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通过筹措境外低成本资金有效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满足公司主营业务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内保外债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