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聘任俞建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俞建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及相关工作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俞建华先生担任总经理,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团队运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俞建华先生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公司总经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俞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