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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股票简称:格林达 股票代码:【603931】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reenda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格林达”、“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施珂、蒋哲男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招有、蒋慧儿、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蔡江瑞、施珂、蒋哲男、徐华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公司其他股东绿生投资、聚合投资、金贝尔投资、康达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

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

(1)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公司/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5%以上股东聚合投资及绿生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份的具体方案,如

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5)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

(4)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发行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和/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

场价格。

4、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发行人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格林达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以提升资产质量,提高公司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如本人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致歉。

五、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部分;

(4)如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六、国有股转持安排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公司,不存在需要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划转部分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7、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几年是公司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在该时期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为此,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十、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545.3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并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

(一)2020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3月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致同会计师审阅,并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332ZA07257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经审阅(未经审计)的2020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36,949.9534,292.25
非流动资产34,453.5734,179.75
资产总计71,403.5268,472.01
流动负债15,416.5615,341.07
非流动负债796.63833.14
负债总计16,213.1916,174.21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5,190.3452,297.80
所有者权益合计55,190.3452,297.80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1-3月
营业收入13,712.0813,767.69
营业利润3,277.822,613.67
利润总额3,279.332,614.04
净利润2,810.002,235.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10.002,235.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2,704.902,143.44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1-3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87.204,266.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4.33-2,241.1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6.02561.64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72.66-107.3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279.522,479.50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1-3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2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22.5039.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2.77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5.8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10.62
利润总额影响数124.0196.31
所得税影响额18.913.8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0.000.00
合 计105.1092.51

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的暂时性下降已得到扭转,较2019年下半年环比已经恢复了增长态势。公司因韩国显示面板生产商产能地区间转移,对公司产品需求暂时下降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随着韩国显示面板生产商中国境内产线爬坡需求释放,以及公司开拓针对国内显示面板生产商的销售规模,公司2020年上半年较上年下半年已经恢复增长态势,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基本持平,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另一方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保持平稳,未出现剧烈异常波动或趋势性的变动情况;产品工艺保持稳定,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销售渠道、管理模式、研发情况较上年亦保持平稳,期间费用率总额较上年无异常波动;公司主要税种及适用税率亦无重大变化。因此公司预计2020年度经营业绩较2019年度基本持平,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00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63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格林达”,股票代码“603931”;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45.39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19日

(三)股票简称:格林达

(四)股票代码:6039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181.5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45.39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45.39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angzhou Greenda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

3、法定代表人:方伟华

4、注册资本:7,636.16万元(本次发行前)

5、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8月24日

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7、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工业级(电子级)四甲基氢氧化铵(显影液)、30%三甲胺水溶液,回收甲醇;上述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化工产品及原料进出口。

8、主营业务:发行人专业从事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有显影液、蚀刻液、稀释液、清洗液等。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主要用于显影、蚀刻、清洗等电子产品制造工艺中。目前,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集中于显示面板领域,占比约95%,其他领域市场占比5%左右。发行人核心产品TMAH显影液达到SEMI G4等级,系LCD、OLED显示面板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材料之一,有效助推了高清显示产业的国产化进程,亦确保了国产超高清LCD、OLED显示面板用显影液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9、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属于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门类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湿电子化学品是一种专用化学品,就生产工艺属性而言,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就产品用途而言,属于电子材料行业。

