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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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下发的《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102号)收悉。非常感谢贵会对申请文件提出的宝贵意见。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券商”或“保荐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问询函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落实,对涉及《招股说明书》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黑体(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题的回复,或招股说明书中原披露本次未修订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题的回复涉及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本次补充披露或修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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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关于供应商和原材料采购。 ...... 3
问题2、关于辐照及灭菌改性服务。 ...... 13
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 ...... 19
问题4、关于浙江世元股份质押和查封。 ...... 22
问题5、关于子公司少数股东。 ...... 27
问题6、关于客户、供应商重合。 ...... 39
问题7、关于技术依赖。 ...... 44
问题8、关于内控合规性。 ...... 50
问题9、关于产品质量。 ...... 60
问题10、关于土地与房产。 ...... 69
问题11、关于股份支付。 ...... 83
问题12、关于毛利率。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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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供应商和原材料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钴源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钴源供应商包括诺迪安、中核同兴(北京)核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同兴)两家公司。2019年10月底发行人与诺迪安的供货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与诺迪安就续期开始了商务沟通,受2019年公司钴源采购量相对较大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尚未与诺迪安完成续期,续期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钴源采购集中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2)结合发行人与诺迪安、中核同兴供货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期限、续期条件,说明相关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3)发行人与诺迪安签署采购合同对钴源采购价格每年涨幅的约定,与发行人实际单位采购成本变动是否一致,与向中核同兴产品的单位采购成本变动幅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4)2019年度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单位成本增长较快的原因;
(5)截至目前,发行人与诺迪安是否签订供货合同,发行人钴源供应量是否充足,能否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如否,请披露影响情况及发行人采取的解决措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钴源采购集中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一)钴源采购集中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钴源采购集中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1)全球钴源供应商数量较少,导致辐照技术服务企业具有钴源采购集中的行业特性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钴源供应商包括诺迪安、JSC Isotope、中核同兴、B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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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几家;中核同兴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国产钴源供应商。根据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于2018年9月出具的《中国同位素与辐射技术产业发展报告》,我国工业钴源的年需求量在1,000-1,200万居里,约500万居里由国产钴源满足,剩余部分来源于进口,其中,加拿大进口钴源约为300-500万居里,俄罗斯进口钴源约为100-200万居里。由于全球钴源供应商数量较少,辐照技术服务企业通常选择1-2家钴源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
(2)公司不存在对单一钴源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①全球钴源市场供应量较为充足,且未来存在新增供应商的可能性,主要钴源供应商均能满足公司需求
钴源生产商通常根据预计需求量来安排生产,全球范围内的主要钴源供应商包括加拿大的诺迪安、俄罗斯的JSC Isotope、中国的中核同兴、印度的BRIT等,诺迪安的年均产量可达到4,000-5,000万居里;JSC Isotope的年均产量可达到1,000万居里左右;中核同兴的年均产量(含出口钴源)可达到700-800万居里。
目前诺迪安有扩大未来钴源产能的计划;中核同兴也在积极探讨扩大产能的方案。同时,预计未来几年,阿根廷的放射源供应商Dioxitek将具备工业钴源生产能力。中国广核集团的压水反应堆的钴源生产也处于实验之中。因此,预计未来几年全球钴源的供应能力将有望提升。
钴源棒属于标准化产品,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诺迪安、JSC Isotope、中核同兴中任何一家的钴源棒均能符合公司要求,其现有的产能产量亦能满足公司的需求量。
②报告期内,公司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符合行业特点及商业逻辑,公司不存在对单一钴源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考虑合作历史、钴源质量、钴源排布及回收等售后配套服务等因素,选择诺迪安、中核同兴作为钴源供应商,并根据钴源采购成本、钴源到货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的具体数量和次数。报告期内,公司钴源供应商分布符合行业特点和商业逻辑,公司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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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5、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钴源采购的影响
(1)目前我国政府不存在禁止钴源进口的情况,加拿大政府亦不存在禁止钴源出口的情况
钴源被列入《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第6项“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公司进口钴源由商务部签发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存在无法进口钴源的情况。加拿大政府目前亦不存在禁止钴源出口的情况。
(2)新冠疫情导致发行人钴源采购的交期有所延后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逐渐在全球范围爆发,因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全球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疫情已基本稳定,境内企业已基本实现复工复产,同时,加拿大疫情也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总体来看,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钴源采购的交期有所延后,一方面,部分客户复工复产时间有所延迟,导致公司下游领域的需求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主动延迟了钴源采购;另一方面,在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下,钴源供应商的生产运输计划有所推迟,导致其供货进度也有一定延后。
发行人已就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供应商集中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就国际政治形式、贸易摩擦对公司钴源采购的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八)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钴源来源于境外,系通过加拿大企业诺迪安进口。近年来,国际政治形势有所变化,部分地区地缘政治紧张,贸易摩擦加剧。若未来贸易摩擦升级导致我国或加拿大政府对钴源的进出口有所限制,可能对公司进口钴源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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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发行人与诺迪安、中核同兴供货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期限、续期条件,说明相关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6、发行人与诺迪安、中核同兴的相关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
公司一般与钴源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钴源价格、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框架性条款,公司根据各子、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年度钴源需求,制定钴源的年度采购计划。公司与诺迪安的长期供货合同还约定了每年的最低采购量。
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与钴源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内容。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国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进口钴源主要通过代理商采购,国产钴源亦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钴源供应商一般根据客户的钴源需求量大小、采购频率及稳定性,确定与钴源需求方的合同期限,对于需求量大、频率高的客户,一般签署长期供货合同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公司与中核同兴、诺迪安均签署了长期供货合同。此外,由于钴源供应商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差异化定价,公司与中核同兴、诺迪安的价格约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前述差异外,公司与钴源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发行人与诺迪安签署采购合同对钴源采购价格每年涨幅的约定,与发行人实际单位采购成本变动是否一致,与向中核同兴产品的单位采购成本变动幅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主要供应商集中度高的原因
……
(3)发行人综合考虑各类因素选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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钴源的入账价值包括钴源购买价款、第三方运输费用、关税、预提的弃置费用等。公司一般综合考虑钴源购买价款、运输费用、关税等各类成本,钴源到货时间、钴源排布及回收等售后配套服务等因素来确定钴源供应商。考虑公司采购钴源发生的第三方运输费、关税等采购过程中需要实际支付成本,则钴源采购成本(即包含钴源购买价款、关税及运输费用等其他采购成本,不包含弃置费用、分期付款产生利息费用,且不含钴源返利的采购成本)、钴源采购金额(为支付给钴源供应商的款项),以及支付给钴源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成本(包括第三方运输费、关税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 | 采购成本 ①+②-③ | 钴源采购金额 ① | 其他采购成本 ② | 分期付款利息 ③ |
2019年度 | 诺迪安 | 3,075.16 | 2,917.86 | 181.10 | 23.80 |
中核同兴 | 4,431.95 | 4,431.95 | - | - | |
合计 | 7,507.11 | 7,349.81 | 181.10 | 23.80 | |
2018年度 | 诺迪安 | 3,992.47 | 3,742.46 | 250.01 | - |
中核同兴 | 585.20 | 585.20 | - | - | |
合计 | 4,577.67 | 4,327.66 | 250.01 | - | |
2017年度 | 诺迪安 | 5,966.81 | 5,820.72 | 382.69 | 236.60 |
中核同兴 | - | - | - | - | |
合计 | 5,966.81 | 5,820.72 | 382.69 | 236.60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采购成本(万元) | 2,894.06 | 3,742.46 | 5,58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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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诺迪安钴源以加币计价,并根据实际汇率折算入账成本,剔除其他采购成本影响后,公司以加币计价的采购成本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采购成本(万加元) | 560.19 | 736.67 | 1,081.38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采购成本(万加元) | 560.19 | 490.19 | 93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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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的钴源采购成本已经基本一致,诺迪安钴源的成本优势不再显著,公司加大了中核同兴的钴源采购。
四、2019年度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单位成本增长较快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主要供应商集中度高的原因
……
(3)发行人综合考虑各类因素选定供应商
②2019年度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单位成本增长较快的原因
2019年度,公司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单位成本增长较快,较2018年度增长7.63%,主要受汇率变动、价格上浮约定等因素影响,具体如下:
第一,公司向诺迪安采购的钴源以加币计价,单位采购成本受汇率影响。2018年度,公司对诺迪安钴源采购集中在上半年度,平均折算汇率为5.08;2019年度,公司对诺迪安的钴源采购主要分布在第1-3季度,平均折算汇率为
5.17,较2018年度上升1.77%。
第二,公司与诺迪安签订的《多年期钴源供货合同》约定了递增的钴源价格。2019年度,公司入账的钴源资产适用的基础价格,较2018年度上升3.93%。
第三,2018年度,公司存在一笔特殊规格钴源和一笔采购价款优惠钴源,导致2018年钴源采购单价较之合同约定有所下降。
五、截至目前,发行人与诺迪安是否签订供货合同,发行人钴源供应量是否充足,能否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如否,请披露影响情况及发行人采取的解决措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重大风险提示
(一)截至目前,发行人与诺迪安是否签订供货合同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7、发行人与诺迪安长期供货合同的续期情况
2019年10月底,公司与诺迪安的供货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与诺迪安就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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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续期开始了商务沟通。由于公司2019年度的钴源采购数量较多,同时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各国对出入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公司与诺迪安的商业谈判工作有所延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与诺迪安在钴源价格约定等方面尚未达成一致,导致公司与诺迪安的长期供货协议续期谈判尚未完成,短期内完成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发行人钴源供应量是否充足,能否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发行人采取的解决措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三)主要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8、发行人钴源供应量充足,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
(1)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协议有效期内,中核同兴钴源供应量能够基本满足公司保持现有服务能力的钴源需求
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CN-101型工业钴-60放射源长期供货协议》,约定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钴源采购价格、支付条件等核心条款。中核同兴可在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公司的钴源供应,每年可为公司提供300-400万居里的钴源。
报告期内,公司钴源的年度衰减数量分别为277万居里、297万居里和312万居里,年平均衰减数量为295万居里。按照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的钴源活度2,337万居里测算,公司2020年度的钴源衰减数量为289万居里。因此,在2022年底与中核同兴的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内,中核同兴的供应量可以满足公司保持现有服务能力的钴源需求。
(2)若公司保持报告期内的钴源采购数量,中核同兴优先供应量的缺口较小,且公司可以通过与中核同兴或诺迪安协商临时采购以补充缺口
①中核同兴优先供应量的缺口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钴源采购数量分别为417万居里、317万居里和482万居里,年平均采购数量为405万居里。2017年度,公司钴源采购数量较多,主要原因系2017年度新增重庆辐照装置集中采购100万居里钴源以迅速扩大服务能力;2019年度,公司钴源采购数量较多,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在与诺迪安合同到期前也适当增加了深圳、天津等地的钴源采购数量;另一方面,公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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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2018年底安装的一批37万居里的钴源,受供应商供货安排影响,双方将到货时间延至2019年1月初。不考虑新增辐照装置,并对上述37万居里钴源的归属期进行调整,则报告期内,公司钴源的采购数量分别为317万居里、354万居里、445万居里,平均采购数量为372万居里。若在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保持报告期内的采购数量,则中核同兴供应量的缺口(以优先供应量的中值350万居里测算)分别为0万居里、4万居里、95万居里;若公司保持报告期内的年均采购数量,则缺口仅为22万居里。
②公司可以通过与诺迪安或中核同兴协商临时采购以补充缺口尽管目前公司与诺迪安尚未完成长期供货协议签约,但公司仍可以通过与诺迪安签署单笔钴源采购合同的方式来采购钴源,同时,公司也可与中核同兴商议超出优先供给量之外的临时供给,并以此来满足可能存在的钴源缺口。
(3)公司与诺迪安的历史合作时间较长,若未来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诺迪安也能在约定期限内稳定的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钴源需求
在长期供货协议到期前,公司与诺迪安已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受新冠疫情、钴源价格等因素影响,公司与诺迪安协议在短期内完成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双方达成协议,诺迪安也能在约定期限内稳定的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钴源需求。
综上所述,公司钴源供应量充足,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钴源供应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9、发行人为保障中长期钴源供应的措施
在公司与中核同兴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钴源供应量充足,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为保障钴源中长期供应的稳定,应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在2022年底《CN-101型工业钴-60放射源长期供货协议》到期前,积极与中核同兴协商进一步续期事项。
第二,继续保持与诺迪安的沟通谈判,争取早日达成共识并完成签约。
第三,积极接触JSC Isotope等其他钴源供应商,寻求业务合作的可能性;并关注中广核集团、Dioxitek等潜在钴源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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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青岛分公司引进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及推广电子加速器技术手段,并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引入并发展X射线技术手段,以丰富公司的辐照技术手段,降低对钴源的需求。
在公司与诺迪安尚未完成续期的前提下,公司存在因市场需求快速增长或公司新建γ辐照装置,导致公司钴源需求量高于中核同兴优先供应量的可能性,针对上述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中进行了提示,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二)钴源供应商较少且公司钴源采购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使用钴源提供辐照技术服务,需要通过采购钴源补充钴源活度的持续衰减或扩大产能。全球范围内的钴-60供应商主要有诺迪安、JSC Isotope和中核同兴等。出于钴源品质、售后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并通过协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方式来保障公司钴源供给。若未来出现钴源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钴源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下游,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诺迪安长期供货协议的续期谈判尚未完成,短期内完成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协议有效期(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内,中核同兴钴源供应量能够基本满足公司需求,但若未来公司新建γ辐照装置或公司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则公司可能出现钴源需求量高于中核同兴优先供应量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公司与诺迪安、中核同兴的长期供货合同,钴源采购订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2、访谈了诺迪安、中核同兴的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和确认;
3、查询了诺迪安、JSC Isotope、中核同兴、BRIT等钴源供应商的官方网站;
4、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官方网站等公开资料;
5、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钴源采购计划、安排,以及为应对可能存在的钴源供应量不足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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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球钴源供应商数量较少导致辐照技术服务行业具有钴源采购集中的特性,公司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公司钴源的采购无重大不利的影响,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提示;钴源供应商根据钴源需求量等因素来决定合同期限,并进行差异化定价,除上述差异外,公司与钴源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实际单位采购成本变动与合同关于每年涨幅的约定一致,与中核同兴采购成本变动幅度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公司与诺迪安尚未签订供货合同,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协议到期前能够基本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钴源供应量充足,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拟采取积极与现有钴源供应商续期、接触潜在供应商等方式来保障钴源的中长期供应。
