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山东海联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联讯”)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755.73万元,其中公司向山东海联讯采购设备及服务431.74万元,销售设备
323.99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批2020年度公司与山东海联讯关联交易额度为5,000万元,报告期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批额度;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循了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0年6月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