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刘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就与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华谊伽信、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刘伟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3、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京0108民初171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如下:
1)华谊伽信分期偿还北京银行贷款本金8965755.98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8月11日逾期罚息140065.85元,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9.61875%计算);
2)华谊伽信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协议约定分期向北京银行偿还本金及逾期罚息;
3)华谊伽信于2020年10月31日前赔偿北京银行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损失及保全费损失共计42770元;
4)华谊嘉信、迪思公关、华谊葭信、刘伟对华谊伽信的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华谊嘉信、迪思公关、华谊葭信、刘伟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华谊伽信进行追偿;
6)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华谊伽信应按照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付款期限向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罚息、给付诉讼费损失及保全费损失,如华谊伽信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均视为调解协议项下的全部未付款项均到期,华谊伽信应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年利率9.61875%标准计算),北京银行有权就调解协议项下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公司已将其对2019年度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体现在2019年相应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中。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0108民初1716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