(二)申报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全球钴源供应商数量较少导致辐照技术服务行业具有钴源采购集中的特性,公司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严重依赖,国际政治形势、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对公司钴源的采购无重大不利的影响,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提示;钴源供应商根据钴源需求量等因素来决定合同期限,并进行差异化定价,除上述差异外,公司与钴源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向诺迪安采购钴源的实际单位采购成本变动与合同关于每年涨幅的约定一致,与中核同兴采购成本变动幅度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公司与诺迪安尚未签订供货合同,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协议到期前能够基本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钴源供应量充足,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拟采取积极与现有钴源供应商续期、接触潜在供应商等方式来保障钴源的中长期供应。
问题2、关于辐照及灭菌改性服务。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辐照及灭菌改性服务客户数量逐年上涨;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未公告单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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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客户的访谈确认,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请发行人:
(1)分收入区间,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辐照业务客户数量,每年新增客户数量、退出客户数量,各期末客户数量变动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是否存在不再合作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
(2)补充披露2019年度辐照灭菌及改性服务主要客户中客户A、客户B、客户C等公司销售单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中介机构访谈的客户数量和比例,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辐照及灭菌改性服务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如存在,请对比发行人和其他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相应的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
【发行人回复】
一、分收入区间,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辐照业务客户数量,每年新增客户数量、退出客户数量,各期末客户数量变动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是否存在不再合作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9、辐照业务客户数量及变化情况
(1)分收入区间的辐照业务客户数量
报告期内辐照业务客户数量,每年新增客户数量、退出客户数量,各期末客户数量变动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个、万元
年份 | 收入区间 | 50万以上 | 10-50万 | 1-10万 | 1万以下 | 合计 |
2017 | 客户数量 | 68 | 170 | 538 | 1,045 | 1,821 |
收入金额 | 13,321.14 | 3,809.66 | 1,888.47 | 254.4 | 19,273.67 | |
2018 | 增加客户数量 | 24 | 80 | 277 | 684 | 1,065 |
其中:新增客户 | 2 | 20 | 139 | 592 | 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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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变动 | 22 | 60 | 138 | 92 | 312 | |
减少客户数量 | 11 | 60 | 264 | 605 | 940 | |
其中:退出客户 | 0 | 14 | 123 | 491 | 628 | |
收入变动 | 11 | 46 | 141 | 114 | 312 | |
当期客户数量 | 81 | 190 | 551 | 1,124 | 1,946 | |
当期收入金额 | 15,125.70 | 4,301.44 | 1,851.44 | 252.85 | 21,531.43 | |
2019 | 增加客户数量 | 20 | 84 | 266 | 720 | 1,090 |
其中:新增客户 | 2 | 17 | 138 | 627 | 784 | |
收入变动 | 18 | 67 | 128 | 93 | 306 | |
减少客户数量 | 20 | 80 | 273 | 686 | 1,059 | |
其中:退出客户 | 2 | 19 | 136 | 596 | 753 | |
收入变动 | 18 | 61 | 137 | 90 | 306 | |
当期客户数量 | 81 | 194 | 544 | 1,158 | 1,977 | |
当期收入金额 | 16,091.12 | 4,465.35 | 1,862.55 | 272.66 | 22,69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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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披露2019年度辐照灭菌及改性服务主要客户中客户A、客户B、客户C等公司销售单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0、辐照业务主要客户的单价分析
发行人辐照消毒灭菌和辐照改性服务均属于辐照技术服务,其定价政策基本相同,即:根据辐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剂量要求,考虑产品的体积、质量、密度等关键参数,并结合交期、竞争情况等进行定价。
按实际装箱的托箱数计算的2017-2019年度发行人辐照灭菌及改性业务的平均单价分别为226.60元/托箱、218.08元/托箱、209.15元/托箱。发行人辐照产品的收费单价与辐照产品所需的辐照剂量水平直接相关,剔除辐照产品剂量水平后,2017-2019年度发行人辐照灭菌及改性业务的平均单价分别为13.60元/托箱/KGY、14.84元/托箱/KGY、14.44元/托箱/KGY。
2017-2019年度,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中,个别客户在个别年份按元/托箱/KGY计算的单价相对较高,具体情况及具体原因如下:
(1)2017-2019年度,客户A的单价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客户A的辐照产品主要为面向日本出口的血液透析仪,辐照产品本身的附加值较高,对辐照过程中的操作控制要求较高。
(2)2017-2019年度,客户B的单价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辐照的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双方合作多年,发行人信誉度较好,受竞争对手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故定价水平相对较高。
(3)客户C的辐照产品主要是山椒凤爪,按元/吨计费,计费单价与重庆辐照其他客户的休闲类食品的计费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差异。2019年度按元/托箱/KGY计算的单价水平略高,主要是由于辐照剂量水平相对较低所致。
【中介机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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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中介机构访谈的客户数量和比例,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辐照及灭菌改性服务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如存在,请对比发行人和其他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相应的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
一、中介机构访谈的客户数量和比例
中介机构访谈的客户数量、各期收入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年份 | 收入总额 | 走访收入 | 走访家数 | 走访收入占比(%) |
2017年 | 21,421.03 | 13,998.96 | 100 | 65.00 |
2018年 | 24,368.94 | 15,116.87 | 100 | 62.00 |
2019年 | 25,325.97 | 16,518.20 | 96 | 65.00 |
客户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 | 发行人和其他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发行人在该公司采购的同类服务中的地位 | 采购占比(%)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存在 | 否 | 前三大供应商 | 18.00 | 25.00 | 20.00 |
旭化成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100.00 | 100.00 |
眼力健(杭州)制药有限公司 | 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80.00- 90.00 | 80.00- 90.00 | 80.00- 90.00 |
康宁生命科学(吴江)有限公司 | 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90.00 | 90.00 | 90.00 |
东丽医疗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100.00 | 100.00 |
高利尔(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 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90.00 | 100.00 |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100.00 | 100.00 |
苏州迈普医疗注塑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100.00 | 100.00 |
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 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80.00 | 60.00 | 60.00 |
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否 | 第一大供应商 | 100.00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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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和其他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客户访谈:中介机构在客户访谈时,详细了解:发行人价格确定方式;与其他供应商相比发行人服务价格处于什么价位水平;与同类服务的市价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访谈,前述主要客户均确认发行人服务价格与同类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2、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部分客户与其他辐照供应商的报价情况,例如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并与发行人服务价格进行对比。经对比,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3、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例如在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子公司深圳金鹏源提供服务的单价与广州华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4、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核查,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合理。
综上,发行人和其他供应商的辐照服务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
1、核查收入明细表,根据收入明细表分析各收入区间范围内各期客户数量变动的原因,对比分析公司客户集中度的合理性;分析报告期内不同区间客户的变动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
2、分析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客户变动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3、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单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履行了下述核查程序:
(1)通过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定价模式或定价依据;
(2)对比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同类型其他客户、同区域其他客户的价格,并对发行人市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主要客户价格公允性及合理性;
(3)对发行人客户进行访谈、函证。通过对客户的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中部分客户存在其他供应商情况,但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服务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4)取得发行人部分客户向其他辐照厂商进行辐照的合同或价格情况,经对比分析,发行人客户服务价格与其他辐照厂商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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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同行业公司的公开资料如年度财务报告等,核查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业务情况。
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申报材料显示,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元)2011年3月28日以3.5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中金辐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辐照有限)27.72%股份,于3月30日以4.498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嘉湖)和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琦汇洋)转让辐照有限10%股权。浙江世元取得发行人股权后较短时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部分股权主要是基于一揽子交易的安排。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浙江世元持股并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发行人股权一揽子交易安排的具体内容,相关安排的背景、原因及持股主体资金来源,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发行人通过浙江世元间接收购子公司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及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九)浙江世元持股并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发行人股权的一揽子交易情况
1、浙江世元持股并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发行人股权的一揽子交易
中国黄金集团最初确定以深圳金鹏源为上市主体,并于2008年将中金辐照下属同类业务(即天津金鹏源100%的股权、上海金鹏源25%的股权)注入深圳金鹏源,后因国有拟上市主体带着职工股上市不符合当时监管要求,基于此,中国黄金集团重新确立了以中金辐照作为上市主体。在此背景下,中金辐照与自然人股东开始沟通股权转让事宜,但由于中金辐照按国资评估相关要求的股权收购价格不及自然人股东的预期,同时外部投资人浙江世元基于看好辐照业务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中金辐照未来上市的良好预期,拟以更高的价格出资收购深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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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源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在收购完成后同意其对中金辐照进行增资,最终成为中金辐照的股东。因收购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共涉及现金出资逾亿元,为减小资金压力,浙江世元拟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证嘉湖、英琦汇洋共同收购该等股权。由于当时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人数众多,为操作简便,经中证嘉湖、英琦汇洋和浙江世元商议,决定统一由浙江世元具体实施收购事宜,待收购完成且浙江世元增资成为中金辐照股东后,再由浙江世元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中金辐照相应股权。一揽子交易完成后愿意退出的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完成了股权转让实现了退出,浙江世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成为拟上市主体中金辐照的股东。因此浙江世元取得发行人股权后较短时间内即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股权,实质上,浙江世元、中证嘉湖、英琦汇洋为获得中金辐照股权支付的每股对价相同。
浙江世元主营业务原为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其投资的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世元70%的股权,浙江世元实际控制人盛相中个人直接持有浙江世元另外30%的股权)往来款项;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资金来源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2、入股价格及公允性
2011年3月28日,根据中国黄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中金辐照有限公司进行上市前的有关改制重组方案》,中国黄金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辐照有限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9,406.60万元,其中浙江世元认缴2,607.50万元,黄金集团认缴新增出资人民币1,216.83万元,上海黄金公司认缴431.96万元,中国黄金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认缴150.31万元。
该次增资以中联评估对辐照有限以2011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1]第143号)且经黄金集团备案后的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各方增资价格确定为每3.56元/注册资本,浙江世元增资后获得中金辐照27.72%的股权。
综合浙江世元溢价收购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付出的成本,浙江世元实际取得中金辐照股权的对价为4.498元/注册资本,实际成本高于增资价格,入股价格公允。浙江世元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均以4.498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转让5%的股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入股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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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存在代持情况
浙江世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十)发行人通过浙江世元间接收购子公司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
在中国黄金集团重新确立以中金辐照作为上市主体的背景下,中金辐照与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开始沟通股权转让事宜,但由于中金辐照按国资评估相关要求的股权收购价格不及自然人股东的预期,同时外部投资人浙江世元基于看好辐照业务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中金辐照未来上市的良好预期,拟入股中金辐照成为其股东。为满足各方诉求,浙江世元以更高的价格先行出资收购深圳金鹏源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然后以国资评估备案价格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中金辐照,以增强中金辐照对重要子公司的控制力,同时,浙江世元再以现金方式参与中金辐照的增资,成为中金辐照的股东。该等安排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中证嘉湖执行事务合伙人、英琦汇洋执行事务合伙人;
2、取得了浙江世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出具的股东调查表;
3、核查了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向浙江世元转账的银行回单;
4、访谈了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的各有限合伙人;
5、查阅了深圳金鹏源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
6、取得了浙江世元、中证嘉湖、英琦汇洋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世元持股并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发行人股权一揽子交易安排具有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浙江世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发行人通过浙江世元间接收购子公司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浙江世元持股并向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转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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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权一揽子交易安排具有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浙江世元、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发行人通过浙江世元间接收购子公司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具有合理性。
问题4、关于浙江世元股份质押和查封。申报材料显示,浙江世元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持有发行人12.81%股份,盛相中为浙江世元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陈旭为浙江世元提名。2019年9月23日,浙江世元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2.81%股份质押给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因盛相中、浙江世元等合同纠纷案,浙江世元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先后于2020年3月2日和5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浙江世元的受限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届时持股主体发生变化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浙江世元的受限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届时持股主体发生变化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浙江世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浙江世元
(1)浙江世元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5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9号、21号、23号、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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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代理销售黄金等贵金属,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 700.00 | 70.00% | |
盛相中 | 300.00 | 30.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公司名称 | 浙江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年5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盛相中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8幢二层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代理销售黄金等贵金属,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
