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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杜斌,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

孙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全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岳雪丽,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邹秀芝,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力,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XUEJIE QIAN,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刘骏,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孙浩,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尹丽萍,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继德,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晓红,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丁超,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史静,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允鹏,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神雾环保未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神雾环保对本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神雾环保通过2019年6月收到的诉讼材料获悉,神雾环保于2017年11月29日作为借款人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出借人栩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生上海”)借款1亿元,借款资金汇入神雾环保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账户,神雾环保依据《合同》确认对栩生上海的负债,并确认对神雾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神雾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

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道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

3.1.5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环保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杜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环保董事兼总经理孙健,董事李全华、岳雪丽、邹秀芝,时任董事丁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环保独立董事孙浩、尹丽萍、张继德,监事杨晓红、丁超,时任监事史静,时任财务总监李允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神雾环保时任副董事长XUEJIE QIAN在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担任神雾环保及神雾集团投融资部的负责人,神雾环保投融资部负责融资业务的实施,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所述借款事项由神雾集团投融资部参与办理。XUEJIE QIAN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刘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神雾环保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道洪,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杜斌,董事兼总经理孙健,董事李全华、岳雪丽、邹秀芝,时任董事丁力,时任副董事长XUEJIEQIAN,时任总经理刘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孙浩、尹丽萍、张继德,监事杨晓红、丁超,时任监事史静,时任财务总监李允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杜斌、孙健、李全华、岳雪丽、邹秀芝、丁力、XUEJIE QIAN、刘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环保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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