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康辰)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实业)100%股权有利于有助于辽宁康辰提高产能、改善生产条件,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长远和积极的意义,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评估结果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定价公平、合理,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收购康铭实业100%股权,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