盛相中 | 9,000.00 | 90.00% | ||
金利芳 | 1,0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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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盛相中、浙江世元等限额在33,252,917元内的财产的裁定。2020年3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9执保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的出资额2,535.3573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浙0104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与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14,000元,或查封、扣押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冻结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14,000元,或查封、扣押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裁定。2020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4民初2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所持有的12.81%股权,金额2,5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3)浙江世元的受限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届时持股主体发生变化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法院查封被告浙江世元持有的发行人12.81%股份属于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系原告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向法院主动申请提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等规定,如浙江世元所涉案件判决败诉后无执行能力或拒不执行,法院可对查封的12.81%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并优先采用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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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查封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12.81%股份前,该等股份已质押给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之规定,对于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债权(如有),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综上,浙江世元的12.81%的受限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具体被强制执行、拍卖的股权比例取决于届时应偿还的债务,如按前述两个案件申请保全财产数额(合计61,266,917元)测算,在浙江世元无法偿付的情况下,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比例预计为67.85%,即持有发行人8.69%的股份(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12.81%的股权价值暂以2018年发行人第三次增资后的公司价值计算,即发行人最近一期评估值(中联评估以2017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后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7]第246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65,038.79万元)+第三次增资出资额5,425.44万元=70,464.23万元,暂未考虑公司发行上市后的溢价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超标的额冻结股权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股权的冻结。因此股权拍卖后,根据案件执行时浙江世元应偿还债务额度的大小,12.81%的持股主体可能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但由于浙江世元所涉案件与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受限股份未来如被强制执行、拍卖,中国黄金集团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并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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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浙江世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前述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
综上,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下简称“受限股份”)除已经办理质押外,还处于被查封、冻结的状态,由于案件尚未判决,受限股份未来存在被执行、拍卖的风险,届时持股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受限股份与控股股东黄金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相关性,受限股份被冻结、查封的状态并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另外,受限股份虽然被质押、查封、冻结等,存在不稳定性,但并不影响现阶段其权属的认定,该等股份的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因此,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浙江世元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访谈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3、查阅及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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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拍卖后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可能全部或部分发生变更,但不会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浙江世元前述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拍卖后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可能全部或部分发生变更,但不会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浙江世元前述相关合同纠纷,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情形。
问题5、关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子公司中金辐照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辐照)的其他股东为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友食品,持有成都辐照29%股权)和四川黄金(持有成都辐照股20%股权),其中有友食品为发行人2016年第一大客户,2017年因自建辐照中心与成都辐照停止业务合作。发行人子公司中金医疗的其他股东为镇江市医疗集团(持有中金医疗10%股权),下属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还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租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有友食品2016年以来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业务、资金等往来情况,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有友食品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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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有友食品与发行人共同投资背景,自建辐照中心产能和主要辐照供应商变化情况等,分析成都辐照2017年与有友食品不再合作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对成都辐照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主要交易内容、交易定价及其公允性,中金医疗通过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是否对其存在业务依赖,是否存在通过相关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4)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合并披露客户销售额。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有友食品2016年以来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业务、资金等往来情况,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有友食品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六)2016年以来发行人与有友食品的业务合作情况
1、2016年以来有友食品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业务、资金等往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有友食品提供辐照劳务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 | 2016年度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至今 |
提供辐照灭菌服务 | 1,573.08 (注) | - | - | - | - |
项目名称 | 交易对方 | 2016.12.31 | 2017.12.31 | 2018.12.31 | 2019.12.31 | 2020.6.30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
应收账 | 有友食 | 24.0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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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品 |
7-7-1-1-30
都辐照第一大客户。基于经济性、消毒灭菌便捷性等因素考虑,有友食品自建辐照装置,将辐照灭菌纳入内部生产环节,于 2017年开始不再由外部辐照供应商提供辐照灭菌服务。根据有友食品确认,其辐照装置的设计产能为400万居里,可以满足目前的产品辐照需求。2017年成都辐照与有友食品终止合作主要是因为有友食品基于经济性、消毒灭菌便捷性等因素考虑自建辐照装置导致,符合有友食品自身利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审计报告,成都辐照近年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9年度 | 1,542.77 | 60.89 |
2018年度 | 1,355.13 | -10.08 |
2017年度 | 1,042.68 | -343.89 |
2016年度 | 2,268.83 | 445.62 |
7-7-1-1-31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水电费 | 136.63 | 158.46 | 204.34 |
中国黄金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 水电费、物业费 | 5.18 | 2.03 | -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构建厂房 | 321.72 | - | - |
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 | 培训服务 | 0.63 | 0.60 | - |
秦皇岛北戴河黄金宾馆有限公司 | 酒店住宿 | 5.67 | 6.57 | - |
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 杂志费 | - | - | 0.08 |
中国黄金报社 | 设计费 | 0.19 | 4.89 | - |
江苏康复医疗集团 | 网络维护费 | - | 2.00 | 2.00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职称评审费 | 0.16 | - | - |
中国黄金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培训费 | 0.63 | - |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209.87 | 212.44 | 212.39 |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748.99 | 799.41 | 774.57 |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68.39 | 68.56 | 68.68 |
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1.42 | 0.75 | 0.78 |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 | 0.03 | - |
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出售商品 | - | 2.93 | - |
中国黄金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 终止租赁补偿费 | 2.70 | - | - |
7-7-1-1-32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46.19 | 47.17 | 47.17 |
镇江市润州工业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提供消毒服务 | 0.66 | 0.72 | 0.75 |
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提供消毒服务 | 4.09 | 2.99 | 2.00 |
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提供消毒服务 | 0.79 | 0.92 | 0.38 |
镇江市丹徒世业卫生院 | 提供消毒服务 | 0.50 | 0.63 | 0.95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场所 | 租赁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租赁收入(万元)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深圳金鹏源 | 华大实业 | 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68号5栋 | 69.00 | 办公 | 3.04 | 3.00 | 2.98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场所 |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租赁期限 | 年租金 (万元) |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中金医疗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团山路18号2号楼2-3层 | 2,700.00 | 消毒厂房 | 2019.5.1- 2020.12.31 | 98万元 |
四川黄金 | 成都辐照 | 成都市东大街上东大街段58号的四川黄金大厦A座15楼 | 200.00 | 办公 | 2018.2.7- 2019.10.20 (提前终止) | 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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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的经营策略有所调整,2019年末成都辐照已终止与中国黄金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
报告期内确认的租赁费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出租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91.08 | 98.00 | 98.00 |
中国黄金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 5.18 | 4.00 | - |
类型 | 客户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计费方式 | 价格合理性、公允性 |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单价 | 毛利率 | ||||
医联体成员 | 客户M | 3.57 | 16.30% | 3.64 | 27.65% | 3.99 | 16.02% | 包年 | 以包含3把及以上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为主,与4.03元/把的定价基础不存在重大差异,系通过正常商业谈判形成的价格 |
客户N | 4.02 | 25.73% | 4.02 | 34.48% | 4.08 | 17.94% | 包年 | 以包含3把及以上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为主,与4.03元/把的定价基础不存在重大差异 | |
客户O | 4.01 | 25.62% | 3.97 | 33.66% | 4.03 | 16.77% | 包年 | 以包含3把及以上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为主,与4.03元/把的定价基础不存在重大差异 | |
客户D | 6.57 | 54.56% | 6.21 | 57.63% | 5.65 | 40.70% | 包年 | 该医院系传染病医院,消毒灭菌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单价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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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联体成员 | 客户L | 3.53 | 15.35% | 1.92 | 37.11% | - | - | 包年 | 该医院规模较大,基于开发新客户的经营策略,通过正常商业谈判形成较为优惠的价格 |
客户E | 5.62 | 46.85% | 5.60 | 53.02% | 5.74 | 41.58% | 非包年 | 以包含1把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为主,与5.50元/把的定价基础不存在重大差异 | |
客户Q | 3.83 | 22.11% | 3.93 | 33.02% | 4.03 | 16.90% | 非包年 | 以包含3把及以上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为主,与4.03元/把的定价基础不存在重大差异 |
序号 | 医联体成员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 748.99 | 45.54% | 799.41 | 44.95% | 774.57 | 61.67% |
2 |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68.39 | 4.16% | 68.56 | 3.86% | 68.68 | 5.47% |
7-7-1-1-35
3 | 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 46.19 | 2.81% | 47.17 | 2.65% | 47.17 | 3.76% |
4 |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四院、镇江市妇幼保健院) | 209.87 | 12.76% | 212.44 | 11.95% | 212.39 | 16.91% |
5 | 其他医联体成员 | 7.59 | 0.46% | 6.25 | 0.35% | 4.49 | 0.36% |
医联体成员合计 | 1,081.03 | 65.73% | 1,133.83 | 63.76% | 1,107.30 | 88.16% | |
中金医疗主营业务收入 | 1,644.76 | 100.00% | 1,778.33 | 100.00% | 1,255.99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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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金医疗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单向业务依赖
①中金医疗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符合设立背景及经营模式
如前所述,中金医疗设立就以服务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重点,同时,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镇江地区最主要的医院,其消毒服务需求也相对较大。
②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客观上也需要中金医疗提供快捷、高品质的消毒服务
中金医疗作为镇江地区唯一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区域化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具有较强的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处理能力,且通过了ISO13485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时拥有外来器械处理质量追溯系统软件著作权等独立知识产权,在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消毒服务本地化的特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客观上也需要在镇江地区选择消毒供应能力强、品质保障度高的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保障其日常消毒服务需求,自中金医疗设立以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持续与其合作多年,保持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包消毒灭菌业务基本由中金医疗提供。
③中金医疗对其销售占比逐渐下降
报告期内,随着中金医疗收入规模的不断提升,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销售占比已下降至45.54%,预期随着未来收入进一步增加,对其销售占比将进一步降低。
(4)发行人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业务依赖
从发行人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3.62%、3.28%、2.96%,占比较低,故发行人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业务依赖。
综上所述,中金医疗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的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中金医疗对镇江市医疗集团不存在业务依赖,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单向业务依赖,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不存在通过相关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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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合并披露客户销售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中已披露如下内容:
(七)发行人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关联交易的具体分析
……
3、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未作为一个客户合并披露的原因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开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逐步形成多种的医联体组织模式。组织模式包括:
在城市主要组建医疗集团、在县域主要组建医疗共同体、跨区域组建专科联盟、在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其中医疗集团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在医联体内以人才共享、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服务衔接等为纽带进行合作。镇江市医疗集团即属于城市医疗集团模式的医联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但镇江市医疗集团不构成对下属各医院的控制,发行人与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之间的销售额不需要合并计算,具体理由如下主要是由于:
镇江市医疗集团对各医院有一定的运营管理权力,但各医院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均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各医院的资金使用、划拨均直接归属财政局,镇江市医疗集团并未通过参与各医院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亦不能通过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控制”的相关要素。
【中介机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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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有友食品与发行人相关交易的合同、交易凭证等;
2、查阅了有友食品出具的调查函;
3、核查了有友食品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访谈了成都辐照董事长;
5、查阅了成都辐照审计报告,了解其近年来的财务状况;
