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租赁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持公司快速发展与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2020年8月17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0年8月17日,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53.9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 | 杨 亮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