为了满足客户多样性的性能需求与客户产品使用惯性,业内公司普遍存在向同行业公司采购特定型号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成核剂占自主产品生产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4.94%、5.16%和5.86%,占比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向上海齐润、上海博泛特采购成核剂后,用于自主产品生产。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成核剂的情况较少,未与前述竞争对手签署采购框架协议。对竞争对手而言,公司采购其成核剂产品属于正常盈利的销售行为,断供风险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聚焦于主营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未向上游原材料延伸,向竞争对手采购芳香醛具有合理性,且公司已拓宽芳香醛的供应渠道,向竞争对手采购占比逐年下降,较大地缓解了原材料断供的风险;由于客户的对性能的特殊要求,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少量成核剂,符合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属于其可盈利正常商业行为,断供风险较低,且公司外采成核剂占自主产品生产采购金额的比重较低;因此,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原材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问题14.3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说明对公司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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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采购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发行人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采购模式、定价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供应商变化原因等;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及主要材料的采购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并访谈公司采购人员了解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价差异及单价变动原因;获取完工成本表及访谈公司生产负责人了解不同原材料的用途与使用情况;
(3)核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并抽查部分采购发票、入库单和付款凭证等;核查大额原材料增减变动,抽查合同、协议、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等相关凭证,并复核入库、出库成本的正确性;
(4)通过查询公开市场信息、对比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等方式分析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原材料进行敏感性分析;
(5)获取采购明细表、原材料与库存商品收发存明细表、完工成本表等,复核产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等方面的勾稽关系;
(6)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金额、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情况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走访核查 | 79.85% | 76.97% | 73.42% |
2 | 发函 | 85.67% | 78.36% | 76.25% |
3 | 回函确认 | 100.00% | 100.00% | 100.00% |
(7)通过走访供应商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主要供应商的股东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情况,确认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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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8)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子公司的采购与销售明细、相关销售与采购合同、结算明细与相关凭证等,复核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毛利率和交易结算等情况,并通过访谈销售及采购人员了解业务发生背景,通过与其他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对比等方式分析交易的公允性,并核查是否存在货款交叉结算、相互抵扣的情形;
(9)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向竞争对手采购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方式、交易产品、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比例等情况,访谈采购人员了解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原因,并分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供应商总体较为稳定,除了芳香醛价格受国内环保管控影响有所提高,其他相同种类及规格的主要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趋势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存货在数量上勾稽准确、合理;
(3)由于芳香醛、抗氧剂、芳香羧酸用于生产不同产品,公司根据相关材料的生产耗用情况、库存情况安排原材料的采购数量,芳香醛、抗氧剂及芳香羧酸在2019年的采购趋势变动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国内外各供应商采购芳香醛的价格总体差异相对较小,国内外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一致;由于2017年以来国内市场受环保管控影响,芳香醛供给有所减少,发行人为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积极开拓新的国内外供应商,国内外采购结构变化具有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主产品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商较为稳定,贸易业务供应商根据订单情况和市场行情灵活选择;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与供应商的定价方式为按市场价格采购,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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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香醛由于生产企业受到环保管控市场供给减少、价格提高之外,其他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且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原材料价格变动对盈利的影响较小;
(6)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一致;
(7)发行人主要考虑产品质量、产能及供应稳定性、响应速度与产品价格等因素选择供应商,RYOYO是全球主要的芳香醛供应商之一日本三菱瓦斯化学下属的子公司,产品质量较好且供应量稳定。RYOYO作为公司2018年拓展的主要原材料芳香醛的供应商,2019年成为公司第二大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8)发行人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各分子公司采购销售不同的产品,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分别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均是独立结算,不存在交叉结算的情形,也不存在采购货款与销售货款相互抵扣的情况;
(9)发行人业务聚焦于主营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未向上游原材料延伸,向竞争对手采购芳香醛具有合理性,且发行人已拓宽芳香醛的供应渠道,向竞争对手采购占比逐年下降,较大地缓解了原材料断供的风险;由于客户的对性能的特殊要求,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采购少量成核剂,符合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采购属于其可盈利正常商业行为,断供风险较低,且发行人外采成核剂占自主产品生产采购金额的比重较低;因此,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采购原材料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问题14.4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为电力,电费金额分别为196.38万元、295.30万元和398.2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电力能源的主要用途;(2)结合产量、单位产品的耗能水平分析电力的使用量与成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结合主营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种类、处理方法、单位废水耗能情况,说明废水处理消耗的电力数量、金额;(4)公司各期的电能耗与公司生产活动是否相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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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电力能源的主要用途;
公司电力能源主要用于生产设备的供能。从公司的生产工艺来看,原材料溶解过程中的搅拌、混合后的原料泵入反应釜、合成过程中的搅拌、压滤漂洗、闪蒸干燥、除尘、负压包装等工序均需要电力能源。
二、结合产量、单位产品的耗能水平分析电力的使用量与成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量与电力的情况如下:
单位:千瓦时、千克、千瓦时/千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耗电量 | 6,380,267.00 | 4,844,226.00 | 3,282,645.00 |
产量 | 10,443,890.00 | 8,086,840.00 | 5,242,310.00 |
单位产量耗用电量 | 0.61 | 0.60 | 0.63 |
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耗用电量较为稳定,分别为0.63千瓦时/千克、0.60千瓦时/千克和0.61千瓦时/千克,产量与电力耗用量保持一定的匹配关系。
三、结合主营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种类、处理方法、单位废水耗能情况,说明废水处理消耗的电力数量、金额;
(一)报告期内公司废水的种类、数量及处理方法
经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于《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保建[2018]12号)、广东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公司生产产品所产生的废水包含的主要物质情况如下表所示:
8-1-199
序号 | 公司产品 | 生产废水中包含的主要物质 | 处理措施 |
1 | 透明成核剂单剂 (山梨醇类透明成核剂) | 化学需氧量(COD) | 有机物沉淀后,通过压滤设备回收; 剩余废水经所处科技园区污水管网集中,达标排向污水处理厂 |
2 | 合成水滑石单剂、增刚成核剂单剂 (苯甲酸铝盐成核剂)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单剂 | 氯化钠等无机钠盐 | 公司预处理后,经所处科技园区污水管网集中,达标排向污水处理厂; 必要时通过“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 |
(二)报告期内公司废水处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进了生产工艺,逐步实现了生产漂洗用水循环使用,成核剂单剂和合成水滑石单剂的单位产品耗水量逐步下降。公司复合助剂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
8-1-200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和生产废水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序号 | 公司产品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产量 | 单位产品耗水量【注】 | 废水量 | 产量 | 单位产品耗水量【注】 | 废水量 | 产量 | 单位产品耗水量【注】 | 废水量 | ||
1 | 透明成核剂单剂 (山梨醇类透明成核剂) | 1,505.17 | 39.00 | 58,701.78 | 1,038.34 | 46.00 | 47,763.58 | 569.44 | 60.00 | 34,166.20 |
2 | 增刚成核剂单剂(苯甲酸铝盐成核剂)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单剂 | 781.95 | 21.00 | 16,420.91 | 697.50 | 37.00 | 25,807.56 | 566.34 | 50.00 | 28,317.16 |
3 | 合成水滑石单剂 | 3,929.44 | 17.00 | 66,800.89 | 3,205.75 | 25.00 | 80,143.87 | 1,842.32 | 48.00 | 88,431.52 |
合计 | 6,216.56 | -- | 141,923.58 | 4,941.60 | - | 153,715.01 | 2,978.10 | - | 150,914.88 |
注:单位产品耗水量经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确认
8-1-201
(三)废水处理耗用的电能情况
由于公司没有在环保设备单独加装电表,处理单位废水耗能情况采用环保设备的额定功率与处理能力进行估算。公司废水处理所耗用的电能情况和单位废水耗能情况如下:
环保设备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沉淀压滤 | 单位废水耗电量【注】 (千瓦时/吨废水) | 0.39 | 0.39 | 0.39 |
生产废水量(吨) | 141,923.58 | 153,715.01 | 150,914.88 | |
合计全年废水处理耗电量(千瓦时) | 55,066.35 | 59,641.42 | 58,554.97 | |
合计全年废水处理电费(万元) | 3.36 | 3.64 | 3.57 |
注:根据环保设备的额定功率和每小时可处理废水的数量计算得出
报告期内,公司全年废水处理耗用的电能情况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四、公司各期的电能耗与公司生产活动是否相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耗用电量较为稳定,分别为0.63度/千克、0.60度/千克和0.61度/千克,产量与电力耗用量保持一定的匹配关系,公司各期的电能耗与公司的生产活动相符。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的具体产品和工艺并不完全相同,各期电能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不具备可比性。此外,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未披露电能耗数据及产量,公司无法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数据,因此公司无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发行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
2、访谈生产负责人,了解公司电力能源的使用情况、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种类、处理方法、环保设备额定功率与废水处理能力等情况;
8-1-202
3、获取各报告期产量、水、电等主要能源耗用统计表,取得公司的水电费通知单及发票,分析各期能耗变动的原因;与各期的产量进行对比分析,了解能源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分析差异的合理性;
4、查阅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及广东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了解废水处理方法、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单位耗水量、环保设备的处理能力等;
5、结合发行人生产废水产生总量、环保设备处理能力与耗能情况,测算分析单位废水耗能情况、废水处理消耗的电力数量、金额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电力能源主要用于生产设备的供能,电力耗用量与产品产量相匹配;
2、发行人废水处理耗用的电能情况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3、发行人各期电能耗与公司生产活动相符。
问题15、关于污染物处理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废气、废水和废固。对于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氯化物,其主要处理设施为“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每年废气、废水和废固的产生与排放量。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2)废水的具体内容及类型,“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能否有效处理公司主营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3)废水中是否包含有机物和无机物,使用上述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是否产生其他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公司是否采取进一步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违法处理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4)结合公司年实际产量,说明公司废固主要为废包装袋、空溶剂桶和废活性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
8-1-203
规的情形。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发行人披露】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每年废气、废水和废固的产生与排放量。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主营业务概况”之“(七)主要环境污染物及其处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废水、废固和废气的产生与排放量情况如下:
①废水
报告期内,公司废水产生量/排放量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公司改进生产工艺,逐步实现生产漂洗用水的循环使用。公司报告期内废水产生量/排放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产生量/排放量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废水 | 142,537.00 | 154,467.17 | 151,465.90 |
注:公司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少量生活污水;根据呈和科技《排污许可证》,公司年废水排放量限制是18万吨/年
②废固
公司废固为废包装袋、空溶剂桶和废活性炭。公司报告期内废固产生量/排放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产生量/排放量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废固 | 1.44 | 1.13 | 0.80 |
③废气
废气中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其中以颗粒物为主,报告期内废气中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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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产生量 | 排放量 | 产生量 | 排放量 | 产生量 | 排放量 | |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 | 87.38 | 2.34 | 68.91 | 1.88 | 43.19 | 1.16 |
注:废气中污染物产生量根据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每吨产成品产生的废气污染物进行测算;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量系依据检测报告估算所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检测日排放速率(取报告期内最高值)×每年环保设备处理时长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主体中,仅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呈和塑料从事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生产和研发,其余子公司上海呈和、科呈新材料及香港呈和仅涉及原料采购或产品销售环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的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3.3.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新材料领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5日发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还办监测[2017]86号)。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7年至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示名单,公司不属于环境污染重点排污单位。
二、废水的具体内容及类型,“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能否有效处理公司主营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
经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种类,以及现有“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相应处理公司各类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如下:
8-1-205
序号 | 公司产品 | 废水中包含的主要物质 | 公司现有处理设备 |
1 | 透明成核剂 (山梨醇类透明成核剂) | 化学需氧量(COD) | 沉淀压滤设备 |
2 | 合成水滑石、增刚成核剂 (苯甲酸铝盐成核剂)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氯化钠等无机钠盐 | 沉淀压滤设备、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 |
1、透明成核剂生产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含量可经沉淀压滤设备降低,无需使用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公司的透明成核剂产生的废水中包含有机物。公司在后续处理中,通过提纯除杂方式,将前述有机物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取代基苯甲酸类有机物,并通过沉淀压滤从生产废水中回收。处理之后,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含量得到有效的降低。
因此,整个废水处理过程仅使用沉淀压滤装置,无需使用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
2、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生产废水以氯化钠等无机钠盐为主,可通过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
公司增刚成核剂、β晶型增韧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生产废水以氯化钠等无机钠盐为主。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的废水主要为含氯化钠等无机钠盐的废水。
经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环境影响评价诚信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且其编制人员具备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能够有效处理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
综上所述,公司的“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具备有效处理公司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的能力。
8-1-206
三、废水中是否包含有机物和无机物,使用上述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是否产生其他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公司是否采取进一步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违法处理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根据相关环保评测,公司废水处理后的产物为副产品
经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于《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保建[2018]12号)、广东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公司生产产品所产生的废水包含的主要物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公司产品 | 生产废水中包含的主要物质 | 处理措施 |
1 | 透明成核剂 (山梨醇类透明成核剂) | 化学需氧量(COD) | 有机物沉淀后,通过压滤设备回收; 剩余废水经所处科技园区污水管网集中,达标排向污水处理厂 |
2 | 合成水滑石、增刚成核剂 (苯甲酸铝盐成核剂)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氯化钠等无机钠盐 | 公司预处理后,经所处科技园区污水管网集中,达标排向污水处理厂; 必要时通过―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 |
公司透明成核剂的生产废水经过“沉淀压滤”处理分离出取代基苯甲酸类有机物。合成水滑石、增刚成核剂(苯甲酸铝盐成核剂)及β晶型增韧成核剂的生产废水如使用“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将会产生氯化钠等无机钠盐固体。上述废水处理后的产物均为副产品,不属于固废、危废。
综上所述,沉淀压滤+RO反渗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取代基苯甲酸类有机物和无机钠盐均为副产品,处理后不产生其他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
(二)公司废水产物处理的合规情况
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专项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及呈和塑料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由民科园污水管网集中排向污水处理厂;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和广州市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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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的确认,公司及呈和塑料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记录且不存在环保相关投诉,其生产经营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商请查询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呈和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信息的函>的复函》确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综上所述,公司废水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处理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结合公司年实际产量,说明公司废固主要为废包装袋、空溶剂桶和废活性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关于公司固废及其处理的具体情况
1、公司的固废类型及产生量情况
公司产品为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NDO复合助剂。经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生产均会产生废包装袋,仅透明成核剂的生产会产生废空溶剂桶及废活性炭。基于各类产品在各年度实际产量,相应所产生的固废情况如下测算:
(1)废包装袋
年份 | 产品类型 | 产品产量(吨) | 废包装袋产生量(千克) | 产品年产量对应产生的 废包装材料总量理论区间(千克) |
2017 | 成核剂 | 1,135.78 | 600.00 | 269.33~836.63 |
合成水滑石 | 1,842.32 | |||
2018 | 成核剂 | 1,735.65 | 790.00 | 442.22~1,395.64 |
合成水滑石 | 3,205.75 | |||
2019 | 成核剂 | 2,287.12 | 650.00 | 546.40~1,750.62 |
合成水滑石 | 3,9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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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溶剂桶
年份 | 产品类型 | 产量(吨) | 废包装袋产生量(千克) | 产品年产量对应产生的 废空溶剂总量理论区间(千克) |
2017 | 透明成核剂 | 569.44 | 200.00 | 85.42~201.58 |
2018 | 1038.34 | 340.00 | 155.75~363.42 | |
2019 | 1505.17 | 250.00 | 225.78~526.81 |
(3)废活性炭
公司于2019年5月验收投入使用新增配套环保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根据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公司产品仅有透明成核剂的环保工艺流程涉及活性炭吸附,相应产生废活性炭固废。鉴于2019年透明成核剂年产量为1,505.17吨,透明成核剂2019年产量对应产生的废活性炭总量区间为421.45~752.59千克,而透明成核剂2019实际产生废活性炭540.00千克。
2、公司的固废处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废包装袋、空溶剂桶和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存储情况及处理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废物名称 | 核查年度 | 产生量 (千克/年) | 贮存(暂存) 情况 | 处理方式(去向) |
1 | 废包装袋 | 2017年 | 600.00 | 危废仓暂存 | 有资质公司收运处理 |
2018年 | 790.00 | ||||
2019年 | 650.00 | ||||
2 | 空溶剂桶 | 2017年 | 200.00 | 危废仓暂存 | 有资质公司收运处理 |
2018年 | 340.00 | ||||
2019年 | 250.00 | ||||
3 | 废活性炭 | 2017年 | / | 危废仓暂存 | 有资质公司收运处理 |
2018年 | / | ||||
2019年 | 540.00 |
注:上述情况已经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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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前,公司未能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及时处理。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在公司危废专用仓进行存放。
2019年4月9日,公司与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编号E20191699号),合同约定由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包装袋、空溶剂桶)。此后,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及2020年3月3日分别与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新的《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吨数,已与公司报告期内的应当处理的工业废物处理量符合。
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从事工业危险废物处理的专业机构,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业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包装袋、空溶剂桶)等进行处理。
综上,尽管公司在报告期初存在未能及时处理固废的情况,但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存在环保相关投诉。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报告期内产生的固废进行了收运处理。
(二)公司已纠正固废处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于处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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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司不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未产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并且不存在相关环保投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需具备不处置危险废物及不承担处置费用两项形式要件,公司已委托具备工业危险废物处理的专业机构对其报告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完成处置,公司已不具备被主管环保机构处罚的客观形式要件,并且公司不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未产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存在相关环保投诉并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免于处罚的情形。
民科园管委会出具的《专项情况说明》:“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的确认,公司及呈和塑料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记录且不存在环保相关投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商请查询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呈和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信息的函>的复函》,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综上,公司报告期初未及时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鉴于公司违规行为已经消除,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该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可属于免于处罚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同时前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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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广州壹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及广东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聚合物添加剂11,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查阅发行人与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缴纳凭证、转运联单等,了解发行人的危废处置情况;
3、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发行人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及三废产生情况;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数据;
5、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废水及处置情况;
6、在查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等网站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是否因危废处理受过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属于环境污染重点排污单位;
2、发行人不存在违法处理废固(固废)或危废(危险废物)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3、发行人报告期内产生的废包装袋、空溶剂桶和废活性炭的数量符合发行人年产值的实际情况;
4、发行人报告内未及时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鉴于其违规行为已经消除,未及时处理的工业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处理,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其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可属于免于处罚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前述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8-1-212
问题16、关于呈和塑料超量生产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7年6月购置新厂房与土地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在发行人新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呈和塑料作为发行人主要的生产主体存在超量生产行为。截至目前,呈和塑料则根据其现有产能进行辅助生产,其超量生产行为已经消除。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函,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请发行人披露:(1)“超量生产”的具体含义;(2)超量生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量生产行为的起止时间、所造成的影响,是否需要补办相关环评手续。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超量生产”的具体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超量生产具体指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确认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的行为。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三)主要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中补充披露如下:
经过多年研发和市场开拓,公司产品已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成为高性能树脂产业链上重要的进口替代产品。由于客户订单需求日益增长,公司原产能已无法满足实际经营需要。因此,公司于2017年6月购置新厂房与土地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在公司新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公司新增产量与产品由呈和塑料生产。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2007年8月作出的《关于对广州呈和塑料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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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府环保验字[2007]177号),呈和塑料年产塑料添加剂为100吨。
呈和塑料2017年及2018年期间年产塑料添加剂均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产量,存在超量生产行为。呈和塑料自2019年根据其环评批复的产能进行辅助生产,消除了超量生产行为。
二、超量生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量生产行为的起止时间、所造成的影响,是否需要补办相关环评手续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三)主要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2007年8月作出的《关于对广州呈和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府环保验字[2007]177号),呈和塑料年产塑料添加剂为100吨。
呈和塑料2017年及2018年期间年产塑料添加剂均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产量,存在超量生产行为。呈和塑料自2019年根据其环评批复的产能进行辅助生产,消除了超量生产行为。
2020年7月6日,呈和塑料已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关于及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广州呈和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聚合物添加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穗云环管影[2020]267号),批复产能合计5,200吨。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商请查询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呈和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信息的函>的复函》,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呈和塑料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及事故,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呈和塑料超量生产行为没有产生环境污染事故,并且不存在环保行政处罚。问题17、关于瑕疵房产
公司尚有4项用作辅助性设施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面积共计2,385.0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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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披露:(1)前述房产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具体作用;(2)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3)公司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证书申请的相关手续。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前述房产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具体作用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尚有4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共计2,385.07平方米,占公司已建成房屋建筑物总面积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建筑物 名称 | 具体用途 | 取得方式 | 地址 | 权利人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 | 仓库 | 对外出租,可用于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仓库 | 购买 | 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 | 呈和科技 | 1,858.50 |
2 | 办公室 | 对外出租,可用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 | 购买 | 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 | 呈和科技 | 482.41 |
3 | 小试车间 | 自用,可用于部分产品的小规模试生产 | 自建 | 白云区科强路2号 | 呈和塑料 | 36.56 |
4 | 厨房 | 自用,可用于对公司内部员工提供膳食服务 | 自建 | 白云区科强路2号 | 呈和塑料 | 7.60 |
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4项房屋建筑物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辅助性设施。
目前,对于前述房产,公司自用部分仅为白云区科强路2号的小试车间及厨房。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的仓库和办公室已出租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62.62万元,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鉴于上述建筑物属于辅助性设施,并未用于关键生产程序的生产,且房产面积较小,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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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存在的相关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如因在用的土地、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等直接损失,或因拆除等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取得的各种补偿、赔偿外)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向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二、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尚未申请办理相关建筑物的权属登记,主要原因为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建筑面积。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目前的权属登记情况 | 未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原因 |
1 | 办公室 | 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2524号《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已登记注明未取得产权证书情况 | 原业主原有建设行为形成,原业主未就该超出规划面积部分申请产权登记所致 |
2 | 仓库 | / | |
3 | 小试车间 |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389号《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注明未取得产权证书情况 | 公司在自建时因拟增加面积方便物业使用,调整建设方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致 |
4 | 厨房 |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388号《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注明未取得产权证书情况 |
三、公司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证书申请的相关手续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前述房屋建筑物均为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建筑面积,且临时使用超期后并未拆除,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公司未办理产权证书申请的相关手续。但在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主管机关已知悉无法登记面积的情况,相关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部分已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中。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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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文件,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未取得产证房屋建筑物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18、关于持股平台
招股说明书披露,众呈投资、子璞咨询均为控股股东、实控人赵文林专用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平台;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5年12月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由赵文林控制的持股平台众呈投资认缴;其是为扩充发行人资本实力,同时拟为实施股权激励搭建持股平台(目前股权激励已不再计划实施)。请发行人说明:(1)众呈投资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的具体依据,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2)众呈投资合伙份额是否发生过变动,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3)上述股权激励不再计划实施的原因,实控人在众呈投资中出资份额比例较大是否后续会进行份额转让对员工予以激励及安排。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众呈投资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的具体依据,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直接和间接持有众呈投资合计99.7%的合伙份额。2015年12月,众呈投资以公允价格对呈和有限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时间 | 定价依据 | 增资价格 | 呈和有限同期的增资情况 | 增资定价的 公允性 |
2015年12月 | 呈和有限2015年11月末的净资产6.09元/股 | 6.17元/股 | 2015年12月,呈和有限原股东赵文林、科汇投资分别按照1元/股的价格对呈和有限进行过增资 | 增资价格不低于净资产,且高于同期老股东的增资价格,因此当次增资的定价公允。 |
综上所述,由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众呈投资该次入股呈和有限的定价公允,且不存在以股权为对价向员工、客户、供应商等购买服务、产品的情况,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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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情形,因此无需计提股份支付。
二、众呈投资合伙份额是否发生过变动,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众呈投资自成立后,份额未发生过变化。因此,无需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三、上述股权激励不再计划实施的原因,实控人在众呈投资中出资份额比例较大是否后续会进行份额转让对员工予以激励及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不再实施的原因
公司于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鉴于新三板的流动性不足和当时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持股的收益不确定性较高,很可能无法对员工进行充分有效的激励。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不再实施员工持股。
(二)未来的股权激励安排
尽管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实施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方式,但公司仍建立了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向员工支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和充分反映个人业绩的奖金,及时与员工分享公司业务增长收益的方式,公司实现了对员工的有效激励,确保了公司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并无后续以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对员工予以激励的计划。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2015年12月增资的资料,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众呈投资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不再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以及公司未来对众呈投资合伙份额的处理计划;
2、查阅众呈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众呈投资的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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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呈投资入股发行人的作价公允,且未向员工等第三方授予众呈投资的合伙份额,不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情况,因此无需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且目前并无在未来进行股权激励的计划。
问题19、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招股说明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未披露发行人成本核算的方法等。
请发行人:按照《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补充披露与主要产品、业务的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
请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公司按照《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补充披露如下:
(十一)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
1、自主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
(1)成本归集原则
