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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Dahongli Machinery Co.,Ltd.(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二零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创业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及限售安排的流通股数量为22,684,06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8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国家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砂石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用于下游砂石骨料行业机制砂生产,即破碎筛分山石、卵石等以制备砂石骨料,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以及水利水电等领域。因此,发行人所在破碎筛分设备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高度相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放缓,或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滑,可能影响砂石骨料市场需求,下游砂石骨料行业将出现观望、缩减投资的情况,进而使得砂石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市场需求减少,从而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

(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风险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经济“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绿色矿山”和“安全生产”持续推进,非法采砂入刑,环保法修订和“环保督查”常态化等一系列政策给砂石骨料行业供给侧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导致机制砂已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下游砂石骨料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发行人受益于前述“供给侧”宏观经济政策,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未来若国家对上述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供给侧”改革政策对下游砂石骨料行业的影响衰减,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因下游行业景气度和产业结构变化而面临较大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砂石骨料行业的转型升级,砂石骨料行业景气度不断提升,带动了破碎筛分设备特别是中高端、大型化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市场需求,设备厂商市场集中度提升的同时,也引起了国内工程机械巨头们的关注,如中联重科等大型工程机械企业已纷纷加入市场竞争。此外,随着大型砂石骨料矿山项目不断涌现,砂石骨料行业对破碎筛分设备供应商的技术研发实力、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内工程机械巨头进入本行业以及下游行业服务模式变化等因素将加剧破碎筛分设备市场竞争。若未来公司在技术研发、生产、服务、资金等方面不能进一步有效提升,则可能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面临的客户结构变化风险

近年下游砂石骨料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推动了其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也对公司客户结构变化带来较大影响。伴随环保治理、安全整顿以及产能整合进程的加快,大量小微砂石矿山关停并转、退出市场,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截至2018年末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和超大型矿山数量占为13%,中小微型矿山占比分别为20%、28%和39%。预计下游行业将加快呈现大型化、集约化、规模化的趋势。发行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前述行业变化,成套设备/主机销售中的大中型客户收入规模及占比快速上升,2019年大、中、小型客户(500万元以上/100-500万元/100万元以下)分别同比增长83.76%、13.87%和

-9.89%,收入占比分别为23.44%、55.21%及21.34%。目前公司大型客户收入占比仍然较低,如果因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生产组织、服务及资金等方面原因,未能较快实现客户结构转变,将对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较大影响。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

在党中央国务院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由于疫情对我国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短期冲击,并对交通物流运输和下游客户复工复产等形成影响,从而造成发行人短期内部分设备不能按计划或按期及时交付和安装调试,以及对新业务拓展和短期设备需求等形成一定影响。

总体而言,“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冲击和影响可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逐步全面恢复,重点领域基建项目的加快推进,发行人下游砂石骨料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资源行业也已逐步全面复工复产,发行人产品市场需求较为旺盛,目前采购和生产已基本恢复正常,在手订单及产成品备货充足,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在手订单(不含税)金额为26,303.63万元,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前述疫情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已逐步减弱和消除。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578号文,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2、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大宏立”,股票代码“300865”,大宏立股本总额为9,568万股;其中,2,268.41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3、股票简称:大宏立

4、股票代码:300865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568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2,392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684,065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2,995,935股

9、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
1甘德宏34,441,33835.9964%36个月
2张文秀15,395,92316.0911%36个月
3西藏大宏立实业有限公司15,180,23615.8656%36个月
4甘德君1,092,9871.1423%36个月
5杨中民1,092,9871.1423%12个月
6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60,0002.8846%12个月
7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3,5420.7353%12个月
8甘德昌1,092,9871.1423%36个月

月。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限售摇号的共有3,848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85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该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35,93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275428%,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695234%。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可上市交易的日期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甘德宏34,441,33835.9964%2023年8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下同
2张文秀15,395,92316.0911%2023年8月24日
3西藏大宏立实业有限公司15,180,23615.8656%2023年8月24日
4甘德君1,092,9871.1423%2023年8月24日
5甘德昌1,092,9871.1423%2023年8月24日
6杨中民1,092,9871.1423%2021年8月24日
7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60,0002.8846%2021年8月24日
8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3,5420.7353%2021年8月24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网下配售的股份12,319,00012.8752%
其中:有限售期的网下配售股份1,235,9351.2917%2021年2月24日
无限售期的网下配售股份11,083,06511.5835%2020年8月24日
2网上发行的股份11,601,00012.1248%2020年8月24日
合计95,680,000100.00%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者为准)累计为12,977.28万元,超过5,000万元。发行人财务指标满足上述标准要求。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后亦能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DAHONGLI MACHINER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176万元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3年7月3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5月10日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611330
电话028-88266821
传真028-88266821
互联网网址www.dhljq.com
电子邮箱dhljq@dhljq.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高勇
联系电话028-88266821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矿山机器设备、建筑机械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环保设备;翻砂铸造及零配件加工、销售;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润滑系统及设备、液压机械设备、液压元件、液压成套控制系统设备、机械模具、高低压电力部
件、高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器及电站辅机、电器成套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机电工程设备、光电产品;矿山设备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建筑工程、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门类下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限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持股比例持有债券的情况
1甘德宏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3,444.13834.914,279.0459.63%
2杨中民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109.30109.301.52%
3LI ZEQUAN(李泽全)董事、财务总监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54.8554.850.76%
4甘德君副总经理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109.30109.301.52%
5高勇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44.2544.250.62%
6先敬副总经理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23.8023.800.33%
7何真独立董事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8王振伟独立董事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9何熙琼独立董事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11王兵监事会主席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3.583.580.05%
12李玉彬监事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13李小凤职工监事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本次发行前,甘德宏、张文秀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4,441,338股、15,395,923股股份,通过西藏大宏立间接持有发行人15,180,236股,合计持有发行人65,017,497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90.6041%。其基本情况如下:

