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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9)湘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以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2019年4月,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6)。

2019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658字),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36)。

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658号《民事裁定书》,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41)。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岳中院认为:本案中鑫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岳中院予以支持。恒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岳中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00万元;

2、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补偿款1230万元;

3、驳回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050元,第一次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4410元,合计707460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5222元,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238元;第二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300000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根据上述判决,我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2、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其他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岳中院(2019)湘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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