公司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直接材料按照生产订单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归集,原材料出库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人工成本按照生产人员的薪酬归集当月发生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费用类别归集。
(2)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直接材料按照生产订单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归集,生产订单完工时将相应材料转入产成品成本;如果该生产订单相应的产品尚未完工,则领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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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在产品。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按照实际完工产品的产量及相应产品的工序复杂程度对应系数计算的比率,在完工产品之间分配。
(3)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公司在所销售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贸易业务的成本核算方法
贸易业务的成本包括商品采购成本和业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及相关业务费用。
自主销售贸易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加权平均法结转材料成本,同时将自主销售贸易业务人员工资及相关业务费用等结转成本。
代理采购贸易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代理采购材料成本直接冲减营业收入、不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将代理采购业务人员工资及相关业务费用等结转成本。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一)了解与成本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是否健全,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二)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线情况、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成本核算方法,评价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检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
(四)检查报告期内公司成本核算、归集与分配是否与政策一致:
1、对于直接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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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报告期各期的采购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采购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并对公司各期采购数据的变动情况执行分析性程序;
(2)检查仓库、车间的定期盘点记录,检查盘点差异是否已进行账务处理;
(3)报告期期末,实地参与公司盘点工作,观察公司存货盘点过程,实施了存货监盘程序;
2、对于直接人工成本,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人工成本的计算及分配是否正确;
3、对于制造费用,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制造费用的计算及分配是否正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各项明细的归集和分摊方法合理,成本核算准确,相关内控措施健全有效,且一贯执行。
问题20、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388.43万元、30,392.68万元及39,017.98万元,主营业务中的成核剂业务增速较快。另外,发行人销售合同显示“产品新剂有试用规定,试用合格方能付款”。
请发行人披露:(1)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相关收入金额、占比、销量、单价情况;(2)按国内、国外列示公司各项主要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并分析变动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成核剂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结合主要产品型号的单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等量化分析成核剂产品单价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在内销和外销模式下,各期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销售产品、金额、占比、单价与平均单价的差异,客户获取方式,与发行人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结合前述信息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自主产品销售在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3)公司同种产品向不同主要客户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结合各明细产品主要客户需求情况、合作稳定性及持续性、潜在客户的拓展进度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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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未来的销售趋势,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5)产品新剂的具体产品类别、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退换货等情况,新剂的收入确认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是否提前确认收入。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国外收入客户真实性及背景进行的核查措施;国外收入与报关单、税单、提货单及运输单是否一致,国外收入与外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并说明对国外收入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核查方法、比例及结论;按照国内、国外说明销售发函、回函、走访的比例,未回函部分通过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执行替代程序的具体情况,对国内、国外销售真实性、准确定及截止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相关收入金额、占比、销量、单价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2、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自主产品销售构成,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59%、83.05%及84.66%,并保持增长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 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自主产品 | 成核剂 | 21,211.80 | 54.36% | 15,368.54 | 50.57% | 9,845.53 | 48.29% |
合成水滑石 | 7,467.52 | 19.14% | 5,353.15 | 17.61% | 3,645.56 | 17.88% | |
NDO复合助剂 | 4,351.48 | 11.15% | 4,519.67 | 14.87% | 3,348.24 | 16.42% | |
小计 | 33,030.80 | 84.66% | 25,241.36 | 83.05% | 16,839.34 | 8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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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贸易业务 | 5,987.18 | 15.34% | 5,151.32 | 16.95% | 3,549.10 | 17.41% | |
合计 | 39,017.98 | 100.00% | 30,392.68 | 100.00% | 20,388.43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收入占比较高、增长速度较快,主要原因为:(1)公司的产品质量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随着市场需求增长,公司产品销量持续增长,2018年度和2019年度,销量增长率分别为47.60%和27.18%;(2)成核剂单价增长,带动公司自主产品单价整体稳中有升。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自主产品的销量及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销量 | 平均单价 | 销量 | 平均单价 | 销量 | 平均单价 | |
成核剂 | 2,908.07 | 72,941.20 | 2,348.91 | 65,428.33 | 1,532.13 | 64,260.26 |
合成水滑石 | 4,138.16 | 18,045.53 | 2,907.21 | 18,413.35 | 1,964.94 | 18,553.00 |
NDO复合助剂 | 1,089.16 | 39,952.66 | 1,140.39 | 39,632.65 | 836.71 | 40,017.03 |
合计 | 8,135.39 | 40,601.40 | 6,396.51 | 39,461.12 | 4,333.78 | 38,855.99 |
变动幅度 | 27.18% | 2.89% | 47.60% | 1.56% | - | - |
(1)成核剂销量及单价分析
报告期内,成核剂的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46.78%,销量的复合增长率为
37.77%。其中,单剂产品和复合助剂产品销量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8.00%和
37.45%,均呈现较快速度增长,主要原因是:①下游客户需求快速增长,公司凭借自身优越的产品性能、强大的持续创新能力进一步开发创新产品、拓展客户需求;②在新增延长石油等优质客户的同时,公司也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PALMAROLE等国内外重要客户保持紧密合作联系,销量实现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成核剂单剂平均单价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2018年度平均单价同比下降6.12%,2019年度平均单价同比上涨8.06%,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在国外部分地区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而对价格有所调整,2019年随着市场情况改善,平均单价有所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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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成核剂复合助剂平均单价呈现增长趋势,复合增长率为20.02%,主要原因是公司基于自身技术和下游客户需求成功开发多个新型号产品,该等产品的单价较高且销售情况良好。
(2)合成水滑石销量及单价分析
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的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为43.12%,销量的复合增长率为45.12%,销量增长是合成水滑石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其中,单剂产品和复合助剂产品销量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7.41%和13.37%,主要原因是:①市场对更加环保、安全的产品需求量快速增加,②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得到市场认可,客户数量持续增加。
合成水滑石单剂的平均单价在报告期内基本稳定。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的单价略有波动,主要原因是各年度之间销售的产品型号结构差异。但由于该类产品收入规模较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分别为2.68%、2.52%和2.00%,单价波动对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的影响较小。
(3)NDO复合助剂销量及单价分析
报告期内,NDO复合助剂的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4.00%,销量的复合增长率为14.09%。NDO复合助剂销售收入较快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技术及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出更多的复合助剂产品,并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销量实现较快增长。
综上,报告期内,得益于突出的技术能力和优秀的产品品质,公司自主产品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二、按国内、国外列示公司各项主要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及变动原因分析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按地区和主要产品划分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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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地区 | 产品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国内 | 成核剂 | 12,907.85 | 59.22% | 8,641.67 | 60.24% | 5,088.01 | 59.46% |
合成水滑石 | 7,094.54 | 52.61% | 4,901.98 | 47.89% | 3,160.19 | 45.03% | |
NDO复合助剂 | 4,351.48 | 28.50% | 4,519.67 | 22.78% | 3,256.84 | 23.55% | |
小计 | 24,353.87 | 51.81% | 18,063.32 | 47.51% | 11,505.05 | 45.33% | |
国外 | 成核剂 | 8,303.95 | 47.87% | 6,726.88 | 55.28% | 4,757.52 | 59.73% |
合成水滑石 | 372.99 | 54.98% | 451.17 | 47.83% | 485.36 | 39.32% | |
NDO复合助剂 | - | - | - | - | 91.40 | 33.50% | |
小计 | 8,676.94 | 48.17% | 7,178.04 | 54.81% | 5,334.29 | 57.42% | |
合计 | 33,030.80 | 50.85% | 25,241.36 | 49.59% | 16,839.34 | 49.16% |
(1)成核剂产品
收入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收入均呈现增长趋势。毛利率方面,国内市场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而国外市场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国内外销售产品结构的差异。国外销售以成核剂单剂为主,受主要原材料芳香醛价格上涨影响,成本有所上升。国内销售通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成核剂复合助剂创新产品,抵销了部分原材料成本上涨影响。
(2)合成水滑石产品
收入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以国内销售为主,业务拓展情况良好,收入呈现增长趋势。
毛利率方面,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毛利率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新生产线投产以及配方和工艺优化,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有所减少。
(3)NDO复合助剂
报告期内,公司NDO复合助剂以国内市场销售为主,收入和毛利率均较报告期初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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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说明】
一、成核剂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结合主要产品型号的单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等量化分析成核剂产品单价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成核剂市场价格情况
1、公司成核剂定价享受进口替代价格红利
根据中国石化易派客交易平台,目前美利肯成核剂在国内的售价约为30万元/吨。与进口竞品相比,在目前国内成核剂市场处于进口替代阶段的背景下,国内成核剂生产商可以享受进口替代的价格红利。
2、难以获取报告期内可比产品的历史市场价格
公司的成核剂产品不属于大宗商品或消费品,不存在成熟的公开交易市场,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询价以及查阅厂商网站等方式获取报告期内可比产品的历史相关市场价格。
3、国内销售以国有大型能源化工为主,通过招投标定价,价格公允
在国内市场,公司成核剂产品的主要客户是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延长石油、中海壳牌等国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报告期内,向国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销售成核剂收入占国内成核剂收入比例分别为62.22%、63.12%和62.78%,该部分企业通过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公司的销售价格反映了同类型产品的市场价格。
4、国外销售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定价,价格公允
在国外市场,公司成核剂产品的主要客户包括贸易商和终端客户,其中,贸易商客户主要包括PALMAROLE、Maroon Group LLC等欧美企业,终端客户主要包括韩华道达尔、POLYMIRAE COMPANY LTD.等亚洲企业,公司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建立合作关系,国外市场售价反映了同类型产品的国外市场价格。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客户均为无关联第三方,价格以招投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定价公允且具有代表性,反映了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二)公司成核剂产品单价变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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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成核剂平均单价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公司开发销售单价较高的新产品,以及下游需求带动的产品结构变化,主要产品的具体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型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平均单价 同比变动 | 收入占比 | 平均单价 同比变动 | 收入占比 | 收入占比 | |
成核剂A | 5.08% | 25.77% | -10.43% | 25.15% | 23.05% |
成核剂B | 9.04% | 17.07% | -7.13% | 16.49% | 13.05% |
成核剂C【注】 | -0.82% | 9.95% | 40.86% | 8.72% | - |
成核剂E【注】 | 62.31% | 4.06% | - | - | - |
成核剂F | -0.93% | 3.20% | -2.48% | 6.81% | 9.70% |
成核剂G | 16.14% | 2.70% | -15.80% | 3.34% | 4.27% |
成核剂H【注】 | 97.48% | 2.42% | - | - | - |
成核剂I | -5.04% | 2.11% | 9.38% | 0.23% | 0.01% |
成核剂J | 3.99% | 1.74% | 0.10% | 1.68% | 1.02% |
成核剂L | 0.21% | 1.36% | -1.26% | 3.65% | 8.18% |
成核剂M【注】 | 37.03% | 1.23% | - | - | - |
成核剂N【注】 | 201.58% | 1.01% | - | - | - |
成核剂O | 2.17% | 0.27% | -24.44% | 3.00% | 5.17% |
成核剂P | - | - | -3.84% | 1.67% | 6.19% |
其他成核剂 | 2.16% | 27.12% | 0.82% | 29.27% | 29.37% |
合计 | 11.48% | 100.00% | 1.82% | 100.00% | 100.00% |
注:当年新产品型号单价同比变动幅度为与上一年成核剂整体均价相比的变动幅度
2018年,在国外部分地区,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主要成核剂产品成核剂A、成核剂B价格有所下调。另一方面,公司根据下游客户需求新开发产品成核剂C,该产品单价较高且销售情况良好。综上,成核剂整体单价小幅上升。
2019年,随着市场环境改善,主要产品成核剂A、成核剂B单价有所回升,此外,公司持续响应下游客户需求,新开发销售多项新产品如成核剂E、成核剂H和成核剂M等,该等产品普遍单价较高,令成核剂整体单价明显上升。
8-1-227
二、在内销和外销模式下,各期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销售产品、金额、占比、单价与平均单价的差异,客户获取方式,与发行人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结合前述信息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自主产品销售在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一)在内销和外销模式下,各期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销售产品、金额、占比、单价与平均单价的差异,客户获取方式,与发行人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和外销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国内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
(1)客户名称、成立时间、销售产品、金额、占比、客户获取方式,与发行人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
报告期内,国内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主要包括中国石化、延长石油、中海壳牌、中国石油等国有控股或合资企业,信用情况良好,其中,延长石油是公司报告期内新开发的客户。
8-1-228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产品 | 成立时间 | 建立合作时间 | 客户获取方式 | |||
收入 | 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 | 收入 | 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 | 收入 | 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 | |||||
中国石化 | 5,342.36 | 16.17% | 4,733.08 | 18.75% | 3,842.47 | 22.82%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2000年 | 2008年前 | 招投标 |
延长石油 | 2,393.70 | 7.25% | 1,762.86 | 6.98% | - | - | 成核剂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996年 | 2018年 | 招投标 |
中海壳牌 | 2,298.96 | 6.96% | 1,441.34 | 5.71% | 1,036.46 | 6.15%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2000年 | 2009年 | 招投标 |
中国石油 | 1,700.55 | 5.15% | 1,798.13 | 7.12% | 1,059.56 | 6.29%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1990年 | 2010年 | 招投标 |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546.08 | 1.65% | 122.46 | 0.49% | 30.00 | 0.18% | 合成水滑石单剂 | 2011年 | 2012年 | 业务谈判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441.37 | 1.34% | 402.91 | 1.60% | 556.02 | 3.30% | 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2001年 | 2013年 | 业务谈判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410.94 | 1.24% | 249.38 | 0.99% | 556.02 | 3.30% | 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 | 2009年 | 2011年 | 招投标 |
合计 | 13,133.96 | 39.76% | 10,510.16 | 41.64% | 7,080.53 | 42.05% | —— | —— | —— | —— |
8-1-229
(2)上述客户单价与平均单价的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和延长石油三大能源化工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均是根据其特别需求定制生产的复合助剂产品,不存在可比的其他产品售价。此外,公司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延长石油、中海壳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均是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价格,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向其他国内主要客户销售产品价格系通过商务谈判确定,公司向上述客户提供最主要产品型号的售价和该产品平均售价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波动,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同型号均价偏离率 | 售价 | 同型号均 价偏离率 | 售价 | 同型号均价偏离率 | |
国内客户五 | 16,061.23 | -2.96% | 16,327.59 | -4.51% | 16,666.67 | -4.06% |
国内客户六 | 14,488.70 | 1.35% | 14,360.09 | 0.86% | 14,102.56 | 1.06% |
注:同型号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3)国内主要客户稳定,新增开拓延长石油客户,下游客户需求呈现增长趋势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在国内市场自主产品客户基础较好,在主要客户稳定的基础上新增开拓以延长石油为代表的新客户。同时,中国石化、延长石油、中海壳牌、中国石油、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均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下游客户需求较为旺盛。
2、国外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
(1)客户名称、成立时间、销售产品、金额、占比、客户获取方式,与发行人首次开展合作的时间
报告期内,国外自主产品业务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8-1-230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产品 | 成立时间 | 建立合作时间 | 客户获取方式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PALMAROLE | 4,598.26 | 13.92% | 2,898.07 | 11.48% | 2,381.50 | 14.14% | 成核剂单剂 | 1982年 | 2013年 | 业务谈判 |
HMC | 1,740.14 | 5.27% | 1,175.07 | 4.66% | 314.81 | 1.87% | 成核剂单剂 | 1983年 | 2012年 | 招投标/业务谈判 |
GME CHEMICALS(S) PTE LTD | 758.69 | 2.30% | 584.22 | 2.31% | 377.07 | 2.24%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 | 1999年 | 2008年 | 业务谈判 |
Maroon Group LLC | 534.43 | 1.62% | 742.93 | 2.94% | 29.61 | 0.18% | 成核剂单剂 | 1977年 | 2013年 | 业务谈判 |
POLYMIRAE COMPANY LTD. | 278.02 | 0.84% | 463.17 | 1.83% | 472.10 | 2.80% | 成核剂单剂 | 2000年 | 2010年 | 招投标/业务谈判 |
韩华道达尔 | 196.62 | 0.60% | 518.38 | 2.05% | 999.19 | 5.93%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单剂、NDO复合助剂 | 1952年 | 2016年 | 招投标/业务谈判 |
SILVER 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 | - | 214.28 | 0.85% | 381.00 | 2.26% | 成核剂单剂及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 | 2016年 | 2017年 | 业务谈判 |
合计 | 8,106.16 | 24.54% | 6,596.13 | 26.13% | 4,955.27 | 29.43% | —— | —— | —— | —— |
8-1-231
(2)上述客户单价与平均单价的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为国外主要客户提供最主要产品型号的售价和该产品平均售价存在一定差异和波动,主要与采购规模、市场情况相关,具备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同型号均价偏离率 | 售价 | 同型号均价偏离率 | 售价 | 同型号均价偏离率 | |
国外客户一 | 63,174.31 | -8.27% | 57,804.88 | -11.77% | 71,146.86 | -2.08% |
国外客户二 | 94,221.11 | -0.38% | 76,449.40 | -11.87% | 98,068.64 | 4.99% |
国外客户三 | 86,238.86 | 25.22% | 82,701.11 | 26.22% | - | - |
国外客户四 | 76,285.26 | 10.77% | 75,697.90 | 15.53% | 96,119.70 | 32.29% |
国外客户五 | 66,195.17 | -8.97% | 70,230.34 | -4.31% | 71,529.71 | -4.94% |
国外客户六 | 66,166.84 | -9.01% | 63,557.66 | -13.40% | 67,298.05 | -10.56% |
注:同型号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国外客户一下游客户包括北欧化工、博禄化工等大型企业,采购量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与整体均价相比,公司向其销售单价相对较低。
相比之下,公司向国外客户三、国外客户四销售主要产品的单价较高,主要是因为与同型号产品主要客户相比,该两家客户的采购量相对较小。
在韩国市场,公司向国外客户五、国外客户六售价较低,主要原因是当地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在投标时对价格有所调整。
2018年度,公司主要成核剂产品在国外部分地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对价格有所下调,2019年度随着市场情况改善,单价有所回升,因此,公司向国外客户一、国外客户二销售主要产品的单价在报告期内有所波动。此外,公司向国外客户四销售主要产品的单价在2017年度较高,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采购量较少。
除上述价格波动和差异外,公司向主要国外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单价在报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3)国外主要客户稳定,主要客户需求呈现增长趋势
8-1-232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国外市场客户稳定性较高。同时,PALMAROLE、HMC、GME CHEMICALS(S) PTE LTD采购金额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其他客户采购金额尽管有所波动,但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国外业务发展情况较好。
(二)自主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业务实现快速增长,主要原因包括:
1、公司客户稳定性较高,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PALMAROLE等国内外重要客户保持多年的紧密合作联系,公司和主要客户业务关系稳定;
2、公司客户质量良好,主要客户大部分均已成立多年,具有较好的市场地位和信用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业务稳定性;
3、行业下游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主要客户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延长石油、PALMAROLE等在报告期内的采购金额均呈现增长趋势;
4、公司拥有完备的产品体系、优越的产品性能、强大的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客户的良好评价,有利于公司稳定产品定价;
5、公司已形成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销售团队,有能力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并为其提供研究分析、配方支持等,有利于公司业务扩张。报告期内新增开发以延长石油为代表的新客户,上述主要客户收入合计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
71.48%、67.77%和64.30%,客户集中度呈现下降趋势。
综上,公司自主业务收入在报告期内实现较快速度增长,与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
三、公司同种产品向不同主要客户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一)复合助剂类产品
复合助剂产品(包括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NDO复合助剂)是根据下游客户具体需求定制化研发生产,单个型号产品通常仅向一家客户销售,不存在向不同客户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复合助剂产品下游客户主要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延长石油、中海壳牌等国有大型化工能源企业,该等客户通常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定价公允。
8-1-233
(二)单剂类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单剂产品主要型号包括成核剂A、成核剂B、成核剂C和合成水滑石A。报告期内,前述型号产品合计占单剂产品收入比例为66.80%。公司定价主要与具体型号、客户采购量相关,根据型号确定价格区间后,按采购量大小在商务谈判中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合计单剂收入金额占公司单剂收入比例为57.02%,定价具备代表性。销售价格的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1、成核剂A
单位:元/吨,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
国内客户三 | 67,521.37 | -1.96% | 67,521.37 | 3.05% | 67,521.37 | -7.72% |
国内客户六 | - | - | 90,420.50 | 38.00% | 89,743.50 | 22.65% |
国外客户一 | 63,174.31 | -8.27% | 57,804.88 | -11.77% | 71,146.86 | -2.76% |
国外客户三 | 86,238.86 | 25.22% | 82,701.11 | 26.22% | - | - |
国外客户四 | 76,285.26 | 10.77% | 75,697.90 | 15.53% | 96,119.70 | 31.37% |
注: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如上表所示,国内市场方面,公司向国内客户三销售单价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与整体均价较为接近;向国内客户六售价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其采购量较少。
国外市场方面,公司向国外客户一销售单价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其采购量较大;相比之下,其他国外主要客户采购量较少,售价较高。
2、成核剂B
单位:元/吨,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
国外客户一 | 91,665.08 | -3.09% | 89,557.48 | 3.24% | 87,938.14 | -5.86% |
国外客户二 | 94,221.11 | -0.38% | 76,449.40 | -11.87% | 98,068.64 | 4.99% |
8-1-234
国外客户三 | - | - | 152,466.97 | 75.77% | 155,402.77 | 66.37% |
注: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公司成核剂B产品并未向国内主要客户销售,在国外市场,公司向国外客户一和国外客户二销售价格与整体均价较为接近,向国外客户三销售价格明显较高,主要是因为其采购量较小所致。
3、成核剂C
单位:元/吨,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
国内客户三 | 94,017.09 | -0.91% | 94,017.09 | -3.28% | 100,366.74 | -0.51% |
国内客户二 | - | - | 103,919.77 | 6.91% | - | - |
注: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公司成核剂C产品均在国内市场销售,向主要客户的售价与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4、合成水滑石A
单位:元/吨,吨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售价 | 均价 偏离率 | |
国内客户六 | 14,488.70 | 1.35% | 14,360.09 | 0.86% | 14,102.56 | 1.06% |
注:均价偏离率=(售价-同型号均价)/同型号均价
公司合成水滑石A向国内客户六的售价与均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主要产品向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均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确定,定价公允,反映了同型号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
综上,公司向不同主要客户销售的价格定价公允,互相之间存在差异主要与具体型号、采购量和市场情况相关,具备合理性。
8-1-235
四、结合各明细产品主要客户需求情况、合作稳定性及持续性、潜在客户的拓展进度等,说明公司产品未来的销售趋势,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
(一)持续增长的下游需求
1、成核剂市场增长迅速,进口替代趋势明显
随着国内聚丙烯生产逐步向高端化发展,高性能聚丙烯占聚丙烯整体比重在逐步提升。生产高性能聚丙烯材料所需的助剂需求也在不断上升。成核剂作为我国聚丙烯生产升级的重要原材料,其需求量也在快速增长。
(1)成核剂下游应用市场——高性能树脂及改性塑料产业发展迅速
根据智研咨询,2018年我国改性塑料产量为1,849万吨,过去5年复合增长率为14.44%,高于同期我国初级形态塑料的产量,表明我国塑料改性化不断提高。
数据来源:智研咨询
(2)成核剂市场情况
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的总需求量为6,800吨,2017-2019年国内增刚成核剂需求量平均增速为13.27%,而同期国内聚丙烯产量平均增速为5.79%,预计2021年国内成核剂总需求量将达到8,600吨,发展趋势较好。国内成核剂需求量增长速度高于国内聚丙烯产量的增长速度,反映了国内聚丙烯生
8-1-236
产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需要添加成核剂的高性能聚丙烯的产量增幅要高于聚丙烯的整体增幅。由于国外先进厂商对成核剂开发使用存在先发优势,国外先进品牌长期占据我国成核剂市场的主导地位。不过近年来国产成核剂发展迅速,产业处于国产替代的关键阶段。根据卓创资讯数据,我国成核剂进口替代率正逐年提升,2019年我国成核剂国内供给量约为1,500吨,国产化率已达到22.06%。
国内成核剂进口替代率在逐步上升(单位:吨) |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
(3)公司成核剂销量增长速度较快
公司成核剂产品质量得到下游客户广泛认可,报告期内,成核剂产品销量复合增长率为37.77%,高于国内同期成核剂需求量增长速度。
2、合成水滑石市场增长迅速
(1)合成水滑石下游应用市场情况——环保无毒型聚氯乙烯热稳定剂
作为合成水滑石的主要应用领域,聚氯乙烯的稳定发展将带来合成水滑石需求的增长。从需求端看,近年来聚氯乙烯行业景气度较高。2017-2019年国内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分别较上年增长8.7%、6.7%、7.3%,消费量增速明显提升。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带动了产量的稳定增长。据中国氯碱网最新产能调查数显示,2019年中国聚氯乙烯现有产能为2,518万吨,较上年净增加114万吨。2017-2019年,我国聚氯乙烯产量复合增长率为2.30%,聚氯乙烯产量保持平稳发展。
8-1-237
资料来源:中国氯碱网《2020版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深度研究报告》
(2)合成水滑石市场情况
随着合成水滑石下游应用不断普及,我国合成水滑石需求量在不断提升,国内的供给量也在不断提升。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塑料助剂》统计,2019年国内合成水滑石总产量约为5.98万吨,2017-2019年国内合成水滑石供应量增速平均为15.28%,增长迅速。
合成水滑石国内供应量(单位:万吨) |
数据来源:《塑料助剂》 |
(3)公司合成水滑石销量增长速度较快
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质量得到下游客户广泛认可,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产
-15.00%-10.00%-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1000150020002500
我国PVC需求增长趋势图(单位:万吨)
消费量 增长率
2.21
2.48
2.85
3.31
3.85
4.5
5.18
5.98
6.88
7.91
12.22%
14.92%
16.14%
16.31%
16.88%
15.11%
15.44%
15.05%
14.97%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E2021E
产量 产量增长率
8-1-238
品销量复合增长率为45.12%,高于国内同期合成水滑石供应量增长速度。
(二)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公司拥有完备的产品体系、优越的产品性能、强大的持续创新能力,为业务发展奠定基础。在优质产品的基础上,多年来公司客户稳定性较高,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PALMAROLE、HMC等国内外重要客户保持多年的紧密合作联系,该等客户大部分均已成立多年,可持续经营能力良好,公司和主要客户业务关系稳定,且不存在对单一客户依赖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留存客户的自主产品收入金额逐年增长,分别为15,368.78万元、20,982.68万元和30,257.30万元。留存客户占构成了自主产品收入的主要部分,占比分别达91.27%、83.13%和91.60%,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12.1”之“发行人说明”之“七、结合客户的变动情况、主要客户与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厂商的合作情况、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业务的可持续”。
(三)专业的技术团队、完善的产品体系推动业绩增长
公司在行业内发展多年,形成了以具备丰富技术经验人员为主的销售团队,具备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并为客户产品使用进行研究分析、提供配方支持的专业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开发以延长石油为代表的新客户,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规模扩张。
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体系,目前已覆盖超过150种细分产品型号,能够有效满足下游厂商生产高熔融指数聚丙烯、新型高刚性高韧性高结晶聚丙烯、高耐环境老化改性聚丙烯、β晶型聚丙烯、车用薄壁改性聚丙烯材料、新型改性聚氯乙烯材料等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的需求。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正在拓展的潜在新客户包括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其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客户,并持续向存量客户如中海壳牌、茂名石化、延长石油、扬子石化等推广新产品,公司下游客户拓展情况良好。
综上,公司所处产业下游需求呈现增长趋势,公司客户稳定性较高,且公司拥有专业的销售团队和完善的产品体系,业务拓展情况良好,因此,公司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8-1-239
五、产品新剂的具体产品类别、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退换货等情况,新剂的收入确认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是否提前确认收入
(一)关于合同中的新剂试用条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油独山子分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条款中存在以下条款:“新剂试用,货到验收合格后试用,买方确认新剂试用合格并出具证明方能付款。新剂试用买方确认不合格,已使用部分不予付款,未使用部分卖方无条件自行退货处理。??新剂试用不合格,买方出具不合格证明后,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除上述合同外,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销售合同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条款,不存在其他由于产品新剂试用而影响风险转移和收入确认的条款。
(二)公司向中国石油独山子的新剂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中国石油独山子分公司提供产品型号共8个,其中4个型号产品属于报告期内为其提供的新产品,报告期内,新剂首次确认收入当年的相应销量和金额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量(吨) | - | 30.30 | 127.00 |
销量占自主产品销量比例 | - | 0.47% | 2.93% |
收入(万元) | - | 136.47 | 427.07 |
收入占自主产品收入比例 | - | 0.54% | 2.54% |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石油独山子分公司包括新剂销售在内的销售业务均采取寄售模式。在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客户领用后,公司在收到客户实际领用单据确认收入。公司在寄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12.1”之“发行人说明”之“六、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下属企业采取寄售模式的原因,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是否存在其他采购模式,是否存在招投标及集采的情况;寄售业务的货物流和收入确认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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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油独山子分公司之间业务不存在退换货情形。
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收入确认符合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销售台账,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行业与业务发展情况、单价与毛利率变动原因、客户开发与合作情况和产品定价策略,分析单价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销售增长的合理性;
2、汇总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售价,通过同类产品售价对比、同一客户售价变动分析,核查是否存在售价异常波动或单一客户售价异常的情况;
3、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交易模式等,查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签订的业务合同,了解交易条款的认定,核查交易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
4、通过获取承诺函、查询天眼查等方式,核查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以及国内外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国内外销售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6、对于国外收入,查验出口报关单、提货单、运输单,并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7、对国内外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对于未发函或回函的客户,通过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执行替代程序。
上述核查程序的覆盖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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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国内客户 | 国外客户 |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走访核查 | 72.84% | 70.27% | 71.38% | 94.56% | 92.53% | 87.80% |
查验报关单等出口业务单据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00.00% | 100.00% | 100.00% |
函证,其中: | 82.78% | 69.58% | 70.32% | 97.04% | 96.27% | 87.22% |
- 回函 | 81.09% | 68.08% | 66.56% | 88.37% | 88.19% | 80.32% |
- 执行替代程序 | 1.69% | 1.50% | 3.76% | 8.67% | 8.08% | 6.90% |
8、查阅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销售合同,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核查存在新剂试用条款的合同范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披露的产品收入、销量、单价、毛利率与账面记录一致,数据真实、准确;
2、成核剂产品整体单价在报告期内呈现提高趋势,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价格较高的新产品开发销售情况良好以及下游需求带动的产品结构变化,价格变动符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报告期内自主产品销售收入实现较快速度增长,与客户稳定性、下游需求增长速度等市场情况和发行人产品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等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4、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不同主要客户销售产品价格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具体型号、采购量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5、产品新剂相关合同条款仅在个别客户业务合同中有所约定,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国内、国外销售真实性、准确定及截止性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国内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截止性,除上述“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提及的核查程序外,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以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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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获取外汇管理局数据与账面核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名称 | 外管局出口 金额 | 账面出口金额 | 差异金额 | 差异比例 | 数据来源 |
上海呈和 | 318.34 | 320.70 | 2.36 | 0.74% | 外管局2019年数据 |
广州科呈 | 42.60 | 42.47 | 0.13 | 0.31% | 外管局2019年7-12月数 |
呈和科技 | 434.32 | 428.22 | 6.10 | 1.41% | 外管局2019年7-12月数 |
合计 | 795.26 | 791.39 | 3.87 | 0.49% |
注:因各地外管局网站不一致,上海地区只能查询到近一年出口情况,广州地区只能查询到截止当前1年内数据,故此处数据存在差异,账面收入与外管局网站获取数据核对差异较小。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内外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真实、准确,不存在截止性问题。问题21、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88%、43.44%、44.08%;发行人将飞凯材料、强力新材、惠城环保等列为可比公司并进行毛利率对比;但根据查询,多个可比公司的主营产品与发行人实际差距较大。例如,飞凯材料、强力新材的主营产品为电子化学品;惠城环保的主营业务为废物处理产品。与发行人产品较为接近的可比公司为道恩股份、普利特。若排除上述高毛利率的公司,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披露:(1)按料、工、费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成本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各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情况,单位成本原材料消耗重量的变化情况,结合采购单价和单位销售重量变化分析单位成本变化的合理性;(3)拆分列示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4)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相关毛利金额、占比、毛利率情况,分析单剂与复合助剂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
(5)各期其他业务毛利率、综合毛利率情况,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销售、余存的数量的匹配关系;
(2)芳香醛采购单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2019年材料成本占比反而降低的原因
8-1-243
