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改聘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聘任李立新先生为总经理。
2. 公司已形成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且李立新先生已与崔从权先生完成工作交接,因此,崔从权先生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产生影响。
3.李立新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李立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将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5.李立新先生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