6、比对了中金医疗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的交易定价与其他非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的差异;
7、取得了镇江市医疗集团各医联体成员单位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有友食品2016年以来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定价公允,有友食品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有友食品自建辐照中心,自2017年起与发行人不再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终止合作对成都辐照的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中金医疗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的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中金医疗对镇江市医疗集团不存在业务依赖,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单向业务依赖,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不存在通过相关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之间的交易金额不需要合并披露。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有友食品2016年以来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定价公允,有友食品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有友食品自建辐照中心,自2017年起与发行人不再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终止合作对成都辐照的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中金医疗与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的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中金医疗对镇江市医疗集团不存在业务依赖,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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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依赖,镇江市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不存在通过相关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镇江市医疗集团的医联体成员之间的交易金额不需要合并披露。
问题6、关于客户、供应商重合。申报材料显示,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的部分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合的情形。部分重合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同为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重合客户、供应商的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合作时间,发行人与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分别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内容,销售、采购金额及占比,结合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内容,分析并披露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公允,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发行人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与向销售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或采购同类原材料供应商的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通过相关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垫付费用、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重合客户、供应商的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合作时间,发行人与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分别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内容,销售、采购金额及占比,结合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内容,分析并披露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公允,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五)重合客户、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的部分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合的情形。部分重合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同为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
1、重合客户、供应商的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合作时间
向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主要重合主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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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营业务 | 经营规模 | 合作时间 |
1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2019年销售额约1亿元 | 2016年 |
2 | 惠州市嘉达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服务 | 2019年销售额约1000万-2000万 | 2013年 |
3 |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货运服务 | 2019年销售额约1.8亿元 | 2019年 |
序号 | 名称 | 主营业务 | 经营规模 | 合作时间 |
1 | 清华大学 | 科研教学 | - | 2018年 |
2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科研教学 | - | 2017年 |
名称 | 是否关联方 | 主要采购内容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构建厂房 | 321.72 | - | - |
惠州市嘉达物流有限公司 | 否 | 运输服务 | 65.56 | 67.94 | 70.85 |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否 | 运输服务 | 14.84 | - | - |
其他重合主体 | - | - | 25.84 | 34.15 | 14.03 |
名称 | 主要销售内容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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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科研样品辐照服务 | - | - | 2.00 |
清华大学 | 科研样品辐照服务 | - | 1.77 | - |
其他重合主体 | 辐照服务 | 0.05 | 0.11 | 0.53 |
合计 | - | 0.05 | 1.88 | 2.53 |
营业总收入 | - | 25,325.97 | 24,368.94 | 21,421.03 |
占比 | - | 0.00% | 0.01% | 0.01% |
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 | - | 477.09 |
清华大学 | 业务咨询 | - | - | 10.00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设备备件 | 2.88 | 8.60 | 7.70 |
其他重合主体 | - | 463.58 | 561.26 | 571.18 |
合计 | - | 466.46 | 569.86 | 1,065.97 |
营业成本 | - | 9,886,278.21 | 9,571,381.78 | 9,089,359.73 |
占比 | - | 0.00% | 0.01% | 0.01% |
名称 | 销售内容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惠州市嘉达物流有限公司 | 招标文件 | 0.05 | - | - |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招标文件 | 0.05 | - | - |
其他重合主体 | - | 23.42 | 24.67 | 50.38 |
7-7-1-1-42
合计 | - | 23.51 | 24.67 | 50.38 |
集团合并口径销售总额 | - | 10,965,138.28 | 10,525,711.18 | 10,021,554.93 |
占比 | - | 0.00% | 0.00% | 0.00% |
主要重合主体名称 | 集团下属企业名称 | 集团下属企业主营业务 | 集团下属企业向重合主体采购的主要内容 | 真实性、合理性、公允性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地质勘探、矿山采选、科研 | 工程施工 |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委托重合主体开展工程施工活动,相关交易真实合理。交易价格主要由双方招投标确定,费用水平合理。 |
清华大学 |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业务咨询 |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委托清华大学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交付研究报告,并支付咨询经费。该业务真实合理,经费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水平合理。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 | 设备备件 |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向重合主体采购设备备件,以备机器设备维修使用。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水平合理。 |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重合主体名称 | 集团下属企业名称 | 集团下属企业主营业务 | 集团下属企业向重合主体销售的主要内容 | 真实性、合理性、公允性 |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 | 招投标代理、商品贸易 | 招标文件 |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以统一价格收取招标文件费。 |
惠州市嘉达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 | 招投标代理、商品贸易 |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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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易,相关交易真实、合理、公允,符合行业特征。
二、发行人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与向销售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或采购同类原材料供应商的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通过相关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垫付费用、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五)重合客户、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发行人与重合客户、供应商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发行人向主要重合主体采购
发行人向主要重合主体采购情况如下:
主要重合供应商名称 | 定价依据 | 与同类可比交易单价的对比及公允性 |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招投标确定 | 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较之中标价格差异幅度在3%以内,无明显差异,且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定价公允。 |
惠州市嘉达物流有限公司 | 招投标确定 | 8家投标单位的报价总体较为接近,无明显差异,且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定价公允。 |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招投标确定 | 8家投标单位的报价总体较为接近,无明显差异,且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定价公允。 |
主要重合客户名称 | 定价依据 | 与同类可比交易单价的对比及公允性 |
清华大学 | 双方协商确定 | 为科研院校的科研样品提供辐照服务,供其进行学术研究。由于科研内容不同,故其他辐照服务不具有可比性,无同类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7-7-1-1-44
客户及供应商名单进行核对。
2、获取了部分重合客户或供应商的调查表。
3、访谈了部分重合客户或供应商的主要经办人员。
4、访谈了发行人与重合主体相关的主要经办人员。
5、查阅了中国黄金集团及下属企业涉及重合主体的交易相关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企业基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与重合主体发生交易,相关交易真实、合理、公允,符合行业特征。发行人向重合主体的交易定价合理,与同类可比交易的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通过相关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垫付费用、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问题7、关于技术依赖。发行人拥有6项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相关专利技术主要应用在发行人采购的中核比尼出售的辐照装置上。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如辐照装置)的供应商、发行人主要装置是否均为定制化及其定制化水平、辐照装置由中核比尼提供的比重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的原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和合作关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对中核比尼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是否存在主要生产设备的其他供应商,如是,比较不同供应商相关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运行指标和应用领域的差异,是否具备替代关系。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如辐照装置)的供应商、发行人主要装置是否均为定制化及其定制化水平、辐照装置由中核比尼提供的比重
(一)主要生产设备(如辐照装置)的供应商、辐照装置由中核比尼提供的比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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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照装置的供应商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1套辐照装置,供应商为诺迪安、中核比尼、三强核力等,具体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计装源量 (万居里) | 型号 | 供应商 |
1 | 青岛辐照设备 | 400 | BFT-Ⅳ | 中核比尼 |
2 | 布心厂区辐照设备 | 400 | JS-8900 | 诺迪安 |
3 | 光明一期辐照设备 | 400 | BFT-Ⅲ | 中核比尼 |
4 | 光明二期辐照设备 | 400 | BFT-Ⅳ | 中核比尼 |
5 | 上海一期辐照设备 | 400 | BFT-2001 | 中核比尼 |
6 | 上海二期辐照设备 | 600 | BFT-Ⅱ | 中核比尼 |
7 | 天津一期辐照设备 | 400 | BFT-Ⅱ | 中核比尼 |
8 | 天津二期辐照设备 | 400 | BFT-Ⅳ | 中核比尼 |
9 | 成都辐照设备 | 300 | BFT-Ⅳ | 中核比尼 |
10 | 武汉辐照设备 | 400 | BFT-Ⅳ | 中核比尼 |
11 | 重庆辐照设备 | 400 | SQ | 三强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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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源量、运行速度等方面的设计需求,进行辐照装置工艺、屏蔽防护、剂量等方面的设计和定制,因此,公司现有的主要设备为定制化的。
二、发行人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的原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和合作关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发行人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的原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和合作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专利
……
(1)发行人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的原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和合作关系
2000年以前,我国的辐照装置基本上为30-50万居里及以下的静态装置为主,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辐照技术服务企业对大型钴源辐照装置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以中核比尼、三强核力为代表的辐照设备商开始了大型γ辐照装置的研究设计工作。由于早期国内大型辐照设备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中核比尼作为设备供应商,积极寻求技术研究和交流,以实现辐照装置的性能优化升级;公司作为我国最早将辐照技术进行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在辐照技术应用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公司存在提升现有设备的技术性能、或采购技术性能更稳定的大型辐照设备的需求,双方基于共同诉求进行合作研发相关技术。
公司通过与中核比尼共享在相关辐照装置运行期间的技术数据,参与中核比尼相关辐照装置设计初期的方案研究,并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了反馈,通过经验积累和技术研究,公司与中核比尼共同形成了多项技术成果,并共同申请了专利技术。其中,公司与中核比尼就“多探测器增强联锁型剂量监测仪”相关专利技术的研发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其余共有专利均未签署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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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中核比尼约定,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可无偿使用。双方未约定收益分配事项,如未来授予第三方使用,产生收益,双方将协商收益分配事宜。
(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专利
……
(2)共有专利符合我国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历程
除与公司共有专利外,中核比尼现有授权专利无其他共有专利;γ辐照装置的其他主要供应商三强核力、金辉辐射现有授权专利中亦无与辐照技术服务企业的共有专利,即合作研发、共有专利并非辐照技术服务行业的惯例。
我国辐照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年代才开始规模化应用于工业领域,近年来,民用核技术水平的提升和应用市场需求的增长,我国辐照装置设计装源量、装置数量和辐照能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辐照技术服务行业无论是技术水平、下游领域的产品范围还是专业性都存在着一定差距。
公司是我国最早将辐照技术进行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中核比尼是我国最早从事γ辐照装置设计、生产的企业之一,在各自领域之中均积累了丰富经验,两者基于进一步推广辐照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改良辐照装置实现国产替代化、更好服务辐照需求方等目的,进行合作研发并形成共有专利技术,符合我国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历程。
三、发行人对中核比尼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是否存在主要生产设备的其他供应商,如是,比较不同供应商相关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运行指标和应用领域的差异,是否具备替代关系。
(一)发行人对中核比尼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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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对中核比尼不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
①公司核心技术主要在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产品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等方面,不涉及与中核比尼的共有专利,公司对中核比尼不存在技术依赖公司和中核比尼共同享有专利主要用于BFT系列γ辐照装置的工艺控制、安全联锁等方面,通过辐照装置本身设计的改良来保障辐照装置稳定运行。公司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产品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等方面,其中,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主要通过辐照装置运行过程的优化,来提高辐照装置的射线利用率、提升辐照装置安全保障水平以及提高运行效率;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主要通过建立标准信息化功能模块,实现产品辐照调度、工艺控制、质量信息追溯;产品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主要通过产品辐照灭菌的剂量设定、产品辐照灭菌过程的有效性验证设计、产品辐照灭菌有效性维持验证设计等实现产品灭菌质量的有效控制。上述核心技术均以形成对应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均不涉及公司和中核比尼共同享有专利。
②三强核力γ辐照装置的工艺控制、安全防控等方面形成了自有的核心技术,公司现有三强核力供应的辐照装置稳定运营,公司对中核比尼不存在设备依赖
公司子公司重庆辐照拥有的辐照装置由三强核力设计生产,三强核力在其SQ系列γ辐照装置的工艺控制、安全联锁等方面形成了核心技术,其辐照装置的稳定运行不依赖于公司和中核比尼共同享有专利。公司已将多年积累形成的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产品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等核心技术应用于SQ系列γ辐照装置,重庆辐照自2017年开展经营以来,装置处于稳定运营状态,产品灭菌质量和能力与公司其他辐照装置基本不存在差异。
综上,公司对中核比尼不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
(二)是否存在主要生产设备的其他供应商,如是,比较不同供应商相关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运行指标和应用领域的差异,是否具备替代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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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
(4)不同供应商相关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运行指标和应用领域的差异比较国内的γ辐照装置供应商主要包括中核比尼、三强核力以及金辉辐射三家,其中,中核比尼、三强核力可生产大型γ辐照装置,设计装源量可达600万居里;金辉辐射的辐照装置以中小型γ辐照装置为主,设计装源量在100万居里-400万居里。中核比尼的BFT型γ辐照装置采用气动电动结合传输方式,可在辐照室内自动换层换面,实现一次出货,能够有效地保证了产品运输、工作人员及装置设备的安全性。三强核力的SQ型γ辐照装置采用重型悬挂输送与液压驱动的过源机械相结合,实现过源机械紧密排列和辐照产品箱的自动换面,能实现多路多工位辐照,如四路或外二路全自动运行模式。金辉辐射的JH型γ辐照装置采用悬挂链传输方式,通过人字轨换向机构而自动换面,以使产品均匀受照。上述三家供应商γ辐照装置的对比如下:
项目 | 中核比尼 | 三强核力 | 金辉辐射 |
最大设计装源量 | 600万居里 | 600万居里 | 400万居里 |
钴源排布 | 双源板 | 双源板 | 单源板 |
输送方式 | 辊道传输 | 辊道、悬挂链传输 | 悬挂链传输 |
控制系统 | 采用西门子可编程控制器(PLC)和FameView工控软件监控设备运行 | 采用西门子可编程控制器(PLC)和WinCC工控软件监控设备运行 | 采用西门子可编程控制器(PLC)和管理软件监控设备运行 |
安全联锁 | 满足我国国标和IAEA的安全要求 | 满足我国国标和IAEA的安全要求 | 满足我国国标和IAEA的安全要求 |
应用领域 | 医疗卫生、食品、包装材料的辐照灭菌和材料的辐照改性 | 医疗卫生、食品、包装材料的辐照灭菌和材料的辐照改性 | 医疗卫生、食品、包装材料的辐照灭菌和材料的辐照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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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了公司的固定资产台帐、设备清单、与供应商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