和合理性;(3)结合市场行情、客户招投标公示、竞争对手报价、销售形式等,说明各期毛利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毛利金额、占比、毛利率,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的合理性;(4)详细分析报告期内成核剂单价上升的情况下,毛利率却逐年递减的原因及合理性;(5)水滑石单价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毛利率逐年快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NDO复合助剂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及结构变化分析毛利率2019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可持续;(7)结合代理采购业务的定价及成本情况,说明代理采购毛利率接近100%的合理性;(8)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公司成本能够明显向下游客户转化的原因及合理性;(9)将飞凯材料、强力新材等业务差别较大企业列为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请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核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成本结转是否准确及时;说明毛利率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按料、工、费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成本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自主产品业务和贸易业务成本按性质分类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自主产品成本
单位:万元,吨,元/吨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成本 | 13,905.53 | 85.66% | 10,932.80 | 85.92% | 7,293.56 | 85.19% |
人工成本 | 660.35 | 4.07% | 469.81 | 3.69% | 372.35 | 4.35% |
制造费用 | 1,667.33 | 10.27% | 1,322.07 | 10.39% | 895.49 | 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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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16,233.20 | 100.00% | 12,724.69 | 100.00% | 8,561.40 | 100.00% |
材料成本增长率 | 27.19% | 49.90% | - | |||
人工成本增长率 | 40.56% | 26.17% | - | |||
制造费用增长率 | 26.12% | 47.64% | - | |||
合计增长率 | 27.57% | 48.63% | - | |||
自主产品销量 | 8,135.39 | 6,396.51 | 4,333.78 | |||
销量增长率 | 27.18% | 47.60% | - | |||
单位材料成本 | 17,092.58 | 17,091.82 | 16,829.55 | |||
单位人工成本 | 811.70 | 734.49 | 859.20 | |||
单位制造费用 | 2,049.47 | 2,066.86 | 2,066.31 |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产业务量逐渐增加,各项自主产品营业成本均呈现增长趋势。材料成本是公司自主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保持在85%以上,材料成本增长率与自主产品销量增长率相近,自主产品单位材料成本整体保持相对稳定。
人工成本方面,报告期内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9年度增长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民营科技园新厂及相应产线陆续投入使用,公司业务量持续增加,提高生产人员薪酬水平幅度较大,并新聘更多生产人员。
制造费用方面,报告期内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民营科技园新厂及相应生产设备在2018年和2019年陆续转入固定资产,相应折旧成本有所增加。整体而言,自主产品单位制造费用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成本均以材料成本为主,基本随销量增长而呈现增长趋势,营业成本变动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一致。公司各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① 成核剂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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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吨,元/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成核剂单剂 | 材料成本 | 5,559.70 | 86.44% | 3,706.58 | 84.35% | 2,125.77 | 82.11% |
人工成本 | 256.45 | 3.99% | 187.13 | 4.26% | 142.25 | 5.49% | |
制造费用 | 615.86 | 9.57% | 500.79 | 11.40% | 320.97 | 12.40% | |
小计 | 6,432.01 | 100.00% | 4,394.49 | 100.00% | 2,588.98 | 100.00% | |
销量 | 1,682.68 | 1,430.68 | 883.52 | ||||
销量增长率 | 17.61% | 61.93% | - |
报告期内,成核剂单剂各项成本均随销量增加而呈现增长趋势,其中,材料成本占比逐年提高,主要原因是原材料芳香醛单价在报告期内上升速度较快。制造费用方面,2018年度单位制造费用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当年产销量增幅大于制造费用涨幅,规模效益较为明显。
② 成核剂复合助剂
单位:万元,吨,元/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成核剂复合助剂 | 材料成本 | 2,820.25 | 89.25% | 1,810.12 | 88.29% | 1,226.81 | 88.26% |
人工成本 | 93.79 | 2.97% | 62.72 | 3.06% | 46.72 | 3.36% | |
制造费用 | 245.97 | 7.78% | 177.47 | 8.66% | 116.43 | 8.38% | |
小计 | 3,160.01 | 100.00% | 2,050.31 | 100.00% | 1,389.96 | 100.00% | |
销量 | 1,225.39 | 918.23 | 648.61 | ||||
销量增长率 | 33.45% | 41.57% | - |
报告期内,成核剂复合助剂材料成本占比呈现提高趋势,人工成本占比呈下降趋势,与成核剂单剂一致。制造费用方面,由于与单剂相比,成核剂复合助剂生产工序相对复杂,因此分摊的制造费用也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单位制造费用呈现增长趋势。
③ 合成水滑石单剂
8-1-246
单位:万元,吨,元/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成水滑石单剂 | 材料成本 | 2,122.51 | 69.77% | 1,615.58 | 70.50% | 1,162.85 | 70.69% |
人工成本 | 266.15 | 8.75% | 179.80 | 7.85% | 146.45 | 8.90% | |
制造费用 | 653.63 | 21.48% | 496.21 | 21.65% | 335.77 | 20.41% | |
小计 | 3,042.30 | 100.00% | 2,291.59 | 100.00% | 1,645.07 | 100.00% | |
销量 | 3,947.72 | 2,725.34 | 1,816.78 | ||||
销量增长率 | 44.85% | 50.01% | - |
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单剂材料成本占比和单位材料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新产线的投入、生产工艺和配方改进等原因,单位原材料耗用量下降所致。制造费用方面,由于合成水滑石单剂销量报告期内呈现较快增长趋势,规模效益显著,因此单位制造费用呈现下降趋势。
④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单位:万元,吨,元/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 材料成本 | 449.90 | 92.25% | 463.61 | 93.04% | 355.53 | 91.94% |
人工成本 | 9.21 | 1.89% | 8.34 | 1.67% | 8.47 | 2.19% | |
制造费用 | 28.60 | 5.86% | 26.33 | 5.28% | 22.69 | 5.87% | |
小计 | 487.72 | 100.00% | 498.28 | 100.00% | 386.70 | 100.00% | |
销量 | 190.44 | 181.87 | 148.16 | ||||
销量增长率 | 4.71% | 22.75% | - |
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贡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68%、2.52%和2.00%,占比较低且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度,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材料成本较高,主要是因为具体的产品构成变化所致。
⑤NDO复合助剂
8-1-247
单位:万元,吨,元/吨
产品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NDO复合助剂 | 材料成本 | 2,953.12 | 94.92% | 3,336.91 | 95.61% | 2,422.59 | 94.98% |
人工成本 | 34.75 | 1.12% | 31.83 | 0.91% | 28.47 | 1.12% | |
制造费用 | 123.27 | 3.96% | 121.27 | 3.47% | 99.64 | 3.91% | |
小计 | 3,111.13 | 100.00% | 3,490.01 | 100.00% | 2,550.69 | 100.00% | |
销量 | 1,089.16 | 1,140.39 | 836.71 | ||||
销量增长率 | -4.49% | 36.29% | - |
报告期内,NDO复合助剂贡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6.42%、
14.87%和11.15%,占比较低且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度,NDO复合助剂材料成本较高,主要是因为具体的产品构成变化所致。
二、各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情况,单位成本原材料消耗重量的变化情况,结合采购单价和单位销售重量变化分析单位成本变化的合理性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A、成核剂单剂
报告期内,材料成本是公司成核剂单剂产品的主要成本,单位材料成本呈现增长趋势,单位人工成本和单位制造费用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33,040.82 | 86.44% | 25,907.80 | 84.35% | 24,060.25 | 82.11% |
单位人工成本 | 1,524.05 | 3.99% | 1,307.96 | 4.26% | 1,609.98 | 5.49% |
单位制造费用 | 3,659.98 | 9.57% | 3,500.33 | 11.40% | 3,632.84 | 12.40% |
合计 | 38,224.84 | 100.00% | 30,716.10 | 100.00% | 29,303.06 | 100.00% |
其中,单位材料成本主要随原材料单价的增长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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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原材料耗用量(吨)(a) | 2,948.64 | 2,214.31 | 1,555.44 |
产量(吨)(b) | 2,287.12 | 1,735.65 | 1,135.78 |
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吨)(c=a/b) | 1.29 | 1.28 | 1.37 |
原材料采购金额(万元)(d) | 7,459.91 | 5,058.69 | 2,813.12 |
原材料采购重量(吨)(e) | 3,089.23 | 2,544.66 | 1,854.71 |
原材料采购单价(元/吨)(f=d/e) | 24,148.12 | 19,879.63 | 15,167.44 |
报告期内,成核剂单剂单位原材料耗用量总体较为稳定,单位材料成本提高速度较快,主要原因是芳香醛采购价格上涨,原材料采购单价有所提高。
B、合成水滑石单剂
报告期内,随着单位材料成本的下降,以及单位人工成本和单位制造费用在规模效益下同样有所下降,公司合成水滑石单剂的单位成本呈现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5,376.55 | 69.77% | 5,927.99 | 70.50% | 6,400.61 | 70.69% |
单位人工成本 | 674.19 | 8.75% | 659.73 | 7.85% | 806.10 | 8.90% |
单位制造费用 | 1,655.72 | 21.48% | 1,820.73 | 21.65% | 1,848.16 | 20.41% |
合计 | 7,706.47 | 100.00% | 8,408.46 | 100.00% | 9,054.87 | 100.00% |
其中,材料成本是合成水滑石单剂的主要成本构成,单位材料成本主要随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的减少而有所下降: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原材料耗用量(吨)(a) | 7,574.57 | 6,518.98 | 4,298.89 |
产量(吨)(b) | 3,929.44 | 3,205.75 | 1,842.32 |
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吨)(c=a/b) | 1.93 | 2.03 | 2.33 |
原材料采购金额(万元)(d) | 2,226.69 | 2,017.85 | 1,266.27 |
原材料采购重量(吨)(e) | 7,998.09 | 6,795.73 | 4,706.33 |
8-1-249
原材料采购单价(元/吨)(f=d/e) | 2,784.03 | 2,969.29 | 2,690.57 |
报告期内,合成水滑石单位材料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单位原材料耗用量有所下降。
2018年度,公司合成水滑石新生产线于年中投入使用,在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使用效率上有所提高,同时,部分合成水滑石产品配方有所优化,因此,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减少较多。2019年度,主要因为全年均使用新生产线进行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略有减少。
C、成核剂复合助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和NDO复合助剂
除自主生产单剂外,三类复合助剂产品使用的原材料相近,具体包括抗氧剂、硬脂酸钙、二氧化硅等。
报告期内,材料成本是公司复合助剂产品的主要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24,843.65 | 89.11% | 25,042.02 | 90.69% | 24,517.78 | 90.88% |
单位人工成本 | 763.00 | 2.74% | 607.05 | 2.20% | 639.55 | 2.37% |
单位制造费用 | 2,272.14 | 8.15% | 1,963.86 | 7.11% | 1,819.98 | 6.75% |
合计 | 27,878.79 | 100.00% | 27,612.89 | 100.00% | 26,977.31 | 100.00% |
报告期内,单位材料成本相对稳定,主要是因为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和原材料采购单价在报告期内均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原材料耗用量(吨)(a)【注】 | 2,733.46 | 2,394.28 | 1,833.96 |
产量(吨)(b) | 2,682.20 | 2,333.18 | 1,768.87 |
单位原材料耗用重量(吨)(c=a/b) | 1.02 | 1.03 | 1.04 |
原材料采购金额(万元)(d) | 4,994.66 | 5,596.96 | 4,056.29 |
原材料采购重量(吨)(e) | 2,101.56 | 2,232.69 | 1,708.28 |
原材料采购单价(元/吨)(f=d/e) | 23,766.44 | 25,068.31 | 23,744.89 |
8-1-250
注:复合助剂原材料耗用量包括原材料耗用量和领用单剂产品重量
三、拆分列示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制造费用由折旧费、水电费、燃料动力费、包装物等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折旧费 | 463.15 | 27.78% | 291.75 | 22.07% | 106.75 | 11.92% |
水电费 | 395.00 | 23.69% | 307.88 | 23.29% | 230.91 | 25.79% |
燃料动力费 | 313.54 | 18.80% | 295.66 | 22.36% | 208.97 | 23.34% |
包装物 | 297.37 | 17.84% | 243.98 | 18.45% | 153.70 | 17.16% |
其他 | 198.25 | 11.89% | 182.81 | 13.83% | 195.17 | 21.80% |
合计 | 1,667.33 | 100.00% | 1,322.07 | 100.00% | 895.49 | 100.00% |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各项制造费用呈现增长趋势,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一致。其中,折旧费增幅相对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广州民营科技园新厂房和相应的机器设备,折旧成本有所增加。
四、将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拆分单剂、复合助剂披露相关毛利金额、占比、毛利率情况,分析单剂与复合助剂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 |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 占比 | 毛利率 | |
成核剂 | 11,619.74 | 69.18% | 54.78% | 8,923.74 | 71.29% | 58.06% | 5,866.59 | 70.87% | 59.58% |
8-1-251
合成水滑石 | 3,937.51 | 23.44% | 52.73% | 2,563.28 | 20.48% | 47.88% | 1,613.79 | 19.50% | 44.26% |
NDO复合助剂 | 1,240.35 | 7.38% | 28.50% | 1,029.65 | 8.23% | 22.78% | 797.55 | 9.63% | 23.82% |
自主产品合计 | 16,797.60 | 100.00% | 50.85% | 12,516.68 | 100.00% | 49.59% | 8,277.93 | 100.00% | 49.16% |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16%、49.59%和50.85%,毛利率水平稳中有升。其中,成核剂和合成水滑石单剂产品毛利率通常高于复合助剂毛利率,主要原因是复合助剂产品是按照特定配方和生产工艺,将成核剂单剂、合成水滑石单剂与其他外购原材料如抗氧剂、硬脂酸钙等复配生产而成。
五、其他业务毛利率、综合毛利率情况,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原因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2、综合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主要随主营业务毛利率提高而呈现提高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主营业务 | 39,017.98 | 44.08% | 30,392.68 | 43.44% | 20,388.43 | 42.88% |
其他业务 | 195.29 | 59.74% | 43.32 | 48.84% | - | - |
合计 | 39,213.26 | 44.16% | 30,436.01 | 43.45% | 20,388.43 | 42.88% |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占比较低,其他业务毛利率对综合毛利率影响较小。2018年度,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均是偶发性的技术服务收入。2019年度,公司将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全年相应租金收入约162.62万元,相应成本是折旧成本,毛利率较高,因此,在租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2019年度其他业务毛利率有所提高。
【发行人说明】
一、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销售、余存的数量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销售、领用、库存数量之间匹配关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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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存货 | 2017年度 | |||||
期初 | 采购 | 生产领用 | 研发领用 | 直接销售 | 期末 | |
芳香醛 | 1.26 | 409.90 | 316.16 | 55.41 | 0.38 | 39.20 |
抗氧剂 | 73.41 | 922.62 | 830.82 | 1.16 | 114.56 | 49.49 |
铝盐A | 0.10 | 715.14 | 656.80 | 0.01 | - | 58.43 |
芥酸酰胺 | 55.13 | 342.00 | 109.15 | 0.01 | 218.94 | 69.04 |
芳香羧酸 | 11.70 | 303.00 | 259.01 | 28.78 | - | 26.92 |
山梨醇 | 14.15 | 290.00 | 221.85 | 39.24 | - | 43.05 |
存货 | 2018年度 | |||||
期初 | 采购 | 生产领用 | 研发领用 | 直接销售 | 期末 | |
芳香醛 | 39.20 | 721.77 | 599.35 | 105.77 | - | 55.86 |
抗氧剂 | 49.49 | 1,809.98 | 1,029.37 | 0.15 | 705.87 | 124.07 |
铝盐A | 58.43 | 1,674.57 | 1,560.32 | - | - | 172.68 |
芥酸酰胺 | 69.04 | 360.00 | 104.08 | 0.00 | 258.82 | 66.13 |
芳香羧酸 | 26.92 | 365.00 | 298.81 | 33.20 | - | 59.91 |
山梨醇 | 43.05 | 499.00 | 399.39 | 70.48 | - | 72.18 |
存货 | 2019年度 | |||||
期初 | 采购 | 生产领用 | 研发领用 | 直接销售 | 期末 | |
芳香醛 | 55.86 | 1,119.60 | 991.13 | 83.94 | - | 100.39 |
抗氧剂 | 124.07 | 1,082.87 | 1,050.68 | 63.80 | 22.65 | 69.82 |
铝盐A | 172.68 | 1,708.00 | 1,667.72 | 51.08 | - | 161.88 |
芥酸酰胺 | 66.13 | 242.26 | 106.81 | 1.66 | 187.38 | 12.54 |
芳香羧酸 | 59.91 | 320.00 | 317.01 | 17.98 | - | 44.91 |
山梨醇 | 72.18 | 674.98 | 662.88 | 57.12 | - | 27.16 |
二、芳香醛采购单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2019年材料成本占比反而降低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自主产品材料成本占比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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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主产品整体成本结构中,材料成本占比虽然在2019年较2018年略有下降,但总体基本稳定: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成本 | 13,905.53 | 85.66% | 10,932.80 | 85.92% | 7,293.56 | 85.19% |
人工成本 | 660.35 | 4.07% | 469.81 | 3.69% | 372.35 | 4.35% |
制造费用 | 1,667.33 | 10.27% | 1,322.07 | 10.39% | 895.49 | 10.46% |
合计 | 16,233.20 | 100.00% | 12,724.69 | 100.00% | 8,561.40 | 100.00% |
(二)成核剂材料成本占比有所提高
公司采购的芳香醛系用于生产成核剂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该原材料的采购单价逐年上升,抬高了成核剂的材料成本,使得公司成核剂产品的材料成本占比逐年提高,分别为84.26%、85.60%和87.3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成本 | 8,379.99 | 87.36% | 5,516.70 | 85.60% | 3,352.58 | 84.26% |
人工成本 | 350.24 | 3.65% | 249.85 | 3.88% | 188.97 | 4.75% |
制造费用 | 861.82 | 8.98% | 678.26 | 10.52% | 437.40 | 10.99% |
成核剂合计 | 9,592.06 | 100.00% | 6,444.80 | 100.00% | 3,978.95 | 100.00% |
综上,2019年,公司自主产品整体材料成本占比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人工成本支出和制造费用支出增加的同时,合成水滑石和NDO复合助剂的材料成本较少。
三、结合市场行情、客户招投标公示、竞争对手报价、销售形式等,说明各期毛利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毛利金额、占比、毛利率,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的合理性
市场行情方面,公司的成核剂产品不属于大宗商品或消费品,不存在成熟的公开交易市场,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询价以及查阅厂商网站等方式获取相关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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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竞争对手报价。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与客户确定产品价格,售价变动反映同类型产品的市场行情情况。
销售模式方面,公司采取直接销售模式,按客户类型划分,可分为向终端客户销售和向贸易商销售两种。报告期内,公司毛利前十大客户名称其毛利率合理性情况如下:
序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化 |
2 | PALMAROLE | PALMAROLE | PALMAROLE |
3 | 延长石油 | 延长石油 | 中海壳牌 |
4 | 中海壳牌 | 中海壳牌 | 韩华道达尔 |
5 | HMC | HMC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6 | 中国石油 | 中国石油 | POLYMIRAE COMPANY LTD. |
7 | GME CHEMICALS(S) PTE LTD | Maroon Group LLC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8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GME CHEMICALS(S) PTE LTD | 中国石油 |
9 | 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POLYMIRAE COMPANY LTD. | HMC |
10 |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韩华道达尔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客户合计毛利率分别为49.53%、48.71%和50.04%,与公司自主产品业务毛利率接近,上述客户具有较强代表性。单一客户的毛利率主要与产品结构、定价策略、市场情况、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相关,报告期内,上述客户的毛利合理性分析如下:
中国石化报告期内毛利率略低于整体水平,主要原因是在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的产品中,毛利率较低的NDO复合助剂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45.53%、48.87%和35.91%。报告期内,若剔除NDO复合助剂,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其他自主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6.51%、46.06%和57.69%,与公司自主产品整体毛利率较为接近。2019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中国石化需求开发销售部分毛利率较高的新产品。
PALMAROLE是报告期内公司在国外市场的第一大客户,贡献收入和毛利呈现增长趋势。PALMAROLE主要向公司采购成核剂单剂产品,毛利率呈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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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原材料芳香醛单价有所提高。延长石油是公司2018年新开发的重要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成核剂复合助剂产品。公司根据延长石油具体需求进行研发、生产,产品质量较好,毛利率相对较高。2019年度,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是因为公司产品售价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原材料成本有所上升所致。中海壳牌主要向公司采购成核剂单剂,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随着主要原材料芳香醛价格上涨,公司向中海壳牌销售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HMC、GME CHEMICALS(S) PTE LTD、Maroon Group LLC是公司报告期内的重要国外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成核剂单剂产品,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与中国石化相比,公司向中国石油销售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公司向中国石油销售产品以毛利率较低的NDO复合助剂为主。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公司报告期初留存客户,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开发客户之一,两家客户主要从公司采购成核剂复合助剂,销售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其具体需求,定制开发特定型号产品,技术含量和产品价值较高。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主要从公司采购合成水滑石单剂,毛利率与合成水滑石单剂整体毛利率接近,报告期内毛利率提高趋势与合成水滑石单剂整体水滑石一致。
其他上述客户的毛利率均主要与其具体采购产品相关。综上,公司主要客户毛利率与整体毛利率接近,符合各主要客户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变动具备合理性。
四、详细分析报告期内成核剂单价上升的情况下,毛利率却逐年递减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单剂价格呈现上升趋势,但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单位材料成本随着芳香醛采购单价上涨而有所上升,且上升幅度大于价格增长幅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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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21,211.80 | 15,368.54 | 9,845.53 |
营业成本(万元) | 9,592.06 | 6,444.80 | 3,978.95 |
毛利率 | 54.78% | 58.06% | 59.59% |
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 -3.29% | -1.52% | - |
销售数量(吨) | 2,908.07 | 2,348.91 | 1,532.13 |
平均单价(元/吨) | 72,941.20 | 65,428.33 | 64,260.26 |
平均单价变动率 | +11.48% | +1.82% | - |
平均单位成本(元/吨) | 32,984.30 | 27,437.37 | 25,969.96 |
- 单位材料成本(元/吨) | 28,816.33 | 23,486.21 | 21,881.82 |
- 单位人工成本(元/吨) | 1,204.37 | 1,063.68 | 1,233.38 |
- 单位制造费用(元/吨) | 2,963.55 | 2,887.55 | 2,854.85 |
平均单位成本变动率 | +20.22% | +5.65% | -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芳香醛的单价复合增长率约17.00%,具体情况请见本回复之“问题14.1”之“发行人说明”之“三、报告期内采购自国内和进口的芳香醛数量、单价和金额,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国内外采购结构变化的原因”。
综上所述,公司成核剂产品在单价上升的情况下,毛利率因原材料价格涨幅更大而出现逐年递减,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
五、水滑石单价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毛利率逐年快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的收入结构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牌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
合成水滑石A | 49.09% | 50.31% | 24.70% | 46.56% | 47.51% | 22.12% | 42.99% | 44.83% | 19.27% |
合成水滑石B | 14.11% | 70.78% | 9.99% | 13.18% | 60.62% | 7.99% | 17.02% | 51.60% | 8.78% |
合成水滑石C | 11.22% | 51.96% | 5.83% | 6.76% | 46.64% | 3.15% | 4.74% | 42.04% | 1.99% |
合成水滑石F | 4.81% | 49.77% | 2.39% | 10.72% | 47.48% | 5.09% | 14.49% | 47.09% | 6.82% |
合成水滑石G | 4.77% | 41.04% | 1.96% | 7.18% | 35.55% | 2.55% | 5.45% | 17.07% | 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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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贡献 | |
小计 | 84.00% | - | 44.87% | 84.39% | - | 40.91% | 84.69% | - | 37.80% |
毛利率贡献变动 | +3.96% | - | - | +3.10% | - | - | - | ||
其他 | 16.00% | 49.15% | 7.86% | 15.61% | 44.94% | 7.02% | 15.31% | 42.18% | 6.46% |
合计 | 100.00% | 52.73% | 52.73% | 100.00% | 48.12% | 48.12% | 100.00% | 44.26% | 44.26% |
毛利率变动 | +4.61% | - | - | +3.86% | - | - | - |
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系列产品主要型号的毛利率贡献变动分别为
3.10%、3.96%,与系列产品整体的毛利率变动3.86%、4.61%接近。其中,主要型号收入占比变动的原因为各型号的市场开拓进展存在差异。
各主要型号的毛利率变动原因主要为新产线的投入、生产工艺和配方改进等原因带来的材料耗用量及单位成本减少,详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披露”之“第二题”之“B、合成水滑石单剂”。另外,通过与客户的谈判,个别主要型号的单价在报告期内有所提高。合成水滑石主要产品型号的毛利率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成水滑石A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收入占比 | 49.09% | 46.56% | 42.99% |
单价(元/吨) | 14,295.05 | 14,238.33 | 13,954.47 |
单价变动幅度 | +0.40% | +2.03% | - |
单位成本(元/吨) | 7,103.72 | 7,474.11 | 7,699.07 |
单位成本变动幅度 | -4.96% | -2.92% | - |
(二)合成水滑石B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收入占比 | 14.11% | 13.18% | 17.02% |
单价(元/吨) | 29,198.17 | 24,876.26 | 24,945.52 |
单价变动幅度 | +17.37% | -0.28% | - |
单位成本(元/吨) | 8,531.17 | 9,796.36 | 12,07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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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本变动幅度 | -12.91% | -18.85% | - |
(三)合成水滑石C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收入占比 | 11.22% | 6.76% | 4.74% |
单价(元/吨) | 16,551.74 | 17,098.19 | 17,446.72 |
单价变动幅度 | -3.20% | -2.00% | - |
单位成本(元/吨) | 7,951.90 | 9,123.75 | 10,112.14 |
单位成本变动幅度 | -12.84% | -9.77% | - |
(四)合成水滑石F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收入占比 | 4.81% | 10.72% | 14.49% |
单价(元/吨) | 23,795.31 | 23,041.97 | 23,302.98 |
单价变动幅度 | +3.27% | -1.12% | - |
单位成本(元/吨) | 11,953.38 | 12,100.79 | 12,329.94 |
单位成本变动幅度 | -1.22% | -1.86% | - |
(五)合成水滑石G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收入占比 | 4.77% | 7.18% | 5.45% |
单价(元/吨) | 56,205.69 | 52,660.11 | 40,126.91 |
单价变动幅度 | 6.73% | 31.23% | - |
单位成本(元/吨) | 33,141.03 | 33,939.96 | 33,276.52 |
单位成本变动幅度 | -2.35% | 1.99% | - |
六、结合NDO复合助剂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及结构变化分析毛利率2019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可持续
(一)NDO复合助剂毛利率变动分析
NDO复合助剂是公司根据下游客户具体需求,对外采购各类助剂单剂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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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形成的预混颗粒。报告期内,NDO复合助剂整体单价和单位成本主要随不同产品的比例变化而有所波动。具体产品型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牌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
NDO复合助剂A | 1,278.47 | 29.38% | 23.88% | 1,215.74 | 26.90% | 15.73% | 634.49 | 18.95% | 16.40% |
NDO复合助剂B | 589.03 | 13.54% | 39.74% | - | - | - | - | - | - |
NDO复合助剂E | 284.91 | 6.55% | 40.92% | - | - | - | - | - | - |
其他 | 2,199.07 | 50.54% | 26.57% | 3,303.93 | 73.10% | 25.37% | 2,713.75 | 81.05% | 25.55% |
合计 | 4,351.48 | 100.00% | 28.50% | 4,519.67 | 100.00% | 22.78% | 3,348.24 | 100.00% | 23.82% |
2019年度,NDO复合助剂整体毛利率同比上升5.7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公司凭借多年来积累的产品质量声誉,对客户的销售议价能力有所提升,以及为客户定制开发的新产品毛利率较高。具体而言:
(1)NDO复合助剂A单价提高,毛利率提高8.15个百分点,令NDO复合助剂整体毛利率提高约2.78个百分点;(2)NDO复合助剂B毛利率较高,且收入占比达13.54%,令NDO复合助剂整体毛利率提高约1.95个百分点;(3)NDO复合助剂E毛利率较高,收入占比达6.55%,令NDO复合助剂整体毛利率提高约1.02个百分点。剔除上述三个型号产品外,NDO复合助剂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25.55%、25.37%和26.57%,保持相对稳定。
(二)可比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利安隆(300596.SZ)招股说明书,其主营产品U-PACK可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实现便捷的一站式添加,与公司的NDO复合助剂较为相似。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利安隆U-PACK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7.86%、26.15%、28.44%和32.02%,与公司的NDO复合助剂产品毛利率较为接近。
综上所述,公司NDO复合助剂毛利率提升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研发创新水平和产品质量良好,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因此,结合公司其他复合助剂产品毛利率在报告期内总体稳定的情况,预计公司可以维持前述三款产品的毛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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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NDO复合助剂的毛利率具有持续性。
七、结合代理采购业务的定价及成本情况,说明代理采购毛利率接近100%的合理性
(一)代理采购业务的定价及成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代理采购业务时,采取在采购成本基础上增加代理采购溢价的原则定价。对于代理采购业务,公司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详见本回复之“问题13”。
(二)上市公司代理贸易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从事代理贸易业务的毛利率均相对较高,部分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 业务情况 | 毛利率情况 |
辉丰股份 (002496.SZ) | 油品、大宗化学品仓储及贸易业务 | 100% |
金轮股份 (002722.SZ) | 不锈钢贸易业务,公司管理层认为钢聚人在与购买方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因此,钢聚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 100% |
诺德股份 (600110.SH) | 公司主要是利用各子公司自身业务优势、区域拓展和行业地位能力主动参与有色金属相关贸易业务,主要种类为电解铜 | 销售价款扣除购买价款后以净额法作为收入列示,因此贸易业务的毛利率为 100% |
杭钢股份 (600126.SH) (收购冶金物资) | 代理业务收入是指公司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不拥有货物所有权,仅收取代理费,风险承担亦较小 | 由于代理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不存在对应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为100% |
中创环保 (300056.SZ) | 2019年贸易类产品毛利率达到7.02%,比上年同期上升4.58个百分点,主要是当年部分贸易业务按净额法核算,其中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业务收入(净额)4,550.82 万元,相关代理费用全部费用化后,对应的毛利率为 100% | 100% |
江苏吴中 (600200.SH) | 按照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将标的货物仓库提货单及相关提货物权交付并变更给买方,不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在取得货款或收款权利时按净额法确认代理业务收入 | 100% |
数据来源: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综上,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按净额法核算,毛利率与上市公司相似业务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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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具备合理性。
八、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公司成本能够明显向下游客户转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毛利率同行业对比
目前国内没有以生产、销售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以及复合助剂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鉴于公司的产品属于高性能树脂和改性塑料用高分子材料助剂类产品,应用领域为高分子材料领域。因此,公司选取了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内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
在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影响产品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对材料形成核心功能的关键程度、市场竞争程度、下游客户情况等。不同公司、产品在前述影响因素方面的差异,会导致相互之间的毛利率各不相同。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与强力新材、飞凯材料、惠城环保相近,均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毛利率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飞凯材料 | 42.47% | 46.41% | 44.69% |
强力新材 | 39.60% | 40.04% | 41.21% |
惠城环保 | 36.44% | 40.14% | 40.64% |
道恩股份 | 16.91% | 17.46% | 20.55% |
普利特 | 19.14% | 16.68% | 18.14% |
雅克科技 | 37.14% | 28.01% | 21.51% |
久日新材 | 37.43% | 38.45% | 24.46% |
利安隆 | 29.24% | 31.12% | 31.10% |
彤程新材 | 34.70% | 36.20% | 35.63% |
平均值 | 32.56% | 31.80% | 2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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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 44.16% | 43.45% | 42.88%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公司毛利率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为:
1、产品对材料形成核心功能的关键程度
在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助剂对于形成下游高分子材料核心功能的作用越关键,则其对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更强,毛利率水平相应更高。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是赋予通用树脂材料高透明、高钢、高韧特点,以及安全、环保特性,形成相应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的关键助剂。在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产业链中,公司产品作为直接决定核心功能指标的要素,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与公司毛利率相近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强力新材、飞凯材料、惠城环保的产品对于各自下游产品的核心性能形成同样具有专用性强、关键作用突出的特点。
同行业上市公司 | 主要产品 | 下游领域 | 与下游产品核心性能的关系 |
强力新材 | 光刻胶用光引发剂 | 光刻胶 | 强力新材的光引发剂为光刻胶专用,且不同光刻胶因使用领域不同所需的光引发剂也不同,对光刻胶核心性能形成起关键作用 |
飞凯材料 | 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 | 光纤 | 对光纤产品的核心性能起到关键作用 |
惠城环保 | 石油流化催化裂化催化剂 | 石油 | 定制化程度相对较高,通过采集客户原料油进行理化指标分析制备催化剂,在石油提炼加工环节对成品性能起到关键作用 |
2、市场竞争程度
在精细化工领域,不同产品品种的国产化程度不一,市场竞争情况千差万别。总体而言,同类产品制造商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越接近、市场竞争越激烈,则越可能通过价格手段开展竞争,导致毛利率相对较低。
公司主营产品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技术壁垒较高,国内市场长期为国外领先品牌所占据。拟进入该领域的制造商需持续进行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探索,在工艺设计、设备定制、材料配比等方面不断进行提升,才有可能实现成核剂及合成水滑石的高效率低成本生产。公司在国内率先打破了国外领先品牌的技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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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多项产品空白,实现了进口替代。由于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技术壁垒较高,所在领域竞争者较少,市场竞争仍以技术先进性和产品质量为主,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与公司毛利率相近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强力新材和飞凯材料所处细分行业的国产化程度仍相对较低,尚处于进口替代阶段,市场竞争态势与公司相近。
同行业上市公司 | 市场竞争情况 |
强力新材 | 公司的LCD光刻胶光引发剂系列产品打破了巴斯夫等跨国公司对该类产品的垄断,填补了国内空白,正逐步实现进口替代 |
飞凯材料 | 公司率先打破了国外巨头对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的技术垄断,抢占市场,公司在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超过50% |
惠城环保 | 国内主要企业包括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齐鲁催化剂厂、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长岭催化剂厂、中石油兰州催化剂厂,该三家企业依托强大的集团背景,在生产规模上高于惠城环保 |
3、下游客户情况
与可比公司相比,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大型能源化工厂商,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壳牌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其对合格供应商的认证时间长、程序复杂,且相比产品价格,更注重产品品质和服务能力。公司通过多年积累,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壳牌等大型能源化工厂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具有较高的客户壁垒。公司凭借其优异的产品性能、专业的服务水平、快速的响应能力、定制化的服务标准得到此类客户的认可。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产品对于形成高性能树脂与改性塑料核心性能具有关键作用,所处细分市场技术壁垒高、进口替代空间、国内厂商较少,且公司下游客户进入门槛较高、重视产品与服务质量,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成本能够向下游客户转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下游客户需求具有刚性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是赋予通用树脂材料高透明、高钢、高韧特点,以及安全、环保特性,形成相应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的关键助剂,对下游客户的生产具有关键作用,客户需求相对刚性。
2、成核剂是下游材料制造的关键少数,客户的价格敏感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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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核剂的作用在于通过提升普通高分子材料的光学、力学性能或稳定性,形成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所需的特定功能。同时,在1吨高性能聚烯烃材料的制造中,成核剂的用量较少,约为1‰到3‰。因此,成核剂是制造高端聚烯烃材料的关键少数,高性能聚烯烃材料的制造成本对成核剂价格的敏感性较低。
因此,对于客户而言,相比成核剂的销售价格,成核剂的性能更为关键。性能占优的产品具备取得较高售价的条件。
3、国际巨头凭借先发优势,产品售价高,为国产替代品定价确立了标杆
目前,以美利肯为主的跨国公司仍占据了国内成核剂市场的主要份额。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需求量为6,800吨,进口依赖度约为77.96%。凭借产品性能衍生的先发优势,美利肯的产品在国内售价较高,并凭借其市场份额,为国内成核剂市树立了价格标杆。根据中国石化易派客交易平台,美利肯成核剂在国内的售价约为30万元/吨。因此,在目前国内成核剂市场处于进口替代阶段的背景下,国内成核剂生产商可以享受进口替代的价格红利。
综上,公司成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向下游客户转化,公司自主产品处于进口替代的背景下,凭借突出的产品性能和领先国内同行的市场份额,充分受益于进口替代的价格红利,可以取得可观的销售收益。
九、将飞凯材料、强力新材等业务差别较大企业列为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目前国内外没有以生产、销售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以及复合助剂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因此,公司主要从三个角度出发将飞凯材料、强力新材等九家上市公司列为可比公司。
(一)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3.3.1)”;根据《推荐暂行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新材料领域”。
因此,公司选取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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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9)等。
(二)下游应用领域
公司的产品属于高性能树脂和改性塑料用高分子材料助剂类产品,应用领域为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材料领域。因此,公司选取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内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已选取可比公司的下游应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下游领域 |
