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25 号
张友杰、王勇、伍敏、王金元、张粮、何的明、樊满生、王华强、王鑫华、方思魏、翁冉、吴双喜: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原因为审计机构对盛运环保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对外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以及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应收应付款项等部分询证未回函或未能发出询证函的多个财务报表项目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盛运环保董事张友杰、王勇、伍敏、王金元、何的明、樊满生、王华强,监事王鑫华、方思魏、翁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双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盛运环保董事张粮虽然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提出反对意见,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盛运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17日