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航盛”)通知,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与东莞航盛相关债务有新的主张,深圳沃特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日期为2020年6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
1、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2、被告一: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协议》中被告二对被告一15,291,159.33元的债务转移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行为;判令《三方协议》中以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享有的债权15,291,159.33元与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负有的相关债务进行债权债务抵销的行为无效;
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
1、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2、被告一: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协议》中被告二对被告一2,406,501.84元的债务转移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行为;判令《三方协议》中以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享有的债权2,406,501.84元与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负有的相关债务进行债权债务抵销的行为无效;
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
1、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2、被告一: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协议》中被告二对被告一35,524,527.74元的债务转移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行为;判令《三方协议》中以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享有的债权35,524,527.74元与被告一对深圳沃特玛公司负有的相关债务进行债权债务抵销的行为无效;
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记载于同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681号】及相关文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667号】及相关文件;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666号】及相关文件;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