飞凯材料 | 紫外固化材料 | 涂料、油墨、胶粘剂 |
强力新材 | 光刻胶 | 涂料、油墨、胶粘剂 |
惠城环保 | 石油催化剂 | 石油 |
道恩股份 | 热塑性弹性体、改性塑料 | 多个领域 |
普利特 | 改性塑料、塑料合金 | 多个领域 |
雅克科技 | 阻燃剂、半导体专用化学品 | 多个领域 |
久日新材 | 光引发剂 | 涂料、油墨、胶粘剂 |
利安隆 | 抗老化剂 | 塑料、橡胶、胶粘剂等 |
彤程新材 | 酚醛树脂 | 橡胶 |
(三)产品对材料形成具有功能性作用
成核剂、合成水滑石是赋予普通树脂材料高透明、高钢、高韧特点,以及安全、环保特性,形成相应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的关键助剂。在高性能树脂材料和改性塑料产业链中,公司产品作为直接决定核心功能指标的要素,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强力新材、飞凯材料、惠城环保的产品对于各自下游产品的核心性能形成同样具有专用性强、关键作用突出的特点。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与下游产品核心性能的关系情况如下:
同行业上市公司 | 与下游产品核心性能的关系 |
强力新材 | 强力新材的光引发剂为光刻胶专用,且不同光刻胶因使用领域不同所需的光引发剂也不同,对光刻胶核心性能形成起关键作用 |
飞凯材料 | 对光纤产品的核心性能起到关键作用 |
惠城环保 | 定制化程度相对较高,通过采集客户原料油进行理化指标分析制备催化剂,在石油提炼加工环节对成品性能起到关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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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上市公司 | 与下游产品核心性能的关系 |
彤程新材 | 对特种橡胶功能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 |
久日新材 | 久日新材产品覆盖主流品种及专用领域,主流品种通用性较强 |
利安隆 | 抗氧剂通用程度高,各类塑料产品多会使用,但对核心性能影响较小 |
雅克科技 | 阻燃剂通用程度高,各类塑料产品多会使用,但对核心性能影响较小 |
普利特 | 基于高性能树脂材料,根据具体应用领域客户需求进行进一步改性,对原材料核心性能影响相对较小 |
道恩股份 | 新冠疫情爆发前,口罩市场对于高防护的熔喷布材料需求量较少,熔喷布非普通口罩制造必备 |
综上,公司将飞凯材料、强力新材等九家上市公司列为可比公司具备合理性。【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请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核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成本结转是否准确及时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成本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是否健全,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公司成本计算过程,评价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检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贯性原则;
4、抽查原材料出库汇总表及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材料成本的计算及领用是否正确;
5、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的检查,抽查人工费用会计记录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直接人工的计算及分配是否正确;
6、检查制造费用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制造费用内容及范围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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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说明毛利率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抽查公司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收入相关的订单、出库单、客户对账单、提单、报关单、发票、回款单据等支持性证据,复核其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抽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凭证、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单据,检查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
2、检查材料出库单,检查生产成本中工费的归集及分配情况,并核对产品入库成本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存在差异,复核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库存商品报告期内每年单位成本变动以及库存商品产销存变动是否合理;分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变动情况;分析制造费用各项目的各期变化;分析水电费是否与产量匹配、产销率是否合理等;
4、抽查核对车间统计的部分产品月产量表,是否与成本计算的产量表一致,检查生产成本的计价和分摊是否正确,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
5、对重要客户的各期销售情况、对重要供应商的各期采购情况实施函证程序和现场走访程序;
6、对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主要产品功能、性能及竞争优势、产品所在领域的市场竞争情况;
7、分析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单价变动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辅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分析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
8、结合同行业毛利率水平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及产品成本的波动,分析毛利率波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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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及其波动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问题22、关于期间费用问题22.1招股说明书披露,销售费用中包含仓运费、佣金支出、差旅费等;佣金支出是由境外代理商协助开拓市场并对接客户,公司按约定标准向代理商支付佣金;2019年度仓运费、差旅费皆相较于2018年度有所降低。请发行人说明:(1)仓运费的明细内容,与销量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并结合2018、2019年度仓运费平均单价及销量,说明2019年度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仓运费及差旅费不增反降的商业合理性;(2)佣金支出的主要明细、金额、支付原因等,与境外收入的匹配性。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仓运费的明细内容,与销量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并结合2018、2019年度仓运费平均单价及销量,说明2019年度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仓运费及差旅费不增反降的商业合理性
(一)仓运费的变动情况
1、运输费是仓运费的主要组成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的仓运费主要构成为运输费,占仓运费的比例分别为94.01%、
97.84%和96.72%。公司的运输费主要是由自主产品业务产生,在贸易业务中通常不承担运费。公司仓运费的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运输费 | 538.76 | 96.72% | 566.55 | 97.84% | 318.27 | 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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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 | 3.61 | 0.65% | 2.01 | 0.35% | 7.12 | 2.10% |
报关费 | 2.08 | 0.37% | 2.12 | 0.37% | 7.34 | 2.17% |
货物保险费 | 12.58 | 2.26% | 8.38 | 1.45% | 5.81 | 1.72% |
合计 | 557.03 | 100.00% | 579.06 | 100.00% | 338.54 | 100.00% |
2、销量与运输费勾稽匹配情况分析
2018年度,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较高,主要原因是部分国外订单为了满足客户的加急要求,采用了成本较高的空运方式。2018年和2019年,如剔除该部分偶发需求对应的空运费及销量,公司自主产品的运输费随着销量和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单位销量运输费为0.57元/千克和0.66元/千克,呈上升趋势。
2018年和2019年,公司自主产品业务的销量与运输费的匹配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千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收入 | 33,030.80 | 25,241.36 |
销量 | 8,135.39 | 6,396.51 |
运输费 | 538.76 | 566.55 |
单位销量运输费 | 0.66 | 0.89 |
2018年偶发空运对应的销售收入 | - | 927.34 |
2018年偶发空运对应的销量 | - | 131.43 |
2018年偶发空运费 | - | 209.54 |
国外销售收入(扣除2018年偶发空运) | 33,030.80 | 24,314.02 |
销量(扣除2018年偶发空运) | 8,135.39 | 6,265.08 |
运输费(扣除2018年偶发空运) | 538.76 | 357.01 |
单位销量运输费(扣除2018年偶发空运) | 0.66 | 0.57 |
公司2019年的单位销量运输费上升主要是公司销量地区分布的变化导致。公司的生产基地位于广州市,2019年,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有所提高主要是距离较远的江苏和欧洲地区的销量占比提高导致。
剔除该2018年偶发空运对应的销量后,2018年和2019年,公司销量的地区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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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
地区 | 2019年 | 2018年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广东 | 2,024.45 | 24.88% | 1,706.30 | 27.24% |
江苏 | 1,969.03 | 24.20% | 1,031.98 | 16.47% |
上海 | 704.47 | 8.66% | 542.45 | 8.66% |
浙江 | 569.45 | 7.00% | 488.04 | 7.79% |
新疆 | 457.50 | 5.62% | 475.85 | 7.60% |
其他 | 1,137.30 | 13.98% | 903.43 | 14.42% |
国内 | 6,862.20 | 84.35% | 5,148.05 | 82.17% |
欧洲 | 632.35 | 7.77% | 295.22 | 4.71% |
亚洲 | 570.04 | 7.01% | 723.73 | 11.55% |
北美洲 | 70.03 | 0.86% | 98.10 | 1.57% |
其他地区 | 0.77 | 0.01% | - | 0.00% |
国外 | 1,273.19 | 15.65% | 1,117.04 | 17.83% |
合计 | 8,135.39 | 100.00% | 6,265.08 | 100.00% |
综上所述,公司仓运费与销量勾稽匹配,2018、2019年度仓运费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二)差旅费的变动解释
报告期内,公司的差旅费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差旅费 | 182.06 | 195.42 | 186.94 |
1、公司销售以大客户为主
报告期内,公司国内客户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为主,大型客户需求较大且持续性较强,公司重点维护主要大客户即可以带来较大的收入,单位差旅费对应的收入更高。
2、客户粘性较强,报告期内以存量客户为主,维护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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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具有添加量小但对整体材料性能影响关键的特点,下游客户在更换产品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论证,转换成本较高。为了保证生产质量稳定,客户对产品的粘性较强。
由前所述,客户选用新产品时也需要公司配合进行试验和论证,因此新开拓客户的服务成本要大于存量客户,相关差旅费支出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以报告期初的存量客户为主,相关维护成本较低,差旅费开支较少。而随着合作程度持续深化,公司来自于留存客户的自主产品收入金额逐年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留存客户构成了自主产品收入的主要部分,占公司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达91.27%、84.63%和91.5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上一年末留存客户总收入 | 30,241.16 | 91.55% | 21,362.35 | 84.63% | 15,368.78 | 91.27% |
其中:2016年末留存客户 | 22,127.87 | 66.99% | 19,139.14 | 75.82% | 15,368.78 | 91.27% |
2017年度新增客户 | 3,384.01 | 10.25% | 2,223.21 | 8.81% | - | - |
2018年度新增客户 | 4,729.28 | 14.32% | - | - | - | - |
此外,公司的国外客户也主要是报告期初的存量客户,且在国外有海外代理商协助公司开发市场和维护客户,因此国外相关的差旅费也较少。
综上,公司的客户结构和客户类型决定了公司在客户开发和维护方面的费用支出相对较少,公司差旅费支出增幅与收入的增幅存在差异。
3、2018年新开发客户较多,2019年主要基于存量客户业务延续
公司2018年和2019年新增客户的销售收入中,新增客户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分别为17家和7家,贡献收入占新增客户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70%和81.18%。报告期内,公司新拓展的较大规模的客户数量较少,但其贡献的收入占新增客户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上。因此,公司的新增客户的销售增长同样以大客户为主。
2018年度,公司新增拓展延长石油、中天合创等大型客户,差旅费有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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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19年,公司的差旅费小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的业绩延续增长主要是基于存量客户的增量业务,新拓展的较大规模客户数量较少,差旅费支出减少。综上所述,公司产品粘性较强,报告期内销售以大型客户为主,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存量客户的增量需求,维护成本较低,差旅费支出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二、佣金支出的主要明细、金额、支付原因等,与境外收入的匹配性公司佣金的支付对象为海外业务的代理商。公司作为中国大陆的生产厂商,在境外市场上获取客户信息途径相对有限,直接维护境外客户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公司与代理商合作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开拓境外市场,提升对境外客户的服务能力。
代理商的主要职能包括为公司开发客户并促成公司与客户的交易、客户关系维护、公司与客户之间商务信息的传递等。公司借助代理商在当地化工产业具有的客户资源优势,通过代理商介绍与潜在客户接洽。经公司与客户直接谈判后确定业务合作关系后,代理商为公司提供销售协调和信息反馈等服务。
公司根据代理商提供的客户推介和销售服务等工作,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其支付销售佣金。
(一)销售佣金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按代理商开拓的客户给公司带来的销量*提成或收入*比例的方式支付给代理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代理商基本情况和销售佣金支出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代理商 | 所在 地区 | 主营业务 | 计费规则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ChemPlas Co.,Ltd | 泰国 | 化工产品贸易 | 销量*提成或收入*比例 | 176.52 | 120.76 | 33.75 |
EUN-HEE KIM | 韩国 | 化工产品贸易 | 销量*提成或收入*比例 | - | 4.44 | 10.59 |
HWA SU KIM | - | 35.20 | 31.61 | |||
TONGKI SHIN | - | 21.48 | 59.90 | |||
Copoly-Man Co., | 韩国 | 化工产品贸易 | 销量*提成或收入*比 | 32.44 | 7.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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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
其他 | - | - | - | 36.96 | 5.59 | 4.46 |
合计 | 245.92 | 194.74 | 140.32 |
注:公司韩国地区代理商在2018年进行了更换
(二)佣金支出与境外收入的匹配性
公司的佣金支出与境外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佣金支出 | 245.92 | 194.74 | 140.32 |
代理商协助开拓的境外收入金额 | 3,613.13 | 2,709.18 | 2,044.81 |
佣金支出占比 | 6.81% | 7.19% | 6.86% |
报告期内,公司佣金支出随着代理商协助开拓客户的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佣金支出占对应客户的收入比例为6.86%、7.19%和6.81%,佣金占比随着客户结构变化有所波动,整体比例较为稳定,与对应的境外收入匹配。
(三)利用销售代理开拓海外市场为行业惯例
国内化工企业通过代理商开拓海外市场为常见的市场开拓模式。部分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开拓中同样采取了代理商模式,举例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公开披露的代理商开拓模式内容 |
彤程新材 | 橡胶助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贸易业务 | 销售服务费主要系为拓展海外新客户而向第三方中介支付的销售佣金,其变动系根据海外市场拓展情况变化而有所变化。 |
飞凯材料 | 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 为开拓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产品的海外客户(主要为韩国、印度市场),对部分海外客户的销售在直销过程中采用代理方式,经发行人与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并按照销售额及相应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
中欣氟材 | 氟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 | 在向Aarti Drugs Ltd销售产品过程中,Ultra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三家公司协助公司向Aarti Drugs Ltd销售,与其约定在其协助公司签署部分合同后,根据该合同销售量*每千克佣金单价计提佣金。 |
新化股份 | 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 | 出口销售佣金系支付给境外销售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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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 | 从事氟碳化学品和无机氟产品等氟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在开拓外销客户的过程中,对于由第三方介绍的客户,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第三方支付佣金。 |
因此,公司通过代理商开拓海外业务符合化工行业国际市场拓展惯例。综上所述,公司通过代理商开拓国际市场,并根据其为公司提供的国际市场开拓和维护服务,向其支付销售佣金,符合行业惯例,且公司支付的佣金与相应境外市场销售收入相匹配。问题2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研发费用为906.20万元、1,280.69万元、1,579.38万元,呈增长趋势,占营业收入比例为4.44%、4.21%、4.03%。另外,研发费用中折旧及摊销逐期下降。
请发行人说明:(1)折旧及摊销逐期下降的原因;(2)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项目立项是否完整准确,核算归类是否准确,人员划分的依据,是否能准确划分,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情况。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折旧及摊销逐期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设备的折旧摊销金额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部分研发设备的折旧年限到期。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折旧及摊销 | 99.66 | 6.31% | 118.22 | 9.23% | 120.24 | 13.27% |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研发设备的折旧到期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名称 | 开始使用年份 | 折旧年限 | 折旧到期年份 | 原值 | 2017年折旧 | 2018年折旧 | 2019年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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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名称 | 开始使用年份 | 折旧年限 | 折旧到期年份 | 原值 | 2017年折旧 | 2018年折旧 | 2019年折旧 |
哈克转矩流变仪 | 2012年 | 5年 | 2017年 | 46.15 | 5.12 | - | - |
差示扫描量热仪 | 2013年 | 5年 | 2018年 | 25.64 | 4.87 | 3.65 | - |
同步热重分析仪 | 2009年 | 10年 | 2019年 | 28.21 | 2.68 | 2.68 | 0.89 |
激光粒度分析仪 | 2009年 | 10年 | 2019年 | 36.89 | 3.50 | 3.50 | 1.46 |
水滑石、混料设备 | 2009年 | 10年 | 2019年 | 333.34 | 31.67 | 31.67 | 18.47 |
小计 | 470.23 | 47.84 | 41.51 | 20.83 |
报告期末,尽管公司部分研发设备已折旧完毕,但由于设备维护情况良好,目前性能仍能够满足公司的日常研发需求。
二、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项目立项是否完整准确,核算归类是否准确,人员划分的依据,是否能准确划分,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情况
(一)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研发业务管理制度,对研发开发管理及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等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及核算程序,确保研发费用归集及核算的准确性。
(二)研发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研发项目人员管理内控机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技术人员薪酬管理方案等具体规则,实现对研发项目人员的有效管理。在与研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研究成果归属、保密义务、离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项目立项完整准确
项目立项系由研发项目负责人组织研发小组人员撰写《研发项目立项任务书》,主要内容需包含立项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研发费用的预算、研发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与计划等,并提交公司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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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后完成立项工作。
(四)核算归类准确,不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按项目审核、归集、分配、核算研发支出,并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在核定研发部门发生的费用时,根据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按照金额大小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核算研发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时,专职的研发人员由研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批每月专职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奖金,并根据研发人员参与每个项目的情况对研发人员的薪酬进行归集和分摊;少部分参与研发的人员兼任公司管理层职务或任职于生产部门,公司根据实际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程度,按照研发工作耗时占其工作时间比例确定其分配权重,并根据分配权重将归属于研发活动的人工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
对于直接投入的管控和核算,各研发小组根据项目实际研发需求填写研发物料领用单,经研发项目负责人或研发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签字后到各原辅料仓库领料,仓库需根据研发领用物料单据做研发出库,并将其中一联物料领用单交财务部复核。
对于折旧费用的管控和核算,在项目立项时研发小组确定项目所需研发设备清单,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公司对研发设备实施专门管理,财务部在财务系统中将上述清单中的固定资产调入对应的研发项目,相应折旧费用按项目进行核算、归集。
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研发费用,需要研发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费用所属的项目名称,便于财务部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
基于上述管控制度,公司将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材料、人工、差旅费等计入研发费用,将与生产项目相关的原材料、人工等计入生产成本。
(五)人员划分的依据及其准确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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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之“一、人员人工费”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公司研发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及工艺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主要系研发部门专职人员,另有公司总工程师赵文林兼任管理层职务,生产副总经理张学翔兼任少量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改进、研发试样、新品检测等研发辅助相关工作。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了《研发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研发相关内控机制,能够有效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实际开展的工作内容划分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
(六)研发人员确定与薪酬归集情况
公司研发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及工艺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公司根据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实际开展的工作内容有效划分研发人员和其他人员。公司根据研发人员的参与程度归集和分配研发人员薪酬,不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现象。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的内控制度、研发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项目立项完整准确,研发费用核算归类准确,不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现象。问题22.3
招股说明书披露,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金额较大。请发行人:测算银行借款与利息费用的勾稽关系。
回复:
【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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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银行借款利息 | 420.40 | 423.02 | 95.45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 89.24 | 48.32 | 20.50 |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509.64 | 471.34 | 115.95 |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借款与利息费用的勾稽关系如下:
1、2019年
2019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509.64万元,扣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89.24万元后为419.48万元,差异0.92万元系与银行计算利息头尾天数差异导致。
单位:万元
贷款单位 | 借款 金额 | 年利率 | 借款开始日/开始计息日 | 实际 还款日 | 应计利息 费用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6.09% | 2019-1-1 | 2019-07-02 | 46.44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000.00 | 5.66% | 2019-1-1 | 2019-08-01 | 33.46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900.00 | 5.66% | 2019-1-1 | 2019-3-11 | 9.90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800.00 | 5.66% | 2019-3-11 | 2019-6-10 | 11.44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700.00 | 5.66% | 2019-6-10 | 2019-9-10 | 10.12 |
易派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69.00 | 6.60% | 2019-3-7 | 2019-06-13 | 1.24 |
广州银行花都支行 | 700.00 | 6.09% | 2019-1-2 | 2019-12-31 | 42.99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3,000.00 | 5.00% | 2019-12-19 | 2019-12-31 | 5.00 |
易派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132.00 | 5.50% | 2019-12-23 | 2019-12-31 | 0.18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4,480.00 | 5.80% | 2019-1-1 | 2019-9-29 | 196.15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4,180.00 | 5.80% | 2019-9-29 | 2019-12-31 | 62.58 |
测算合计 | 419.48 | ||||
账面财务费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420.40 | ||||
测算差异 | -0.92 |
2、2018年
2018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471.34万元,扣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48.32万元后为423.02万元,差异1.44万元系与银行计算利息头尾天数差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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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贷款单位 | 借款金额 | 年利率 | 借款开始日/开始计息日 | 实际 还款日 | 应计利息 费用 |
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 | 1,000.00 | 5.00% | 2018-2-11 | 2018-4-3 | 7.09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5.66% | 2018-1-1 | 2018-9-3 | 57.73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5.22% | 2018-1-1 | 2018-7-31 | 45.89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6.09% | 2018-7-31 | 2018-12-31 | 38.82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000.00 | 5.66% | 2018-12-14 | 2018-12-31 | 2.67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1,000.00 | 6.09% | 2018-1-1 | 2018-8-9 | 37.22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1,000.00 | 5.66% | 2018-9-12 | 2018-12-10 | 13.98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900.00 | 5.66% | 2018-12-10 | 2018-12-31 | 2.97 |
易派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126.00 | 6.12% | 2018-10-25 | 2018-12-18 | 1.16 |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300.00 | 5.87% | 2018-1-1 | 2018-3-23 | 17.17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4,480.00 | 5.80% | 2018-3-29 | 2018-12-31 | 199.76 |
测算合计 | 424.46 | ||||
账面财务费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423.02 | ||||
测算差异 | 1.44 |
3、2017年
2017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15.95万元,扣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20.50万元后为95.45万元,差异0.77万元系与银行计算利息头尾天数差异导致。
单位:万元
贷款单位 | 借款 金额 | 年利率 | 借款开始日/开始计息日 | 实际 还款日 | 应计利息 费用 |
招商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 1,000.00 | 6.09% | 2017-8-10 | 2017-12-31 | 24.03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5.66% | 2017-9-4 | 2017-12-31 | 28.04 |
中国银行广州远景路支行 | 1,500.00 | 5.22% | 2017-8-10 | 2017-12-31 | 31.32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1,300.00 | 5.87% | 2017-11-28 | 2017-12-31 | 7.11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60.00 | 6.25% | 2017-1-1 | 2017-1-16 | 0.39 |
Citibank, N.A., Hong Kong | 150.00 | 6.25% | 2017-1-16 | 2017-2-15 | 0.68 |
8-1-280
贷款单位 | 借款 金额 | 年利率 | 借款开始日/开始计息日 | 实际 还款日 | 应计利息 费用 |
Branch |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40.00 | 6.25% | 2017-2-15 | 2017-3-15 | 0.59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30.00 | 6.25% | 2017-3-15 | 2017-4-18 | 0.67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20.00 | 6.25% | 2017-4-18 | 2017-5-15 | 0.48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10.00 | 6.25% | 2017-5-15 | 2017-6-15 | 0.51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100.00 | 6.25% | 2017-6-15 | 2017-7-17 | 0.48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90.00 | 6.25% | 2017-7-17 | 2017-8-15 | 0.40 |
测算合计 | 94.68 | ||||
账面财务费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95.45 | ||||
测算差异 | -0.77 |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与银行借款勾稽匹配。问题22.4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对以上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公司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进行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少计费用,或由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代垫费用的情形,并说明核查方式、过程、比例和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及评价发行人与期间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针对各类期间费用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核查费用挂账及费用计提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1)获取其他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的明细,抽查相关会计凭证,核查期末是否存在未入账费用;
(2)查阅期末工资、奖金计提依据、期后发放明细和凭证等核查发行人工资费用确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合发行人员工数量和薪酬标准变动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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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人工费用变动合理性;
(3)抽查各期间费用相关合同、审批单、发票和付款单据等凭证,重新测算资产折旧摊销、利息支出等是否准确、计提是否充分;各项期间费用的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销售费用 | 75.33% | 70.67% | 63.77% |
管理费用 | 66.37% | 73.64% | 77.20% |
研发费用 | 86.76% | 86.98% | 88.72% |
财务费用 | 84.39% | 81.29% | 64.66% |
3、对期间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检查期后费用的支付情况,核查发行人费用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具体核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期后1个月发生额 | 555.86 | 492.98 | 379.43 |
检查金额 | 517.77 | 459.09 | 351.00 |
检查比例 | 93.15% | 93.13% | 92.51% |
4、对期间费用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各期期间费用总体合理性、明细项目变动的合理性,关注各期是否异常变化、是否与同行业水平、变动趋势不一致,如有差异分析相关原因是否合理;
5、对于销售费用,另外执行了如下程序:
(1)对于仓运费的检查,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物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仓运费结算单据等,检查仓运费的真实性;查阅2018年偶发空运费相关业务对应的销售合同、出库单、提单、运输费用支付回单,核查空运费及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2)走访并函证发行人主要的物流供应商,核查运输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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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比例或范围 | 主要核查证据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走访核查 | 81.45% | 45.79% | 58.67% | 访谈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2 | 函证 | 85.46% | 71.24% | 63.08% | 询证函 |
3 | 回函确认 | 100.00% | 100.00% | 100.00% |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的客户构成明细,分析公司的客户类型与客户结构情况,分析与发行人差旅费支出与收入的匹配关系;抽查部分差旅费的相关凭证,核查差旅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佣金明细,核查代理商开拓的客户及实现的销售情况及佣金的计提的方法,实地走访主要境外代理商,确认代理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并向其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比例或范围 | 主要核查证据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走访核查 | 84.97% | 65.75% | 24.05% | 访谈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2 | 函证 | 84.97% | 65.75% | 24.05% | 询证函 |
3 | 回函确认 | 100.00% | 100.00% | 100.00% |
6、对于研发费用,另外执行了如下程序:
(1)获取研发设备台账,检查分析研发设备原值、累计折旧和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并实地盘点研发设备,核查研发设备的使用状态及真实性;
(2)查阅公司研发管理的各项制度,访谈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研发项目流程和各环节主要内容和投入要素,获取研发费用立项文件、费用预算、成果验收文件,判断研发费用构成的项目相关性和合理性;
(3)抽取公司员工名册和工资表,检查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划分的准确性;
(4)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企业研究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核报告》,查阅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规定、研发支出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与研发费用进行匹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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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检查发行人董监高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检查其是否存在未披露、未入账的与发行人、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及发行人员工相关的收支,检查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代垫费用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剔除偶发空运费的因素影响后,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自主产品的运输费与销量和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同时,销售地区分布变化带动了2019年单位销量运输费的上升,因此,发行人仓运费与销量勾稽匹配,2018、2019年度仓运费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2、公司产品粘性较强,报告期内销售以大型客户为主,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存量客户的增量需求,差旅等维护服务成本相对较低,单位差旅费对应的收入较高,因此差旅费支出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代理商开拓国际市场,并根据其为公司提供的国际市场开拓和维护服务,向其支付销售佣金,符合行业惯例,且公司支付的佣金与相应境外市场销售收入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折旧摊销下降主要系由于部分设备折旧到期所致,折旧及摊销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费用核算分类准确,不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情况;
6、报告期内,发行人计提的利息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7、发行人不存在少计费用,或由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代垫费用的情形。
问题23、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2018年末公司的应收票据分别为582.67万元、1,159.86万元,2019年末应收款项融资为4,823.26万元,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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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前五名客户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2)应收票据前五名客户情况;(3)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标准,说明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票据余额中背书及贴现的金额、未背书和贴现的票据金额及占比、终止确认及未终止确认情况等,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相关要求,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3)应收票据逐期快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结算政策的变化;合理预计未来票据收款比例情况;(4)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①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
A、应收票据明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部分大型能源化工客户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额和余额逐渐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a、2019年
单位:万元
类型 | 期初余额 | 本年增加 收票 | 本年减少 | 期末余额 | ||
背书 | 贴现 | 承兑 |
8-1-285
类型 | 期初余额 | 本年增加 收票 | 本年减少 | 期末余额 | ||
背书 | 贴现 | 承兑 | ||||
银行承兑 汇票 | 1,140.86 | 16,734.59 | 5,369.08 | 6,442.73 | 1,240.38 | 4,823.26 |
商业承兑 汇票 | 20.00 | - | - | - | 20.00 | - |
减: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 | 1.00 | - | - | - | 1.00 | -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 | 1,159.86 | 16,734.59 | 5,369.08 | 6,442.73 | 1,259.38 | 4,823.26 |
b、2018年
单位:万元
类型 | 期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期末余额 | ||
收票 | 背书 | 贴现 | 承兑 | |||
银行承兑汇票 | 582.67 | 7,732.90 | 3,215.45 | 3,458.33 | 500.93 | 1,140.86 |
商业承兑汇票 | - | 20.00 | - | - | - | 20.00 |
减: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 | - | 1.00 | - | - | - | 1.00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 | 582.67 | 7,751.90 | 3,215.45 | 3,458.33 | 500.93 | 1,159.86 |
c、2017年
单位:万元
类型 | 期初 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期末余额 | ||
收票 | 背书 | 贴现 | 承兑 | |||
银行承兑汇票 | 41.88 | 5,525.15 | 1,925.49 | 2,262.74 | 796.13 | 582.67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 - | - | - |
减: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 | - | - | - | - | - | -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 | 41.88 | 5,525.15 | 1,925.49 | 2,262.74 | 796.13 | 582.67 |
B、票据收款占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收款金额中票据收款占比具体如下:
8-1-286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当期以票据形式收款金额 | 16,734.59 | 7,752.90 | 5,525.15 |
当期总收款金额 | 80,769.71 | 61,812.03 | 65,556.64 |
票据收款比例 | 20.72% | 12.54% | 8.43% |
注:当期总收款金额为当期现金回款与票据回款总额
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收款比例逐年提高,主要是由于客户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比例提高所致。
二、应收票据前五名客户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②应收票据前五名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前五大的客户以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其他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为主,具体情况如下:
A、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1,623.34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05.00 |
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 | 218.46 |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182.00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144.88 |
合计 | 3,073.68 |
B、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10.77 |
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0.00 |
8-1-287
单位名称 | 金额 |
广州市豪特粘接材料有限公司 | 74.00 |
安徽华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67.75 |
百尔罗赫塑料添加剂(江苏)有限公司 | 65.12 |
合计 | 427.64 |
C、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170.00 |
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 | 74.54 |
台州联成化工有限公司 | 56.00 |
百尔罗赫塑料添加剂(江苏)有限公司 | 40.00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9.80 |
合计 | 380.34 |
三、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③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A、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公司的应收票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参照应收账款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00 |
1-2年 | 20.00 |
2-3年 | 50.00 |
3年以上 | 100.00 |
B、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8-1-28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仅在2018年末有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并相应计提了应收票据坏账准备1.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 - | 1.00 | - |
