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标的:公司103,068,783股股份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2020)黑0103民初550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公司与彭海帆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彭海帆承诺汉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100万元、27,800万元和33,100万元;2016年1月11日,公司与彭海帆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果汉柏科
技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彭海帆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部分的92% 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彭海帆拥有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自筹现金补偿。汉柏科技2018年度的净利润大幅度下降且为负值,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应就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依据上述协议,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彭海帆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工大高新103,068,783股的股份。由于彭海帆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或轮候冻结状态,且彭海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无法向业绩承诺方彭海帆定向回购其股份并注销。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2019年11月,公司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公司再次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岗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本次案件。
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依《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103,068,783股的股份;
(2)判令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按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103,068,783股的股份由被告名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程情况
南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属于南岗区法院管辖,于近日作出(2020)黑0103民初5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