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0-043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1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多功能会议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拟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授信银行 | 拟申请额度 | 授信期限 |
华侨银行香港分行 | 1200万欧元 | 3年 |
注:具体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此授信额度系利用现有银行的授信额度,将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转化成为境外银行(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的授信额度,境内银行授信额度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额度相关的所有授信协议、融资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办理与该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开展金额不超过1200万欧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内保外债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内保外债又称跨境直贷,通过该产品可实现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银行借款,通过境外银行较低的资金成本,满足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内资银行通过开具融资性保函的方式,为境外银行(即受益人)提供担保,境外银行在收到境内银行的保函后直接将融资款项划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公司即可使用。
2、借款额度和合作银行:
借款额度:不超过 1200万欧元。合作银行:公司根据现有境内授信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及提供的综合内保外债条件,授权董事长决定境内外合作银行。本次拟确定的内保外债贷款银行为华侨银行香港分行,保函出具银行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已获银行授信)。
3、借款利率
根据境外市场利率窗口情况,公司将外币借款利率综合成本原则控制在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相对同期的人民币贷款成本有明显优势。
4、业务期限
本次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
5、实施额度
实施额度不超过 1200万欧元,根据公司情况可分期实施。具体业务办理由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按照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目的
1、通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2、实施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随时放款;同时该业务可一次授信,分次提款,操作较为便利。利用现有银行的授信额度,将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转化成为境外银行的授信额度。
(三)、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担保风险。
内保外债业务的实施前提是已有的内资银行的授信额度。内保外债的实施是直接使用内资银行现有信用授信额度,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和质押给内资银行的前提下,由内资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保函等形式获得境外银行的贷款。如特别情况下需提供担保或者质押,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内保外债业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2、利率风险。
根据境外欧元利率窗口情况,公司原则选择借款利率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窗口期进行实施,如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国内人民币同期
同档市场利率水平,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利率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3、汇率风险。
内保外债业务获得的境外借款为欧元,所借欧元可以根据汇率在汇率低点设置提前还款或者汇率高点申请展期,由此降低汇率引起的风险,同时,具体业务操作时采取分批分次操作,匀平汇率波动风险。故总体而言,汇率风险可控性较强。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内保外债业务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各种风险,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内保外债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通过筹措境外低成本资金有效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满足公司主营业务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内保外债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通过筹措境外低成本资金有效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满足公司主营业务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向华侨银行香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