【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标准,说明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合理性
(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2017年3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2019年1月1日之后将部分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主要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公司的应收票据会计处理符合前述准则要求
结合上述准则要求,公司根据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情况对业务模式进行判断。
8-1-289
银行承兑汇票方面,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该等应收票据由贷款和应收款项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核算。
商业承兑汇票方面,公司用于到期承兑,将其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应收票据”科目核算。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因此,公司将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各期票据余额中背书及贴现的金额、未背书和贴现的票据金额及占比、终止确认及未终止确认情况等,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相关要求,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票据余额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票据余额中背书及贴现的金额、未背书和贴现的票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已背书或贴现金额 | 793.76 | 16.46% | 967.86 | 84.84% | 334.51 | 57.41% |
未背书或贴现金额 | 4,029.50 | 83.54% | 173.00 | 15.16% | 248.16 | 42.59% |
合计 | 4,823.26 | 100.00% | 1,140.86 | 100.00% | 582.67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到期但已贴现或已背书的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其
8-1-290
终止确认及未终止确认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
银行承兑汇票 | 1,966.56 | 793.76 | 1,209.64 | 967.86 | 1,501.56 | 334.51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 - | - | - |
合计 | 1,966.56 | 793.76 | 1,209.64 | 967.86 | 1,501.56 | 334.51 |
2、商业承兑汇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已背书或贴现金额 | - | - | - | - | - | - |
未背书或贴现金额 | - | - | 20.00 | 100.00% | - | - |
合计 | - | - | 20.00 | 100.00% | - | - |
(二)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原则
1、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证监会《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根据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在背书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背书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商业承兑汇票即使贴现、背书或保理,与其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8-1-291
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指导意见应当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延期支付风险等,一般而言票据的利率风险随着票据的背书和贴现而转移,但是信用风险和延期支付风险并不当然随票据的背书或贴现而转移。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对于已经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票据,公司仍可能作为连续背书链条中的背书人受到票据持有人的追偿,证监会公告[2011]41号和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亦要求企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是否终止确认作出专业判断,应当重点关注“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
2、公司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原则
公司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照谨慎性原则对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2019年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为保证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判断依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会计处理方法为: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
8-1-292
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对于报告期内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的案例指导和证监会的监管动态要求,不满足在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条件,故继续确认其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方式均符合上述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应收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三、应收票据逐期快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结算政策的变化;合理预计未来票据收款比例情况;
(一)应收票据逐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融资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部分大型能源化工客户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公司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应收票据 | - | 1,160.86 | 582.67 |
应收款项融资 | 4,823.26 | - | - |
合计 | 4,823.26 | 1,160.86 | 582.67 |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回款使用票据结算,以下结合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账款余额等应收款项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以下简称“应收款项”)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6.85%、26.19%和25.48%,2018年末占比有所提高,2019年末占比保持与2018年相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末/ 2019年度 | 2018年末/ 2018年度 | 2017年末/ 2017年度 |
8-1-293
项目 | 2019年末/ 2019年度 | 2018年末/ 2018年度 | 2017年末/ 2017年度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 4,823.26 | 1,160.86 | 582.67 |
应收账款 | 5,117.82 | 6,800.31 | 2,852.84 |
应收款项余额合计 | 9,941.08 | 7,960.17 | 3,435.51 |
主营业务收入 | 39,017.98 | 30,392.68 | 20,388.43 |
应收款项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25.48% | 26.19% | 16.85% |
2018年末,公司整体应收款项占比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公司于2018年实现了对大型国有能源化工企业延长石油的销售突破,交易金额较大、账期相对较长且交易主要发生在下半年,相应形成期末应收账款1,984.96万元。2019年末,公司整体应收款项占比与2018年末相近,但应收款项的结构有所改变,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下降,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占比提高,主要原因是2019年延长石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应形成期末应收款项融资1,623.34万元。2019年末,公司的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与占比提高主要是公司应收款项质量提高的体现,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可随时用于背书、贴现,较应收账款的流动性更强。
综上所述,公司整体应收款项余额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由于2018年新增延长石油等大型国有能源化工企业客户,公司2018年末和2019年末的应收款项余额相应提高。而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逐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部分大型能源化工客户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保持稳定,应收票据余额及占比提高是应收款项流动性提升的体现。
(二)结算政策与未来票据比例情况
国外客户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均以电汇方式结算,未采用票据结算。国内客户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对自主业务主要客户的结算政策多同时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公司前五大客户为例,公司结算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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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2019年结算政策 | 2018年结算政策 | 2017年结算政策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PALMAROLE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不适用 |
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电汇方式结算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
韩华道达尔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电汇方式结算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于贴现、背书,较应收账款流动性更强,对公司保障程度更高,在应收款项规模占主营营业收入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应收票据余额和占比提高有利于改善应收款项的质量,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放松结算政策的方式刺激销售的行为。
公司预计未来票据收款比例会受公司客户结构、客户资金周转安排、行业上下游付款方式、市场资金面松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相应波动。
四、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了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票据接收、管理、背书和贴现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应收票据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公司出纳建立“应收票据登记簿”,收到应收票据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票据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验收,对合法的应收票据要逐笔记录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按规定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
8-1-295
或者通过背书形式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支付物资采购款等。在票据到期前,出纳提出票据到期托收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后,前往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手续。
4、为了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应收票据实行实物与记账分管的原则。出纳按公司票据管理规定登记相应的管理台账,财务人员进行账户处理。
5、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已经建立并严格执行,具有有效性。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应收票据相关的流程与内部控制;获取发行人应收票据登记簿及应收票据明细表,通过获取发行人应收票据登记簿及抽查相关凭证对公司应收票据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2、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主要客户收款方式、结算政策、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付款的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应收票据余额和比例变动的原因;
3、抽样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并抽查交易和结算凭证确认交易背景和应收票据的真实性;
4、对期末应收票据执行监盘程序,重点关注票据种类、出票日期、票据号、票面金额、出票人等信息,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并核实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5、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票据清单,并结合承兑人信用等级、期后到期情况,分析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复核相关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复核应收票据坏账计提准备是否准确;核查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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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终止确认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应收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2、发行人2019年1月1日之后将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逐年上升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融资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部分大型能源化工客户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结算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发行人未来票据收款比例会受公司客户结构、客户资金周转安排、行业上下游付款方式、市场资金面松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相应波动;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已经建立并严格执行,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具有有效性。问题24、关于应收账款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分别为2,852.84万元、6,800.31万元、5,117.82万元;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应收账款逾期及期后回款的相关信息。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及逾期款项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具体情况、回款方式、现金或票据回款的金额、比例等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
(2)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3)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方式,说明内外销、直销和经销、自主产品和贸易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其与相关业务收入的匹配情况;(4)应收账款前5名客户与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差异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8-1-297
【发行人披露】
一、各期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及逾期款项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具体情况、回款方式、现金或票据回款的金额、比例等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⑤应收账款信用期分布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况,但逾期时间相对较短,均仍为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客户以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为主,且逾期部分期后均已回款。
因此,整体而言,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良好,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和91.85%,且以现金回款为主。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期分布结构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应收账款余额 | 5,117.82 | 6,800.31 | 2,852.84 |
其中:信用期内金额 | 3,966.79 | 5,208.06 | 2,523.60 |
逾期金额 | 1,151.03 | 1,592.25 | 329.24 |
逾期金额占比 | 22.49% | 23.41% | 11.54% |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 | 4,700.74 | 6,800.31 | 2,852.84 |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占比 | 91.85% | 100.00% | 100.00% |
其中:现金回款金额 | 3,283.07 | 4,260.95 | 1,553.58 |
现金回款占比 | 69.84% | 62.66% | 54.46% |
银行承兑汇票回款金额 | 1,417.67 | 2,539.36 | 1,299.26 |
银行承兑汇票占比 | 30.16% | 37.34% | 45.54% |
逾期部分回款金额 | 1,151.03 | 1,592.25 | 329.24 |
其中:现金回款金额 | 694.55 | 1,154.58 | 81.33 |
现金回款占比 | 60.34% | 72.51% | 24.70% |
银行承兑汇票回款金额 | 456.48 | 437.67 | 247.91 |
银行承兑汇票占比 | 39.66% | 27.49% | 75.30% |
8-1-298
注: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日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
【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客户资金安排或付款审批流程因素等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以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为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因此逾期应收账款均已实现期后回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逾期客户情况、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金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346.40 | 6.77% | 346.40 | 30.09% | 客户内部结算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期后已全部回款 |
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990.60 | 19.36% | 293.80 | 25.52% | 客户内部结算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期后已全部回款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263.12 | 5.14% | 83.25 | 7.23%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上海极旺贸易中心(有限合伙) | 189.60 | 3.70% | 189.60 | 16.47%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7.33 | 1.12% | 45.63 | 3.96%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合计 | 1,847.05 | 36.09% | 958.68 | 83.29% | - |
2、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金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
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1,961.56 | 28.85% | 876.46 | 55.05% | 客户内部结算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期后已全部回款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123.45 | 1.82% | 123.45 | 7.75%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8-1-299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金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
上海极旺贸易中心(有限合伙) | 106.75 | 1.57% | 106.75 | 6.70%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6.82 | 1.42% | 64.36 | 4.04%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53.32 | 3.73% | 64.26 | 4.04% | 客户内部结算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期后已全部回款 |
合计 | 2,541.90 | 37.38% | 1,235.28 | 77.58% |
3、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金额 | 占逾期金额合计的比例 | 逾期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162.00 | 5.68% | 162.00 | 49.20%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85.62 | 3.00% | 46.92 | 14.25%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367.98 | 12.90% | 29.07 | 8.83%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台州联成化工有限公司 | 28.54 | 1.00% | 28.54 | 8.67%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南京森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20.40 | 0.72% | 20.40 | 6.20% | 客户资金安排,延迟支付,期后已全部回款 |
合计 | 664.54 | 23.29% | 286.93 | 87.15% |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客户资金安排或付款审批流程因素等情况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均已实现期后回款。
二、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5,117.82 | 6,800.31 | 2,852.84 |
8-1-300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39,017.98 | 30,392.68 | 20,388.43 |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13.12% | 22.37% | 13.99%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具体如下:
1、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上升,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8年实现了对大型国有能源化工企业延长石油的销售突破,交易金额较大且主要集中于下半年,相应形成期末应收账款1,984.96万元。
2、2019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大型石化客户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和延长石油等大型能源化工客户更多地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回款速度有所提高。
三、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方式,说明内外销、直销和经销、自主产品和贸易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其与相关业务收入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自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经营少量的化工产品贸易业务。
贸易业务方面,通常为款到发货,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贸易业务的应收账款余额。
自主产品业务方面,公司的客户类型为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对两类客户的销售模式均为直销,因此不存在经销商客户。同时,公司销售模式中,存在应部分大型石化客户要求,采用寄售方式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区分内外销的基础上,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水平和具体销售模式,将客户分为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并将终端客户进一步细分为含终端工厂客户、大型石化客户-寄售、大型石化客户-非寄售,分别确定信用政策。
(一)各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和结算政策情况
公司自主业务给予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平均结算周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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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区域 | 客户类型与业务模式 | 信用政策 | 结算方式 | 平均结算周期 |
内销客户 | 终端工厂客户 | 结算后60天内付款 | 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 | 30天 |
大型能源化工客户-非寄售 | 结算后120天内付款 | 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 | 120天 | |
大型能源化工客户-寄售 | 结算后90天内付款 | 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 | 90天 | |
贸易商客户 | 结算后30天内付款 | 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 | 20天 | |
外销客户 | 终端工厂客户 | 提单后60天内付款 | 电汇 | 20天 |
贸易商客户 | 提单后60天内付款 | 电汇 | 40天 |
内销客户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客户的实力和信用合作情况,一般给予30-120天的账期,但对综合实力强和中长期信用优质的大型能源化工客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信用期限。对于外销客户,公司会根据船期、信用合作情况,给予一定账期,一般均在提单之后60天内。对于采购金额大、合作时间长及信用优质的客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信用期限。
(二)公司应收账款与收入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以向大型能源化工终端客户销售为主,国外销售以向贸易商客户销售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国内终端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国外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小,与各自的信用政策和付款特点相符。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按客户类型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种类 | 销售 模式 | 应收账款余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国内客户 | 终端 客户 | 4,569.63 | 5,993.86 | 2,403.49 | 24,100.90 | 19,344.72 | 12,680.56 |
贸易商 客户 | 199.19 | 186.63 | 193.52 | 6,159.40 | 3,820.54 | 2,223.77 | |
小计 | 4,768.82 | 6,180.49 | 2,597.01 | 30,260.29 | 23,165.26 | 14,904.33 | |
国外客户 | 终端 客户 | 141.77 | 54.08 | 162.09 | 2,797.27 | 2,977.16 | 2,538.80 |
贸易商 客户 | 207.23 | 565.74 | 93.74 | 5,960.41 | 4,250.27 | 2,945.30 |
8-1-302
客户种类 | 销售 模式 | 应收账款余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小计 | 349.00 | 619.82 | 255.83 | 8,757.68 | 7,227.43 | 5,484.10 | |
合计 | 5,117.82 | 6,800.31 | 2,852.84 | 39,017.98 | 30,392.68 | 20,388.43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17年和2019年整体均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种类 | 销售模式 | 应收账款余额/主营业务收入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国内客户 | 终端客户 | 18.96% | 30.98% | 18.95% |
贸易商客户 | 3.23% | 4.88% | 8.70% | |
小计 | 15.76% | 26.68% | 17.42% | |
国外客户 | 终端客户 | 5.07% | 1.82% | 6.38% |
贸易商客户 | 3.48% | 13.31% | 3.18% | |
小计 | 3.99% | 8.58% | 4.66% | |
合计 | 13.12% | 22.37% | 13.99% |
2018年末,国内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的比重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于2018年实现了对大型国有能源化工企业延长石油的销售突破,交易金额较大且主要集中于下半年,相应形成期末应收账款1,984.96万元。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客户种类、不同销售模式的应收账款与其对应的收入规模整体相匹配。
四、应收账款前5名客户与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公司应收账款前5名和营业收入前5名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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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应收账款前五名 | 客户前五名 | ||||||
排名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是否营业收入前五名 | 排名 | 客户名称 | 营业 收入 | 是否应收账款前五名 | |
2019年 | 1 | 延长石油 | 993.39 | 是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400.38 | 是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656.79 | 否 | 2 | PALMAROLE | 4,598.26 | 否 | |
3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21.27 | 是 | 3 | 延长石油 | 2,393.70 | 是 | |
4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346.40 | 否 | 4 | 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2,374.81 | 否 | |
5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263.12 | 否 | 5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298.96 | 否 | |
2018年 | 1 | 延长石油 | 1,984.96 | 是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141.26 | 是 |
2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313.54 | 是 | 2 | PALMAROLE | 2,898.07 | 是 |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1,115.39 | 是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1,798.13 | 是 | |
4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328.06 | 是 | 4 | 延长石油 | 1,762.86 | 是 | |
5 | PALMAROLE | 265.42 | 是 | 5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441.34 | 是 | |
2017年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251.64 | 是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846.29 | 是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274.38 | 是 | 2 | PALMAROLE | 2,381.50 | 否 | |
3 |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 226.80 | 否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1,059.56 | 是 | |
4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195.19 | 否 | 4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036.46 | 否 | |
5 | SILVER FORCE INT'L LTD. | 183.74 | 否 | 5 | 韩华道达尔 | 999.19 | 否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5名和当期营业收入前5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为:
①各客户账期不同。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均是中石化的合营公司,公司对这两家大型石化客户的信用期较长,故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但其销售金额尚不能排进前五名。
②2019年,公司与吴江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了乙二醇的贸易业务,该笔业务为大宗的化工产品贸易业务,交易金额较大,于2019年末前均已回款。
③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2017年的第八大客户,2017年
8-1-304
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5.19万元,主要原因是与该客户的交易发生于2017年11月和12月。
④SILVER FORCE INT'L LTD.是公司2017年第六大客户,2017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83.74万元,主要原因为当年度的第五大客户韩华道达尔的回款进度较快。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基本相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信用期、结算方式和销售时间的差异。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了解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原因;
2、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账,复核发行人给予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结合应收账款明细复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获取期后应收账款明细账,抽查付款凭证,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3、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和销售收入明细、主要客户期后回款凭证,了解分析发行人各期客户分类及其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分类余额和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等情况;
4、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和销售收入明细,对比应收账款前五名和营业收入前五名差异情况,分析其原因、合理性;
5、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情况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发函 | 93.88% | 87.49% | 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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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回函确认 | 99.26% | 95.67% | 93.67%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产生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客户资金安排或付款审批流程因素等情况所致,且公司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2、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总体较小,存在期末余额因个别大客户的应收账款确认与结算时点原因而有所波动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其业务实际;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客户种类、不同销售模式的应收账款与其对应的收入规模整体相匹配;
4、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基本相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信用期、结算方式和销售时间的差异。
问题25、关于存货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374.31万元、3,817.09万元、4,274.07万元,其中发出商品分别为688.33万元、1,127.45万元、1,572.73万元。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存货各明细类别的库龄情况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1)结合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控制等因素,具体分析报告期末存货的变动原因;(2)存货各明细类别的库龄情况及相应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发出商品涉及的主要客户及销售合同情况,结合销售模式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发出商品对应的订单情况,期后领用和结算情况;(2)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逐期增长,跌价准备逐期下降的原因与合理性;结合结合库存商品库龄、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采用寄售方式的主要客户名称,各期发出商品数量、领用并确认收入的数量以及期末发出商品之
8-1-306
间的勾稽关系;(4)公司对于各类存货的内部具体管控措施,对生产、销售的监控情况,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核查,说明公司存货盘点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中介机构监盘、抽盘结果、对发出商品的盘点和函证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结合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控制等因素,具体分析报告期末存货的变动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存货规模相应逐年增长。公司存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1,271.29 | 29.74% | 1,651.12 | 43.26% | 955.42 | 40.24% |
在产品 | 189.82 | 4.44% | 122.04 | 3.20% | 58.24 | 2.45% |
库存商品 | 1,240.23 | 29.02% | 916.49 | 24.01% | 672.32 | 28.32% |
发出商品 | 1,572.73 | 36.80% | 1,127.45 | 29.54% | 688.33 | 28.99% |
账面余额 | 4,274.07 | 100.00% | 3,817.09 | 100.00% | 2,374.31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3.45 | 0.08% | 26.38 | 0.69% | 49.36 | 2.08% |
存货净额 | 4,270.62 | 99.92% | 3,790.71 | 99.31% | 2,324.95 | 97.92% |
① 存货变动情况分析
A、生产模式、存货管理政策对期末存货变动的影响
公司的生产模式采用“以销定产、订单驱动、合理库存”的方式。公司根据在手订单、未来市场趋势、安全库存情况等确定生产计划,并通常会安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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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未来一个月左右销售需求的库存商品,作为安全库存。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业务的销售规模快速增长,要求必须储备更多的库存商品,以满足销售端及时向客户发货的需要。因此,报告期各期末的库存商品余额逐年增长。B、采购模式、存货管理政策对期末存货变动的影响公司的采购模式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模式。对于长期、大量使用的原材料,公司会根据在手订单、生产计划和原材料采购周期,建立原材料安全库存。因此,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生产规模的扩张,原材料的安全库存规模也必须随之扩大。2018年原材料余额有所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提高了对芳香醛、芳香羧酸的备货。2019年原材料余额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公司减少了芥酸酰胺和抗氧剂的贸易业务,进而减少了相关材料的备货。
C、销售模式对期末存货变动的影响对于部分采用“零库存”管理模式的大型石化企业客户,公司根据其需求对约定产品采取寄售方式。因此,公司的发出商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寄售模式产生的寄存在客户处的存货;另外一类是非寄售模式下由于发货时间临近年末而产生的在途商品。由于公司存在寄售模式,公司的发出商品由寄售存货和在途商品构成。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发出商品构成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寄售存货 | 193.40 | 672.36 | 234.88 | 931.04 | 191.22 | 680.70 |
在途商品 | 354.23 | 900.37 | 109.47 | 196.41 | 7.80 | 7.63 |
总计 | 547.63 | 1,572.73 | 344.35 | 1,127.45 | 199.02 | 688.33 |
公司的寄售存货为寄售模式下,存放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部分分、子公司的存货。公司在途商品的期末余额则主要为发货时间临近年末而产生的在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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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存货方面,报告期各期末的余额在先增后降,主要原因是2018年内,公司寄售模式的业务规模扩大,寄售存货规模有所增加;2019年内,尽管寄售业务规模继续扩大,但是客户对寄售产品的领用速度加快,以及客户内部对于寄售材料的结算效率提高,加快了公司寄售存货的周转速度。
在途商品方面,报告期各期末的余额逐年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整体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相应带动了在途运输商品的增长,且部分向大客户的发货恰好靠近报告期末。
D、经营风险控制对期末存货的影响
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与可比公司相近,存货周转率较高。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货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实现存货的高效周转,降低了存货积压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风险管理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 | 19.89% | 24.31% | 24.44% |
同行业平均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 | 21.49% | 23.28% | 23.84%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5.41 | 5.56 | 6.74 |
同行业平均存货周转率(次/年) | 4.42 | 4.73 | 5.09 |
综上,公司存货的变动合理,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以及业务规模发展现状,并且在报告期内实现了高效的周转,能够有效降低存货积压风险。
二、存货各明细类别的库龄情况及相应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② 存货库龄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大部分是1年以内,库龄较短,具体情况如下:
8-1-309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4,218.43 | 98.70% | 3,728.18 | 97.67% | 2,299.30 | 96.84% |
1年以上 | 55.64 | 1.30% | 88.91 | 2.33% | 75.01 | 3.16% |
账面余额 | 4,274.07 | 100.00% | 3,817.09 | 100.00% | 2,374.31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明细类别的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
1年以内 | 1,259.76 | 99.09% | 1,643.77 | 99.56% | 953.12 | 99.76% |
1年以上 | 11.53 | 0.91% | 7.34 | 0.44% | 2.30 | 0.24% |
账面余额 | 1,271.29 | 100.00% | 1,651.12 | 100.00% | 955.42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 | - | - | - | - | - |
账面价值 | 1,271.29 | 100.00% | 1,651.12 | 100.00% | 955.42 | 100.00% |
在产品: | ||||||
1年以内 | 189.82 | 100.00% | 122.04 | 100.00% | 58.24 | 100.00% |
1年以上 | - | - | - | - | - | - |
账面余额 | 189.82 | 100.00% | 122.04 | 100.00% | 58.24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 | - | - | - | - | - |
账面价值 | 189.82 | 100.00% | 122.04 | 100.00% | 58.24 | 100.00% |
库存商品: | ||||||
1年以内 | 1,196.12 | 96.44% | 867.56 | 94.66% | 609.41 | 90.64% |
1年以上 | 44.11 | 3.56% | 48.92 | 5.34% | 62.91 | 9.36% |
账面余额 | 1,240.23 | 100.00% | 916.49 | 100.00% | 672.32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3.45 | 0.28% | 26.38 | 2.88% | 49.36 | 7.34% |
账面价值 | 1,236.78 | 99.72% | 890.10 | 97.12% | 622.96 | 92.66% |
发出商品: |
8-1-310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1,572.73 | 100.00% | 1,094.80 | 97.10% | 678.52 | 98.58% |
1年以上 | - | 0.00% | 32.65 | 2.90% | 9.80 | 1.42% |
账面余额 | 1,572.73 | 100.00% | 1,127.45 | 100.00% | 688.33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 | - | - | - | - | - |
账面价值 | 1,572.73 | 100.00% | 1,127.45 | 100.00% | 688.33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低,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存货周转效率较高,且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成本,公司存货跌价风险较小。【发行人说明】
一、发出商品涉及的主要客户及销售合同情况,结合销售模式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发出商品对应的订单情况,期后领用和结算情况
(一)发出商品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发出商品的余额逐年增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为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发出商品 | 1,572.73 | 1,127.45 | 688.33 |
主营业务收入 | 39,017.98 | 30,392.68 | 20,388.43 |
发出商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4.03% | 3.71% | 3.38% |
1、公司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
根据是否以客户实际领用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志,公司产品销售可以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两种模式的具体销售特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项目 | 寄售模式 | 非寄售模式 |
客户类型 | 客户为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体系内部分 | 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以外的 |
8-1-311
企业 | 能源化工生产企业和产品贸易商。 | |
销售特点 | 在寄售方式下,公司将约定的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仓库,定期与客户结算当期客户使用部分 | 与一般的商品销售方式一致 |
收入确认时点 | 对于存放在客户指定仓库的存货,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客户领用时由公司转移至客户,公司获得收取相应收入的权利。在客户领用并与公司结算前,寄存在客户的存货确认为发出商品 | 公司货物自仓库发出,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或外销提单时确认销售收入,未取得收入确认依据的确认为发出商品 |
因此,公司的发出商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寄售模式产生的寄存在客户处的存货;另外一类是非寄售模式下由于发货时间临近年末而产生的在途商品。
2、报告期内,公司发出商品变动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发出商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寄售存货 | 193.40 | 672.36 | 234.88 | 931.04 | 191.22 | 680.70 |
在途商品 | 354.23 | 900.37 | 109.47 | 196.40 | 7.80 | 7.63 |
总计 | 547.63 | 1,572.73 | 344.35 | 1,127.45 | 199.02 | 688.33 |
寄售存货余额在报告期内先增后降,主要原因为2018年内,公司寄售模式的业务规模扩大,寄售存货规模有所增加;2019年内,尽管寄售业务规模继续扩大,但是客户对寄售产品的领用速度加快,以及客户内部对于寄售材料的结算效率提高,加快了公司寄售存货的周转速度。
在途商品余额在报告期内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为公司整体业务规模持续扩大,部分向大客户的发货恰好靠近报告期末。
(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对比分析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在较大金额的发出商品,除了部分发货时间接近期末的在途商品外,公司与中国石化等客户采用寄售模式结算是发出商品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在能源化工行业或销售能源化工产品的上市公司中,同样存在寄售模式的部