10、电话号码:0571-86630720

11、传真:0571-82202386

12、互联网地址:http://www.greendachem.com

13、电子信箱:xh@greendachem.com

14、董事会秘书:徐华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1蒋慧儿董事长2017年8月-2020年8月
2黄招有董事2017年8月-2020年8月
3方伟华董事、总经理2017年8月-2020年8月
4尹云舰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8月-2020年8月
5梁晓独立董事2017年8月-2020年8月
6江乾坤独立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8月
7刘树浙独立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8月
8任姝敏监事会主席2017年8月-2020年8月
9蔡江瑞监事2018年4月-2020年8月
10施珂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8月-2020年8月
11蒋哲男财务总监2017年8月-2020年8月
12徐华董事会秘书2017年8月-2020年8月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直接持有股份间接持股比例合计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蒋慧儿董事长--7.57%7.57%
2黄招有董事--11.19%11.19%
3方伟华董事、总经理--1.21%1.21%
4尹云舰董事、副总经理38.040.50%0.48%0.98%
5梁晓独立董事----
6江乾坤独立董事----
7刘树浙独立董事----
8任姝敏监事会主席--0.07%0.07%
9施珂职工代表监事--0.10%0.10%
10蒋哲男财务总监--0.45%0.45%
11徐华董事会秘书--1.39%1.39%
12蔡江瑞监事--0.79%0.79%
合计38.040.50%23.25%23.75%
姓名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尹云舰0.50%0.50%0.50%
合计0.50%0.50%0.50%
姓名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蒋慧儿7.57%7.57%7.57%
黄招有11.19%11.19%11.19%
方伟华1.21%1.18%1.18%
尹云舰0.48%0.48%0.48%
梁晓---
江乾坤---
刘树浙---
任姝敏0.07%0.07%0.07%
施珂0.10%0.10%0.10%
蒋哲男0.45%0.45%0.45%
徐华1.39%1.39%1.39%
蔡江瑞0.79%0.79%0.79%
合计23.25%23.22%23.22%
企业名称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69671T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30日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法定代表人蒋慧儿
经营范围年产: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造、加工:食品添加剂;制造: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GC1(1)(2)(3)、GC2、GC3级压力管道;氢气、液氯气瓶充装;GC2级(T<400℃)压力管道的安装;液氯、液氧、液氮、液氩和氢气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剧毒品:氯(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PD1钢质无缝气瓶、PD2钢质焊接气瓶(限液氯、环氧乙烷)的检验,制造、加工:聚氯乙烯氯醚树脂,氯化石蜡,脂肪醇,墙体砖,氯化聚氯乙烯,副产硫酸钠、醋酸钠、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批发、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三废物(电石渣,煤渣,包装纺织袋),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化工设备清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按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576文批准的范围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化工、环保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烧碱、次氯酸钠等基础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姓名身份证号住所
黄招有3301211942********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北区
蒋慧儿3301211962********杭州市西湖区花园新村
俞国祥3301211959********杭州市上城区华龙坊
胡永强3301211963********杭州市下城区稻香园
蔡江瑞3300121963********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园
陈浙1401031971********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滨花园
徐华3301031965********杭州市上城区大王庙巷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
1电化集团4,288.5656.164,288.5642.12
2聚合投资2,163.9628.342,163.9621.25
3绿生投资545.307.14545.305.36
4金贝尔投资333.274.36333.273.27
5康达源投资267.023.50267.022.62
6尹云舰38.040.5038.040.37
7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545.3925.00
合计7,636.16100.0010,181.55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电化集团42,885,636.0042.12
2聚合投资21,639,608.0021.25
3绿生投资5,453,020.005.36
4金贝尔投资3,332,686.003.27
5康达源投资2,670,207.002.62
6尹云舰380,443.000.37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049.000.06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82.000.01
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68.000.005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54.000.004
合计76,433,553.0075.0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45.39万股

二、发行价格:21.3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4.4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2,290.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644股,网上投资者弃购56,405股,合计57,04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20.44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32ZC00285号《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4,089.00万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第致同验字(2020)第332ZC00285号《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2,264.15
审计验资费用885.16
律师费用38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
发行手续费用等37.54
项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合计4,089.0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致同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20】第332ZA0900号《审计报告》,对2020年1-3月财务报表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332ZA07257号《审阅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2020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开户人开户行账号
1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3301040160016274642
2四川格林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201000253132490
3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注19045301040028705
4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350678310489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辉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10楼电 话:021-20370689传 真:021-38565707保荐代表人:陆晓航、杨伟朝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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