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受让宽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炬华联昕”)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积极寻求外延式投资机会,整合市场优质资源,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是炬华联昕对外投资项目,是炬华联昕的正常投资经营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带来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受让宽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