8-1-312
分公司如下:
公司 | 主要产品 | 寄售模式描述 | 寄售模式对应的客户 |
飞凯材料 | 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 | 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存放于客户处,客户随时领用,公司将客户确认领用货物用于生产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 未披露 |
道恩股份 | 特种高分子材料 | 发出商品主要为在途商品和寄售商品,公司存在寄售模式的销售情况,主要源于特定的下游客户的行业惯例要求,公司寄售客户主要为家电、汽车配件客户,这些客户均为国内大型企业,其ERP等管理系统大多采取存货零库存管理,采购流程及存货收发管理均比较规范 | 国内大型家电、汽车配件客户 |
安集科技 | 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 | 公司与部分客户采用上线结算方式进行交易。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采用上线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82.53%、80.12%和73.12%。对于上线结算的销售,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在客户领用产品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为经双方确认的月度耗用量,如客户线上系统用量、寄售月结合同用量等,按月进行确认。因此公司在客户处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存货,形成发出商品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洗霸 | 水处理化学药剂等 | 公司的化学品销售与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经客户确认的结算量确认收入 | 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武钢集团等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由上表可见,上市公司中采用寄售模式的客户主要为大型客户。这些大型客户为了满足自身存货管理的需求,与供应商采用寄售模式,根据领用情况定期与供应商结算。因此,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采用寄售模式结算符合行业规律。报告期各期末,上述采用寄售模式的公司的发出商品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发出商品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发出商品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发出商品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
飞凯材料 | 1,145.52 | 0.76% | 1,062.67 | 0.74% | 821.91 | 1.00% |
道恩股份 | 3,854.43 | 1.41% | 2,835.70 | 2.08% | 1,767.31 | 1.89% |
安集科技 | 685.82 | 2.40% | 508.27 | 2.05% | 398.69 | 1.72% |
上海洗霸 | 3,005.20 | 5.15% | 2,189.95 | 5.29% | 1,835.03 | 6.10%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公司的发出商品余额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呈逐年递增的趋
8-1-313
势,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为稳定,与公司发出商品余额的变动趋势一致。
(三)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及销售合同情况、订单情况、期后领用和结算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报告期各期末的发出商品期后结算比例分别为
100.00%、98.55%和96.94%,结算比例较高,其中寄售存货的结算比例分别为
100.00%、97.87%和92.37%。
因此,公司发出商品均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发生,其在报告期内的增长真实、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订单情况,期后领用和结算情况如下:
1、2019年末发出商品情况
单位:吨
客户 | 结存数量 | 合同数量 | 订单数量 | 结算数量 | 结算比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72.40 | 框架协议 | 95.90 | 72.4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49.50 | 334.40 | 62.00 | 47.50 | 95.96%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39.00 | 96.00 | 44.40 | 37.00 | 94.87%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 18.00 | 30.00 | 20.00 | 15.00 | 83.33%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14.50 | 38.00 | 16.76 | 6.74 | 46.48% |
寄售小计 | 193.40 | 不适用 | 239.06 | 178.64 | 92.37% |
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87.00 | 87.00 | 87.00 | 87.0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85.00 | 85.00 | 85.00 | 83.00 | 97.65%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100.00%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100.00% |
百尔罗赫塑料添加剂(江苏)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100.00% |
常州瑞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100.00% |
盐城市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100.00% |
其他 | 57.23 | 57.23 | 57.23 | 57.23 | 100.00% |
8-1-314
客户 | 结存数量 | 合同数量 | 订单数量 | 结算数量 | 结算比例 |
非寄售小计 | 354.23 | 354.23 | 354.23 | 352.23 | 99.44% |
总计 | 547.63 | 不适用 | 593.29 | 530.87 | 96.94% |
2、2018年末发出商品情况
单位:吨
客户 | 结存数量 | 合同数量 | 订单数量 | 结算数量 | 结算比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77.00 | 框架协议 | 87.00 | 77.00 | 100.00%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77.00 | 270.00 | 97.00 | 77.0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65.00 | 720.41 | 89.00 | 65.0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15.38 | 28.00 | 17.88 | 10.38 | 67.49%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 0.50 | 117.00 | 0.50 | 0.50 | 100.00% |
寄售小计 | 234.88 | 不适用 | 291.38 | 229.88 | 97.87%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100.00% |
江苏朗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02 | 20.02 | 20.02 | 20.02 | 100.00% |
百尔罗赫塑料添加剂(江苏)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100.00% |
Maroon Group LLC | 14.00 | 14.00 | 14.00 | 14.00 | 100.00% |
宁波慧硕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0% |
其他 | 20.45 | 20.45 | 20.45 | 20.45 | 100.00% |
非寄售小计 | 109.47 | 109.47 | 109.47 | 109.47 | 100.00% |
总计 | 344.35 | 不适用 | 400.85 | 339.35 | 98.55% |
3、2017年末发出商品情况
单位:吨
客户 | 结存数量 | 合同数量 | 订单数量 | 结算数量 | 结算比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86.30 | 框架协议 | 173.00 | 86.30 | 100.00%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57.00 | 297.00 | 64.00 | 57.0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32.50 | 413.00 | 48.10 | 32.50 | 100.0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 | 15.42 | 框架协议 | 19.00 | 15.42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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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结存数量 | 合同数量 | 订单数量 | 结算数量 | 结算比例 |
京燕山分公司 | |||||
寄售小计 | 191.22 | 不适用 | 304.10 | 191.22 | 100.00% |
上海石化西尼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32 | 3.32 | 3.32 | 3.32 | 100.00% |
南京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7 | 1.17 | 1.17 | 1.17 | 100.00% |
圣莱科特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1.13 | 1.13 | 1.13 | 1.13 | 100.00% |
其他 | 2.18 | 2.18 | 2.18 | 2.18 | 100.00% |
非寄售小计 | 7.80 | 7.80 | 7.80 | 7.80 | 100.00% |
总计 | 199.02 | 不适用 | 311.90 | 199.02 | 100.00% |
二、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逐期增长,跌价准备逐期下降的原因与合理性;结合结合库存商品库龄、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关于存货余额逐期增长,跌价准备逐期下降的原因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受公司业务模式和存货管理政策影响,公司存货规模逐年增长。同时,公司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处置已减值存货,改善了存货库龄结构,提升了存货的质量,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存货跌价准备逐期下降。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存货账面余额 | 4,274.07 | 100.00% | 3,817.09 | 100.00% | 2,374.31 | 100.00%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3.45 | 0.08% | 26.38 | 0.69% | 49.36 | 2.08% |
存货净额 | 4,270.62 | 99.92% | 3,790.71 | 99.31% | 2,324.95 | 97.92% |
(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逐期下降的合理性及计提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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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存货需要计提的跌价准备相对较少,主要原因为公司存货周转效率较高,库龄基本为1年以内,且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可变现净值显著高于存货成本。
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如下:
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彤程新材 | 0.00% | 0.00% | 0.00% |
利安隆 | 0.81% | 0.94% | 2.57% |
强力新材 | 2.37% | 1.63% | 1.32% |
飞凯材料 | 0.78% | 1.16% | 3.34% |
普利特 | 4.27% | 2.37% | 2.69% |
道恩股份 | 2.80% | 0.67% | 0.00% |
雅克科技 | 1.00% | 1.72% | 0.55% |
久日新材 | 2.56% | 2.08% | 0.00% |
惠城环保 | 0.00% | 0.00% | 0.00% |
可比公司均值 | 1.62% | 1.18% | 1.16% |
呈和科技 | 0.08% | 0.69% | 2.08%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1、存货周转效率较高,库龄基本为1年以内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的变动趋势与行业一致,但周转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等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生产商,充分受益市场需求,产销两旺。
证券简称 | 存货周转率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彤程新材 | 8.23 | 10.16 | 11.81 |
利安隆 | 2.70 | 2.82 | 3.28 |
强力新材 | 2.07 | 2.46 | 2.78 |
飞凯材料 | 2.16 | 2.81 | 3.72 |
普利特 | 4.88 | 5.29 | 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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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 | 6.99 | 4.73 | 5.41 |
雅克科技 | 3.63 | 4.46 | 5.12 |
久日新材 | 3.28 | 3.53 | 4.56 |
惠城环保 | 5.86 | 6.32 | 4.35 |
可比公司均值 | 4.42 | 4.73 | 5.09 |
呈和科技 | 5.41 | 5.56 | 6.74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库龄方面,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库龄基本为1年以内,且整体库龄结构逐年缩短,与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相匹配。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4,218.43 | 98.70% | 3,728.18 | 97.67% | 2,299.30 | 96.84% |
1年以上 | 55.64 | 1.30% | 88.91 | 2.33% | 75.01 | 3.16% |
账面余额 | 4,274.07 | 100.00% | 3,817.09 | 100.00% | 2,374.31 | 100.00% |
2、公司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较高
公司期末的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可视为此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报告期内,公司自主产品深受市场认可,毛利率分别为49.16%、49.59%和50.85%。因此,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显著高于存货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大部分存货库龄在1年以内,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且变动趋势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且公司的产品毛利率较高、下游需求旺盛,因此公司存货跌价的风险较小。同时,公司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处置已减值存货,跌价准备逐期下降具有合理性,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充分。
三、采用寄售方式的主要客户名称,各期发出商品数量、领用并确认收入的数量以及期末发出商品之间的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寄售方式的客户均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分、子公司,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8-1-318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955.17 | 1,029.65 | 1,319.7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1,649.48 | 1,867.52 | 836.2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 87.42 | 462.64 | 562.29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 176.21 | 14.30 | 1.5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1,646.70 | 1,616.33 | 1,041.04 |
合计 | 5,514.98 | 4,990.44 | 3,760.86 |
报告期内,寄售发出商品数量和金额、领用并确认收入的数量以及期末发出商品之间的勾稽关系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期初寄售发出商品余额 | 234.88 | 191.22 | 118.74 |
加:本期发出 | 1,034.16 | 1,088.57 | 828.70 |
减:期末寄售发出商品余额 | 193.40 | 234.88 | 191.22 |
本期领用并确认收入的部分 | 1,075.64 | 1,044.91 | 756.22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寄售客户的期初发出商品结存数量、发出商品数量、领用并确认收入数量与期末发出商品结存数量勾稽一致,公司已对寄售业务的收入、存货进行了完整核算。
四、公司对于各类存货的内部具体管控措施,对生产、销售的监控情况,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有效执行。
(一)存货内部具体管控措施
公司建立了《存货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存货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公司存货管理主要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及存货盘点管理等,具体情况如下:
1、入库管理
(1)待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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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凭采购部的入库通知单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与供应商当场点清数量后进入待检区,并当天上报质检部门。
(2)入库程序
待质量检验报告合格后,仓管员凭质量检验报告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制“货物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质量检验报告单、入库通知单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随同“入库单”报送财务部门。
(3)产成品入库程序
由质检部现场检查质量,经检验合格后,由仓管员和质检员在“入库单”签字确认入库。
2、出库管理
(1)车间领用
生产用直接原材料:生产人员根据生产排产要求填写“领料单”,由领料人和车间班组长审批签字,仓管员凭“领料单”发货。
(2)研发中心领用
研发项目领用直接或间接原材料:由研发中心研究人员根据需求填写“领料单”,由领料人和研发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仓管员凭“领料单”发货。
(3)销售出库
公司执行部人员根据经销售人员、销售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的销售订单情况填制 “出库通知单”,生产主管根据“出库通知单”开具出库单,仓管员根据出库单核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后联系发货,并在客户联、财务联签字。
3、盘点管理
仓库物资盘点分为月度盘点、季度及年终盘点和寄售盘点。
(1)月度盘点:每月末由仓储人员对所有存货进行盘点。盘点人员在执行盘点工作时如实对盘点情况进行记录,并编制盘点报告。对存货进行抽盘,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存在减值情形的存货,由财务部提出处置意见,经过相关部门复核后,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据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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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账务处理。
(2)季度或年度盘点: 季度或年度盘点前,由仓储物流部门编制盘点计划,盘点计划需经生产管理部门主管审核,多部门人员共同盘点,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认真记录盘点情况。盘点人员在执行盘点工作时应如实对盘点情况进行记录,并编制报告,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3)寄售存货盘点:对于寄售在客户处的存货,公司业务人员每月与客户核对当月实际领用情况,并及时将实际领用情况通知财务人员进行领用核算。公司业务人员每年年末对寄售商品的库存进行盘点,如账面结存数量与实际盘点数量有差异,公司与客户确认差异原因,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如果存货发生灭失或毁损,将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公司和客户的责任。报告期内未发生存货灭失或毁损的情况。
(二)公司对生产、销售的监控情况
公司对生产、销售进行监控,以确保订单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确保客户的需求得以保证并准时提供客户需要的产品。
1、订单计划、生产与跟踪
销售员接到客户订单后,与生产联系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计算最佳交货期,确保产品能够及时生产并提供给客户。
执行部人员根据销售订单制作生产联系单并给业务签字确认后盖章,并通知生产部门备货。
生产部门收到生产联系单,负责安排生产计划,车间生产人员应根据计划进行生产,生产联系员及时跟踪订单的生产进度情况,如有发生延误应及时通知执行部人员、销售员与客户沟通并拟定新的交货期。
如有发生变更,生产联系员根据变更后的订单需求,与相关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的情况重新制定计划。
2、产品质量监控
公司设有品管部,对产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品管部会对生产的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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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新品出货、产品工艺变更后出货、出货方面遭到客户投诉或品管主管认为有必要时,品管部也会对该批产品进行出货检查,出货时检验人员依本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查验。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存货内部管理制度与措施均有效执行,生产的产品质量与供货情况稳定,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综上,公司对于各类存货的内部管控措施完善,对生产、销售的监控情况良好,相关内控措施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核查,说明公司存货盘点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中介机构监盘、抽盘结果、对发出商品的盘点和函证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
1、访谈发行人生产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和存货管理政策,了解期末各类存货与发出商品的变动原因;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分析各类存货变动原因;
3、获取发行人销售合同台账,检查合同、订单签订及完成情况,检查发出商品对应的合同、订单、出库单、运输单等票据,并抽查期后的签收单与回款情况,核查发出商品的期后结算情况;
4、获取发行人存货库龄明细,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复核发行人编制的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表,复核管理层在存货减值测试中所使用可变现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合理、存货减值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5、核查发行人各年度及期后销售情况,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情况,关注期后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大幅下跌的情况;
6、获取与寄售客户的交易金额和明细、期末往来余额、寄售存货余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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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复核勾稽各期发出商品数量、领用并确认收入数量与期末发出商品结存数量的情况;
7、对发行人寄售客户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客户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领用结算情况、寄售存货的管理情况等;实地盘点及函证期末寄售存货的数量,并在盘点时检查存货是否存在积压、呆滞和毁损的情况;
8、了解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与执行情况,对发行人期末存货执行函证、监盘及抽盘程序,结合盘点结果了解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期末状态,检查是否存在积压、呆滞和毁损的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和执行情况
发行人存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①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月末在财务部抽盘前对仓库进行全盘,材料仓库、以及在产品由财务部、生产部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抽盘,成品仓库由财务部、销售部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抽盘;
②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存在减值情形的存货,由财务部提出处置意见,经过相关部门复核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2)发行人存货盘点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各期末存货实施了全面盘点,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各期末盘点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差异。
(3)存货监盘、抽盘结果
①存货监盘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监盘程序:
A、了解并评价发行人盘点方式的合理性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B、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及存放场所,获取发行人的盘点计划,评估盘点计划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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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观察发行人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实际盘点过程;D、抽取部分存货品种与发行人员工共同清点;E、在发行人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检查盘点表单,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
②函证及抽盘结果
保荐机构对2019年末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寄售的发出商品执行了盘点及函证程序,对2017年末和2018年末寄售的发出商品执行了函证程序;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了盘点,对各期末的寄售的发出商品进行盘点及函证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A、2019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结存金额 | 盘点金额 | 函证金额 | 核查比例 |
原材料 | 1,271.29 | 1,222.17 | - | 96.14% |
在产品 | 189.82 | - | - | - |
库存商品 | 1,240.23 | 924.25 | - | 74.52% |
发出商品-寄售 | 672.36 | 650.84 | 672.36 | 100.00% |
发出商品-非寄售【注】 | 900.37 | - | - | - |
合计 | 4,274.07 | 2,797.26 | 672.36 | 65.95% |
注:发出商品的非寄售部分,已复核至期后出售的数量、金额及相关订单、出库单、发票、期后收款单据等
B、2018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结存金额 | 盘点金额 | 函证金额 | 核查比例 |
原材料 | 1,651.12 | 1,112.15 | - | 67.36% |
在产品 | 122.04 | - | - | - |
库存商品 | 916.49 | 484.10 | - | 52.82% |
发出商品-寄售 | 931.04 | 928.34 | 931.04 | 100.00% |
发出商品—非寄售【注】 | 196.4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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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817.09 | 2,524.59 | 931.04 | 66.21% |
注:发出商品的非寄售部分,已复核至期后出售的数量、金额及相关订单、出库单、发票、期后收款单据等C、2017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结存金额 | 盘点金额 | 函证金额 | 核查比例 |
原材料 | 955.42 | 805.34 | - | 84.29% |
在产品 | 58.24 | - | - | - |
库存商品 | 672.32 | 450.93 | - | 67.07% |
发出商品—寄售 | 680.70 | - | 680.70 | 100.00% |
发出商品—非寄售【注】 | 7.63 | - | - | - |
合计 | 2,374.31 | 1,256.27 | 680.70 | 81.60% |
注:发出商品的非寄售部分,已复核至期后出售的数量、金额及相关订单、出库单、发票、
期后收款单据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发出商品的余额有所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寄售存货和期末在途商品余额有所增长;发行人发出商品均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发生,期后结算比例较高,其在报告期内的增长真实、合理;
2、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存货管理情况良好,库龄较短,周转率水平高于行业水平,且发行人的产品毛利率较高,下游需求旺盛,存货跌价的风险较小,因此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已充分计提且变动合理;
3、报告期内,寄售客户的期初发出商品结存数量、发出商品数量、领用并确认收入数量与期末发出商品结存数量勾稽一致;
4、发行人对于各类存货的内部管控措施完善,对生产、销售的监控情况良好,已按照制定的存货管理制度执行了盘点工作,实地抽盘结果与账面数据无重大差异,相关内控措施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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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关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78.15万元、8,985.34万元及9,252.93万元,2018年度,公司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购买的广州民营科技园新厂房和相应的机器设备转固;2019年度,随着公司部分新增生产线完工,固定资产继续有所增加。公司的在建工程各期末余额为6,986.07万元、427.71万元及22.63万元。请发行人披露:(1)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情况;(2)拆分披露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的主要内容;(3)结合产能、业务量及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4)2018年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内容、依据及影响,尚未完工交付项目预计未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及条件;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转固时点,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折旧政策对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2)报告期各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资产增加额的勾稽关系;(3)报告期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流的匹配关系;(4)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减值因素;(5)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产能提升,公司员工增长不大的原因与合理性;(6)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18年才入账,但民科园新厂2017年即存在大额在建工程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固定资产真实性的具体核查程序、结论。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1)固定资产
① 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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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一、原值 | 12,546.02 | 100.00% | 11,536.73 | 100.00% | 3,319.75 | 100.00% |
房屋及建筑物 | 7,186.33 | 57.28% | 7,186.33 | 62.29% | 483.57 | 14.57% |
机器设备 | 3,379.21 | 26.93% | 2,655.26 | 23.02% | 1,173.98 | 35.36% |
运输设备 | 628.02 | 5.01% | 480.02 | 4.16% | 451.64 | 13.60% |
办公设备 | 94.26 | 0.75% | 86.38 | 0.75% | 83.37 | 2.51% |
研发设备 | 1,258.20 | 10.03% | 1,128.73 | 9.78% | 1,127.19 | 33.95% |
二、累计折旧 | 3,293.09 | 100.00% | 2,551.39 | 100.00% | 1,941.60 | 100.00% |
房屋及建筑物 | 901.18 | 27.37% | 559.83 | 21.94% | 245.01 | 12.62% |
机器设备 | 993.99 | 30.18% | 741.53 | 29.06% | 580.90 | 29.92% |
运输设备 | 369.41 | 11.22% | 309.87 | 12.15% | 288.51 | 14.86% |
办公设备 | 81.65 | 2.48% | 79.07 | 3.10% | 77.00 | 3.97% |
研发设备 | 946.87 | 28.75% | 861.09 | 33.75% | 750.18 | 38.64% |
三、减值准备 | - | - | - | - | - | - |
房屋及建筑物 | - | - | - | - | - | - |
机器设备 | - | - | - | - | - | - |
运输设备 | - | - | - | - | - | - |
办公设备 | - | - | - | - | - | - |
研发设备 |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9,252.93 | 100.00% | 8,985.34 | 100.00% | 1,378.15 | 100.00% |
房屋及建筑物 | 6,285.15 | 67.93% | 6,626.50 | 73.75% | 238.56 | 17.31% |
机器设备 | 2,385.23 | 25.78% | 1,913.73 | 21.30% | 593.08 | 43.03% |
运输设备 | 258.61 | 2.79% | 170.15 | 1.89% | 163.13 | 11.84% |
办公设备 | 12.61 | 0.14% | 7.32 | 0.08% | 6.37 | 0.46% |
研发设备 | 311.33 | 3.36% | 267.64 | 2.98% | 377.01 | 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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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分披露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原值 | 占比 | 账面原值 | 占比 | 账面原值 | 占比 | |
房屋及建筑物: | ||||||
科华路厂房 | 3,975.91 | 55.33% | 3,975.91 | 55.33% | - | 0.00% |
科华路办公楼 | 1,617.79 | 22.51% | 1,617.79 | 22.51% | - | 0.00% |
科华路科研楼 | 1,109.06 | 15.43% | 1,109.06 | 15.43% | - | 0.00% |
科强路厂房 | 287.28 | 4.00% | 287.28 | 4.00% | 287.28 | 59.41% |
科强路办公楼 | 196.29 | 2.73% | 196.29 | 2.73% | 196.29 | 40.59% |
小计 | 7,186.33 | 100.00% | 7,186.33 | 100.00% | 483.57 | 100.00% |
机器设备: | ||||||
成核剂单剂及水滑石单剂生产线【注1】 | 2,961.53 | 87.64% | 2,415.06 | 90.95% | 933.78 | 79.55% |
复合助剂生产线【注2】 | 291.02 | 8.61% | 105.70 | 3.98% | 105.70 | 9.00% |
其他 | 126.66 | 3.75% | 134.51 | 5.07% | 134.51 | 11.46% |
小计 | 3,379.21 | 100.00% | 2,655.26 | 100.00% | 1,173.98 | 100.00% |
注1:公司的成核剂单剂和合成水滑石单剂在实际生产中可共用生产设备,故合并披露;注2:公司各类复合助剂的生产线相同,故合并披露
三、结合产能、业务量及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②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公司产能产量的增长受限于公司投建的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及配套的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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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等。公司固定资产的分布内容与产能产量、业务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
金额/数额 | 增幅 | 金额/数额 | 增幅 | 金额/数额 | |
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原值 | 7,186.33 | - | 7,186.33 | 1,386.10% | 483.57 |
机器设备账面原值 | 3,379.21 | 27.26% | 2,655.26 | 126.18% | 1,173.98 |
产能 | 11,800.00 | 51.28% | 7,800.00 | 30.00% | 6,000.00 |
产量 | 10,443.89 | 29.15% | 8,086.84 | 54.26% | 5,242.31 |
自主产品收入 | 33,030.80 | 30.86% | 25,241.36 | 49.90% | 16,839.34 |
2018年末,公司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账面的原值有大幅提升,主要是公司新购买的厂房和新厂房的部分生产线在2018年年中转固所致。相应地,公司2018年的产能和产量也增长了30.00%和54.26%。2018年度产能的增幅小于固定资产增幅主要是由于新生产线于2018年年中转固,新生产线的产能仅从2018年年中起算。
2019年末,公司新厂房的其他新生产线也陆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应的机器设备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增长27.26%,与之对应的公司产能和产量分别增长了51.28%和29.15%。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与产量及经营规模变化具有一致性。
四、2018年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内容、依据及影响,尚未完工交付项目预计未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及条件;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转固时点,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① 在建工程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的在建工程主要是广州民营科技园新厂区及相应的生产线工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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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水滑石生产线 | - | - | 1,064.26 |
民科园新厂 | - | - | 5,921.81 |
成核剂生产线 | - | 112.80 | - |
预混剂生产线 | - | 160.55 | - |
水滑石扩产生产线 | - | 154.37 | - |
合成水滑石产品粉碎设备搬迁及改造工程 | 11.63 | - | - |
道路修复工程 | 11.00 | - | - |
合计 | 22.63 | 427.71 | 6,986.07 |
② 在建工程转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在建工程转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内容 | 转固时间 | 转固依据 | 转固金额 | 报告期新增折旧的影响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2019年 | 成核剂生产线 | 2019年5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114.94 | 6.37 | - | - |
预混剂生产线 | 2019年5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185.32 | 10.27 | - | - | |
水滑石扩产生产线 | 2019年5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318.25 | 17.64 | - | - | |
增刚成核剂扩改工程 | 2019年12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113.29 | - | - | - | |
2018年 | 水滑石生产线 | 2018年5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1,479.12 | 140.52 | 68.35 | - |
民科园新厂 | 2018年1月 | 厂房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取得验收资料 | 6,702.76 | 318.38 | 291.85 | - | |
2017年 | 成核剂改建工程 | 2017年2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单 | 5.05 | 0.96 | 0.96 | 0.72 |
水滑石扩改工程 | 2017年9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竣 | 103.02 | 9.79 | 9.79 | 2.45 |
8-1-330
时间 | 内容 | 转固时间 | 转固依据 | 转固金额 | 报告期新增折旧的影响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工验收单 |
③ 报告期末尚未完工交付的项目情况
截至2019年期末,公司尚未完工交付的项目主要系水滑石粉碎设备搬迁及改造工程和道路修复工程。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A、合成水滑石粉碎设备搬迁及改造工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初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转入固定资产 | 期末金额 |
2019年度 | - | 11.63 | - | 11.63 |
该项目为合成水滑石生产线的粉碎装置改造工程,截至2019年底相关设备仍在调试过程中,公司预计于2020年将上述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B、道路修复工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初金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转入固定资产 | 期末金额 |
2019年度 | - | 11.00 | - | 11.00 |
该项目为厂区道路部分修复工程,截至2019年底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相关验收,公司于2020年1月底将上述工程转入长期待摊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即办理验收转固,将相关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折旧政策对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折旧政策对比如下:
单位:年
项目 | 彤程 新材 | 利安隆 | 强力 新材 | 飞凯 材料 | 普利特 | 雅克 科技 | 久日 新材 | 呈和 科技 |
8-1-331
房屋及建筑物 | 20 | 20 | 10-20 | 20 | 15-40 | 10-20 | 10-30 | 20 |
机器设备 | 10 | 5-10 | 5-10 | 5-10 | 5-13 | 10-15 | 7-10 | 5-10 |
运输设备 | 3-5 | 3 | 3-10 | 3-5 | 3-10 | 8 | 3-5 | 3-5 |
办公设备 | 4-5 | 5 | 5-10 | 5-10 | 3-10 | 5 | 5-10 | 4-5 |
研发设备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5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5-10 |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折旧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各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资产增加额的勾稽关系;报告期各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资产增加额勾稽匹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659.87 | 5,199.05 | 6,825.82 | |
长期资产购置情况 | 固定资产本期增加金额 | 1,017.76 | 8,246.26 | 275.64 |
加:无形资产本期增加金额 | - | 2,930.02 | - | |
加:长期待摊费用本期增加金额 | 363.14 | 80.19 | - | |
加:在建工程本期增加金额 | 689.86 | 4,618.84 | 7,094.15 | |
减:在建工程本期减少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金额 | 1,094.94 | 11,177.20 | 108.08 | |
加:其他非流动资产本期增加额 | 1,529.21 | 2.79 | 19.19 | |
加:进项税金额 | 119.93 | 572.74 | 56.04 | |
购建长期资产的往来款变动情况 | 加:预付账款增加额(长期资产相关) | - | - | -511.11 |
减:其他应付款增加额(长期资产相关) | -34.92 | 74.59 | - | |
合计 | 2,659.87 | 5,199.05 | 6,825.82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659.87 | 5,199.05 | 6,825.82 | |
差异 | - | - | - |
三、报告期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流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扩大公司产能,公司的重大资本性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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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2017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投入7,875.00万元购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BT03039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作为公司的新厂房、研发楼与办公楼。
(2)投入1,532.00万元购买南沙小虎岛2019NGY-9地块,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科呈新材料已取得编号为广州公资交(土地)字【2019】第108号的《成交确认书》,并已签署编号为440115-2019-00002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报告期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流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明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购置新厂房、研发楼与与办公楼支付的现金 | - | 2,365.06 | 5,509.94 |
购置募投项目土地支付的现金 | 1,532.00 | - | - |
购建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127.87 | 2,833.99 | 1,315.88 |
合计 | 2,659.87 | 5,199.05 | 6,825.82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659.87 | 5,199.05 | 6,825.82 |
差异 | - | - | - |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匹配。
四、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构成为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反应釜、储料罐、压滤机、干燥机等。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运行稳定,产出产品毛利正常,无重大减值迹象。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小,主要为水滑石粉碎设备搬迁及改造工程和道路修复工程,不存在长期未转固的在建工程,无重大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公司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不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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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产能提升,公司员工增长不大的原因与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主要系由于在2018年年中公司购入的新厂房和新生产线正式投产。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人员、产能和产量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吨
项目 | 2019年度/2019年末 | 增幅 | 2018年度/2018年末 | 增幅 | 2017年度/2017年末 |
生产人员人数 | 82 | 9.33% | 75 | 19.05% | 63 |
产量 | 10,443.89 | 29.15% | 8,086.84 | 54.26% | 5,242.31 |
产能 | 11,800.00 | 51.28% | 7,800.00 | 30.00% | 6,000.00 |
人均产量 | 127.36 | 18.12% | 107.82 | 29.58% | 83.21 |
人均产能 | 143.90 | 38.37% | 104.00 | 9.20% | 95.24 |
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人员数量、产能和产量均呈上升趋势。公司产能和产量的增幅大于生产人员的增幅,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新生产线集中控制和自动化水平较高,生产工艺中需要人工参与的环节较原有生产线减少。2019年,公司人均产能增幅高于2018年,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新产线启用于2018年年中,产线的产能直到2019年才充分释放。
公司新生产线的自动化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的生产线采用半连续化生产工艺,与间歇式相比,生产规模较大、生产效率较高。公司在购建生产线时会对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在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集中控制和自动化水平,在过程控制上减少人工操作环节,如将温度控制自动连锁装置的温度显示仪,集中显示主要设备的温度、压力等参数,项目物料投入采用数控操作等。公司通过采取以上先进的过程控制技术,可充分发挥设备的潜在能力,稳定工艺操作,不仅有利于强化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而且可使操作简便,减轻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新投产的生产线集中控制和自动化水平较高,生产工艺中需要人工参与的环节较原有生产线减少。因此,公司的产能增幅大于员工数量增幅
8-1-334
具有合理性。
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18年才入账,但民科园新厂2017年即存在大额在建工程的合理性
(一)关于2017年底确认在建工程
2017年12月,为建设新生产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公司以7,875.00万元现金购买方凯集团位于广州民营科技园BT03039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7年内累计向方凯集团支付了5,734.94万元购置款。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尚未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书。