2、查阅了公司与中核比尼的合作协议,并就相关专利权利义务约定等事项与中核比尼进行访谈确认;
3、了解了公司核心技术及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对应关系,并与共有专利进行了对照分析;
4、查阅了中核比尼、三强核力、金辉辐射的官方网站,对设备技术水平、运行指标进行了解;
5、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网站,了解中核比尼、三强核力、金辉辐射的现有授权专利情况。
6、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不同供应商设备的优劣势、可替代性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如辐照装置)的供应商包括中核比尼、三强核力、诺迪安;公司设备供应商在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辐照装置进行设计,属于定制化设备;公司辐照装置主要由中核比尼提供;公司与中核比尼共有专利技术主要系大型γ辐照装置国产化的早期,双方基于设备改良的需求进行共同研发形成,双方均可无偿使用上述专利,共同研发的情形符合我国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历程;上述共有专利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公司对中核比尼不存在技术依赖和设备依赖,国内辐照装置的其他供应商包括三强核力、金辉辐射等;不同供应商相关辐照装置的技术水平、运行指标和应用领域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替代关系。
问题8、关于内控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663.52万元、814.31万元、405.72万元,现金收款合计为693.11万元、859.07万元、422.30万元。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分别为216.24万元、295.64万元、55.96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的现金交易比例是否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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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发行人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过程,并结合上述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回复】
一、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的现金交易比例是否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之“6、营业收入的回款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营业收入的回款情况
总体来说,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辐照技术服务、其他消毒灭菌服务有下述特点:
客户数量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有3,000多个;客户较为分散,除少量客户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外,大部分客户的交易金额均较低;交易频次较多,单笔交易金额较小;非月结或零散的客户采用付款提货的结算方式。发行人上述业务特点,使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交易、第三方回款,但上述情况的金额和占比相对较小。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交易情况
从款项支付方式来看,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少部分客户存在现金回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报告期的现金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663.52万元、
814.31万元、405.7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29.59万元、
44.77万元、16.58万元,合计为693.11万元、859.07万元、422.3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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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款—主营业务 | 405.72 | 814.31 | 663.52 |
现金收款—其他业务 | 16.58 | 44.77 | 29.59 |
现金收款合计(含税) | 422.30 | 859.07 | 693.11 |
现金收款对应的收入合计(不含税) | 392.81 | 789.11 | 630.25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1.55 | 3.24 | 2.94 |
客户类型 | 总客户数量 | 其中:现金客户数量 | 现金收款金额 | 平均每户现金收款金额 |
包装材料 | 129 | 34 | 19.15 | 0.56 |
辐照改性着色 | 76 | 8 | 1.46 | 0.18 |
其他辐照灭菌 | 394 | 105 | 80.47 | 0.77 |
食品 | 644 | 191 | 184.98 | 0.97 |
药品 | 380 | 110 | 45.03 | 0.41 |
医疗卫生 | 545 | 132 | 91.21 | 0.69 |
合计 | 2,168 | 580 | 422.30 | 0.73 |
客户类型 | 总客户数量 | 其中:现金客户数量 | 现金收款金额 | 平均每户现金收款金额 |
包装材料 | 123 | 39 | 23.00 | 0.59 |
辐照改性着色 | 60 | 16 | 4.71 | 0.29 |
其他辐照灭菌 | 331 | 132 | 139.25 | 1.05 |
食品 | 666 | 345 | 411.47 | 1.19 |
药品 | 378 | 189 | 108.90 | 0.58 |
医疗卫生 | 522 | 186 | 171.74 | 0.92 |
合计 | 2,080 | 907 | 859.07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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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 | 总客户数量 | 其中:现金客户数量 | 现金收款金额 | 平均每户现金收款金额 |
包装材料 | 121 | 60 | 35.92 | 0.60 |
辐照改性着色 | 81 | 32 | 10.09 | 0.32 |
其他辐照灭菌 | 394 | 180 | 97.79 | 0.54 |
食品 | 567 | 298 | 261.72 | 0.88 |
药品 | 358 | 179 | 156.79 | 0.88 |
医疗卫生 | 434 | 169 | 130.81 | 0.77 |
合计 | 1,955 | 918 | 693.11 | 0.76 |
年份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现金销售金额 | 10.27 | 20.34 | 34.55 |
营业收入总额 | 148.18 | 622.49 | 572.15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6.93 | 3.27 | 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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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金交易,一方面,发行人不断强化现金交易相关的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发行人也通过要求客户尽量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结算,从而降低现金交易金额。
⑦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占比较小,主要为零星客户,现金交易情形符合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现金交易的客户不是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二、由发行人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之“6、营业收入的回款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营业收入的回款情况
……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情况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情况
从款项支付主体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回款主要是客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发行人。报告期内,小部分销售款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收入的比例低于5%。
第三方回款按支付方类别的金额及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类型 | 与客户关系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客户指定第三方代付 | 客户的股东、亲属 | 124.60 | 146.13 | 102.00 |
客户员工 | 500.45 | 565.24 | 480.93 | |
其他 | 26.94 | 1.44 | 13.24 | |
小计 | 651.99 | 712.81 | 596.18 | |
发行人员工代收 | 55.96 | 295.64 | 216.24 | |
第三方回款合计 | 707.95 | 1,008.44 | 812.42 | |
第三方回款金额/营业收入 | 2.80 | 4.14 | 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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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第三方代付:报告期各期占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比例分别为73.38%、70.68%、92.10%,其中主要是客户员工代付的情况;B、发行人员工代收:报告期各期占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比例分别为
26.62%、29.32%、7.90%。
②第三方回款的合理性、合规性
公司的结算方式分为月结和现付两种方式,对于采用月结对账方式的客户,公司在确认收入后给予其一定的信用期;对于零星客户,一般采用付款提货的方式进行结算。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且分散程度较高,存在大量零星客户,该类零星客户单笔交易金额较小,同时发行人对零星客户主要采用付款提货的结算方式,为简化结算、提高交易便利性,部分客户存在委托其员工、股东或其他第三方等代付货款。因此,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与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且分散程度较高、客户单笔交易金额较小、追求交易便利性等行业特点相符,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的销售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③发行人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员工代收的回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1%、1.21%、0.22%,呈下降趋势,公司员工代收的客户类型主要为零星客户,公司对零星客户的管理模式为付款提货,零星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均较小,从零星客户的交易习惯及付款便利性考虑,由员工代收零星、小额交易客户的货款,员工代收货款后再通过个人银行卡或者银行柜台将货款转入公司银行账户,符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均为客户先交货款给员工,员工再转存至公司,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④发行人的改进措施
为了规范第三方回款情形,发行人进一步强化了客户指定第三方支付的内部控制程序,要求客户尽量避免通过第三方付款,如客户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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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支付,发行人要求款项支付方签字留痕、提供代付说明等方式,强化回款控制程序。对于发行人员工代收款项情况,发行人已逐步规范。公司已要求客户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结算,从而避免直接由发行人员工代收。
⑤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的占比较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发行人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方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中介机构回复】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过程,并结合上述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过程
(一)现金交易的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1、将公司现金交易客户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共216家)、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5家)、公司关联自然人(共42人)、公司其他关联方(共12家)进行匹配,经匹配,发行人现金交易的对方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2、访谈发行人财务、出纳、业务相关人员,查阅发行人现金管理相关制度,了解发行人现金交易的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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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了解发行人与其交易的结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现金日记账,查询发行人现金交易账簿记录,筛选统计现金销售回款,抽查大额现金交易对应的辐照业务流程文件,核查现金收款及对应业务文件(如辐照技术服务分合同、辐照收费通知单、入库单、出库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辐照任务单提货联/提货单/放行条、现金收款收据)的匹配性;
5、将现金交易客户的回款记录与客户收入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复核发行人现金交易客户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6、核查发行人董监高银行账户流水,确认发行人董监高与现金交易客户不存在资金往来;
7、函证及走访大额现金交易客户,确认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第三方回款的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1、取得发行人的收入明细账,并通过访谈、函证、穿行测试、收入控制测试、收入截止性测试等方式,核查了收入的真实性;
2、获得发行人银行存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属于第三方回款,并追查至收入明细账、相关业务合同、业务执行记录等;
3、选取部分第三方回款方,对当事人或相关客户进行访谈,了解交易背景及情况,核查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股东的关联关系调查表,结合关联方清单和员工花名册,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进行对比,核查第三方回款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取得第三方回款方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明细统计表,通过网络查询、取得自然人第三方的个人名片、取得第三方代付款说明文件等方式,核查第三方代付款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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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上述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来看,发行人现金交易的业务流程一般为:
1、签订合同或报价单并在市场部保管;
2、基础信息录入辐照技术服务系统形成产品定价信息表;
3、客户填写送货单并在生产部保管;
4、仓管员根据送货单信息生成辐照技术分合同(存根联、调度联、提货联、客户存档联、财务记账红联/市场部);
5、市场部的计费员根据辐照技术分合同的财务联及报价单计费生成辐照收费通知单(白联、红联),红联直接返给客户,白联经销售经理复核后传递至财务部;
6、月结客户收到提货通知后携带技术服务分合同提货联提货,同步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月结客户按月对账并形成辐照技术服务对账单,月结客户的对账单传递至财务部,财务部将对账单与第4步接收到的辐照收费通知单核对后开票确认收入;
7、现金交易客户收到提货通知后携带辐照技术分合同提货联及市场部第4步出具的辐照收费通知单的红联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将客户的红联和第4步收到的白联核对后收款,同时在辐照技术分合同提货联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章,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客户凭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章的辐照技术分合同提货联到仓库提货同步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出库单统一留存仓库保管。
故从业务流程上看,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流程。发行人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对于现金交易,一方面,发行人不断强化现金交易相关的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发行人也通过要求客户尽量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结算,从而降低现金交易金额。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222269号),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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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中介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明细账等,并对现金交易客户或供应商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占比较小,主要为零星客户,现金交易情形符合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现金交易的客户不是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的占比较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发行人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方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占比较小,主要为零星客户,现金交易情形符合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现金交易的客户不是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的占比较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发行人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方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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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关于产品质量。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各子(分)公司报告期存在共计7起因剂量不足或超剂量导致客户产品返工、报废的事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原因、责任主体和赔偿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继续合作,是否存在被取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责任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2)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是否与客户存在因发行人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辐照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开展辐照服务、采购和运输钴源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产品质量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原因、责任主体和赔偿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继续合作,是否存在被取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责任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三)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事件类型 | 责任主体 | 发生原因 | 赔偿情况 |
1 | 剂量超标 | 深圳金鹏源 | 因客户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产品的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产品辐照超剂量报废。 | 赔偿70,650元 |
2 | 剂量不足 | 青岛分公司 | 因客户安丘市鲁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的辐照时间未考虑保险系数,导致产品吸收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 | 协商一致,未赔偿 |
3 | 剂量超标 | 青岛分公司 | 因客户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潍坊道康医疗的生物膜产品的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两家客户产品辐照剂量不合格 | 赔偿2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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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件类型 | 责任主体 | 发生原因 | 赔偿情况 |
4 | 剂量不足 | 上海金鹏源 | 因客户强生(苏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装载方式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产品辐照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 | 协商一致,未赔偿 |
5 | 剂量不足 | 上海金鹏源 | 因客户上海亚澳医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装载方式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产品辐照剂量不足;后通过返工辐照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 | 协商一致,未赔偿 |
6 | 剂量不足 | 上海金鹏源 | 因客户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产品信息登记有误,导致主控时间设置偏低,造成产品剂量不足。通过返工辐照后达到产品辐照剂量要求。 | 协商一致,未赔偿 |
7 | 剂量超标 | 上海金鹏源 | 客户康宁生命科学(吴江)有限公司产品因控制系统问题,导致实际辐照时间超出主控时间,造成该批次产品辐照超剂量。 | 赔偿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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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照灭菌后产品将返回客户,由客户履行质量验收程序,确认产品合格。客户产品的质量应由产品生产者负责,辐照服务提供商仅对其提供的辐照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辐照服务质量责任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二、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是否与客户存在因发行人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发行人的运营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之“(三)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返工或报废事件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纠纷情况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与辐照业务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任一年度辐照业务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服务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甲方) | 服务主体(乙方) |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条款 | 发行人违约责任条款 |
