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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4

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刘玉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晓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宝,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1月22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8.1亿元至8.15亿元。2月29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04亿元。4月29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2019年度净利润调整为亏损19.91亿元。6月24日,盛运环保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5.88亿元。盛运环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对盛运环保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对外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以及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应收应付款项等部分询证未回函或未能发出询证函的多个财务报表项目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盛运环保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盛运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盛运环保董事长刘玉斌、时任总经理赵晓阳、财务总监杨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玉斌、时任总经理赵晓阳、财务总监杨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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