在前述交易过程中,公司为加快新厂线建设,尽早启用新产能,经与方凯集团协商,公司可先行对交易的土地、房产进行改造建设。相关的改造建设工作包括厂区地面及水电气等。
因此,鉴于公司虽未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已支付了交易对价的主要部分,能实际控制该项土地、房产,且已开始对前述土地、房产进行改造,公司将前述支付的5,734.94万元款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于2018年入账
2018年1月,公司与方凯集团办理完成房屋、土地转让手续,取得了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同期,公司也完成了对土地、厂房的改造工作,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从“在建工程”科目分别转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由于2017年底,公司尚未取得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已对前述资产开始实施了改造工程,故公司不满足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确认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条件,须将其确认为“在建工程”。待2018年公司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完成改造工程后,前述两类资产满足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应结转入账核算。
因此,尽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18年才入账,但民科园新厂2017年即存在大额在建工程具有合理性。
8-1-335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固定资产真实性的具体核查程序、结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台账,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了解和分析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和变动原因、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并对比分析产能、业务量、经营规模和固定资产变动之间的关系;
2、查阅在建工程明细表,检查相关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工程款支付回单等原始资料,并与账面核对是否相符;现场勘查尚未完工在建工程的目前状况,询问项目的建设期限、未来转固的时间与条件等事项;
3、检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依据,检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计算对折旧的影响;
4、实地观察和盘点重要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了解其生产经营使用运行的状况或在建状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判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5、检查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资产增加额的勾稽关系,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流的匹配关系;
6、访谈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生产线的生产工艺、产能与所需生产人工情况,分析发行人产能与生产人工的匹配情况。
7、查询同行业可比发行人的折旧政策,与发行人的折旧政策对比分析;
8、查阅重大资产重组合同、评估报告、资金支付凭证与产权登记证书,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过程,复核2017年底在建工程入账的凭证、2018年新增土地使用权的入账凭证,分析合理性。
8-1-336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固定资产主要是发行人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于2017年、2018年投资,并于2018年、2019年陆续转固的新厂区的设备与土地房产;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变动原因与其产能、业务量的变化相匹配;
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在建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处于正常建设阶段,不存在长期未转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的发生情况与相应的合同、支付等情况相匹配,在建工程真实存在,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3、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各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资产增加额勾稽一致,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流支出相匹配;
5、发行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真实存在、正常使用或建造,不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6、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动、产能变动与生产人工的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2017年购置了民科园新厂后、取得产权证书前启动了厂房土地改造工程,并于2018年完成改建工程,取得产权证书后,相应确认了无形资产土地所有权和固定资产,具有合理性。
问题27、关于现金流量
发行人现金流量表显示,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6.31亿元、5.83亿元和7.16亿元,远高于各期销售收入金额,且公司无大额预收款项。同时,2017年、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发行人未详细披露其包含的具体内容。
8-1-33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将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按照自主产品、自主销售贸易业务、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拆分披露;(2)报告期各期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原因,此情形是否由贸易业务导致、以及代理采购业务中收到的现金列报于现金流量表中的具体项目,列报方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2)2017年、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报告期各期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却未细分列报的原因。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将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按照自主产品、自主销售贸易业务、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拆分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四)现金流量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按业务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分别为63,131.33万元、58,329.48万元和71,613.77万元,包括自主产品业务、自主销售贸易业务和代理采购贸易业务,其中,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现金流按总额列示。报告期内,按业务类型拆分的明细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自主产品业务 | 29,782.46 | 21,373.45 | 17,299.45 |
自主销售贸易业务 | 6,411.80 | 5,283.35 | 3,701.47 |
代理采购贸易业务 | 35,419.51 | 31,672.68 | 42,130.41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合计 | 71,613.77 | 58,329.48 | 63,131.33 |
8-1-338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按业务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分别为55,268.45万元、47,237.68万元和54,706.58万元,按业务拆分的明细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自主产品业务 | 13,510.20 | 10,832.26 | 8,232.46 |
自主销售贸易业务 | 6,284.42 | 5,017.28 | 5,905.58 |
代理采购贸易业务 | 34,911.96 | 31,388.14 | 41,130.4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合计 | 54,706.58 | 47,237.68 | 55,268.45 |
二、报告期各期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四)现金流量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析
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1,718.40万元、2,117.46万元和1,141.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利息收入 | 6.93 | 1.85 | 3.90 |
政府补助 | 246.30 | 578.14 | 306.60 |
收到其他往来款、备用金、保证金,其中: | 888.57 | 1,537.47 | 1,407.90 |
- 投标保证金 | 796.78 | 1,173.09 | 640.68 |
- 购置土地、不动产保证金 | - | - | 724.07 |
- 其他往来、备用金 | 91.79 | 364.38 | 43.15 |
合计 | 1,141.80 | 2,117.46 | 1,718.40 |
2018年度,其他往来、备用金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收到赵文林提供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319.95万元并完成代缴所致。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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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3,657.40万元、5,363.20万元和3,765.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支付的期间费用 | 3,068.87 | 3,113.02 | 2,210.97 |
营业外支出 | 18.67 | 0.90 | 0.62 |
支付其他往来款、备用金、保证金 | 678.00 | 2,249.28 | 1,445.82 |
- 投标保证金 | 668.00 | 1,300.39 | 648.12 |
- 购置土地、不动产保证金 | - | - | 724.07 |
- 其他往来、备用金 | 10.00 | 415.69 | 73.63 |
- 归还股东往来款 | - | 533.21 | - |
合计 | 3,765.54 | 5,363.20 | 3,657.40 |
2018年度,其他往来、备用金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收到赵文林提供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319.95万元并完成代缴所致。
【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原因,此情形是否由贸易业务导致、以及代理采购业务中收到的现金列报于现金流量表中的具体项目,列报方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及营业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39,213.26 | 30,436.01 | 20,388.43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71,613.77 | 58,257.43 | 63,131.33 |
比例 | 54.76% | 52.24% | 32.30% |
差额 | 32,400.51 | 27,821.42 | 42,742.90 |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高于营业收入金额,主要是因为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所致。各类业务现金流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度具体情况如下:
8-1-340
①自主产品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a) | 33,030.80 | 25,241.36 | 16,839.34 |
现金流(b) | 29,782.46 | 21,373.45 | 17,299.45 |
比例(c=b/a) | 0.90 | 0.85 | 1.03 |
②自主销售贸易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a) | 5,786.10 | 4,865.00 | 3,146.93 |
现金流(b) | 6,411.80 | 5,283.35 | 3,701.47 |
比例(c=b/a) | 1.11 | 1.09 | 1.18 |
③代理采购贸易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a) | 201.08 | 286.33 | 402.17 |
按总额计算的营业收入(d) | 31,025.90 | 27,280.98 | 36,479.90 |
现金流(b) | 35,419.51 | 31,672.68 | 42,130.41 |
比例(c=b/d) | 1.14 | 1.16 | 1.15 |
综上,将代理采购贸易业务还原总额列示后,公司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匹配程度较高。
(二)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现金流按总额列示符合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2)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8-1-341
(3)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2、公司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情况及列报方式说明
公司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中担任代理人角色,相关合同中约定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包括存货保管风险、运输风险等,也不享有自主定价权。但是,公司在开展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时,分别和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该等合同不属于采购代理合同或三方协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公司代收付款项的职能。
因此,公司在开展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时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属于代客户收取、支付的现金或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可以按净额列报的性质。
综上,公司按全额对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现金流入、流出进行列示,是更全面、客观反映现金流量情况的列报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定。
二、2017 年、2018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能力较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匹配程度较高,经营业绩具有较好的现金流支撑,盈利质量较好,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35.85 | 4,097.09 | 2,836.14 |
净利润 | 8,927.69 | 5,564.29 | 3,848.5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利润 | 95.61% | 73.63% | 73.69% |
2017年和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存货、应收账款余额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导致经营性资金占用增加所致,具体的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等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8-1-342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净利润 | 8,927.69 | 5,564.29 | 3,848.57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1.29 | 197.79 | -10.65 |
固定资产折旧 | 749.16 | 637.61 | 302.57 |
财务费用 | 535.34 | 658.87 | 256.72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456.98 | -1,442.78 | -1,292.40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058.14 | -3,056.05 | -714.97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83.60 | 1,512.67 | 445.55 |
其他项目 | 21.08 | 24.69 | 0.7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35.85 | 4,097.09 | 2,836.14 |
三、报告期各期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却未细分列报的原因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对于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一般应包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主要构成和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并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主要构成部分。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占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比例分别为2.64%、3.48%和1.56%;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占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比例分别为5.87%、9.43%和5.82%,占比较低,且主要是公司收付日常经营相关的往来款、备用金、保证金等现金流。因此,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首次申报稿中未细分列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请见本题回复之“【发行人披露】”之“二、报告期各期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现金流量表主表及附表的编制方法及编制过程,复核其编制
8-1-343
方法是否正确,编制过程是否经过恰当复核;
2、获取发行人编制现金流量所依赖的原始数据,并与财务报表数据、账册凭证、辅助账薄等核对是否相符,检查数额是否准确完整,与各会计科目数据勾稽是否一致,现金流量表分类是否合理;
3、获取并检查了发行人代理采购贸易业务合同、发票等单据,复核了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现金流的原始数据,检查了代理采购贸易业务现金流分类是否合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将代理采购业务中收到的现金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符合该业务交易的实质,符合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2017年、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合理。
问题28、关于应付及预付账款问题28.1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16.03万元、
903.44万元、884.17万元,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材料款。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各期应付账款主要企业的名称、金额、占比等情况;
(2)应付账款的账龄情况、逾期情况及原因。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各期应付账款主要企业的名称、金额、占比等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8-1-344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比例 | 账龄 |
1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199.10 | 22.52% | 一年以内 |
2 |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149.55 | 16.91% | 一年以内 |
3 | 上海华恩化工有限公司 | 124.22 | 14.05% | 一年以内 |
4 | 天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 | 53.92 | 6.10% | 一年以内 |
5 | PMC BIOGENIX (KOREA) LTD. | 53.02 | 6.00% | 一年以内 |
合计 | 579.81 | 65.58%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比例 | 账龄 |
1 |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 | 180.60 | 19.99% | 一年以内 |
2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17.71% | 一年以内 |
3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17.75 | 13.03% | 一年以内 |
4 | 天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 | 60.68 | 6.72% | 一年以内 |
5 | 广州钴能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58.97 | 6.53% | 一年以内 |
合计 | 578.00 | 63.98%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比例 | 账龄 |
1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61.00 | 22.49% | 一年以内 |
2 | 昂吉(上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55.79 | 21.76% | 一年以内 |
3 | 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 110.00 | 15.36% | 一年以内 |
4 | 上海华恩化工有限公司 | 73.87 | 10.32% | 一年以内 |
5 | PMC BIOGENIX(KOREA) LTD. | 50.97 | 7.12% | 一年以内 |
合计 | 551.63 | 77.04% |
二、应付账款的账龄情况、逾期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账款基本均为一年以内,具体账龄情况如下:
8-1-345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1年以内(含1年) | 883.66 | 903.44 | 710.41 |
1年以上 | 0.51 | - | 5.61 |
合计 | 884.17 | 903.44 | 716.03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账款逾期情况如下: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应付账款余额 | 884.17 | 903.44 | 716.03 |
期末逾期的应付账款余额 | 0.51 | 148.94 | 18.78 |
逾期比例 | 0.06% | 16.49% | 2.62% |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付账款的逾期金额分别为18.78万元、148.94万元和0.51万元,金额较小,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安排等因素导致的短期逾期,期后均已支付完毕。
问题28.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303.88万元、
553.14万元和87.58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预付款对应的主要对象及采购内容和金额,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2)结合预付账款对应业务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预付款逐期减少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预付款对应的主要对象及采购内容和金额,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303.88万元、553.14万元和87.58万元。公司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的原材料采购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对应的具体明细如下:
8-1-346
1、2019年末
单位:万元
公司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比 | 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聚丙烯 | 41.50 | 47.39% | 否 |
阿美远东(北京)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39.02 | 44.55% | 否 |
淄博亘业经贸有限公司 | 固体硫酸铝 | 3.50 | 4.00% | 否 |
上海欣鑫化工有限公司 | 硬脂酸钙 | 3.34 | 3.81% | 否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 聚丙烯 | 0.21 | 0.24% | 否 |
其他 | 0.02 | 0.02% | 否 | |
合计 | 87.58 | 100.00% |
2、2018年末
单位:万元
公司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比 | 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
RYOYO TRADING CO.,LTD | 芳香醛 | 285.44 | 51.60% | 否 |
上海欣鑫化工有限公司 | 芳香醛、抗氧剂、硬脂酸钙 | 260.24 | 47.05% | 否 |
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固体硫酸铝 | 2.70 | 0.49% | 否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公司 | 聚丙烯 | 2.30 | 0.42% | 否 |
阿美远东(北京)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2.17 | 0.39% | 否 |
其他 | 0.29 | 0.05% | 否 | |
合计 | 553.14 | 100.00% |
3、2017年末
单位:万元
公司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比 | 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
北京东方远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聚丙烯、聚乙烯、开口剂母粒、抗氧剂 | 1,176.30 | 90.22% | 否 |
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 芳香醛 | 45.00 | 3.45% | 否 |
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 | 铝盐A | 18.00 | 1.38% | 否 |
RYOYO TRADING CO.,LTD | 芳香醛 | 15.68 | 1.20% | 否 |
8-1-347
公司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比 | 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
山东利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铝盐A | 12.69 | 0.97% | 否 |
其他 | 36.21 | 2.78% | 否 | |
合计 | 1,303.88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的预付账款均为向无关联第三方预付的材料采购款,为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所必需,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结合预付账款对应业务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预付款逐期减少的原因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通常为款到发货,结算周期较短。因此,影响公司报告期各年末预付款项余额的主要因素为公司于年底的采购规模和货物入库的时间。
2017年末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公司于当年年底为贸易业务进行了采购,材料尚未到货结算。
2018年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与2017年末相比明显下降,主要是由于2018年末没有发生2017年末偶发性的贸易业务采购预付款。2018年末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主要是因公司临近年底时采购芳香醛而产生。
2019年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较少,主要是由于2019年末在途的采购货物较少导致。
公司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与预付账款余额的变动趋势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主要原因为公司的原材料或贸易业务采购结算周期较短,一般不会产生长期大额的预付款项。具体而言,原材料采购主要是款到发货,期末可能由于采购的在途货物产生预付账款;贸易业务采购的商品主要是大宗商品,均为现货商品,预付款后供应商通常可马上安排发货。
综上所述,公司的预付账款均为向无关联第三方预付的材料采购款,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预付账款的结算周期较短,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的变动主要受年底原材料采购规模和偶发的贸易业务采购的影响,相关变动具有合理性。
8-1-348
问题28.3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对采购执行穿行测试;
2、对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发生额及往来款项余额执行函证程序,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序号 | 核查程序 | 核查情况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发函比例 | 74.89% | 78.35% | 91.63% |
2 | 回函确认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3、抽查部分采购相关的合同、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单据;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的支付情况;
5、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供应商与公司的采购交易真实性及关联方关系,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检索的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核对应付账款账龄划分是否与实际挂账记录一致,同时将期末账龄明细核对至相应的信用期并确认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7、对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相应的期后付款凭证及相关合同、订单、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进行抽查核对;
8、对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相应的期后收货凭证及相关合同、订单、入库单、发票等相关单据进行抽查核对。
8-1-349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各期应付账款的主要企业较为稳定,账龄基本为一年以内,逾期金额较小,逾期部分主要为公司资金安排等因素导致的短期逾期,期后均已支付完毕。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预付账款均为向无关联第三方预付的材料采购款,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3、公司预付账款的结算周期较短,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的变动主要受年底原材料采购规模和偶发的贸易业务采购的影响,相关变动具有合理性。
问题29、关于其他应收与其他应付款问题29.1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421.63万元、
536.03万元、426.18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2019年末往来款及应收退税款大幅减少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5名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2019年末往来款及应收退税款大幅减少的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押金、保证金 | 422.75 | 376.49 | 256.22 |
应收退税款 | 3.42 | 100.45 | 154.12 |
往来款 | - | 59.08 | 11.28 |
账面余额 | 426.18 | 536.03 | 421.63 |
8-1-350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坏账准备 | 69.25 | 50.60 | 54.79 |
账面价值 | 356.93 | 485.43 | 366.84 |
(一)应收退税款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退税款为应收出口产品的退税款。通常情况下,公司计提的应收退税款会在确认收入并计提后的次月收到。因此,一旦公司在年末的外销收入较少,则会体现为期末的应收退税款较少。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外销收入的增长,公司各年度能够收到的退税款逐年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期初应收退税款 | 100.45 | 154.12 | 149.12 |
当年计提的应收退税款 | 379.52 | 359.49 | 262.36 |
当年收到的退税款 | 476.55 | 413.15 | 257.36 |
期末应收退税款 | 3.42 | 100.45 | 154.12 |
(二)往来款
除押金、保证金和应收退税款外,其他应收款中包括部分应收保险赔偿款、应收物流公司退回运费等偶发性往来款项。报告期内各期末,该等往来款余额分别为11.28万元、59.08万元和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比例分别为2.68%、
11.02%和0.00%,占比较低。
二、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5名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对方名称 | 余额 (万元) | 性质 | 占比 |
2019年末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 | 205.53 | 保证金 | 48.23% |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50.00 | 保证金 | 11.73% |
8-1-351
年度 | 对方名称 | 余额 (万元) | 性质 | 占比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 42.84 | 押金 | 10.05% |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 | 32.43 | 保证金 | 7.61% | |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 保证金 | 4.69% | |
合计 | 350.80 | —— | 82.31% | |
2018年末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 | 208.75 | 保证金 | 38.94%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 56.33 | 出口退税 | 10.51%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 42.84 | 保证金 | 7.99%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十二所 | 37.43 | 出口退税 | 6.98% | |
深圳市国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36.68 | 应收退回运费 | 6.84% | |
合计 | 382.02 | —— | 71.26% | |
2017年末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 | 138.97 | 保证金 | 32.96% |
上海市浦东第七税务所 | 106.73 | 出口退税 | 25.31% | |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52.00 | 保证金 | 12.33% | |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 26.40 | 出口退税 | 6.26% | |
广州市南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 20.98 | 出口退税 | 4.98% | |
合计 | 345.09 | —— | 81.84%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问题29.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费用分别为149.78万元、
641.52万元、631.47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应付费用的明细构成、形成原因;(2)2018年和2019年应付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争议。
回复:
8-1-352
【发行人说明】
一、应付费用的明细构成、形成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费用分别为149.78万元、641.57万元和631.47万元,其中应付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销售佣金 | 186.18 | 29.48% | 68.16 | 10.62% | 53.60 | 35.79% |
销售折扣 | 83.71 | 13.26% | 292.40 | 45.58% | 7.20 | 4.81% |
员工报销费用 | 105.57 | 16.72% | 77.93 | 12.15% | 35.14 | 23.46% |
运费 | 92.51 | 14.65% | 113.48 | 17.69% | 27.02 | 18.04% |
水电费 | 57.83 | 9.16% | 39.56 | 6.17% | 12.00 | 8.01% |
审计费 | 53.40 | 8.46% | 2.80 | 0.44% | 2.67 | 1.79% |
其他 | 52.26 | 8.28% | 47.24 | 7.36% | 12.15 | 8.11% |
总计 | 631.47 | 100.00% | 641.57 | 100.00% | 149.78 | 100.00% |
2018年和2019年,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费用主要是由期末未支付的销售佣金、销售折扣、运费和员工报销费用等构成。
销售佣金方面,公司对部分国外客户采用代理商协助开拓的模式开展业务。销售佣金为公司支付给代理商的服务费,公司期后均已支付完毕。
销售折扣方面,公司为开拓终端客户HMC,向其提供了销售折扣。具体约定为根据全年的交易量,给予HMC当年相应的价格折扣,公司期后均已支付完毕。公司针对HMC的销售折扣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公司在达到对HMC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公司先按全额确认收入;
②每月末,公司会根据与客户约定的销售折扣条款和销售情况计提销售折扣。在计提销售折扣时,会计处理为按照折扣金额相应冲减营业收入并计提其他应付款,即借记营业收入,贷记其他应付款;
③每年末,公司与客户就本年销售折扣金额进行确认,并相应调整本年已计
8-1-353
提的销售折扣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公司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运费等其他费用均为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需发生的支出。
二、2018年和2019年应付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争议
2018年和2019年应付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应付销售佣金、销售折扣、运费、员工报销费用、审计费等增加所致。
销售佣金和销售折扣方面,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国外客户的销售额增长,销售佣金与销售折扣金额也相应增长,各期末余额主要随付款时间与结算时间的差异而有所波动。
运费方面,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在报告期内的扩大,所需支付的运费相应有所增长。2018年末,公司应付的运费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偶发的空运业务的运费尚未支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中的应付费用均为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发生的支出,不存在争议。问题29.3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将期初、期末余额核对至账面一致,对其中的大额交易进行抽凭,核查其准确性,了解交易性质;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核查其中数据准确性,判断应收退税款是否与账面一致;
8-1-354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分析其他应付款的构成与支付对象;
5、抽取产生主要其他应付款的相关凭证,核实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
6、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佣金明细,了解佣金的计提的方法,核查佣金的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代理商签署的佣金协议,核查协议主要条款与确认金额情况,获取佣金的支付情况,核实其他应付款余额的准确性;
8、访谈主要代理商和物流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
9、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对象执行了函证程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与其业务情况、税收政策相符,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应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费用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应付的销售佣金、销售返利、员工报销费用和运费等余额增加,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及付款与结算时间的差异导致,为发行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费用,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争议。
问题30、关于其他财务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2019年末货币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2)专项储备提取标准、计提金额、使用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3)公司的环保支出情况及与生产经营的匹配性。
回复:
8-1-355
【发行人说明】
一、2019年末货币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库存现金 | 1.86 | 22.36 | 11.41 |
银行存款 | 6,085.08 | 1,245.52 | 2,172.11 |
合计 | 6,086.94 | 1,267.88 | 2,183.51 |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183.51万元、1,267.88万元和6,086.94万元。2019年末公司货币资金较上期增加4,819.06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回款情况良好,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535.85万元。
2019年度公司的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35.8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56.8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92.21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2.2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819.07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086.94 |
二、专项储备提取标准、计提金额、使用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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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有,“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品的企业中,只有生产与存储才前述危险品才需要依规计提安全生产费。
(二)公司业务不涉及危险品的生产、存储,因此不必需计提安全生产费
公司生产的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合助剂产品,均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危险品。
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品均直接由供应商处发往客户处,公司不涉及危险品存储。
综上,公司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存储,不属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制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参照前述办法计提了安全生产相关储备。
(三)专项储备提取标准、计提金额、使用情况,相关会计处理
1、专项储备在报告期内的计提及结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期初结余 | 123.38 | 46.90 | 10.83 |
本期计提 | 290.84 | 237.27 | 190.13 |
本期使用 | 116.77 | 160.80 | 154.06 |
期末结余 | 297.45 | 123.38 | 46.90 |
2、专项储备的计提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自身产品生产情况计提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3、专项储备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参照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使用专项储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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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安全生产奖金、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安全设施费用及检测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均属于费用性支出,冲减专项储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安全生产奖金 | 100.22 | 110.82 | 87.81 |
安全技术服务费用 | 6.42 | 32.80 | 21.47 |
安全设施费用及检测费等 | 10.13 | 17.18 | 44.78 |
合计 | 116.77 | 160.80 | 154.06 |
4、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将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制造费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奖金、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安全设施费用及检测费用等方面。
综上,公司按照财企[2012]16 号相关规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的环保支出情况及与生产经营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环保设施投入 | 20.90 | 358.15 | 105.96 |
环保费用性支出 | 110.09 | 72.24 | 48.31 |
环保支出合计 | 131.00 | 430.39 | 154.27 |
自主产品收入 | 33,030.80 | 25,241.36 | 16,839.34 |
环保费用支出占自主产品收入比重 | 0.33% | 0.29% | 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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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自主产品产量 | 10,443.89 | 8,086.84 | 5,242.31 |
单位产量环保费用支出(元/吨) | 105.41 | 89.33 | 92.15 |
报告期内,公司的环保支出包括费用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其中,资本性支出为公司的环保设施投入支出;费用性支出包括环保监测费用、环保设施运营费用和“三废”处理费。公司环保设施投入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并非线性相关,而与污染物处理能力直接相关。2017年12月,公司购买了新厂房并开始对其进行工程改造。2018年中,公司新厂房开始正式投入使用。2017年和2018年公司相应地投入了较大金额的环保设施,以保障新厂房未来产能释放时的污染物处理能力。
公司的环保费用支出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费用支出占自主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9%、0.29%和0.33%,占比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环保费用支出分别为92.15元/吨、89.33元/吨、和105.41元/吨,单位产量环保费用支出较为稳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环保支出情况及与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
五、关于募投项目
问题31、关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需取得环评批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向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及技术评估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申请文件,并已通过技术评估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但是,公司尚未正式取得上述项目的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项目申请环评批复的具体进度,预计取得批复的时间,是否存在获得环评批复的具体障碍。
回复: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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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一)科呈新材料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之“8、环境保护”中更新披露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就本项目取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保许可依据《关于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审批环评[2020]166号)。”
问题32、关于新增产能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9年具有成核剂单剂与合成水滑石单剂产能6800吨、复合助剂产能5000吨,募投项目“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拟新增6,400吨成核剂、10,200吨合成水滑石、20,000吨复合助剂的年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期20个月。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成核剂的总需求量为6,800吨;2019年我国成核剂国内供给量约为1,500吨,国产化率已达到22.06%。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全球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市场空间,国内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和复核助剂的需求量和平均增速以及下游客户订单意向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大幅增加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成核剂市场空间、需求量、增速和下游意向分析
成核剂市场进口替代空间较大:目前我国成核剂主要依赖进口,国内大型石化厂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主要使用国外成核剂为主。但近年来,国产成核剂发展迅速,产业处于国产替代的关键阶段。根据卓创资讯,2019年我国成核剂国内供给量约为1,500吨,进口依赖度为77.94%。随着我国国内厂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未来我国国产成核剂的市场占有率有望进一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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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成核剂进口替代率在逐步上升(单位:吨) |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成核剂市场规模呈现较快速度增长:根据卓创资讯统计,2019年国内透明成核剂总需求量约为2,800吨,2017-2019年国内透明成核剂需求量平均增速为