1 | 旭化成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AMC) | 上海金鹏源(JPY) | 1.品质保证责任不限于含有灭菌验证等工程验证、发生不良时的原因调查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由于不良的损害赔偿等责任; 2.JPY须按照AMC要求的方法进行灭菌确认;和AMC共同商讨相关指数,并制作相应的报告书;提供灭菌确认记录的复印件; 3.JPY须对其承担的所有环节或步骤进行适当的工程验证并在需要时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4.发生异常时及时向AMC联络; 5.发生顾客投诉时JPY需配合进行原因调查; 6.JPY应按要求进行品质记录并向AMC报告结果,最低保存期限为7年; | 如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若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合同终止,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金为发生违约事项相关款项总额的20%。 |
2 | 眼力健(杭州)制药有限公司(AMO) | 上海金鹏源(JPY) | 1.供应商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协议条款向AMO供应的产品在各个方面均符合规格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品质优良; 2.如供应商向AMO交付的任何产品为缺陷产品,AMO可在发现产品瑕疵后八 |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解除本协议:1.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并在收到另一方说明违约行为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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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甲方) | 服务主体(乙方) |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条款 | 发行人违约责任条款 |
周内(但不晚于收到产品24个月)书面拒收。如一批产品中缺陷产品的比例超过规格中规定的比例,则该批产品应当被视为整体有缺陷,AMO有权退回全部或部分产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十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进行实质性补救;2.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到期付款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到期付款义务并要求支付后五日内仍未纠正这种违约行为;3.—方资不抵债或寻求任何破产保护、接管、托管、债权人安排、债务和解或类似安排,或有人对该方启动了类似程序(且在90日内未撤销);4.一方停止营业或终止经营;5.政府部门颁布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法规使得一方无法或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
3 | 康宁生命科学(吴江)有限公司 | 上海金鹏源 | 1、甲方负责确定甲方产品要求的辐照剂量,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辐照剂量及双方约定的流程进行加工;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辐照加工服务,足额足量实施到甲方规定产品上,并对剂量实施负责; 3.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辐照加工服务符合要求; 4.乙方应具有相关服务的许可和资质,人员应符合要求,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 | 1.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甲方发现辐照加工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及时纠正处理,并对不符合约定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2.若因乙方的原因损坏了产品或产品实际辐照剂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产品报废,乙方必须赔偿甲方。 3.本合同涉及到的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损坏或辐照剂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单箱产品辐照费的10倍。乙方确认因保管或加工而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在获得甲方和乙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其应付乙方价款中扣除该等赔偿金额。 |
4 | 烟台爱丽思中宠食品有限公司 | 青岛分公司 | 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辐照需求确定能否满足甲方对乙方生产能力要求; 2.负责对甲方的产品提供符合要求的辐照技术服务; 3.乙方对甲方的产品到达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4.保证辐照产品在甲方工厂的仓储和辐照过程中的完整及安全; 5.每批产品出具辐照证明书; 6.保存与甲方产品品质有关的一切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 如果由于乙方实施到甲方产品上的剂量达不到甲方产品剂量要求,则乙方赔偿甲方该辐照产品的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该辐照产品辐照技术服务费的5倍 |
5 | 东丽医疗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分公司 | - | 1.乙方对甲方的产品吸收剂量负责; 2.乙方如对甲方产品辐照剂量超出协议范围,或因乙方原因对甲方产品造成破损而废弃等质量事故,乙方向甲方赔偿48元/支; 3.如因乙方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产品最高吸收剂量在38kGy-42kGy范围时,免辐照费用,在42kGy(含)-50kGy范围时,免辐照费用,并按照辐照费用5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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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甲方) | 服务主体(乙方) |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条款 | 发行人违约责任条款 |
6 | 高利尔(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 天津金鹏源 | 1.乙方产品辐照吸收剂量应满足甲方要求的剂量;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并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 3.乙方应有严格的作业规范,以确保甲方产品在加工、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 防止产品的混淆、破损和数量的短少; 4.乙方在加工产品时,应对每批产品均进行剂量跟踪; 5.辐照加工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6.乙方需保证产品辐照质量,数量和交期准确; | 1.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四条约定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相应的损失,其中,甲方损失包括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执行已确认的辐照服务计划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及甲方客户要求甲方的赔偿 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时,乙方无故延迟交货时间,影响甲方发货,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要进行赔偿,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除可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条款外,还可单独或同时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A.要求解除本合同; B.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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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发生7起剂量不足或超标的质量事件,不存在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①发行人辐照服务周期较短,前述7起剂量不足或超标的质量事件,虽然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但均在报告期各期末之前实际承担,无需另行计提预计负债;
②发行人提供辐照服务的产品,绝大部分均为当年辐照当年客户已提货或已确认,其结果不属于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而当年辐照客户尚未提货或确认的产品金额较低,且发生赔偿的比例极低,因此也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辐照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开展辐照服务、采购和运输钴源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二)行业管理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1)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防护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力求在发展民用非动力核技术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行业的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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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取得情况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① 辐照技术服务业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报告期内,公司从事辐照技术服务的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生态环境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不存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形,其开展辐照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监管要求。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主体持有的,尚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下:
序号 | 持证人 | 许可证编号 | 种类和范围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中金辐照 | 国环辐证[00375] | 使用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 | 2017-03-28 | 2022/03/31 |
2 | 深圳金鹏源 | 国环辐证[00030]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 2016-03-14 | 2021/06/30 |
3 | 上海金鹏源 | 国环辐证[00027]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 2015-07-03 | 2020/09/30 |
4 | 天津金鹏源 | 国环辐证[00036]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 2018-06-29 | 2021/04/30 |
5 | 武汉辐照 | 国环辐证 [00396]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 2018-12-25 | 2023/09/30 |
6 | 成都辐照 | 国环辐证 [00395] | 使用Ⅰ、Ⅴ类放射源 | 2018-12-06 | 2023/09/30 |
7 | 重庆辐照 | 国环辐证 [00457]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 2017-03-08 | 2022/03/31 |
行业标准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辐射加工剂量测量系统的选择和校准导则》(GB 16640-2008)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规定了γ射线、X射线和电子束辐射加工中用于测量吸收剂量的剂量测量系统的选择和校准的基本原则 |
《辐射加工剂量测量不确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 详细说明了在γ射线、X射线(轫致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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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评定导则》(GB/T 16509-2008) | 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射)和电子束辐射装置剂量测量中不确定度的可能来源,规定了使用剂量测量系统测量吸收剂量的不确定的评定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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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发行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已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由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委托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运输公司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钴源的国内运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监管要求。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投诉记录;
2、访谈了发行人质量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
3、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辐照服务合同;
4、查阅了发行人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5、查阅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辐照服务行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开展辐照服务、采购和运输钴源需要取得的资质或履行的程序;
6、查阅了发行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部分员工持有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7、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和运输钴源的相关记录、审批文件。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质量事件不会影响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继续合作,发行人不存在因此被取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导致被处罚的风险;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对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进行了约定,不存在与客户因发行人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辐照服务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开展辐照服务、采购和运输钴源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产品(辐照服务)质量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质量事件不会影响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继续合作,发行人不存在因此被取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不存在产品质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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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导致被处罚的风险;主要销售或服务合同对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进行了约定,不存在与客户因发行人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辐照服务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开展辐照服务、采购和运输钴源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产品(辐照服务)质量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问题10、关于土地与房产。发行人部分自有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存在瑕疵。发行人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的总部办公楼(05栋)、宿舍(02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目前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到期。发行人向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租赁的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团山路18号的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地。另外,由于项目周边少量民众对辐照认知不足,发行人子公司中金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新能源)在镇江取得的项目用地的建设无法推进。请发行人:
(1)区分自有或租赁土地/房产瑕疵的具体类型,披露瑕疵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的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及其上房产面积、具体用途,瑕疵面积占发行人总体土地及其上房产面积比例、瑕疵土地/房产相关业务报告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当期收入和毛利的比例;
(2)补充披露瑕疵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无法使用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因此存在搬迁、被责令整改或被处罚的风险,并补充风险提示;
(3)补充披露中金新能源在镇江取得的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环保等政府审批手续,该项目用地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目前项目无法推进有无解决措施,并对该等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8的要求,对发行人取得和使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是否合法合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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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自有或租赁土地/房产瑕疵的具体类型,披露瑕疵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的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及其上房产面积、具体用途,瑕疵面积占发行人总体土地及其上房产面积比例、瑕疵土地/房产相关业务报告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当期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瑕疵房产情况
(1)自有土地/房产瑕疵的具体情况
①发行人使用划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屋,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到期
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的总部办公楼(05栋)、宿舍(02栋)所对应房地产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房地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房地产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1 | 深圳金鹏源 | 深房地字第2000416464号 | 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 | 3,023.38 | 宿舍 |
2 | 深圳金鹏源 | 深房地字第2000093578号 | 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 | 5,472.00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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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证明书;1992年10月,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取得编号为“深房地字第0047920号”房地产证书。就工业厂房05栋,1985年8月20日,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下发了(85)城规设字第DS52号《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基本认可辐照中心05栋工程施工图设计;1985年10月19日,深圳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就辐照中心加工厂建设核发(85)建第T016号《建筑许可证》;1986年10月23日,上述05栋工程由相关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同意单位工程按良好评定;1992年10月,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取得编号为“深房地字第0047921号”房地产证书。b、因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改制,该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深圳金鹏源,上述房屋完成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就工业厂房05栋,深圳金鹏源于2002年3月25取得编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93578号”房地产证书;就单身宿舍02栋,深圳金鹏源取得编号“深房地字第2000116816号”房地产证书,其后,根据深圳金鹏源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08年8月9日签署的编号为“(2008)8222号”《增补协议书》,深圳金鹏源拥有深圳市罗湖区H409-0021宗地内的单身宿舍02栋房地产产权,建筑面积为3,023.38平方米,同意深圳金鹏源补交地价款328,050元,上述房地产转为商品房,深圳金鹏源于2008年8月20日取得编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416464号”的房地产证书,编号“深房地字第2000116816号”房地产证书被收回。
c、上述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11月到期后,深圳金鹏源曾分别于2013年、2014年及2016年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补地价延长宗地H409-0021(深房地字第2000416464号、深房地字第2000093578号房地产证下的工业厂房05栋、单身宿舍02栋全部位于该宗地内)的土地使用年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12月12日、2016年5月20日出具了“深规土一局函[2013]1625号”《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工业厂房05栋整栋、单身宿舍02栋全栋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意见的复函》、“深规土一局函[2014]1568号”《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H409-0021法定图则调整的复函》(简称“1568号”复函)、“深规土一局函[2016]700号”《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H409-0021宗地工业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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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05栋、单身宿舍02栋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意见的复函》,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均以H409-0021宗地法定图则为中学用地为由驳回申请。
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1568号”复函,由于该宗土地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规划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未对上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同意深圳金鹏源在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B、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深圳金鹏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单身宿舍,除部分用于公司员工自住外,其余均对外出租;深圳金鹏源曾将工业厂房05栋其中69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华大实业用于办公,2019年11月30日租赁合同终止履行。2016年以后,深圳金鹏源布心厂区(即工业厂房05栋)的大部分钴源已转移至光明厂区,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深圳金鹏源到期土地之地上建筑物除部分用于研发、实验外,其余均用于员工宿舍及办公使用。
