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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及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1.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

2.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检记〔2020〕支20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2023号)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做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8月13日完成了违法行为所涉装置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31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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