12.82%,预计2021年总需求将达3,600吨;2019年国内增刚成核剂总需求量约为4,000吨,2017-2019年国内增刚成核剂需求量平均增速为13.59%,预计2021年总需求将达5,000吨。公司具备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成核剂销量分别为1,532.13吨、2,348.91吨和2,908.07吨,复合增长率达37.77%,明显高于市场整体增速。2019年度,公司国内成核剂销售量占国内成核剂需求量比例约15.12%,仍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公司具备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稳定的客户资源,成核剂销量预计将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按照最近三年市场增长率和2021年预计总需求测算,2029年国内成核剂市场容量将达到约23,000吨,公司本次新增产能约覆盖届时市场容量的27%,结合公司现有产能合计约覆盖届时市场容量的35%。
二、合成水滑石市场空间、需求量、增速和下游意向分析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会刊《塑料助剂》统计,2019年国内合成水滑石总产量约为5.98万吨,2017-2019年国内合成水滑石需求量平均增速为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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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水滑石国内供应量(单位:万吨) |
数据来源:《塑料助剂》 |
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水滑石销量分别为1,964.94吨、2,907.21吨和4,138.16吨,复合增长率达45.12%,明显高于行业整体水平,反映了公司合成水滑石产品受市场认可的程度较高。尽管如此,公司按2019年数据测算的占国内厂商供给比重仅为6.31%,销量仍然有较大提高空间。
综上,按照目前市场总产量测算,公司本次新增合成水滑石产能约覆盖目前市场容量的17%,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产能处于合理水平。
三、复合助剂需求量、增速和下游意向分析
复合助剂市场空间较大。目前,公司NDO复合助剂销量相对较小,主要是因为在人员、产能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开展成核剂、合成水滑石两大毛利率更高的自主产品业务。市场方面,与成核剂、合成水滑石相比,复合助剂细分领域参与企业相对较多,但具备核心自主产品技术的企业仅占少数,呈和科技具备明显竞争优势,有能力在目前基础上实现复合助剂销量的大幅增长。
四、本次募投项目产能大幅增加具备合理性,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总规模较大且近年来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尽管如此,由于与国外企业相比,包括公司在内的国内企业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在进口替代的大趋势下,公司的市场份额仍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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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核心竞争力,具备实现细分市场更大规模进口替代的计划和可行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业务发展规划相匹配,新增产能与市场需求具备匹配性。
六、关于风险揭示
问题33、关于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问题33.1
发行人风险因素披露和重大事项提示中,重大事项提示中缺乏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且部分披露内容为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或其他章节内容的简单重复,相关风险因素披露缺乏重要性和针对性。
请发行人:(1)删除“重大事项提示”中投资者保护相关承诺内容以及“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2)就募投项目无法如期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3)重新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删除冗余表述,并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
请发行人严格依据《科创板招股书准则》要求,全面修改、完善相关风险因素信息披露,减少冗余内容,删除竞争优势,突出风险内容。
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风险是否按照重要性原则予以披露,是否针对性地体现了科创企业的特有风险,删除风险因素中的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全面评估、充分揭示企业特有风险。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删除“重大事项提示”中投资者保护相关承诺内容以及“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公司已删除“重大事项提示”中“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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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募投项目无法如期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就募投项目取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保许可依据《关于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审批环评[2020]166号)。
三、重新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删除冗余表述,并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
公司已重新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删除了冗余表述,并按照重要性进行了重新排序。
四、请发行人严格依据《科创板招股书准则》要求,全面修改、完善相关风险因素信息披露,减少冗余内容,删除竞争优势,突出风险内容
公司已结合自身情况和《科创板招股书准则》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全面修改、完善了相关风险因素信息披露,删除了风险因素披露中有关的竞争优势的表述和冗余内容,并突出了风险内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风险类型 | 原风险内容 | 删除的竞争优势、冗余内容和修订的披露 |
技术和产品研发风险 | 公司主营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可应用于树脂材料、改性塑料及其他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拥有广阔且性能要求差异巨大的终端应用领域,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婴幼儿用品、汽车部件、锂电池材料、家居家电用品、建筑材料等。终端应用领域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终端应用产品升级换代,都要求高分子材料助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创新能力和定制化服务能力。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无法及时研制出业内领先的新技术,无法适时为客户推出定制化的高品质创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删除内容:“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婴幼儿用品、汽车部件、锂电池材料、家居家电用品、建筑材料等” |
核心技术泄漏风险 | 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含量。报告期内,核心技术对应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82.59%、83.05%、84.66%。 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公司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体系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7 | 删除内容:“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公司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体系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7项授权发明专利。尽管如此,公司仍存在核心技术被泄露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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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型 | 原风险内容 | 删除的竞争优势、冗余内容和修订的披露 |
项授权发明专利。尽管如此,公司仍存在核心技术被泄露的风险。如核心技术被泄露,公司产品将被竞争对手所模仿,从而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 修订内容:“如核心技术被泄露”修改为“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专利保护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 | |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7项授权发明专利。公司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战略,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同时,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或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不排除以支付费用或对价等形式获得合法使用外部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许可。尽管如此,公司仍无法完全避免因知识产权争议产生的诉讼纠纷或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该等风险同时将影响产品开发和专利申请,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 删除内容:“公司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战略,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同时,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或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不排除以支付费用或对价等形式获得合法使用外部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许可。” 修订内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7项授权发明专利。公司仍无法完全避免因知识产权争议产生的诉讼纠纷或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修订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8项授权发明专利。公司不排除少数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市场策略,利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等拖延公司市场拓展,以及公司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出现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产生的诉讼纠纷或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
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 公司产品是形成高性能树脂材料所需的高透、高刚或高韧性能的关键材料。优秀的产品质量是公司获得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塑料加工企业客户的核心要素。 尽管公司有着一套成熟的产品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但若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无法跟上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影响公司的市场声誉,进而降低大型客户对公司的信任感,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修订内容:“优秀的产品质量是公司获得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塑料加工企业客户的核心要素”修订为“因此,能否获得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和塑料加工企业客户的核心要素是产品质量” 删除内容:“尽管公司有着一套成熟的产品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但” |
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852.84万元、6,800.31万元和5,117.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99%、22.34%和13.05%。 随着公司未来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或将相应增加。尽管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为国内外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且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删除内容:“尽管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为国内外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且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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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型 | 原风险内容 | 删除的竞争优势、冗余内容和修订的披露 |
银行承兑汇票兑付的风险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已背书转让但尚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合计金额分别为582.67万元、1,159.86万元和4,823.26万元。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均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且并未发生过无法兑付的情况。但如果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或承兑银行在未来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丧失付款能力,将存在部分货款不能及时回收或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 删除内容:“尽管报告期内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均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且并未发生过无法兑付的情况。但” |
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 报告期内,公司国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26.90%、23.78%和22.45%,其中对美国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21%、2.44%和1.36%。目前,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未对公司的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若未来全球贸易摩擦升级,则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国际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 删除内容:“目前,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未对公司的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 |
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 尽管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较好,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经营收益实现仍需依靠现有产能规模。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收益指标可能存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 删除内容:“尽管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较好,但”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风险是否按照重要性原则予以披露,是否针对性地体现了科创企业的特有风险,删除风险因素中的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全面评估、充分揭示企业特有风险。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行业、市场相关文件,了解发行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其对发行人保持持续经营、盈利能力的重要程度;
2、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评估招股说明书中所描述的风险因素是否如实、全面反映了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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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回复时,已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自查相关风险,删除了包含发行人竞争优势及风险对策的内容,并已按照重要性原则予以披露,针对性地体现了发行人的特有风险。问题33.2招股说明书中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披露过于简单。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披露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1)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2)新冠疫情及其他事项对2020年上半年的产量销量等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结合在手订单以及发行人、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目前生产恢复情况,具体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将对发行人的全年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上述重大信息。
请发行人说明:管理层对上述事项的评估依据,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
请发行人提供最近一期的审阅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经审阅的数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相关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披露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
公司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 风险因素”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补充披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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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产品的生产和交付相比正常进度均有所延后。但由于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均不在主要疫区湖北省,新冠疫情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自身停工及复工复产情况
2020年1月,受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假期后延期复工。2020年2月10日,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逐步复工复产,并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整体开工率逐步提升。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已经全面复工复产。
2、上游供应商停工及复工复产情况及对公司采购的影响
公司上游供应商主要为境内企业,在春节假期受疫情影响延期后,上述企业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陆续复工复产,与公司复工复产节奏基本一致。此外,公司境外供应商在疫情期间的生产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因此,疫情对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未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停工及复工复产情况及对公司销售的影响
公司主要下游客户为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生产的使用公司成核剂的高熔融聚丙烯是防疫重点物资,因此在疫情期间(含春节)仍处于连续生产状态。其他客户大部分自2020年2月10日起陆续复工,整体开工情况较为理想。受下游客户防疫物资生产需求高涨的影响,公司销售受疫情的冲击较小,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6.29%。
4、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蔓延导致部分地区的客户停产以及物流交通受到限制,订单交付有所延期。
2020年2月10日以来,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以及物流逐步恢复正常。由于产业链上下游复产复工时间基本一致,且公司原材料供应稳定,公司自复工复产以来,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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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均能按照下游客户交期要求履行,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新冠疫情对2020年上半年的销量等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疫情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1-6月,公司的产、销情况良好,整体的产能利用率为84.37%,产销率为104.92%。
经审阅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3亿元,同比增长
26.29%;实现净利润0.54亿元,同比增长36.64%。
(三)结合在手订单以及公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目前生产恢复情况,具体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将对公司的全年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待执行订单金额超过1.44亿元,公司供应商、客户已经全面恢复生产,公司上半年度经营业绩良好。
目前,随着下游客户的全面复产,新增订单需求逐步释放,公司下游客户的需求量有所提升。同时,公司将通过拓展新客户,积极布局开发新产品,对公司全年业绩增长提供有效支撑。
综上,截至目前,新冠疫情对公司全年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全球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仍在进行时,海外疫情蔓延也给国内带来输入性病例风险。若短期内海外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请发行人提供最近一期的审阅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经审阅的数据
公司已将2020年上半年度审阅报告作为申报文件报送,并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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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立信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459号”《审阅报告》,其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呈和科技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呈和科技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相关主体出具的专项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2020年1-6月及同期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较上年度末变动 |
资产总额 | 33,270.93 | 35,707.15 | -6.82% |
负债总额 | 8,720.64 | 12,712.56 | -31.4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4,550.30 | 22,994.59 | 6.77% |
资产负债率 | 26.21% | 35.60% | -9.39%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本报告期较上年度同期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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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21,278.13 | 16,849.16 | 26.29% |
主营业务收入 | 21,227.21 | 16,735.72 | 26.84% |
营业利润 | 6,336.41 | 4,562.13 | 38.89% |
利润总额 | 6,291.54 | 4,562.03 | 37.91% |
净利润 | 5,393.87 | 3,947.58 | 36.6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393.87 | 3,947.58 | 36.64% |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322.46 | 3,840.59 | 38.5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14.42 | 3,322.56 | 56.94% |
2、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112.78 | 125.26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6.32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0.69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0.39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0.00 | -0.09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5.29 | 0.03 |
小计 | 84.00 | 125.88 |
所得税影响额 | 12.59 | 18.89 |
合计 | 71.41 | 106.99 |
(四)会计报表的变动分析
1、资产质量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规模总体保持稳定,资产总额为33,270.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4,550.30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6.82%。
2、经营成果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21,278.13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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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净利润为5,393.87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了36.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22.46万元,较2019年1-6月增加
38.58%,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量持续增长。
3、现金流量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214.42万元,较2019年1-6月上升56.94%,主要是因是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在收入规模增长的同时,收款情况良好。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发行人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管理层对上述事项的评估依据,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
自2020年2月复工以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根据2020年度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6月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6.64%。此外,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待执行的订单金额逾1.44亿元,客户订单需求正逐步释放。
综上,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及公司的应对措施,了解客户与供应商的生产恢复情况,了解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度的销售及经营情况;
2、查阅发行人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公司下达的复工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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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发行人内部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措施文件,并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了解防范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
4、查阅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度取得的销售订单、2020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并与2019年同期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5、审阅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并出具审阅报告。
二、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和认为:
(1)疫情对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及销售活动产生的影响有限,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以应对新冠疫情,目前已全面复工,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短期内海外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已全面复工,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七、其他事项
问题34、关于其他信息披露问题34.1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成核剂及复合助剂产品供应到下游防疫用品生产厂商,包括中国石化等聚丙烯生产企业和比亚迪等熔喷布生产企业。2020年4月,公司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产品供应下游防疫用品生产厂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供应数量、供应对象等;(2)公司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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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公司产品供应下游防疫用品生产厂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供应数量、供应对象等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主营业务概况”之“(二)公司主营产品”中补充披露如下: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的成核剂及复合助剂产品供应到国内外各下游防疫用品生产厂商,包括中国石化等聚丙烯生产企业和比亚迪等熔喷布生产企业。2020年1-6月的销售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吨,万元
客户名称 | 客户产品 | 向客户供应情况 | |||
产品类型 | 在防疫品中作用 | 销售数量 | 销售金额 | ||
国内客户二 | 医用注塑料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提高透明性、提升医疗制品可视化效果 | 246.00 | 2,205.51 |
国内客户一 | 无纺布、医用注塑料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1、提高口罩原料稳定性 2、提高透明性、提升医疗制品可视化效果 | 54.40 | 230.53 |
国内客户八 | 无纺布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提高口罩原料稳定性 | 78.00 | 444.47 |
国内客户九 | 熔喷料 | β晶型增韧成核剂 | 提高熔喷布驻极效果、增加布料柔软性 | 6.92 | 177.59 |
国内客户十 | 医用注塑料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提高透明性、提升医疗制品可视化效果 | 25.00 | 163.72 |
国内客户三 | 医用注塑料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提高透明性、提升医疗制品可视化效果 | 22.66 | 141.40 |
国外客户一 | 医用注塑料(PALMAROLE下游客户) | 含透明成核剂的复合助剂 | 提高透明性、提升医疗制品可视化效果 | 227.00 | 1,504.19 |
合计 | 659.98 | 4,867.40 |
二、公司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主营业务概况”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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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产品”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生产的成核剂产品是生产口罩用熔喷布的重要原料,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根据工信厅规函[2020]51号,公司已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纳入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问题34.2
请发行人按照《科创板招股书准则》及《审核问答》的要求,补充披露:(1)2017年12月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总资产、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的影响;(2)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分公司的基本情况;(3)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4)发行人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对于2019年12月新增的部分股份重新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并就相关媒体质疑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披露】
一、2017年12月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总资产、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的影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三)交易对公司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通过该次交易,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规模得到扩大,为后续公司产能的增加,经营业绩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较前一年增长了49.28%、28.84%。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19年度/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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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9,252.93 | 2.98% | 8,985.34 | 551.99% | 1,378.15 |
无形资产 | 2,926.98 | -2.28% | 2,995.13 | 2,147.42% | 133.27 |
总资产 | 35,707.15 | 26.78% | 28,163.71 | 55.81% | 18,076.14 |
营业收入 | 39,213.26 | 28.84% | 30,436.01 | 49.28% | 20,388.43 |
净利润 | 8,927.69 | 60.45% | 5,564.29 | 44.58% | 3,848.57 |
二、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天河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9月7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5622586797 |
注册资本 | - |
实收资本 | -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林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4108-4110房(本场所仅限办公用途)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4108-4110房(本场所仅限办公用途) |
经营范围 |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
主营业务 | 公司部分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在广州市中心区域天河区的办公场所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 | 公司部分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的办公场所 |
三、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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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赵文林先生,196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工类专业本科学历,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988年8月至1992年1月,任广州华立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员;1992年2月到2002年10月,历任广州源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1月至今,作为创始人设立公司前身呈和有限,任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
2、仝佳奇先生,1962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世界经济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硕士。1986年8月至1994年1月,就职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国家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司、中国驻外使馆商务处;1994年1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1999年5月,任香港第一太平银行担任副总裁职务;1999年6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塑料事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及中化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科汇投资执行董事;200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3、林哲莹先生,1964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博士。1987年至2010年任商务部干部;2011年至2014年,任汉科环境科技集团执行董事;2013年至2015年,任中青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至今,任古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至今,历任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4、赵文浩先生,1973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6年7月至2004年2月,任佛山顺通公路桥梁运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主管;2004年2月至2016年3月,历任呈和有限工程设备部主管、监事、董事,呈和塑料监事;2006年11月至今,任上海梵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8月至今,历任子璞咨询监事、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5、苗月新先生,1966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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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3年6月,任山西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教师;1993年7月至1999年8月,任广东省增城市增城经贸企业集团公司干部;2002年7月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师,现职称教授;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6、燕学善先生,1986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7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7、叶罗沅先生,1981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4年7月至2008年9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师;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任麦楷博平(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广州邦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香榕(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2014年4月至今,任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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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何洁冰女士,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无机化学专业大专学历,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984年7月至1998年10月,历任广州同济化工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科研科副科长;1998年11月至2008年7月,任广州华立萨其宾化工有限公司应用中心主任;2008年8月至2019年3月,历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监事;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主任。
魏永权先生,195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仪表与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拥有工程师职称。1980年8月至2007年2月,任广州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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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2007年3月至2019年3月,任公司工程设备部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工程设备部经理。
陈淑娴女士,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专业大专学历。2003年5月至2009年6月,任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出口部经理;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任GOO BROTHERS ELECTRICAL ENGINEERINGSDN BHD项目经理;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任SML STYLE LTD财务行政主管;2011年7月至2019年3月,历任公司综合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监事、综合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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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仝佳奇的简历情况详见本节之“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之“(一)董事”相关内容。
2、赵文林的简历情况详见本节“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之“(一)董事”相关内容。
3、唐为丰先生,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分子化工专业本科学历,拥有工程师职称。2001年7月至2010年5月,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一厂低压车间技术员、副主任;2010年5月到2012年2月,任中石化奥达主任工程师;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北京吉海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销售负责人、副总经理。
4、张学翔先生,197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工类专业大专学历。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任从化市鳌头水泥厂技术员;2000年3月至2001年7月,任深圳市龙岗区和联胜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员;2002年1月至2019年3月,历任公司生产负责人、监事会主席;2019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5、余志亮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6年9月至2011年1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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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经理;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任广州银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任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任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四、发行人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对于2019年12月新增的部分股份重新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前述股份不属于《审核问答(二)》之2规定的延长锁定期限的情况
1、2019年12月新增股份情况及前后的股东情况
(1)2019年12月新增股份前的股东情况
2018年1月23日,赵文林、科汇投资分别与珠海拓弘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文林、科汇投资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2.50万股、47.50万股,以9.10元/股价格转让给珠海拓弘,转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477.75万元、432.25万元。
2018年1月23日,赵文林与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文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5万股,以9.10元/股价格转让给创钰铭汇,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19.50万元。
2018年3月6日,科汇投资与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汇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0万股,以9.10元/股价格转让给创钰铭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83.00万元。
2018年5月11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股份数量(万股) | 股权比例 |
1 | 赵文林 | 2,302.50 | 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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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汇投资 | 2,072.50 | 41.45% |
3 | 众呈投资 | 250.00 | 5.00% |
4 | 创钰铭汇 | 145.00 | 2.90% |
5 | 创钰铭晨 | 130.00 | 2.60% |
6 | 珠海拓弘 | 100.00 | 2.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2)2019年12月新增股份后的股东情况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1,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900万元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股本由5,000万股增加至10,000万股。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此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股份数量(万股) | 股权比例 |
1 | 赵文林 | 4,605.00 | 46.05% |
2 | 科汇投资 | 4,145.00 | 41.45% |
3 | 众呈投资 | 500.00 | 5.00% |
4 | 创钰铭汇 | 290.00 | 2.90% |
5 | 创钰铭晨 | 260.00 | 2.60% |
6 | 珠海拓弘 | 200.00 | 2.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综上,在公司2019年12月新增股份前,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均已是公司持股一年以上股东,且其持股比例在本次增资前后未发生变化。
2、《审核问答(二)》之2对于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锁定期限要求
《审核问答(二)》之2对申报前新增股东的规定如下:
“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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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综上所述,在公司2019年12月新增股份前,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均已是公司持股一年以上股东,且其持股比例在本次增资前后未发生变化。因此,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不属于《审核问答(二)》之2所规定的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其于2019年12月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不属于应延长锁定期限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并就相关媒体质疑核查并发表意见。
自呈和科技于2020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招股说明书以来,保荐机构对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了持续关注,保荐机构自查了发行人首发申请获得受理以来,保荐机构就媒体对呈和科技的报道进行了持续跟踪,具体检索渠道包括百度(www.baidu.com)、必应(cn.bing.com)、搜狗搜索(www.sogou.com)和360搜索(www.so.com)等,具体媒体包括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财新网(www.caixin.com)、财经网(www.caijing.com.cn)、新浪网(www.sina.com.cn)、中金在线(www.cnfol.com)、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新华网(www.xinhuanet.com)、中国经济网(www.ce.cn)、第一财经日报(www.yicai.com)和东方财富网(www.eastmoney.com)等。
经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媒体文章为中性报道或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简单摘录及评论,暂未发现质疑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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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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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学敏 李庆利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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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