综上,深圳金鹏源单身宿舍02栋、工业厂房05栋为合法建筑,报告期内,仅系用于研发、实验、员工宿舍及办公等辅助性用途,且政府部门已同意深圳金鹏源在其收回前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因此,公司在土地所有权到期后维持现状继续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②部分房产权属证书未更名
上述列表项下的土地系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深圳金鹏源前身)自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处受让取得。1989年12月28日,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与罗湖区翠竹办事处水贝村签署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由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征用水贝村1,360平方米土地,用于宿舍建设项目;后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与深圳市
序号 | 房地产证号 | 房地产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规划用途 | 土地位置 |
1 | 深房地字第0200713号 | 辐照中心10栋111 | 55.50 | 住宅 | 罗湖区布心路 |
2 | 深房地字第0200714号 | 辐照中心10栋109 | 55.50 | 住宅 | 罗湖区布心路 |
3 | 深房地字第0200715号 | 辐照中心10栋110 | 55.50 | 住宅 | 罗湖区布心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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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就该宗H409-1地块受让事宜签署了“深地合字(90)170号”《深圳市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根据协议约定,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受让取得编号为H409-1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36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宿舍;部分建筑改变用途为住宅,对应建筑面积为2,120平方米。上述建设项目已取得“890033号”《深圳市建设局规划设计要点复函》、“执许字[1991]C029号”《深圳市建设局建筑许可证》、“粤计资证字0200924号”《建设许可证》、“[1992]市政罗第15号”《深圳市城市规划局市政工程建设许可证》及“罗61号”《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因深圳市辐照加工中心改制,上述房屋均于2002年转为深圳金鹏源所有,但因年代久远部分历史档案缺失,辐照中心10栋109、110、111号房屋其权利人的变更尚未完成。
截至目前,辐照中心10栋110号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之用,109、111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上述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虽然未更名但不影响发行人的实际使用。
③自建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公司位于胶南市泰发路青岛分公司厂区内的两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具体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名称 | 结构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青岛分公司 | 仓管室 | 混合 | 胶南市泰发路 | 128.60 | 办公 |
2 | 青岛分公司 | 板房 | 彩钢板 | 胶南市泰发路 | 342.45 | 临时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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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青岛分公司仓管室由于面积不到3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就青岛分公司存在上述未报建建筑物的情形,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已出具书面证明,认为因仓管室建于青岛分公司自有土地上,且已在补办报建手续,青岛分公司自建仓管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房屋建筑物主要用于仓库管理员办公及少量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产品的临时仓储,易于搬迁,可替代性强,且占公司所拥有房屋建筑物的总面积比例很低,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具有重要影响。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报告期内,在该局法定职责土地管理内未发现青岛分公司存在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租赁房产瑕疵的具体情况
A、无房屋权属证书
截至目前,公司租赁的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房屋坐落 | 具体用途 | 租赁面积(平方米) | 产权证书 |
1 | 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 中金辐照 |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深业东岭花园 | 员工宿舍 | 62.87 | 未能获取 |
2 | 包春珍 | 中金医疗 | 镇江冠城路玫瑰苑小区3幢908室 | 员工宿舍 | 76.60 | 未能获取产权证,有拆迁安置协议 |
3 | 郭德喜 | 中金医疗 | 镇江冠城路玫瑰苑小区1幢三单元608室 | 员工宿舍 | 64.31 | 未能获取产权证,有拆迁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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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公司(唯一股东深圳市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的,专门从事罗湖区人才安居房投融资和建设筹集平台,发行人未取得该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发行人虽未能获取该出租房屋产权证书,但租赁合同履行风险较小,且仅用于员工宿舍用途,可替代性强,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中金医疗租赁的房屋,房屋出租人未提供房产权属证书,但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房产权属明确,不会产生法律纠纷。B、划拨地上建造的房屋中金医疗向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租赁的房屋所对应土地为划拨地,出租人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现行有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房产为合法建筑,因历史原因,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办理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导致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因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租划拨地上建筑物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出租方,中金医疗使用划拨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被施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中金医疗与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如因产权等问题而影响中金医疗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予以赔偿。上述租赁房屋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房屋面积的比例为2.52%,占发行人所使用房产(自有及租赁)面积的比例为2.34%,占比较低,租赁合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中金医疗已租赁上表第47项镇江沃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目前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年底前搬迁至新厂房经营,新厂房所占土地由出租方镇江沃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出让取得。经测算,厂房搬迁费用约100万元,由中金医疗自行承担。综上,发行人租赁上述划拨地上房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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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瑕疵面积占发行人总体土地及其上房产面积比例,瑕疵土地/房产相关业务报告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当期收入和毛利的比例截至目前,发行人所有的土地面积共计162,760.73平方米,自有房屋面积共计118,246.58平方米,租赁房屋面积共8,434.24平方米。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瑕疵土地使用权及瑕疵房产的面积具体如下:
瑕疵土地使用权或房产名称 | 租赁/自有 | 瑕疵类型 | 瑕疵土地面积 (平方米) | 瑕疵房产面积 (平方米) |
深圳金鹏源02栋单身宿舍、05栋工业厂房 | 自有 | 使用划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及土地权利到期 | 11,957.10 | 8,495.38 |
辐照中心10栋109、110、111 | 自有 | 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更名手续 | - | 166.50 |
青岛仓管室 | 自有 | 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 - | 128.60 |
三处员工宿舍 | 租赁 | 无/未获取房屋权属证书 | - | 203.78 |
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 租赁 | 使用划拨地上建造的房屋 | - | 2,980.00 |
合计 | - | - | 11,957.10 | 11,97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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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披露瑕疵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无法使用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因此存在搬迁、被责令整改或被处罚的风险,并补充风险提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瑕疵房产情况
……
(4)瑕疵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无法使用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因此存在搬迁、被责令整改或被处罚的风险
①深圳金鹏源02栋单身宿舍及05栋工业厂房
A、宗地号H409-0021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深圳金鹏源曾分别于2013年、2014年及2016年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补地价延长宗地H409-0021的土地使用年限,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均以H409-0021宗地法定图则已变更为中学用地为由驳回申请,但同意深圳金鹏源在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继续使用。2020年5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前述到期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政府公告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为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4日止,发行人正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沟通整体搬迁事宜。因此,目前发行人可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及已建的合法建筑,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存在搬迁风险,上述土地存在被收回风险。
B、应对措施
上述到期土地之地上建筑物除部分用于研发、实验外,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及办公使用,可代替性强,关于办公用可代替场所,发行人将积极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等应对措施。
②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中金医疗租赁房产占用的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由于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使用划拨用地符合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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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因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租划拨地上建筑物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出租方;同时,根据中金医疗与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如因产权等问题而影响中金医疗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予以赔偿。
中金医疗与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租赁合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到期后顺利实现搬迁,中金医疗已租赁沃科传动厂房,目前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年底前完成搬迁。根据中金医疗测算,搬迁费用预计约100万元,该费用由中金医疗自行承担。新厂房所占土地由出租方沃科传动以出让方式取得,系国有建设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③其他瑕疵房产
如前所述,辐照中心10栋109、110、111号房屋、青岛分公司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以及三处租赁的员工宿舍,虽然存在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更名手续或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但上述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影响发行人的实际使用,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使用的风险。
公司使用前述瑕疵土地及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况。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证明》,报告期内,在该局职权范围内,未发现深圳金鹏源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八、自有土地/房产或租赁房产的使用或法律风险
发行人自有土地/房产中,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辐照中心的总部办公楼(05栋)、宿舍(02栋)的土地使用权已到期,可能存在被收回的风险,且前述到期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目前已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可能需要搬迁。发行人辐照中心10栋109、110、111房产权属未更名、青岛分公司厂区内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另外,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备案手续、部分租赁房产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前述事项可能对发行人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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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披露中金新能源在镇江取得的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环保等政府审批手续,该项目用地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目前项目无法推进有无解决措施,并对该等事项进行风险揭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情况”之“1、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中金新能源在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出让中,以730.00万元竞得位于镇江新区丁卯秀山路以南、恒通路以西,总面积为17,207.00平方米的土地。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金新能源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如下:
(1)中金新能源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
中金新能源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以最高价竞得宗地编号为新区(工)17-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过程如下:
2017年1月26日至2月24日期间,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2017年2月13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金新能源出具《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认为中金新能源符合宗地编号为新区(工)17-1-3工业用地的竞买资格条件。挂牌出让结果,中金新能源以出价人民币730万元的最高报价竞得宗地编号为新区(工)17-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2月24日,出让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挂牌人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人中金新能源签署《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三方确认中金新能源竞得宗地编号为新区(工)17-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中金新能源在15日内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金新能源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放弃竞得资格。
2017年3月10日,中金新能源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宗地编号为新区(工)17-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金新能源,宗地总面积17207平方米,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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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金新能源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交地方)于2017年9月10日将宗地实际交付中金新能源,中金新能源同意接收。综上,中金新能源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6号)相关规定,中金新能源竞拍土地过程合法合规。
(2)权属证书办理进展及相关土地用途
①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
该宗土地建设项目为“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利用电子束从事产品的消毒、灭菌及相关技术服务的健康服务中心。由于该项目实施地距居民住所较近,部分居民因对电子束消毒灭菌认识不足,担心项目可能影响居住环境,不同意项目开工,受此影响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尚未核发供地批复,导致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中金新能源就“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取得了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具体如下:中金新能源于2017年1月18日取得了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发的“镇新经发[2017]13号”《关于中金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备案的通知》,“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准予备案;于2017年2月15日取得了镇江新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镇新环审[2017]17号”《关于<中金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标准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从环境角度考虑,镇江新区环境保护局同意中金新能源建设“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于2017年2月24日取得了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镇环审[2017]14号”《关于中金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新建4座加速器机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从环境角度考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中金新能源建设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新建4座加速器机房项目)。根据上述文件,中金新能源“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该项目建设各项手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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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周边百姓认知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推进产生的土地延期动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会因此对中金新能源进行处罚。
②土地用途
根据中金新能源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厂房。根据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发的“镇新经发[2017]13号”《关于中金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备案的通知》,中金新能源将在项目用地上建设电子束厂房及辅助用房等。
③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中金新能源拟在项目用地上建设电子束厂房及辅助用房等,如前所述,由于项目周边百姓认知不足,该项目目前无法推进,中金新能源正在研究建设其他项目的可行性。但该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首先,中金新能源目前尚无实际经营,该项目并不影响公司现有主体或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对公司现有经营业绩也不会有影响;其次,中金新能源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拓展辐照手段也不会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可以在其他地区继续拓展业务;再次,公司目前仍然在积极沟通,研究建设其他项目的可行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九、建设项目推进风险
中金新能源拟建设“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利用电子束从事产品的消毒、灭菌及相关技术服务的健康服务中心。由于该项目实施地距居民住所较近,部分居民因对电子束消毒灭菌认识不足,担心项目可能影响居住环境,不同意项目开工,受此影响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尚未核发供地批复,导致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书,该项目目前也未能顺利推进,不排除短期内可能仍然无法顺利推进的风险。
【中介机构回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8的要求,对发行人取得和使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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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证等权属文件;
2、审阅了发行人与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沃科传动以及其他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获取相关财务数据;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函;