甘德宏先生:男,1965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1980年起从事机械相关行业,1988年创办大邑建机修配经营部,1995年4月创立大邑建工厂并任厂长;2004年5月与其配偶张文秀共同创立大宏立有限,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大宏立董事长、总经理。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任期自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目前担任大邑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主席(会长)、成都非公企业学院理事长。曾荣获2015年四川省劳动模范、2018年“砂石骨料行业绿色发展先锋人物”、“砂石骨料行业优秀企业家”,是公司拥有的“高效立轴冲击式破碎机”、“一种颚式破碎机”、“一种砂石、矿山破碎生产线”、“一种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一种高压辊磨机”、“一种新型圆锥破碎机”等40余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张文秀女士,女,1967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1990年在大邑建机修配经营部工作;1995年4月在大邑县建筑工程机械厂任财务经理,2004年5月与丈夫甘德宏共同投资设立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经理、总经理助理,目前担任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办公室主任及成都非公企业学院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甘德宏34,441,33847.9952%34,441,33835.9964%36个月
张文秀15,395,92321.4547%15,395,92316.0911%36个月
西藏大宏立15,180,23621.1542%15,180,23615.8656%36个月
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60,0003.8462%2,760,0002.8846%12个月
甘德君1,092,9871.5231%1,092,9871.1423%36个月
甘德昌1,092,9871.5231%1,092,9871.1423%36个月
杨中民1,092,9871.5231%1,092,9871.1423%12个月
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3,5420.9804%703,5420.7353%12个月
2、本次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的股份(摇号限售的部分)--1,235,9351.2917%6个月
小计71,760,000100.00%72,995,935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配售的股份(无限11,083,06511.5835%
售安排的部分)
网上发行的股份11,601,00012.1248%
小计22,684,06523.71%
合计71,760,000100.00%95,68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甘德宏34,441,33835.996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张文秀15,395,92316.091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西藏大宏立15,180,23615.865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60,0002.884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甘德君1,092,9871.142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甘德昌1,092,9871.142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杨中民1,092,9871.14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3,5420.735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4880.0277%无限售
1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4880.0277%无限售
合计71,812,97675.055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92.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2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26.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3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10.30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81.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137.4864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478.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31.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6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786951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1,587,083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13,917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2,319,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917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58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318.4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4-0001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4日,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9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3,18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5,277,394.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27,906,605.28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5,527.74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4,220.42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566.04万元,律师费用283.02万元,信息披露费用448.83万元,发行手续等费用9.43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2.31元/股。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42,790.6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77元(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81元(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2020】第14-00004号。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具体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20年1-9月经营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四、2020年1-9月经营业绩预测”进行了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与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117218158366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4402240029100181347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22863801040003458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51050170770800001116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40
传真:010-84183221
保荐代表人:许捷、陈登攀
联系人:陈登攀

许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三泰控股(002312)IPO项目、红日药业(300026)IPO项目、福安药业(300194)IPO项目、柳药股份(603368)IPO项目及达威股份(300535)IPO项目,以及三泰控股(002312)配股项目、广安爱众(600979)非公开发行项目、柳药股份(603368)非公开发行项目,柳药股份(603368)可转债项目,鲁商发展(60022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福安药业(30019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工作。陈登攀: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曾参与或负责蓝黛传动(002765)、湘油泵(603319)IPO项目,福安药业(30019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药股份(603368)非公开发行项目、达威股份(300535)创业板IPO项目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之关联方甘德君、甘德昌、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或通过宏振投资、宏源同盛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杨中民、宏振投资、宏源同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甘德君、甘德昌、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通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西藏大宏立承诺:甘德宏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文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21年2月24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下同)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股东杨中民、甘德君,间接股东高勇、先敬承诺:①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发行人间接股东程曦承诺:①其配偶LI ZEQUAN(李泽全)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甘德宏(直接持股47.9952%)、张文秀(直接持股21.4547%)及西藏大宏立(持股21.154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具体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将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确保和实现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如果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依法进行转让。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甘德宏、张文秀及西藏大宏立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触发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事项:

①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5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①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单次增持股份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相应承诺。

5、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本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即日起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前,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如有)且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为保证前述措施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亦做出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4)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客户资源、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忠诚度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2、相关人员对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承诺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①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②本人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③本人承诺不损害公司利益;④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的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作出了如下承诺: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控股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夫妇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保荐机构: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本所、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中的第3项、第4项和第5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各承诺主体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已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以下简称“违反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证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4、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的部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其

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九、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都证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诚同达承诺:

“若因金诚同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中威正信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出具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自营或与他人合作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从而确保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2、关于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函》承诺:

(1)如果发生公司职工追索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引起的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3)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给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关于房屋产权瑕疵与租赁物业风险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和张文秀夫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有权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目前正在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被依法责令拆除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甘德宏和张文秀夫妇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和张文秀夫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公司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甘德宏和张文秀夫妇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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