5、核查了中金新能源“新建电子束健康服务中心项目”的立项、环评等手续;
6、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中金新能源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解决措施;
7、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取得和使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部分房产存在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瑕疵土地、瑕疵房产占发行人总体土地、房产的面积较小;02栋单身宿舍及05栋工业厂房因政府决定征收,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发行人关于搬迁的应对方案具有可行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中金新能源建设项目目前无法推进,尚未动工建设,该项目用地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中金新能源正在研究建设其他项目的可行性。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和使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部分房产存在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瑕疵土地、瑕疵房产占发行人总体土地、房产的面积较小;02栋单身宿舍及05栋工业厂房因政府决定征收,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发行人关于搬迁的应对方案具有可行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中金新能源建设项目目前无法推进,尚未动工建设,该项目用地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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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中金新能源正在研究建设其他项目的可行性。
问题11、关于股份支付。申报材料显示,2011年3月,河北黄金、上海黄金、浙江世元分别以3.56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同月,浙江世元以4.49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中证嘉湖和英琦汇洋。2018年7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鑫卫投资和鑫刚投资向发行人增资的价格为3.56元/股,系以截至2017年7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请发行人:
(1)列表披露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和受让主体、每股净资产或对应的公允价值,是否存在应当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而未处理的情形;
(2)结合前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等,披露2018年7月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是否公允,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会计核算过程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问题26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列表披露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和受让主体、每股净资产或对应的公允价值,是否存在应当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而未处理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及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之“(八)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和受让主体、估值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八)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和受让主体、估值情况
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和受让主体、估值情况如下:
时间 | 事项 | 转让方/ 出资方 | 受让方/融资方 | 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 | 公允价值 (评估值) | 每股净资产 | PE倍数 |
2011年3月 | 辐照有限第一次增资 | 河北黄金、上海黄金、浙江世元 | 辐照有限 | 3.56元/注册资本(相当于2.34元/股) | 3.56元/注册资本 | 3.04元/注册资本 | 8.66 |
2011年3月 | 辐照有限第一 | 浙江世元 | 中证嘉湖、英 | 4.49元/注册资本(相当于 | 3.56元/注册资本 | 3.29元/注册资本 | 1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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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事项 | 转让方/ 出资方 | 受让方/融资方 | 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 | 公允价值 (评估值) | 每股净资产 | PE倍数 |
次股权转让 | 琦汇洋 | 2.95元/股) | |||||
2011年4月 | 辐照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 河北黄金、上海黄金 | 中国黄金集团 | 3.56元/注册资本(相当于2.34元/股) | 3.56元/注册资本 | 3.29元/注册资本 | 8.66 |
2013年5月 | 中金辐照第一次增资 | 中国黄金集团 | 中金辐照 | 2.52元/股 | 2.52元/股 | 2.17元/股 | 11.07 |
2018年7月 | 中金辐照第二次增资 | 鑫刚投资、鑫卫投资 | 中金辐照 | 3.56元/股 | 3.56元/股 | 2.86元/股 | 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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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2466号)为依据确定,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其中: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净资产评估值为65,038.79万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得出的净资产评估值为64,970.50万元。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差异较小,最终选用评估值更高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即在评估基准日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65,038.79万元。
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公允,未确认股份支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如下:
1、由于入股价格等因素,49名员工放弃本次入股
经中国黄金集团批准,发行人符合条件的入股员工人数共计120人,由于部分员工考虑到本次入股价以经评估备案的价格确定,对应的PE倍数较高,因此主动放弃了入股资格,最终实际仅有71名员工向持股平台实际出资,占符合条件员工的比重为59.17%。
2、入股价格与市场可比案例相当
(1)本次入股价格的PE倍数情况
本次员工增资入股价格为3.56元/股,对应的PE倍数如下:
计算口径 | 每股收益(元/股) | PE倍数 |
2016年归母净利润 | 0.1714 | 20.77 |
2016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0.1919 | 18.55 |
2017年归母净利润 | 0.2128 | 16.73 |
2017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0.2077 | 17.14 |
2017年7月-2018年6月归母净利润(未经审计) | 0.2146 | 16.58 |
公司名称 | 入股时间(按工商变更时间) | 是否计提 股份支付 | 入股价对应的PE倍数(按入股当年每股收益计算) | 入股价对应的PE倍数(按入股前一年每股收益计算) |
银都股份 | 2015年12月 | 否 | 12.94 | 17.97 |
7-7-1-1-86
(603277.SH) | ||||
联瑞新材 (688300.SH) | 2017年3月 | 否 | 5.94 | 7.30 |
鸿泉物联 (688288.SH) | 2018年1月 | 否 | 12.23 | 13.46 |
奥泰生物 (科创板在审) | 2018年8月 | 否 | 9.99 | 16.24 |
博汇科技 (688004.SH) | 2018年11月 | 否 | 7.25 | 12.34 |
智洋创新 (科创板在审) | 2019年5月 | 否 | 8.88 | 11.29 |
平均值 | - | - | 9.54 | 13.10 |
中金辐照 | 2018年7月 | 否 | 12.82 | 16.73 |
相关上市公司 | 事项 | 评估标的所处行业 | 评估基准日 | 折现率 |
中广核技 (000881.SZ) | 中广核技以收购股权和增资方式获得戈瑞辐照51%股权 | 辐照设备研发销售及辐照技术服务 | 2018-03-31 | 13.13% |
维尔利 (300190.SZ) | 维尔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汉风科技100%股权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2016-08-31 | 12.80% |
超频三 (300647.SZ) | 超频三发行股份购买炯达能源49%股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2017-12-31 | 13.13% |
7-7-1-1-87
权 | ||||
汉嘉设计 (300746.SZ) | 汉嘉设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杭设股份85.68%股权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2018-06-30 | 11.68% |
合纵科技 (300477.SZ) | 合纵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江苏鹏创100%股权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2016-08-31 | 11.60% |
平均值 | - | - | - | 12.47% |
发行人 | 员工增资入股 | 辐照技术服务 | 2017-07-31 | 11.31% |
公司名称 | 入股时间(按工商变更时间) | 是否计提 股份支付 | 入股价对应的PE倍数(按入 | 入股价对应的PE倍数(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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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当年每股收益计算) | 股前一年每股收益计算) | |||
银都股份 (603277.SH) | 2015年12月 | 否 | 12.94 | 17.97 |
联瑞新材 (688300.SH) | 2017年3月 | 否 | 5.94 | 7.30 |
鸿泉物联 (688288.SH) | 2018年1月 | 否 | 12.23 | 13.46 |
奥泰生物 (科创板在审) | 2018年8月 | 否 | 9.99 | 16.24 |
博汇科技 (688004.SH) | 2018年11月 | 否 | 7.25 | 12.34 |
智洋创新 (科创板在审) | 2019年5月 | 否 | 8.88 | 11.29 |
平均值 | - | - | 9.54 | 13.10 |
中金辐照 | 2018年7月 | 否 | 12.82 | 1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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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关于毛利率。申报材料显示,由于钴源等固定成本占比较大,发行人利润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即规模越大毛利率越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对辐照客户A、高温灭菌服务中客户D、客户E等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2)辐照及改性、其他消毒灭菌两种业务的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
(3)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同辐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内对辐照客户A、高温灭菌服务中客户D、客户E等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其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报告期内对辐照客户A、高温灭菌服务中客户D、客户E等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1)客户A
客户A、发行人医疗保健产品总体的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如下表:
主体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医疗保健产品合计 | 毛利率 | 58.38% | 54.90% | 56.22% |
单价(元/托箱/KGY) | 15.86 | 15.94 | 15.30 | |
单位成本(元/托箱/KGY) | 6.60 | 7.19 | 6.70 | |
客户A | 毛利率 | 82.10% | 74.32% | 80.77% |
单价(元/托箱/KGY) | 24.02 | 24.24 | 23.93 | |
单位成本(元/托箱/KGY) | 4.30 | 4.48 | 4.60 | |
单价(客户A)/单价(医疗保健) | 1.51 | 1.52 | 1.56 | |
单位成本(客户A)/单位成本(医疗保健) | 0.65 | 0.62 | 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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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客户A的辐照业务定价相对较高。定价较高的原因是:客户A辐照产品主要为面向日本出口的血液透析仪,辐照产品本身的附加值较高,对剂量、产品外观或纤维破损等辐照要求均较高,发行人承担的操作风险也更大。
②以元/托箱、元/托箱/KGY计算的单位成本水平,客户A均较医疗保健产品平均值低。单位成本较低的原因是由于发行人的成本结构中钴源等固定成本占比较大,发行人利润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即收入规模增加,成本会增加,但增加幅度会小于收入增幅,从而导致单位成本降低。由于客户A属于发行人青岛分公司的客户,青岛分公司单体业务收入规模相对较大,从而单位成本较低。
(2)客户D、客户E
报告期内,客户D、客户E的毛利率如下表:
名称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客户E | 器械单价(元/把) | 5.62 | 5.60 | 5.74 |
毛利率 | 36.89% | 41.86% | 35.45% | |
客户D | 器械单价(元/把) | 6.57 | 6.21 | 5.65 |
毛利率 | 53.67% | 55.70% | 39.51% | |
其他消毒灭菌业务 | 器械单价(元/把) | 4.51 | 3.72 | 4.46 |
毛利率 | 23.56% | 23.43% |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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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照及改性、其他消毒灭菌两种业务的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
(1)辐照消毒灭菌及改性业务
①毛利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发行人辐照消毒灭菌和辐照改性服务均属于辐照技术服务,其定价政策基本相同,即:根据辐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剂量要求,考虑产品的体积、质量、密度等关键参数,并结合交期、竞争情况等进行定价。从不同客户毛利率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通过影响收入或单价、或通过影响成本从而影响毛利率,具体如下:
A、单价
发行人不同客户的单价的影响因素较多,例如:
主要影响因素 | 说明 |
辐照剂量水平要求 | 一般来说,产品要求的辐照剂量要求越高,公司定价也会越高,即以元/托箱计算的单价水平也会越高,而在单位成本未同比例上升的情况下,毛利率水平则可能越高。 |
辐照剂量分布区间 | 辐照剂量要求的上限及下限之间的区间越小,对辐照控制要求越高,操作难度越大,从而定价可能越高 |
产品类型与产品附加值 | 发行人辐照消毒灭菌的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可分为医疗保健产品、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其他产品,辐照改性的产品主要为珠宝、塑胶等。一般来说,医疗保健产品、辐照改性产品等的产品附加值高,发行人承担的辐照风险也更大,定价可能越高,而食品等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定价可能较低,定价水平高低会直接影响毛利率。 |
客户分布区域与市场竞争情况 | 不同地区的客户,市场竞争情况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定价水平可能有差异。 |
差异化定价 | 有部分客户,公司基于市场开发或市场维护角度,可能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 |
主要影响因素 | 说明 |
单个客户的辐照主控时间 | 单个客户的辐照主控时间与产品类型、辐照剂量要求等因素相关。一般来说,辐照剂量要求越高,辐照主控时间越长,单位成本也越高。 |
发行人各分子公司的营业成本与总工作时间 | 营业成本主要为钴源折旧、人工薪酬、水电费等,固定成本占大部分,而生产人员工资等变动成本占比较低。而总工作时间则与升源率、工位数等因素相关。总体来说,总工作时间越长,所需要的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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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人工也越多,成本也会越大,但两者之间并没有线性比例关系。由于营业成本中固定成本占大部分,故由于经营杠杆导致的规模效应较为明显。
综上,由于辐照消毒灭菌客户的产品类型、辐照剂量要求、客户分布区域、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定价策略、辐照主控时间、所属主体的营业成本及总工作时间等因素,使得客户的单价或单位成本有差异,从而导致毛利率差异。
②主要辐照类客户的毛利率差异情况
2017-2019年度,发行人辐照消毒灭菌业务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57.69%、
56.47%、58.98%,发行人辐照业务各年度前十大客户中与辐照消毒灭菌业务的平均毛利率差异较大(毛利率±10%以上)的主要客户及原因如下:
A、客户F 2017年、2018年、2019年度的毛利率分别为69.10%、74.32%、
69.57%,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单价较高所致。单价较高,主要是由于客户F产品要求的辐照操作流程更复杂。发行人与客户F的合同中约定,发行人给客户F的产品辐照完成后需要提供打包服务,并对打包的具体规格如缠绕方式、膜的层数等均有严格要求。
B、客户A 2017-2019年度的毛利率分别为80.77%、82.10%、74.32%,毛利率较高是单价较高、单位成本较低两方面因素所致。单位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青岛分公司的规模效应,而单价较高主要是因为:客户A辐照产品主要为面向日本出口的血液透析仪,辐照产品本身的附加值较高,对剂量、产品外观或纤维破损等辐照要求均较高,发行人承担的操作风险也更大。
C、客户G、客户H、客户I、客户J的毛利率较高,该等客户均为上海金鹏源客户,上海金鹏源收入规模较高,规模效应使得该等客户的单位成本较低所致。
D、客户K 2017-2019年度的毛利率较低。主要是由于客户K地处广州黄浦区,而在黄埔区内有竞争对手与客户K距离较近,而发行人子公司深圳金鹏源与客户K则相对较远,故发行人面临的竞争较为激烈,故定价较低,从而毛利率较低。
(2)其他消毒灭菌
其他消毒灭菌业务的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
①价格或收入原因导致的毛利率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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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年客户,包年的金额主要参考上一年度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手术包数量及预计本年手术包数量变动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总体定价原则为成本加成。对于非包年客户,一般采用按件收费的模式。但最终收费除考虑预计成本外,还会综合考虑客户开发需求、服务包封装规格等多种因素,从而导致毛利率差异较大。例如:
A、客户L 2018年度、2019年度的毛利率分别为-23.09%、16.10%,两个会计年度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客户L为发行人新开发客户,发行人在2018年度给予了客户L一定的费用优惠,故发行人在2018年度确认收入较少,从而毛利率较低。
B、客户D以治疗传染病为主,故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的要求较高,例如对消毒灭菌服务时间更长、检测更严格等,故单价较高,但成本并不会等比例增加,从而毛利率较高;
C、客户E服务包中封装的器械主要是以1把/包为主,故单把计费单价较高,而客户N服务包中封装的器械3把/包的占比则更高,故单把计费单价较低。但公司在实际提供服务时,服务包中封装的器械是1把/包、2把/包或者3把/包,从成本角度来说封装规格只会影响与封装相关的变动成本例如消耗的封装材料等,而与封装规格无关的其他成本则不受影响,从而导致毛利率有差异。
②定价模式的成本差异导致毛利率差异
发行人其他消毒灭菌服务主要是中金医疗为医院等单位提供医用手术包的消毒灭菌。从定价模式来看,主要采用包年方式,也有少部分非包年即按件收费模式。对于包年客户,发行人与客户一般于上一年末或本年初签署包年合同,当年收入依据签署的包年合同进行确认,签署包年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包年金额主要依据合同签署时双方预计的当年度业务量,但当年实际服务数量与预计服务数量可能会有差异,从而实际发生的成本会与高于或低于预计成本,从而导致实际毛利率有差异。
三、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同辐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其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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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比较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辐照技术服务,A股无同行业上市公司。故选取新三板挂牌公司中业务相近的鸿仪四方(主营业务为钴-60辐照灭菌)、中核辐照(主营业务为钴-60辐照灭菌)、同方辐照(主营业务为钴-60辐照灭菌)、蓝孚高能(主营业务为电子加速器的制造销售以及辐照技术服务)以及H股上市公司中国同辐(主营业务为同位素制品、辐照技术服务)进行比较,其毛利率数据如下: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鸿仪四方 | 60.32% | 62.09% | 64.71% |
中核辐照 | 60.54% | 71.01% | 72.09% |
同方辐照 | 56.18% | 59.26% | 69.65% |
中国同辐注1 | 38.73% | 42.44% | 32.49% |
蓝孚高能注2 | 42.21% | 47.73% | 51.71% |
平均 | 51.60% | 56.51% | 58.13% |
中金辐照 | 56.57% | 54.85% | 5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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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1,006.70万元。
②中国同辐的辐照灭菌业务,主要分布于大连、长春、成都、泰州、兴化、海口、张家港等二三线城市,而发行人业务集中于上海、深圳、青岛、天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故毛利率相对较高。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并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工单明细表,分析其毛利率变动;
2、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取得客户定价标准等方式,了解主要客户的定价模式;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信息,分析毛利率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对辐照客户A、高温灭菌服务中客户D、客户E等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辐照及改性、其他消毒灭菌两种业务的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同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同辐的“辐照”业务板块还有少部分的辐照装置设计、制造、安装的EPC服务,同时发行人业务集中于上海、深圳、青岛、天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对辐照客户A、高温灭菌服务中客户D、客户E等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辐照及改性、其他消毒灭菌两种业务的不同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同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同辐的“辐照”业务板块还有少部分的辐照装置设计、制造、安装的EPC服务,同时发行人业务集中于上海、深圳、青岛、天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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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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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 李 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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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